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2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56/95/2
1996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6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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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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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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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偉賢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秉槐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李永達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運輸科
-
副運輸司
- 鄒耀南先生
-
首席助理運輸司
- 劉國材先生
-
紐約市運輸公司(New York City Transit)前主席
- 喬以栢先生
- 地下鐵路公司
-
主席兼行政總裁
- 蘇澤光先生
-
車務總監
- 唐偉林先生
-
財務總監
- 郭敬文先生
-
公司事務經理
- 梁陳智明女士
-
外務經理
- 蘇雯潔女士
- 九廣鐵路公司
-
東鐵總監
- 黎文熹先生
-
署理公司事務總經理
- 楊志剛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1)4(署任)
- 盧思源先生
(立法局CB(1)1334/96-97號文件)
1997年3月5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主席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歡迎喬以栢先生出席會議。
關於鐵路營辦機構日後加價須經立法局批准的建議,喬
以栢先生指出,政治壓力令票價受到抑制而偏低,這點
對紐約地下鐵路(New York Subway)造成了損害。由於
受到政治干預,該鐵路通車時所定每程5美仙的票價,一
直維持了44年。雖然都會運輸局(Metropolitan Transportation
Authority)可全權釐定鐵路票價,但該局一直不願把票
價提高至一個合理的經濟水平,直至70年代末期地鐵系
統幾近崩潰時,才增加票價。他又指出,兩條條例草案
建議由民選議員控制票價,做法並不可取。此項責任既
已轉授,而獲授權機構亦顯然以負責的態度履行其責任,
再由議員承擔此責任實非明智之擧。他認為立法機關可
採用其他有效的方法,監察鐵路營辦機構提供的服務。
因此,他促請鐵路營辦機構維持釐定票價的自主權,並
對本身的服務表現負責。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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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以栢先生的發言稿已隨立法局
CB(1)138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
3. 部分議員關注紐約市地鐵系統在票價凍結44年後的退
化程度。他們又詢問,都會運輸局在1968年獲授權釐定
票價後,該地鐵系統是否大有改善。喬以栢先生回應時
表示,即使欠缺維修保養,一個鐵路系統仍可運作一段
頗長時間,因為問題只會在不知不覺間逐漸形成。由於
日久失修,到了1980年,紐約市地鐵系統約有600處地方
因路軌狀況欠佳,列車在通過時須把車速減慢至每小時
10公里或以下。有關當局在80年代對地鐵系統進行一項
逾200億美元的大型重建計劃後,該系統的運作效率已達
到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但在重建計劃展開前,改善工
程的進展卻非常緩慢。然而,估計仍需額外動用200億美
元,才可確保該系統運作良好;而進行屬預防性質的必
要維修保養及更換工作,每年則需要40至50億美元。喬
以栢先生表示,紐約市部分市民已認同有需要對地鐵系
統進行適當的維修保養,因此,他們贊成把票價提高至
合理水平,以換取更佳的服務。
4. 喬以栢先生回應議員時告知與會各人,上述重建計劃
的經費,主要來自發行州債券及都會運輸局債券,再加
上政府撥款資助。在籌募經費方面單靠都會運輸局債券
並不可行,因為重建工作所費不菲。他又表示,債券的
應付利息由都會運輸局承擔,難免會造成加價壓力。他
指出,該地鐵系統的財政結構複雜,經營成本由政府補
貼,並從聯邦基金中支付。儘管如此,都會運輸局正設
法以地鐵系統本身的收入,支付該系統的營運開支。若
日後所需資本全部來自票價收入,地鐵票價便須大幅提
高。此外,喬以栢先生指出,該地鐵系統在90年代初運
作早期,財政狀況相當穩健,因為紐約發展迅速,而當
時又沒有其他交通工具。及至巴士等其他交通工具加入
競爭,導致地鐵乘客流失,該系統便開始出現虧損。他
又澄清,紐約市地鐵系統建立之初,是由一間私人公司
營辦,至於隧道等基礎設施的費用,則由政府支付。這
種合作方式與新加坡其後採用的系統相似。
5. 關於都會運輸局的管理局成員,喬以栢先生澄清,都
會運輸局的管理局成員由紐約市政府委任,而市政府由
民選官員組成。他回應一位議員時解釋,雖然都會運輸
局就票價增幅提出的建議,主要以商業考慮因素為基礎,
但在釐定加幅的過程中,該局卻不能排除一些敏感的政
治因素,特別是由於在紐約市的人口中,大部分均為收
入較低的人士。喬以栢先生明確指出,該地鐵系統現時
採用的劃一收費結構並不公平,都會運輸局正加以檢討。
6. 一位議員提到,根據法定規定,地下鐵路公司(下稱
"地鐵公司" )及九廣鐵路公司須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經
營,而假如政府要求兩間鐵路公司偏離上述經營方針,
以致其蒙受虧損,則必須從一般收入中撥款,向兩間公
司作出賠償。他提醒與會各人,如此一來,鐵路服務的
開支便會由廣大納稅人而非乘客負擔。喬以栢先生亦同
意該位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他又強調,改變釐定票價
