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夏佳理議員(主 席)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非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成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參與討論個別項目的列席者:

史端仁先生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蔡瑩璧小姐法定語文專員(候任)
陳鄭蘊玉女士公務員事務科首席行政主任
劉勵超先生副公務員事務司(三)
黎陳芷娟女士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司徒阮明瑄女士公務員訓練處處長
阮雲道先生刑事檢控專員
梁兆基先生副刑事檢控專員
麥敬年先生首席助理工務司
白能達博士土木工程署署長
白文麗雅博士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黃偉健先生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湯永成先生房屋署助理署長
李漢敏先生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

列席者:

黎 年先生副庫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助理秘書長
李蔡若蓮女士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先生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EC(95-96)53 建議安排中文公事管理局於一九
九六年四月一日脫離布政司辦公
室,成為獨立的新部門,改稱法
定語文事務署,並更改布政司辦
公室行政署轄下中文公事管理局
的首長級編制

議員普遍支持政府培養一支中英文俱佳,以及能操英語、
廣東話和普通話的公務員隊伍的政策。然而,鑑於現行建
議著重提供使公務員更廣泛使用中文的設施及服務,部分
議員擔心公務員的英文水平可能因而下降。

2.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在回應時澄清說,政府內部一向廣泛
使用英文,當局無意減少使用英文,或以中文取代英文。
現行建議旨在加強各項統籌工作,以促使公務員更廣泛使
用中文,以及提高公務員使用中文撰寫公函的能力。當局
將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政策的推行情況,並確保公務員對中
英文均可運用自如。通曉中英文將成為公務員入職條件之
一。鑑於培養一支中英文俱佳,以及能操英語、廣東話和
普通話的公務員隊伍乃政府的長遠目標,因此,以常額形
式開設法定語文專員及首席中文主任兩個職位,確有必要

3.至於需要增聘額外人手,輔助討論文件建議開設的三個
職位,以協助推行更廣泛使用中文的新政策的問題,公務
員事務科首席行政主任表示,其他三個非首長級職位將透
過部門編制委員會開設。關於此點,議員要求當局,日後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所載的各項建議,若涉及非
首長級人員職位的人手事宜,當局亦應清楚闡明此等資料
。議員在審核該等建議時,當局所提供的資料,應能讓議
員全面瞭解有關建議對財政的影響。

4.一位議員建議,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
會應進一步討論公務員使用中文事宜工作小組所提的建議
。關於此點,法定語文專員(候任)表示,當局曾於上年度
會期就此事向該事務委員會作簡報。無論如何,當局可安
排就工作小組報告內的建議,向任何有興趣的議員作簡報

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投棄權
票。

EC(95-96)54 建議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
將公務員訓練處和高級公務員課
程中心合併,組成公務員訓練發
展處,並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起,在公務員事務科開設一個首
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2點)
常額職位

6.張炳良議員作出利益申報,表明他是公務員訓練處及高
級公務員課程中心所舉辦的課程的導師。

7.就議員問及合併公務員訓練處和高級公務員課程中心的
成本效益問題,公務員訓練處處長表示,合併計劃的主要
目的並非節省開支,而是改善各項訓練課程的統籌工作,
使訓練資源得以充分運用,而公務員訓練處和高級公務員
課程中心可就訓練事宜交流專門知識及意見。設立一個中
央訓練機構,可更有效地因應轉變的情況,來監察和配合
公務員持續增加的訓練需要。合併後組成的新公務員訓練
發展處亦可加強其在研究中國事務、語文及有關公營部門
改革計劃所提供的服務。

8.鑑於討論文件並無列出具體計劃以精簡各項服務或提高
效率,議員對於合併計劃所帶來的裨益表示懷疑。公務員
訓練處處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新的公務員訓練發展處
將在合併後檢討情況,並探討可進行精簡的範圍。當局的
長遠計劃是待北角政府合署大樓在一九九七年落成後,把
公務員訓練處及高級公務員課程中心均遷入該座建築物。
預料此舉可節省部分行政支出。

9.公務員訓練處處長表示,該訓練處的受訓人數已由一九九
二/九三年度的19 000名增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的70 000
名,每年預算亦由5,000萬元相應增至9,900萬元。鑑於新設
立的公務員訓練發展處的訓練職責繁複,且範圍廣泛,因
此,當局認為應由一名首長薪級第3點的人員掌管。

