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14/96-97號文件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皇發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署理副政務司(署任)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鄧婉雯小姐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小姐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助理保安司
    謝美珊小姐

    助理保安司
    陳偉基先生
應邀出列席人士:
    議程第II項,

    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

    主席
    林貝聿嘉女士

    副主席
    廖湯慧靄女士

    理事
    岑敏玲女士

    理事
    葉順興女士

    理事
    陳雷素心女士

    創會會員
    李桂珍女士

    會員
    孔美琪女士

    會員
    劉秀麗女士

    會員
    勵楊惠貞女士

    會員
    黃嬋群女士

    會員
    胡陳素萍英女士

    會員
    何關麗卿女士

    總幹事
    駱適然女士

    議程第II及III項

    陸恭蕙議員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劉千石議員助理
    張月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通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1708/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與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協
進會)擧行會議晤

(立法局CB(2)1633/96-97(01)號文件 協進會提交的意見書)

2.該協進會的代表向議員講述其意見書的內容,並指出
以下述重點 ─

  1. 該協進會並不支持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
    年齡)條例草案,但支持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刋登憲
    報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

  2. 該協進會並不支持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
    定)條例草案,。該協進會認為應累積《性別歧視
    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在本地港實施的經驗
    後,才考慮作出任何改動。

  3. 關於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該協進會並不認
    為香港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問題並不嚴重,並認
    為公民教育是消除種族歧視的最佳方法。該協進
    會希望立法局議員靜候諮詢工作得出結果後,才
    考慮是否就此方面立法解決這方面的問題。與此
    同時,條例草案亦應暫且擱置。
3. 該協進會的代表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協進會在原
則上支持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視,但認為並無需要就所有
形式歧視制定反歧視法例。當局須訂定資源編配的先後
次序,以迎合社會的不同需要。協進會認為應先累積實
施兩條條例的在本地港實施的經驗,才考慮應否賦與予
平等機會委員會額外的權力,處理有關歧視問題的事宜
。小型企業的寬限期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屆滿後,法院或
許也需要額外的資源,處理因小型企業的寬限期在一九
九八年七月屆滿而引致可能增加的訴訟數目。

III.逐一條研究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
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條文

續議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會議的事項

4.當局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會議的續議所提出的事項
作以下回應

關於保障香港安全的作為的例外條文(第11條)予以刪
除的建議

5. 當局代表表示,《性別歧視條例》第59條旨在豁免保
障香港安全的作為,以免其因該條例而變得不合法,該
條文與英國的《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75》第52條相類
似。英國並無任何與有關此條文有關的近期案例。陸恭
蕙議員表示,據她所知,英國在一九八六年發生一項宗
有關性別歧視的個案,當中涉及與保障國家安全的作為
有關。在本港,由於從未出現過沒有關於保障香港安全
的作為的例子,她堅決認為該這項例外條文應予刪除。
當局代表認為,在緊急情況時或需引用這項例外條文,
而緊急情況卻未可預料。這項例外條文亦有在香港其他
法例亦有內訂明。當局並無在《殘疾歧視條例》中訂明
並無這項例外條文的,原因是,當局認為在殘疾歧視方
面,使用這條項條文的機會甚微。由於這項例外條文經
已制定,建議將之把它刪除的人須證明把它刪除這樣做
是正確的做法,而不應由當局不應負責擧出保障香港安
全的作為的例子,以證明有需要保留這項條文。

丁屋政策在性別歧視方面的豁免在條例草案通過最多兩
年後終止生效的建議
(第12條)
(立法局CB(2)1920/96-97(01)號文件 由當局提供的文件)

在一九七二年之前的做法

6. 劉皇發議員表示,在一九七二年實施丁屋政策之前,
男女居民,不論其為原居村民與否,凡在新界擁有耕地
的男女居民,不論其為原居村民與否,人士均可建屋自
住,以改善低質素水準的鄉村房屋。與多層大廈相比,
該等房屋可更能照顧原居村民的需要,因為他們經常需
要携帶笨重的耕具來往工地和住所。丁屋政策將建屋的
權利限於男性原居村民。當局回應稱,一九七二年之前
的做法是,戶主獲准為自己及每個已婚男丁在結婚後在
鄉村的範圍內(包括可在其本身的農地,或只限同些村村
民競投的鄉村屋地)建屋居住。在某些特別情況下,女性
村民,例如丈夫身故但沒有建屋的寡婦,可獲准建屋。
當局應主席所請,答允提供詳細資料情,說明一九七二
年之前的做法,並特別講述有關非原居民是否獲准興建
村屋一事。

(會後補註:議員所要求的資料已隨立法局CB(2)2066/96-
97(01)號文件,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上提交。)

