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局CB(1)504/96-97(01)號文件──
香港商標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局CB(1)504/96-97(02)號文件──
政府當局對(01)號文件的回應
立法局CB(1)504/96-97(03)號文件──
政府當局致秘書處的函件,闡釋香港總商會及中華
總商會並未列入當局送交議員的諮詢團體名單的原
因(見第3段),並評論香港律師會就「侵犯專利」
的含義(第73(1)條及第74(2)條)而提出的論點(見第
4段)
立法局CB(1)504/96-97(04)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比較歐洲及中國在標準專利
方面的專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