10.關於非首長級的額外人手問題,副公務員事務司(三)表
示,為配合此項建議,當局將開設總訓練主任及一級私人
秘書職位各一個,此外並會透過部門編制委員會,提升若
干文書人員職位。

11.議員對此項建議進行表決;結果12位議員贊成建議,一
位反對及一位棄權。

贊成建議的議員為:

張炳良議員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鄭耀棠議員
張文光議員羅祥國議員李華明議員廖成利議員
黃秉槐議員吳靄儀議員陳榮燦議員黃錢其濂議員
(共十二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劉慧卿議員

(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為:

田北俊議員
(位議員)

12.此項目獲得通過。

EC(95-96)52 建議在律政署轄下刑事檢控科開
設三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
政人員)薪級第2點)常額職位,以
應付不斷增加的工作

13.吳靄儀議員作出利益申報,表明她是香港大律師公會會
員。

14.部分議員從討論文件中得悉,律政署業已作出一項政策
決定,該署會減少將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他們指
出,立法局議員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均不知悉此項決定,鑑
於當局目前仍在檢討把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問題
,他們質疑在現階段作出上述決定是否恰當。他們強調,
立法局一個事務委員會在上一年度會期審核該署把案件交
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安排時,議員支持此項安排,但建
議改善對預算支出的控制及程序安排,以確保公帑得以妥
善運用。

15.刑事檢控專員在回應時解釋說,由他出任主席的工作小
組只研究把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制度而非政策問
題。律政司在與議員舉行的一個會議(政府帳目委員會一九
九五年五月二十日的會議)上,確曾提及希望可安排更多律
政署律師處理案件。因此,該署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以來已
特意盡力減少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案件數目。結果,
過去六個月內(與之前的六個月比較),該署在此方面節省了
110萬元的支出。他澄清說,該署仍然保持把案件交予私人
執業律師處理的政策,但並無訂定這類案件的百分率。

16.議員就刑事檢控專員的言論回應時強調,議員一向最關
注把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事宜在管理方面的問題,
而非其政策。議員認為,當局若採取任何新政策,應諮詢
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17.關於律政署是否需要額外開設三個首長級職位的問題,
刑事檢控專員解釋說,雖然該署的工作量已大幅增加,但
其首長級編制自一九八八年以來從未增加。因此,該署迫
切需要開設額外職位,以應付有所增加的工作量,尤其是
處理涉及人權法案、商業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的三個小組
所面對的更大工作量。

18.議員普遍認為,在有關把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
檢討工作有結果前,並不適宜對此項建議進行審議。而討
論文件內亦欠缺有關刑事檢控科整體工作量的充分資料。
當局應議員的要求,同意撤回此項目。

EC(95-96)51 建議在土木工程署開設一個總工
程師(首長薪級第1點)常額職位,
負責掌管新設的技術事務部

19.土木工程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該署由
於內部資源不足,必須依賴外間顧問進行部分工程項目。
他證實,在開設額外職位後,情況會有所改善。他會就此
點提供進一步資料。

20.土木工程署署長在答覆部分議員的詢問時證實,除討論
文件載列的建議組織圖所指的一個額外組別外,現行建議
毋需增設非首長級職位。為使議員可評估當局所提建議對
財政的整體影響,議員要求當局把涉及非首長級編制的更
改以及其財政影響的資料納入日後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當局接納此項要求。

2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5-96)49 建議將學生資助辦事處的最高編
制限額提高,俾能開設18個非首
長級職位,為本地專上學生資助
計劃執行更多詳細審核申請的工
作,以及取代現時受聘為該項計
劃進行一般審核工作的臨時職員

22.一位議員對開設額外職位的理據提出質疑,學生資助辦
事處監督在回應時表示,此項建議旨在應付本地專上學生
資助計劃所接獲的申請個案有所增加的情況。當局將在整
年內充分調配額外增加的職員,進行詳細/一般的申請審
核及家訪,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料。在開設該等職位後,除
非申請個案的數目在未能預見的情況下突然大幅增加,否
則該辦事處將毋需聘請臨時職員。

2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5-96)50 建議在房屋署開設一個總屋宇裝
備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常額
職位,負責掌管新設的屋宇裝備
第二組

2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25.會議於下午一時正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