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7/96-97號文件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 | 1997年5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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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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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局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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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仁議員
陳婉嫻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項
- 署理副政務司
- 吳漢華先生
- 首席助理政務司
- 鄧婉雯小姐
- 助理政務司
- 何麗嫦女士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梁悦賢女士
- 康復專員
- 蔡志華先生
- 助理衛生福利司
- 杜潔麗小姐
- 議程第III項
- 署理副政務司
- 吳漢華先生
- 首席助理政務司
- 鄧婉雯小姐
- 助理政務司
- 何麗嫦女士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梁悦賢女士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狄靳詩雅女士
- 助理財經事務司
- 馮浩賢先生
- 助理教育統籌司
- 鄭港涌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葉大偉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 陸恭蕙議員助理
- Adam MAYES先生
- 劉千石議員助理
- 張月鳳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2)2
- 徐偉誠先生
I.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待議事項
(立法局CB(2)2392/96-97(01)號文件 ─ 陸恭蕙議員提出並
在席上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第七稿)
草案第12條 ─ 丁屋政策
(立法局CB(2)2335/96-97(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
文件)
政府當局應一位議員所請,答允稍後向條例草案委員
會交代就以下事項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滙報
- 祖或堂與丁屋政策的關係;及
- 男性原居民可否申請公屋。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當局的回應已隨立法局CB(2)2471
/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草案第16條 ─ 非蓄意性別歧視損害賠償
2.政府當局代表稱,英國政府表示,《1996年英國性別
歧視及同等待遇薪酬(雜項修訂)規例》[Sex Discrimination
and Equal Pay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Regulations1996]
的其中一項規定是訂明,除其他規定外,工業審裁處可
根據《英國的《性別歧視法令》第II部向受到間接歧視
的人判決給予賠償。該規例亦訂明,在某些個案中,基
於性別或婚姻狀況受到間接歧視的人,倘若只給予獲得
其他賠償補救並不公平和公正,基於性別或婚姻狀況受
到間接歧視的人則可獲得到損害賠償。政府當局指出,
草案第16條並無為非蓄意性別歧視的損害賠償訂明類似
的條件。由於英國的性別歧視法例在實施21年後才作出
修訂,加入有關上述的損害賠償,一位議員質疑,把類
似的修訂引進只全面實施只有數個月的《性別歧視條例
》是否適宜作出類似的修訂恰當。陸議員回應稱,香港
應從英國方面汲取經驗,盡速提供更佳的反歧視保障。
(會後補註:英國政府的來函已隨立法局CB(2)2387/96-
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草案第17及34條 ─ 有約束力的承諾
3. 政府當局報告稱,英國的教育及就業司部門已應政府
當局所請,以書面解釋其就對有約束力的承諾所持抱的
立場。有約束力的承諾由是英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及種
