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21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
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54

專利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12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1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震遐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顏博志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栢偉文先生

    助理工商司
    朱文建先生

    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凌友薇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有關可否就短期專利申請臨時禁制令的討論
(立法局CB(1)1557/96-97號文件)

副工商司請議員參閱香港律師會 (“律師會”)知識產權
委員會的來函 (該函件);該會在函件中表示支持為短期
專利保留臨時禁制令作為補救措施的做法。他重申保留
此項補救措施的理由。

2. 吳靄儀議員對律師會的立場表示失望。她認為,律師
會未有顧及所有有關各方的權利,亦未有就此問題提出
平衡有關各方的意見。儘管如此,她從該函件第 5 段得
悉律師會察覺到可能出現濫用的問題,她對此表示欣慰
。為免可能出現濫用,她促請政府當局採取以下措施

  1. 就為短期專利而頒發臨時禁制令發出實務指引;

  2. 就臨時禁制令易被濫用的問題,給予司法機構充
    分的解釋;

  3. 加強主體條例的各項規則,以對付可能出現濫用
    的問題。
3. 吳議員就保留為短期專利給予臨時禁制令及採用短期
專利制度方面,再三表示保留,她要求政府當局在短期
專利制度運作一段時間後,檢討該制度,特別是申請臨
時禁制令的成功率。副工商司察悉吳議員的意見,並答
允工商司會在重新恢復辯論時回應她的關注。政府當局
亦承諾會在適當時候,向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滙報檢
討的結果。

4. 一位議員詢問申請撤銷臨時禁制令的成功率。知識產
權署副署長在答覆此問題時表示,曾有一些成功的個案
是因專利擁有權出現問題而使有關的命令受到挑戰。吳
議員認為,該等個案很罕有。由於向法院申請撤銷禁制
令可能需費甚鉅,受影響的一方通常會轉而尋求庭外和
解。

5. 條例草案委員會經考慮所有的意見後同意,若無臨時
禁制令的補救措施,短期專利會無法施行,因此有需要
保留此項補救措施。

II 其他事項

6. 律師會聲稱,撤銷法院就短期專利頒發臨時禁制令作
為衡平補救措施的權力,可能會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吳
靄儀議員對此表示質疑。與會人士要求助理法律顧問就
此點提供意見。

7. 助理法律顧問在回應時表示,她亦對律師會的聲稱有
所懷疑。議員同意,秘書處應去信律師會澄清此點,並
把有關答覆送交議員傳閱。

(會後補註:有關答覆已隨立法局CB(1)1628/96-97號文件
送交議員傳閱。)

8. 議員同意,助理法律顧問會審議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 (立法局CB(1)1531/96-97號文件) 的中英文本,
並請他們注意不尋常之處。

9. 議員讚賞政府當局在商議工作進行期間,為條例草案
委員會盡力提供清晰和詳細的資料。

10. 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