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EC(96-97)23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總目150-布政司署:房屋科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房屋科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總工程師
(首長薪級第1點)(80,450元至85,400元)
房屋科現行的編制需要增添首長級人手,以確保能如期完
成政府的建屋目標。
2. 房屋司建議在房屋科開設一個總工程師(首長薪級第1點)
常額職位,以加強人手,使該科有能力處理有關提供建屋
用地及興建房屋方面的問題。
3. 政府正致力增加土地供應及加快建屋速度,目標是在二零
零一年四月,建成 316 000 個公屋單位(其中包括 141 000 個
租住單位和175 000個資助自置單位),並以相應措施,協助
建成195 000個私人住宅單位。
4. 興建房屋是一項複雜的程序,需要長時間的籌備,才可在
地盤展開實質的興建工程。 多年以來,政府已訂立嚴格的
審核制度,以確保建屋計劃在土地用途、發展密度、交通影
響及環境考慮方面,均符合既定的規劃標準及準則。此外,
工務計劃各項基建工程,亦根據同樣嚴格的撥款、策劃及施
工制度來進行。
5. 在策劃及推行建屋工程計劃和相關基建工程的過程中,有
關部門在撥款、施工責任、程序以及符合既定標準及準則方
面,不時產生利益衝突的問題,因而有需要尋求折衷的解決
辦法,以便在不同部門互有衝突的要求中謀取平衡,而這些
情況往往須由房屋科出面調解,以免妨礙有關房屋發展計劃
或基建工程的進度。
6. 房屋科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成立,目前設有五個分
部。其中的工程計劃管理部,是由職級屬政府工程師(首長薪
級第2點)的首席助理房屋司掌管,並由兩名職級屬高級工程
師的助理房屋司予以輔助。這個分部專責確保政府的建屋目
標能夠完成。為了執行這個工作目標,該分部須負責有關策
劃及如期提供建屋用地,以及推行相關基建工程等各方面的
事務。此外,該分部亦為房屋工程行動小組提供行政及技術
輔助,以便這個由房屋司擔任主席的小組進行商議工作。
7. 為確保建屋目標能如期完成,房屋科須負責建屋工程計劃
及基建工程由最初的策劃階段至施工階段的一整列工作。這
些工作包括-
(a) 參與對建屋過程有直接影響的法例草擬工作,例如規劃條
例草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
(b) 在規劃土地用途的各個階段,向規劃署提供概念及政策上
的意見,以確保建屋用地供應充足;
(c) 倡議進行和監察有關的規劃及工程研究;
(d) 倡議及監察基建工程的策劃及推行工作;
(e) 監察建屋情況;及
(f) 透過工程計劃管理部所主持的跨部門會議及有關跟進工作
,在決策科層面處理及解決建屋工程計劃及基建工程在策劃
及施工等各階段所出現的問題。
8. 目前,工程計劃管理部的工作負擔已過於繁重。該分部的
首席助理房屋司忙於出席城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屬下小組委員
會的會議 (每週舉行一整日) ,以及其他重要會議;亦忙於為
房屋工程行動小組提供行政輔助服務,以及全面掌管上文第
7段所述該分部的工作。
9. 其中一名助理房屋司主要負責倡議、策劃和推行基建工程
,運用為推行土地供應及物業價格專責小組的建議而預留的
撥款,來加快建屋速度。該名助理房屋司目前正負責策劃和
推行工務計劃下逾 40 項的基建工程,涉及的費用總額超過
60 億元。另一名助理房屋司則負責該分部一切其他技術和行
政職責,包括參與由房屋科或其他部門所倡議有關建屋用地
供應的各項研究;編纂建屋量預測資料;擔任房屋工程行動
小組的秘書,並為該小組提供技術輔助;以及協助進行其他
技術性質的工作,如為中英土地委員會商議的事項提供意見
。
10. 該分部須擔當日益重要的角色,統籌各個參與上述專責
小組的部門(即規劃署、地政總署、屋宇署、環境保護署、
拓展署、運輸署,以及路政署)的有關工作,以解決那些影
響建屋用地如期供應及其後建屋進度的問題。由於各部門
所定的優先次序有所不同,又或由於缺乏基建設施,以致
越來越多工程計劃的進度受到影響,因而須將有關問題交
由房屋科迅速解決。
11. 自房屋科成立後,工程計劃管理部一直負責統籌各部門
的有關工作,為房屋工程行動小組所監察的各項建屋工程
計劃,解決各種會構成影響的問題,以便加速興建逾73 000
個住宅單位。然而,該分部現有的人手,僅可及時處理加
速興建約20 000個住宅單位的問題,而未能如其所願,迅
速解決影響興建其餘53 000個住宅單位的問題。
12. 由於出現問題而須由房屋科處理的建屋工程計劃,數目正
顯著上升。若不盡快增加工程計劃管理部的人手,則可能會
出現更多問題,影響興建上述 73 000 個住宅單位的工程計劃
,甚至其他有助完成建屋目標,使公屋和私人住宅單位的建
屋量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前達到 551 000個的建屋工程計劃,亦
會因相繼出現的問題而影響進度,以致最終可能妨礙政府達
成其建屋目標。倘屆時才作補救,便會太遲,因為所損失的
時間將無法彌補,而政府亦將無法實踐其承諾。
13. 因此,現時實有迫切需要去增加該分部的人手,以處理建
屋用地供應與建屋計劃方面可能出現的延誤。若有足夠人手
,該分部便能更積極進取,及早解決建屋問題,從而減少建