興建丁屋的土地供應

7.劉皇發議員表示,由於根據丁屋政策,村民只可在有
關的其原居鄉村 300呎範圍內興建丁屋,而原居村民亦
無資格申請公共房屋,故當局應確保有足夠土地供應,
以滿足丁屋申請者的需求。由於該政策旨在改善低水準
的鄉村房屋,以及保存原居民在所屬鄉村的緊密連繫模
式,政策與性別歧視並無關係。他認為《性別歧視條例
》中訂明的丁屋政策豁免條文應予保留。當局代表表示
,土地供應是現正進行的檢討的其中一環。該項檢討由
規劃環境地政科負責進行該項檢討,期間該科會諮詢有
關的政府部門,例如政務總署及地政總署。根據現行政
策,申請人通常會自行找指出其擬興建丁屋的地點。地
政總署會張貼有關該丁屋申請的告示,以查看是否有人
提出反對。如有反對,鄉事委員會或村代表會獲邀協助
解決有關的糾紛。申請人或可向當局申請以鄉村擴展區
的形式取得土地,用來興建丁屋。

8. 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稍後就以下述事宜向條例草案
委員會滙報

  1. 與丁屋可根據丁屋政策申請興建丁屋的人數有關的
    索償個案數目;

  2. 可供發展丁屋的土地資料數量;及

  3. 原居村民是否有資格申請公共房屋。
(會後補註:議員所要求的資料已隨立法局CB(2)2066/96-
97(01)號文件,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上提交。)

《基本法》第四十條所載的合法傳統權益的含意

9. 議員注意到,據當局所述,刪除有關丁屋政策的豁免
會否導致違反《基本法》第四十條,須視乎法院如何詮
釋對該條文的詮釋,法院是否認為丁屋政策該條是否旨
在賦與予原居村民該條文所指的丁屋政策「合法傳統權
益」。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就此事提供更詳盡資料,
特別有關是該條所指的原居村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的含意。

(會後補註:議員所要求的資料已隨立法局CB(2)2066/96-
97(01)號文件,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上提交。)

小型丁屋宇政策的檢討

10.當局在答覆主席時指出,由於當局現正檢討有關的丁
屋政策,因此不能評論丁屋該項政策在性別歧視方面的
豁免在條例草案通過最多兩年後終止生效(第 12 條)此一
建議有何影響。

11.當局在答覆一位議員時答允稍後告知就檢討何時展開
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檢討是何時展開的滙報。鑑於檢討所
涉及的事宜複雜,並而且有需要進行諮詢,當局不能指
出言明檢討何時完成。

(會後補註:議員所要求的資料已隨立法局CB(2)2066/96-
97(01)號文件,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上提交。)

紀律部隊的宿舍編配

(第12條)
(立法局CB(2)1920/96-97(01)號文件 當局提供的文件)

12.議員察悉,律政署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第48條並無
令當局將宿舍只編配給已婚的紀律部隊人員的現行政策
變得合法。陸議員表示,在研究過當局答允提供有關紀
律部隊的宿舍編配指引,在研究過該指引後,她或會考
慮修訂草案第 12條,以便保留《性別歧視條例》附表 5
第2部第3(b)(i)項的例外條文。

(會後補註:上述指引已隨立法局CB(2)2033/96-97(01)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槍械訓練

(第12條)
(立法局CB(2)1896/96-97(01)號文件 當局提交的文件)

13.關於懲教署及香港海關就在槍械訓練方面的性別歧視
問題,當局回應稱,男性和女性受到不同的待遇是基於
運作上的要求。當局會向議員提供詳細資料,說明訂定
此例外情況的原因。為免此種不同待遇會因《性別歧視
條例》變為不合法,附表 5第 2部第1(d)項的例外條文實
屬必需,以免此種不同待遇會因《性別歧視條例》變為
不合法。一位議員認為,根據男女機會均等的原則,這
項例外條文應予刪除。

(會後補註:議員所要求的資料已隨立法局CB(2)2033/96-
97(0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條例草案中令當局對條例草案特別感到關注的
具體事項

14. 當局在答覆陸議員時指出,當局對條例草案中令當局
特別感到關注的其他具體事項載於其立場文件(立法局CB
(2)1258/96-97號文件)。當局會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稍後擧
行會議,逐條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時,當局會解釋該
等關注事項。

IV. 日後工作路向

15.當局在答覆主席時建議,當局打算將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局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與劉
千石議員的平等機會 ( 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
案,應一併由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劉千石議員並不反
對此建議。關於平等機會 (種族)條例草案,當局希望議
員靜候當局就種族歧視進行的諮詢工作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三十日完結後得出結果後,才決定有否需要立法。議
員通過按以下述次序研究該三條條例草案及家庭崗位歧
視條例草案 ( 如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

  1. 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2.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及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

  3. 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會後補註: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
,議員通過條例草案委員會亦應研究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草案。)

V. 下次會議日期

16.議員通過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擧行下次會議,逐一條
研究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條文。

17.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6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