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時 間 :上午十時五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夏佳理議員(主席)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非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成員

    陳婉嫻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參與討論個別項目的列席者:

史端仁先生副公務員事務司
蔡志華先生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許士元先生首席政府地政監督
劉國康先生一般職系處長
鄧李志端女士公務員事務科總行政主任
余黎青萍女士屋宇署署長
許仕仁先生財經事務司
陳甘美華女士副財經事務司
彭景良先生財經事務科首席行政主任
尤曾家麗女士副保安司
陳煥兒女士助理保安司
黎明基先生懲教署署長
彭詢元先生懲教署助理署長
李家強先生人民入境事務處副處長
溫法德先生民事檢察專員
盧耀楨先生土木工程署助理署長

列席者:

黎 年先生副庫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助理秘書長
李蔡若蓮女士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先生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經主席同意,會議於上午十時五十五分開始。

EC(95-96)61 建議在新設的高級首席地政主任
職級(首長薪級第1點)開設一個常
額職位,擔任地政總署屬下地政
主任職系和地政督察職系的實際
首長,並刪除一個首席地政主任
職位(總薪級表第45至49點)來作
抵銷,以應付其職系管理職務日
益繁複的情況

2.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現行建議是透過開設一個訂於首長薪級第1點的高級首席
地政主任新職級,以提高現時首席地政主任(總部)的職位
,以反映該職位在地政事宜及職系(地政主任和地政督察
職系)管理職務日益增加和繁複的情況。地政主任協會曾
向立法局議員提出申訴,要求改善地政主任職級,上述
建議為當局於上屆立法局會期向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
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匯報的多項改善措施之一。

3.一位議員質疑當局以該部門其他首長級職位的對比關係
而開設一個首長薪級第1點的職位的做法。首席政府地政監
督在回應時解釋了首席地政主任(總部)在與部門內的首長級
同事交往時遇到的困難,尤其是有關人手調配和職系管理
的事宜。

4.關於在首席地政主任職級提高至首長薪級第1點後所增加
的薪金問題,副公務員事務司表示,首長級薪俸結構乃根
據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制定。考慮到
擬開設的首長級職位所增加的職責,該兩個職級的薪金相
差約10%實屬恰當。

5.至於議員提出可否提高地政主任及地政督察這兩個職系
的入職資格的問題,主席表示,此事應由有關的事務委員
會處理較為恰當。

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對此項
建議持保留意見。

EC(95-96)64 建議將打字督導員職系的薪級,
由總薪級表第17至23點修訂為總
薪級表第17至24點,以反映該職
系的工作和責任均比以往複雜

7.一位議員問及有關取消打字督導員職系的建議,一般職
系處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在與員方及受影響的部門商議
後,已擱置上述建議,藉此維持工作效率。

8.一位議員擔心,現行建議可能為其他職系(例如文書人員
職系)定下先例,迫使當局給予類似的薪金調整。一般職系
處長在回應時表示,文書人員和打字督導員兩個職系的工
作性質不同,現行建議不應對文書人員職系有影響。一般
職系處長亦證實,當局曾就該項建議諮詢公務員薪俸及服
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考慮到打字督導員職系的工作繁複程
度有所增加,該委員會認為擬議的薪金調整實屬恰當。

9.一般職系處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大部分打
字督導員的薪金已達到其薪級的頂薪點,因而可藉是次薪
金調整即時得益。

1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5-96)63 建議在屋宇署新設的屋宇署副署
長職級(首長薪級第3點)開設一個
常額職位,負責直接管理四個前
線分部,並協助屋宇署署長制訂
政策和策略

11.一位議員詢問,與其他工務部門比較,屋宇署的首長級
人員數目是否過多,屋宇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她並無其
他部門的有關資料。屋宇署有26名首長級人員及260名非首
長級專業人員。鑑於該署職員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範圍,尤
其是考慮到他們須執行確保建築物安全的職責以及許多人
更需在緊迫的法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因此,上述人員編制
實屬必要。該署過去兩年在工作範圍方面的擴展,已令該
署署長不勝負荷,因此需要一位副署長協助管理四個前線
分部。她指出,職級為首長薪級第5點的部門主管通常會
由職級為首長薪級第3點的副手協助其工作。副公務員事
務司應該位議員的要求,同意提供其他工務部門的首長級
人員編制的資料。

12.屋宇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擬設的職位
屬於「可由兩類專業人員出任」的職位,即可由結構工程
師或屋宇測量師職系的人員出任。當局無意委派政務主任
出任該職位。

1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5-96)66 建議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至一
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在
財經事務科開設四個首長級編外
職位,並提高該科的最高編制限
額,俾能開設20個非首長級職位
,以便立即擬備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條例的附屬法例,並執行其他
與發展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有關的
迫切工作

14.由於財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聘
請顧問,進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附屬法例的擬備工
作,一位議員因此質疑是否有需要專門指派一批公務員執
行相同的工作。副財經事務司在回應時概述臨時強制性公
積金辦事處的擬議結構,並集中講述顧問與政府人員所擔
當的不同角色。她強調,政府人員雖會與顧問攜手合作,
惟前者將主要負責計劃的政策及策略事宜,而顧問則會就
技術問題,例如受託人管理、投資指引、資金轉移和提取
,以及監管和監察制度等提供意見。當局將就投資指引及
其他技術事宜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金融管理
局。