的機制,會對兩間鐵路公司的管理層在心理上造成不良
影響,不但會削弱他們的責任感,更會降低他們謀求改
善的動力。就此,蘇澤光先生指出,地鐵公司一旦喪失
控制票價水平的能力,勢必削弱該公司的商業經營條件。
7. 議員認為,由於鐵路服務對香港十分重要,若香港的
鐵路與紐約一樣日久失修,後果會極為嚴重。郭敬文先
生補充,地鐵公司已預留120億元作資本投資之用,包
括在未來5年進行系統維修保養,這筆款項將從日後的
票價收入中彌補。唐偉林先生表示,除進行中的工程計
劃外,地鐵公司還會展開新的工程計劃,例如在某些車
站進行大規模改善工程,以應付不斷增加的乘客量。
8. 部分議員不相信兩間鐵路公司能否在香港提供完善的
鐵路服務,完全取決於釐定票價的自主權。他們認為,
不斷致力改善管理亦同樣重要。一位議員特別指出,即
使在1996年凍結票價的情況下,地鐵公司當年的全年收
入仍高於對上一年。關於這點,喬以栢先生表示,逐年
作出比較可能並不適宜。地鐵公司的財政狀況一向十分
穩健,甚至可向政府派發股息。他強調, "責任" 與 "權
力" 兩者應互相配合,因此,政府當局不宜撤銷地鐵公
司調整票價的權利,但同時又要求該公司滿足市民殷切
的服務需求。一位議員批評地鐵票價太高,蘇先生回應
時澄清,以國際標準而論,地鐵公司所定票價並不算高;
而與香港其他公共交通服務相比,地鐵的票價增幅更是
最低。
9. 據喬以栢先生觀察所得,民選官員若負責釐定票價,
便要承受壓力。一位議員提到這點時詢問,這些官員會
否偏幫公眾,而未能作出公平而獨立的判斷。喬以栢先
生證實這點的確值得關注。至於票價調整機制,他告知
議員,在紐約地下鐵路每次加價前,都會運輸局均會擧
行公開聽證會。都會運輸局管理局在訂定加幅時,會把
公眾意見納入考慮之列。他認為還有其他監察鐵路系統
的方法,例如制訂一套符合公認國際標準的服務表現準
則,以及要求營辦機構定期提交報告。
(立法局CB(1)1087/96-97號文件── 單仲偕議員
為1997年3月5日會議提供的發言稿;
立法局CB(1)1137/96-97號文件 ── 地下鐵路公
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對CB(1)1087/96-97號文件的回應;
立法局CB(1)1167/96-97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
CB(1)1087/96-97號文件的回應;
立法局CB(1)1321/96-97號文件 ── 地下鐵路公
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對議員在1997年3月5日會議
上所提關注事項的回應;及單仲偕議員在會議
上提交,其後再隨立法局CB(1)1384/96-97號文
件送交議員的書面回應)
10. 主席告知條例草案委員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海外城市
集體運輸系統考察團報告,已隨立法局CB(1)1350/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1. 唐偉林先生回應單議員的詢問時解釋,在地鐵公司
提供的有關資料中,國際標準借鑑研究所訂的 "負擔能
力 ── 每公里票價收入(歐洲貨幣單位)" ,是指計算每
公里從一名乘客所得的車費收入。地鐵公司答應在會後
就此事提供更多資料。
12. 蘇先生應主席所請,重申地鐵公司對兩條條例草案
的立場。他提到以往不少專家在發表意見時,已闡明兩
條條例草案將對兩間鐵路公司造成的惡果。條例草案亦
會危及地鐵公司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取得的優異信貸評級,
結果會導致借貸成本上升,加價壓力更大。長遠而言,
政府或須注資,以維持地鐵系統的運作。他又從考察團
的研究結果中獲悉,議會參與票價釐定過程並不常見,
而大部分海外鐵路系統均須依賴政府補貼,才可繼續經
營下去。他又請議員留意,按*用者自付*原則經營,以
及撤銷對公共交通服務的管制,已成為全球趨勢。對於
單議員提出由政府作為鐵路營辦機構的貸款人或擔保人
的建議,蘇先生認為,政府以上述形式參與,明顯偏離
規管兩間鐵路公司的條例賴以作為基礎的審慎商業原則。
13. 單議員認為,由於香港政府並非由選擧產生,而公
眾亦無法監察鐵路服務的運作,立法局的參與實有必要。
另一位議員卻不同意單議員的意見,並且提到倫敦及紐
約等海外城市的經驗。在這些城市,由於鐵路系統為民
選官員管制,加上受政治影響,發展已遭到窒礙。副運
輸司亦表示,政府當局一向密切監察香港的公共交通服
務,而且積極回應立法局議員的要求。此外,當局亦會
徵詢代議政制三層議會成員的意見,然後才就重大事項
作出決定。
14. 至於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助理法律顧問4表示,兩
條草案基本上並無問題,但他已建議作出若干技術上的
修正,改善若干字眼。單議員表示,他正研究這些建議
修正案,並證實將會作出預告,在1997年5月底恢復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
15. 蘇先生詢問條例草案是否具有 "由公帑負擔的效力",
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認為兩條條例草案均具
有 "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但立法局主席其後卻推翻這觀
點。為釋除議員的疑慮,主席表示會把立法局主席就條
例草案所作的裁決送交條例草案委員會參閱。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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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主席的裁決已隨立法局
CB(1)1391/96-97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
16. 在一位議員建議下,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條例草案付
諸表決。出席會議的大部分議員表示不會支持條例草案。
然而,議員同意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已經完成,條例草
案委員會將會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結果。
17. 議事完畢,會議在上午10時3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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