族平等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前者在英國,平等機會
委員會負責實施《英國《性別歧視法令》,而後者種族
平等委員會則負責執行《英國《種族關係法令》。英國
內政部是英國政府與英國種族平等委員會溝通的橋樑,
該部總務工作的英國內政部同意把有約束力的承諾納入
《英國《種族關係法令》內;而作為英國政府與平等機
會委員會之間的溝通橋樑總務工作的教育及就業司部則
不會與跟隨內政部的做法,決定不同時落實實施平等機
會委員會的建議,但會先觀察有關的該建議在是否能成
功實施於種族關係方面的實施是否成功,才根據內政部
的經驗再下決定是否實施有關的建議。然而,由於立法
時間不足,內政部至今仍未能落實實施有關的該項建議
,建議此事現時暫且時擱置。應經議員所請要求,政府
當局答允向議員提供英國政府的書面解釋。
(會後補註:英國的教育及就業部門司的來函已隨立法局
CB(2)2387/96-97(0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草案第21條 ─ 授權提出若干法律程序的規例
4.陸恭蕙議員表示,其就草案第21條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已作出最新的修改文本(第七稿),旨在目的
是紓解助理法律顧問4的關注疑慮。
草案第24條 ─ 本條例的進一步例外情況
5. 陸議員表示,她在提出述其就草案第24條提出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最新文本時表示,用以修訂正該條文
,旨在藉此刪除附表 5第 2部第6項所載的例外條文情況
,該例外條文情況關乎是針對因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
機構參建居屋計劃而引起產生的婚姻狀況歧視。由於現
行的房屋政策並無歧視單親家庭,該例外條文已無需要。
6. 陸議員表示她會擬備文件,載列《性別歧視條例》及
《殘疾歧視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她所提出建議的修
訂建議。
7. 政府當局重申它並不支持條例草案。由於《性別歧視
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在1996年12月才全面實施,
當局認為應先累積兩條條例在本港實施的經驗,並且及
待平等機會委員會在1997年12月就全面檢討兩條條例進
行全面檢討後,才考慮作出修訂兩條條例。此外況且,
一般市民仍未完全熟悉兩條條例的所有條文。在現階段
修訂兩條條例,肯定會令市民感到混亂,更何況在平等
機會委員會進行檢討後,兩條條例可能會再作修訂。經
常修訂兩條條例亦會破壞令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聲譽難以
推廣這些法例。
8.議員注意到,研究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已經完成,而
陸議員打算在 1997年 6月11日恢復草案的二讀辯論。條
例草案委員會會在 1997年 5月30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書
面報告。主席提醒議員,由於1997年6月9日是公眾假期
,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通知的最後通知限期是1997
年5月31日。
II.逐一研究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
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的條文
(立法局CB(2)2327/96-97(01)號文件 ─ 劉千石議員提供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9. 主席憶概述條例草案委員會上次討論這條條例草案的
日期是在1997年3月17日。條例草案委員會在看研究過各
項政策事宜後,已開始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直至草
案第 3 條。劉千石議員已同意重新研究考慮若干事項。
關於此點,他就此所提出的修正案訂建議已隨立法局CB
(2)232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劉千石議員建議
按以下次序研究其條例草案:基於年齡的歧視(第IV部)
、基於家庭崗位的歧視(第II部)及基於性傾向的歧視(第
III部 ),議員亦同意此議。因此,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按
以下次序研究條例草案 ─ 第I部、第IV部、第II部連同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以及第III部。
第I部 ─ 導言
第2條 ─ 目的
10. 政府當局代表表示,他們會與律政署一起討論劉千
