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EC(96-97)20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一般)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下述編外職位,直至一九九八
年六月三十日為止,以便能繼續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往機場管
理局任職-
1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
(首長薪級第4點)(126,100元至129,950元)
機場管理局(機管局)需要繼續向政府借調一名高級人員,擔任
機構拓展總監的職位,直至新機場啟用為止。但目前的首長級
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將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撤銷
。
2.我們建議將上述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保留兩年,直
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3.我們借調了兩名人員往機管局,分別出任機構拓展總監及管
理事務總監的職位,至今已超過兩年。政府和機管局均認為,
這項借調安排甚具效益,尤其是有助推展新機場工程計劃,以
及令機管局與政府及其他機構之間,能有效地保持聯繫和互相
配合。
4.機管局在檢討現時的借調安排後,已要求政府繼續借調一名
人員,在該局擔任機構拓展總監的職位,直至一九九八年六月
三十日為止。至於管理事務總監一職,機管局已自行安排人手
填補該職位。
5.機構拓展總監主要負責確保機管局的政策和工程計劃,能夠
與該局緊密共事的所有組織和機構的工作順利銜接。如出現銜
接問題,機構拓展總監必須率先設法解決,以確保能夠維持極
度緊密的時間編排,並確保各有關方面能繼續合作。因此,出
任這個職位的人員必須熟悉機管局及與其互有聯繫的機構(包括
政府)的工作方式和政策。現在距離新機場啟用的時間不足兩年
,在這個最後階段,由於機場必須作好準備,以便能順利啟用
和妥善運作,故機構拓展總監的職責將會增加。機構拓展總監
必須-
(a)與多個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包括機管局日後的商業夥伴)建立
關係。他須就機場運作統籌計劃、符合環保規定的安排和未來
的發展計劃等事務,與多個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展開及保持密
切聯絡;
(b)與立法局、政府各決策科和部門、其他公共機構和主要關注
團體(例如機場諮詢委員會和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以及航空業
和相關的行業(航空公司、機場服務營辦商和投資者、旅遊業代
表等)保持聯繫。他必須具備有關知識去解釋所有與機管局運作
有關的事宜,以維持外界對該局的信任和信心,並就引起關注
的問題,擔當居中聯繫的角色;及
(c)在機管局的公共關係和機構關係策略中,擔當主要角色。他
負責率領和指導機管局的人員,與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緊密
合作,以確保能夠在適當的時候,於適當場合上介紹機管局在
策劃、建造和日後營辦香港的新機場方面的角色,以及機場發
展計劃的進展。
6.機管局曾考慮自行聘請機構拓展總監的方案。不過,有關職
位所需的技能,主要是行政及管理兩方面,並須與政府進行廣
泛聯繫,故政府的高級政務人員,是提供該種技能的適當人選
。因此,機管局認為現時的借調安排最為恰當。政府亦明白到
,繼續將一名首長級人員借調往機管局,會帶來好處,因為該
名人員具備所需的行政技能,可處理政府與機管局未來兩年日
趨繁複的聯繫網絡。
7.機管局的組織圖及機構拓展總監一職的職責,分別載於附件1
和附件2。
8.機管局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由臨機局改組而成,現正由最初
負責建設機場的組織,發展為日後負責營辦機場的管理局。由
於機管局正逐步邁進商業及運作時期,該局實需要時間來慎重
考慮其首長級人手日後的整體架構。
9.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這項建議的年薪開支如下-
10.上述職位每年的員工開支為3,086,502元,其中包括薪金和有
關費用。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繼續向機管局收回建
議中的職位全部的員工開支。
11.一九九三年十月,臨機局行政總監主動與政府當局商討可否
從政府借調首長級別的高級行政人員,以加強該局管理高層的
人手。鑑於機管局的工作極為重要和複雜,而且日益多元化,
我們同意這項借調安排,會有助改善該局在處理這些事務方面
的內部統籌工作及對外的聯繫。
12.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我們運用獲授權力開設了兩個編外職位
,為期六個月,直至一九九四年六月為止,以便能立即實行上述
借調安排。一九九四年六月,財務委員會批准開設兩個首長級
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以便繼續這項借調安排,直至一九九
六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13.機管局最近要求政府繼續借調一名人員擔任機構拓展總監的
職位,直至新機場啟用為止。為了籌備新機場以商業方式營辦
,這個職位最近在處理有關聯繫配合事務方面的工作量,已經
大幅增加,因此,他的職責範圍已重新編排。為確保這名人員
有能力處理眾多與新機場啟用有關的事宜,他原本要統籌中央
輔助服務、監察航空交通的預測工作,以及協助行政總監制訂
目標和策略方面的職責,已經轉撥管理事務總監負責。
14.公務員事務科同意繼續借調一名高級人員往機管局,擔任機
構拓展總監一職,並認為有關編外職位的職系和職級安排,均
屬恰當。
15.上述編外職位如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
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經濟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578/p.1-p.5/WIN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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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0附件2
就下述事務,直接向行政總監負責 -
1.對外關係
(a)在政策層面上,監管及統籌機管局與政府機構的關係,有關
機構包括政府的機場發展策劃委員會;
(b)監管及統籌機管局與立法局及機場諮詢委員會之間的聯繫工
作;
(c)就有關向聯合聯絡小組/機場委員會中方代表解釋機場事宜
的工作,統籌機管局所參與的事務,並與政府保持聯絡;
(d)與政府、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其他環保團體聯絡,以便監管及
統籌所有關於機管局環境政策事務的處理工作;
(e)監管及統籌機管局與香港航空事務機構在公眾利益事宜上聯
繫配合的事務;有關機構包括航空公司、機場服務營辦商、旅
遊界及其他直接參與機場日後運作的團體;及
(f)在行政總監發出指示時,擔當「排難解紛」的工作,解決機
管局與政府在各層面上所出現的銜接配合問題。
2.公共關係
(a)確保在新機場啟用前的期間,能適當地推介機管局的角色和
形象,而該局在重要事項上的立場,又可準確地傳達予各傳播
媒介、與航空事務有關的主要機構,以及其他公眾團體和廣大
市民;及
(b)統籌機管局的公共關係及社區關係活動,並在適當時諮詢新
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及其他政府機構。
(E4678/p.7-p.8/WIN78)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