屋工程計劃的延誤。
14. 因出現問題而交由房屋科工程計劃管理部處理的個案,大
部分都無法在部門的工作層面解決。因此,這些個案須由首
席助理房屋司親自處理。然而,首席助理房屋司已忙於執行
各項重要的職務,計有監察整體的土地供應與建屋情況,以
確保能達成政府的建屋目標;執行房屋工程行動小組的工作
;以及出席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其屬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及
其他重要會議,並參與有關討論。
15. 因此,現有需要開設一個新的首長級職位,以便出任這個
職位的人員,有能力協助首席助理房屋司,及早處理上述所
有跨部門問題。現建議開設一個可由多類專業人員出任的總
工程師職位。由於該科需要增加人手,以減輕首席助理房屋
司的工作負擔,所以如果只是將其中一個高級工程師職位提
升為總工程師,並不能解決問題。
16. 該名總工程師主要會專注於物色建屋用地和確保這些土地
可如期騰出應用,並負責向房屋工程行動小組提供技術輔助
,以解決各種妨礙建屋工程的問題。具體而言,這名人員會
參與那些影響建屋用地供應的法例草擬工作及策略性和地區
性研究事務;並統籌有關部門的工作,以解決導致建屋用地
未能及時供應的問題和建屋工程進行期間所遇到的問題和困
難。該名總工程師基本上會接掌上述由首席助理房屋司(其職
責說明載於附件1)的職務。總工程師一職的建議職責說明及
房屋科的建議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2和附件3。
17. 在建議中的總工程師職位開設後,我們會從建築師、土力
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和工程師等職系中物色適當人選,以借
調方式出任這個職位。
18. 有關的財政負擔開列如下-
|
按薪級中點
薪額估計的
年薪開支
元
|
每年平均
的員工
開支總額
元
|
職位數目
|
總工程師
|
994,200
|
1,829,280
|
1 |
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以支
付這項建議的開支。除此之外,這項建議不會涉及其他額外
的人手編制和財政負擔。
19. 政府於一九九五年十月發表一九九五年的施政報告時,公
布房屋政策大綱,承諾會增加土地供應和加快建屋速度,並
定下目標,務求在計至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的六年內,興建
或以相應措施協助建成 511 000個新住宅單位,包括公營房
屋方面的 141 000 個租住公屋單位和 175 000 個資助自置單
位,以及私人樓宇方面的195 000個單位。
20. 鑑於建議中的職位須肩負的責任符合首長薪級第1點的水
平,故公務員事務科對該職位的職級及職系安排,表示支持
。由於有關職位可由多類專業人員出任,故當局可考慮多方
面的人選。
21.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總工
程師職位,建議的職級實屬恰當。
布政司署
房屋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675/P.1-P.6/WIN77)
EC(96-97)23 附件1
職級: 政府工程師(首長薪級第2點)
職務: 就下述事務向副房屋司負責-
1.* 更新和監察土地供應和建屋計劃,以達成公屋及私人樓宇
的建屋目標;
2.* 統籌政府的工作,透過策劃土地闢增和基建發展計劃,包
括可能將公共工程委託私人發展商承辦,從而開發土地作
房屋發展之用,以確保有足夠土地興建公屋和私人樓宇;
3. 策劃及監察公營房屋和私人樓宇的發展計劃,並對可能出
現供應延誤或短缺的情況,及早發出警告;
4. 就預留作實施土地供應及物業價格專責小組各項建議的撥
款,管制及監察其使用情況;
5. 策劃及統籌政府的工作,致力為土地供應和建屋事宜設立
一套中央資訊系統;
6.* 協助執行房屋工程行動小組的工作,解決可能阻延房屋工
程計劃的問題和利益衝突事件;及
7. 監督工程計劃管理部的工作。
*這些職務有部分會由擬設的總助理房屋司(工程計劃管理)接
辦。
EC(96-97)23 附件2
職級: 總工程師(首長薪級第1點),可由多類專業人員出任
職務: 就下述事務向首席助理房屋司(工程計劃管理)負責-
1. 物色合適的土地,以達成政策大綱所訂明及長遠房屋政策
檢討所提出的建屋目標;
2. 聯絡各政府部門,以解決有關問題,確保有足夠土地供作
興建公營房屋及私人樓宇之用;
3. 聯絡各政府部門及發展商,以解決在興建公營房屋和私人
樓宇時所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4. 為房屋工程行動小組的工作提供技術輔助,以解決可能阻
延房屋工程計劃的問題及利益衝突事件;
5. 委託進行及參與有關房屋事務的研究,並根據研究所得的
結果,物色合適的房屋用地及加快建屋速度;
6. 參與會影響建屋計劃的法例草擬工作;及
7. 執行首席助理房屋司(工程計劃管理)不時委派的職務。
(E4675/P.1-P.8/WIN77)
EC(96-97)23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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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