15.至於立法工作的時間表,財經事務科首席行政主任表示
,當局的目標是最遲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附屬法例的草
擬工作,以便提交立法局審議。議員進一步詢問,由於時
間短促,當局如何能達到此目標,副財經事務司在回應時
表示,當局已制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基本方針,律政司
亦已同意調派所需要的人力資源,密切跟進強制性公積金
辦事處在審議工作方面的進展,以期加速附屬法例的草擬
工作。立法工作的時間表雖然急進,但若在諮詢期間無重
大障礙,應可在預定時間內完成有關工作。

16.財經事務司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中國政府對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仍未正式表態,但當局會就建議的細節
持續向中國政府報告。由於擬議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將跨
越一九九七,因此他認為可能有需要諮詢將於一九九六年
獲委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官及其他主要(候任)
官員。

17.民主黨的立法局議員以他們在財務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會議上所給予的理由,反對設立強制性公積
金計劃。基於原則問題,該黨將會投票反對現行的人員編
制建議。

18.鑑於議員所表達的意見,副庫務司建議撤回此項建議。
民主黨的立法局議員在回應時對於當局的決定表示不滿,
並質疑撤回建議的理據。財經事務司解釋說,由於部分議
員已表明反對建議,因此,當局有需要因應議員的意見重
新考慮此項建議。部分議員認為,由於此事己經過詳細商
討,即使當局把此項建議再度提交小組委員會,議員亦不
可能改變意見,因此,他們要求主席把此項建議提交席上
表決。主席在答覆時表示,小組委員會不能表決當局撤回
的建議。

19.議員詢問當局可否把此項建議直接提交財務委員會審議
,而毋須重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主席在答覆時表
示,作為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主席,他無權為當局就撤回
建議所應採取的下一步行動作決定。是否把文件再度提交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或直接提交財務委員會考慮,此事將
完全由當局決定。關於此點,他引述一件以往發生的事例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因不足法定人數而休會,結果當局把
有關建議直接提交財務委員會考慮。

20.當局撤回此項建議。

EC(95-96)65 建議保留保安科一個首長級乙級
政務官(首長薪級第3點)和一個首
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2點)
、懲教署一個助理署長(一般紀
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第2點)
,以及人民入境事務處一個助
理處長(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
級)薪級表第2點)等四個編外職
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
一日為止,以處理有關遣返越
南船民的事務和其他與越南船
民有關的問題,以及安排越南
難民移居海外的事宜

21.副保安司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局的首要目
標是加速遣返越南船民(以下簡稱「船民」)。然而,由於
美國國會議員提出的立法建議,令船民重燃希望,以為有
機會移居海外,導致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船民數目大幅下
降。不過,當局將密切注視船民的遣返速度,並與有關政
府和機構磋商如何加快執行有秩序遣返計劃,以便盡早遣
返所有滯港的船民。

22.由於在懲教署轄下的羈留中心內的船民數目不斷下降,
一位議員質疑是否仍有需要把該個懲教署助理署長的職位
保留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懲教署署長在回應時表
示,儘管船民數目不斷下降,但懲教署的工作量並無相應
減少。管理船民營以及遣返滯港船民的工作相當艱巨,此
方面需繼續由首長級人員督導。當局將不時檢討是否有需
要保留該個職位。

23.至於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會否向香港政府償還用於管理
船民的職員費用的問題,副保安司表示,香港政府與聯合
國難民專員公署達成的諒解聲明並無規定公署須償還涉及
船民事務的政府人員開支。據她理解,類似安排亦適用於
其他東南亞國家。

24.一位議員擔憂延長編外職位人員的署理任期對職員士氣
會構成影響。副公務員事務司在回應時表示,編外職位適
合一些臨時性質的工作,職員晉升須視乎多項考慮因素,
包括是否有常額性質的職位空缺,而非署理任期的長短。
副公務員事務司應該位議員的要求,答允就出任編外職位
的人員的署理任期長短提供進一步資料。

25.此項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5-96)67 建議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期間,
保留律政署一個顧問職位(屬首席
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3點)級別),以便就尋求庇護和非
法入境的越南船民所涉及的事宜
,提供法律意見和進行訴訟

26.關於可否培訓內部人員擔當顧問職責的問題,民事檢察
專員表示,由於涉及船民問題的訴訟工作頗為複雜以及屬
於短期性質,因此,當局並無計劃培訓內部人員擔任上述
工作。

2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5-96)62 建議將土木工程署部門主任秘書
一職,由總行政主任(總薪級表
第45至49點)提高至首席行政主
任(首長薪級第1點)的級別,以
應付該職位日益繁複的職責

28.關於因何需要提高上述職位職級的問題,土木工程署助
理署長示,由於涉及管理該部門不同職系的工作日益複雜
及敏感,以及當局把管理人力資源的權力轉移予各部門主
管,因此需要提高該署部門主任秘書職位的職級,以反映
該職位所需承擔的職責及所需具備的經驗均有所增加。副
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證實,部門的編
制規模與該部門主任秘書的職級並無直接關係。

2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0.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