石議員就草案第2條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並在條例草案委員會日後擧行的會議上作出評論。
第3條 ─ 釋義
11. 政府當局認為《性別歧視條例》中「教育機構」一
詞的定義較草案第3條所載的「教育主管當局」及「教
育機構 」的定義更為詳盡和準確。為求與《性別歧視
條例 》的定義一致,草案兩個條定義須予修正,以便
與《性別歧視條例》的定義相符。草案第3條所載有關
僱用的定義中「根據服務合約的工作」一詞或可包括
獨立承辦商提供的服務。因此,定義的範圍可比有關
的就業法例所界定者為廣伸展至香港法例以外的事情
。劉議員答允研究考慮修訂正該等定義。
草案第4條 ─ 為2個或以上的原因作出的行為
12. 劉議員在答覆應政府當局時答允修訂正草案第4條的
字眼,以便與配合《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中類似的條文相符。
草案第5條 ─ 條例對官方具約束力
13. 政府當局指出,草案第5條「官方」一詞應以「政府
」一詞取代。香港法例亦已作出類似的修改。劉議員同
意這樣做。
草案第6條 ─ 基於任何人的有聯繫人士或親屬的
特點的歧視
14. 議員察悉草案第6條訂明,任何人(該歧視者)若基於
受屈人士的有聯繫人士或親屬的家庭責任、性傾向或年
齡而加以歧視該受屈人,則該歧視者須被視為基於以上
其中一項原因歧視該受屈人士。政府當局指出,「有聯
繫人士」一詞的範圍廣泛,草案第6條可能遭到被濫用。
政府當局代表在答覆劉議員時表示,《殘疾歧視條例》
中亦有類似的條文,但《性別歧視條例》則沒有。《殘
疾歧視條例》的條文不會受到被濫用的可能性較低,因
為殘疾人士的特徵較比基於性別、家庭責任、年齡或性
傾向而受到歧視的人有更者明顯的特徵較為明顯。他們
補充,胡紅玉女士事實上亦曾打算把類似的條文從她所
提出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中刪去。劉議員答允考慮修正
訂該條文。
草案第7條 ─ 國際文書的重要性
15. 政府當局代表表示,當局會徵詢法律意見,就以確
定草案第7(2)條是否符合普通法中有關詮釋法例的原則
徵詢法律意見。劉議員表示他已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建議,以便刪除草案第7(3)條。
第IV部 基於年齡的歧視
政府當局就對制定年齡歧視法例所持抱的立場
16.政府當局表示表明並不會支持制定年齡歧視的法例。
政府當局已根據去年進行的公眾諮詢結果,已知會議員
,處理在僱傭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的最適當的方
法莫如持續推行公民教育、宣傳和鼓勵自律。這些活動
較立法措施更能有效改變社會人士的態度。,透過加強
政府現時及計劃中在以下幾方面個範疇加強政府現時及
計劃採取的措施,便可達到條例草案內各有關條文的目
的便可達到。該這幾方面個範疇是:(a)宣傳及公民教育
;(b)向為僱主而發出的實務守則;(c)就業輔導服務;及
(d)再培訓。待公民教育計劃實施一段時間,例如一年後
,政府當局會檢討情況,如無改善,政府當局便會審慎
認真考慮立法的需要。
草案第54條 ─ 基於年齡的歧視
17. 政府當局指出,草案第54條訂明有關間接歧視的條文
與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第4條相類
似。條例草案委員會在研究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
規定)條例草案時已指出該條文的是有問題的,因此,《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中有關間接歧視的
條文應予保留。陸議員重申,她不認為她所提出的草案
第 4 條最新文本有任何問題。她會向議員提供文件,說
明制定該條文的理據所在,以及她其對政府當局所提意
見的回應。劉議員答允在考慮修訂其草案第54條時,參
考陸議員的草案第4條最新文本,以及政府當局的意見。
草案第55條 ─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18. 政府當局關注到對於草案第 55(1)(c)條中所提到的「
僱用的條款或條件」應否較《僱傭條例》所訂明的最低
要求為優勝表示關注。政府當局亦懷疑想知道該條文款
會否影響僱主根據該條例計算與僱員的年齡有關的補償
金 (例如長期服務金)。一位議員認為僱員的補償金不屬
該條文款的範圍。劉議員表示,草案第77條已就為現行
有法例定條文提供訂明寬限期。然而,他會嘗試紓解政
府當局的關注疑慮。
19. 劉議員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草案第 55(2)(b)條所
載的「任何其他利益」指與僱傭有關的附帶福利。一位
議員認為有關的這些福利或可包括例如僱員可使用其僱
主的渡假屋等等。
20. 至於草案第 55(2)(d) 條所載的「任何其他不利」的含
義及例子,助理法律顧問4表示指出,《性別歧視條例》
亦有使用類似的字眼詞。Adam MAYES先生表示,該詞
同樣的字眼亦有在英國的反歧視法例中使用。他會查核
明該詞在本當地的作何釋義為何。一位議員要求政府當
局向英國政府索取有關該詞的案例法的資料。
草案第59條 ─ 專業或行業的組織
21.政府當局指出《職工會條例》禁止 ─
- 16歲以下的人作成為已登記註冊職工會的有表決
權的會員;及
- 不足21歲的人作成為已登記這些職工會的理事會
成員。
不遵從上述年齡規定的人將會即觸犯刑事罪行。制訂明
這些定該等年齡限制的原因是實屬必需,以便由成熟的
人行使職工會的表決權需要有成熟的人行使表決權和履
行及履行其理事會的職責。倘若草案第59條亦適用於已
登記註冊職工會,該條文便與上述法定的年齡規定不符。
22.劉議員證實該條文亦適用於已登記註冊職工會。然而
,條例草案已為現行有法定例條文提供訂明 2至4年的寬
限期。一位議員認為應徵詢各個職工會對刪除這些年齡
規定的意見。部分其他議員認為,為符合消除年齡歧視
的原則,現在就應對相應地修訂《職工會條例》,作相
應的修訂,以便藉著這條條例草案,刪除上述條例草案
中的年齡規定。劉議員會考慮議員就此事所表達的意見。
草案第61條 ─ 職業介紹所
23.鑑於與未成年人士訂立的任何合約普通法均不能按普
通法執行,一位議員詢問,根據草案第61條,職業介紹
所如不向未成年人士提供服務是否違法。劉議員回應稱
,根據草案第75條,職業介紹所如拒絕與未成年人士就
提供就業服務訂立提供就業服務的合約,便並不屬違法
。因此,職業介紹所不會因不向未成年人士提供就業服
務而違反草案的規定。
草案第62條 ─ 教育
24. 劉議員表示,草案第 62 條旨在將有關教育方面的年
齡歧視行為定為違法。然而,草案第62(4)及88條並無把
成年人入讀計劃、中小學入學的最低年齡規定,或任何
法例規定的入學計劃訂為違法。鑑於該等既然條例草案
有這些例外條文,及又為現行有的法例提供的寬限期,
部分議員質疑草案在教育方面制定訂明的年齡歧視條文
的有何即時效用。一位議員認為草案第62條或會把使現
時強迫教育的年齡上限變成為違法。
草案第63條 ─ 進入地方及交通工具
草案第64條 ─ 貨品、服務及設施
25.議員已獲悉,根據草案第63(2)條,就進入地方及交通
工具向某年齡的人士提供與進入地方及交通工具有關包
括優惠的真誠利益,包括優惠在內,並非違法。草案第
64(2)條就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訂定類似的例外條文。
然而,草案並無訂明界定「包括優惠的真誠利益」的定
含義。一位議員擔心,利益提供者或會因不肯定有關的
利益是否真誠而避免提供利益。因此,她詢問該詞的含
義為何。助理法律顧問 4 答允查核明該詞有否在其他本
地及 / 或海外法例中使用,若然,其在本地及/或海外法
例的其含義為何。劉議員稍後會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解釋
使用該詞的理由。
26.劉議員表示,草案第64(1)條禁止在提供貨品、服務及
設施方面的年齡歧視。部分議員擔心該條文款或會把使
電影分級制、售賣香煙及不雅物品,以及進入遊戲機中
心及娛樂場所等所訂定的法定年齡規定限制變為成違法
。劉議員會查核明可否對草案第74及79條就這些該等年
齡規定可否根據草案第74及79條獲得豁免制定例外條文。
草案第65條
27. 劉議員在答覆應政府當局時答允把草案第 65(3)(a)(ii)
條所提述的「3」字改修訂為「6」字。經修訂改後,該
條文款所載的為小型住宅所下的定義會與《性別歧視條
例》中該詞的定義相符。
草案第70條
28.政府當局質疑草案第70條是否符合《僱傭條例》中有
關長期服務金的規定。劉議員回應稱,有關長期服務金
的條文跟其他現行有法定例條文一樣,根據草案第77條
獲得豁免於條例草案,該條文亦訂明有關的例外條文這
項豁免會在兩2至4四年內後屆滿。助理法律顧問 4 在答
覆一位議員,時表示,在原則上,附屬法例應與其主體
法例相符。基於此原則,以及有需要同時亦為了顧及草
案通過時或通過後制定訂立的附屬法例,草案第77(3)(b)
(ii)條旨在把附屬法例當作現行法定例條文看待。主席表
示,條例草案委員會會在日後擧行的會議上詳細研究草
案第77條。
有關年齡歧視的條文對在僱傭以外範疇的影響
29.一位議員關注到涉及年齡歧視的條文在僱傭以外的範
疇對社會在僱傭以外的範疇所帶來的深遠的影響。該等
這些範疇包括 ─
- 教育;
- 進入地方及交通工具;
- 貨品、服務及設施;
- 居停地方;
- 土地;
- 會社;
- 運動;
- 申請表格;
- 退休離職金或工積金計劃;及
- 法律及政府計劃的執行。
應經議員所請要求,政府當局答允稍後向條例草案委員
會講解就草案中有關年齡歧視的條文對在以上各方面範
疇所造成的影響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滙報。同一位議員建
議條例草案委員會應考慮邀請有興趣的團體就上述條文
發表意見,以確保草案在各每一方面的問題都經過均充
分及而適當的公開討論地徵詢公眾的意見。主席表示條
例草案委員會會在日後擧行的會議上考慮議員的建議。
III. 下次會議日期
30. 議員通過商定下次會議定於1997年5月29日下午2時30
分在立法局會議廳擧行,繼續逐一研究劉議員的條例草
案第IV部的條文,然後一併研究草案第II部和家庭崗位
歧視條例草案。
31.會議在上午10十時三十3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9月2日
Last Updated on 7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