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EC(96-97)25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總目56-布政司署:規劃環境地政科及工務科
總目91-地政總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a) 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將地政督察職系的薪級修訂如下-
職級 | 薪級 (總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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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地政督察 | 第4至16點 (8,555元至17,270元)
|
一級地政督察 | 第17至22點 (18,145元至23,080元) |
(b) 因上述修訂而相應將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地政總署的
常額編制上限提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
為885,094,000元,並將工務科的有關常額編制上限提高
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提高為155,710,000元。
地政督察職系自一九七六年開設以來,其入職資格一直定為
中四程度,但這未能反映該職系日益增加的職責和工作日趨
複雜的情況。
2. 我們建議把地政督察職系的入職資格,提高至中學會考證
書程度,並將其薪級修訂如下-
職級
|
薪級(總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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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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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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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地政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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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至12點 (8,035元至14,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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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至16點 (8,555元至17,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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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地政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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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至17點 (14,905元至18,145元)
|
第17至22點
(18,145元至23,080元)
|
我們亦建議把地政總署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上限提
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為885,094,000元,並
將工務科的有關年薪上限提高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
提高為155,710,000元,以應付這兩個職級在修訂薪級後,按
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會相應增加的情況。
3. 我們僱用地政督察,在地政總署執行廣泛的土地行政職務。
該職系自一九七六年開設以來,一直都是以中四程度為基本
入職資格。根據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況,該職系的實際
員額共有622人,其中262人(42%)達到中學會考合格程度。
4. 長期以來,員方都認為地政督察的基本入職條件,與該職
系須執行的職務並不相稱,因而要求我們重新研究其入職條
件;對於這項見解,地政總署署長亦表示支持。有鑑於此,
我們在一九九二至九四年間,全面檢討了地政督察職系的職
務和責任,結果發現多年以來,土地行政的工作不斷演變,
致令該職系須肩負更複雜和繁重的職責。主要原因如下-
(a) 需要較高入職資格的職系將其職務轉交地政督察而令
地政督察的工作範圍擴大
為提高工作效率,地政督察近年接手處理其他較高級職系的
部分職務,其中包括-
地政主任(總薪級表第15至33點) 的職務 - 為新界
的收地及清理土地計劃,評估受影響的農業活動及雜項
永久改善設施應得的補償金額;
助理屋宇裝備督察(總薪級表第13至23點)及工程督
察(總薪級表第24至33點)的職務 - 為農舍補償個案進行
量度工作和計算重置費用,並跟進挖掘准許證的申請,
包括視察有關的修復工程;及
二級衞生督察(總薪級表第14至24點)的職務 -實地
視察鄉村屋宇的衞生設施,並就其規格提出建議。
上述職務以往均由其他入職資格高於中學會考程度的職系負
責。因此,這個轉變令地政督察職系需要資歷較高的人員執
行有關工作。
(b) 地政督察的職務日益複雜
基於以下各項發展,地政督察職系本身的工作性質日益複雜
,而要求亦更為嚴格-
自一九八七年制定了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後
,地政督察便須就小型屋宇的申請,進行詳細的實地視
察工作,以確保能嚴格遵守該條例所規定的結構標準。
自八十年代起,有關新界土地用途的申請已越加複
雜。地政督察現須執行短期租約/豁免書內各複雜列表和
條件的規定,並須錄取警誡供詞、獲取非法土地使用人
的個人資料,以及在法庭上作供。
新界的現代化發展和村民的期望提高,已令收地工
作更形困難。其中可能要賠償的項目種類極為繁多,而
且要運用技巧來應付索償極多的要求。
5. 這次檢討亦反映了下述情況-
(a) 地政督察在執行日常職務時,須理解及校對複雜的法律文
件,這些工作所要求的能力,超逾一般對中四學歷人員的期
望;及
(b) 雖然該職系的入職條件並無規定要中學會考合格,但是超
過40%的在職地政督察擁有中學會考合格的成績。由於學歷
較高,他們多會另行找尋更佳的就業機會。因此,他們的流
失率一般較並未持有中學會考證書的人員為高。
6. 鑑於這個職系的工作日益複雜,職責亦較前繁重,我們建
議把這個職系的入職資格,由中四程度提高至中學會考證書
程度,即在香港中學會考取得五科合格,包括英國語文(課程
乙)、中國語文及數學。
7. 由於工作因素關係,如需戶外工作和間中要面對不友善的
公眾人士等等,地政督察職系現行的薪級已比一般標準高出
兩個薪點。我們認為在入職資格提高後,仍須顧及上述某些
因素,因此,我們建議地政督察的薪級,應較中學會考證書
職系第I組別的標準高出一個薪點,詳情如下-
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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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薪級
|
中學會考證書
職系第I組別
的標準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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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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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地政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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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至12點
(8,035元至14,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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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至15點
(8,035元至16,450元)
|
第4至16點
(8,555元至17,270元)
|
一級地政督察
|
第13至17點 (14,905元至18,145元)
|
第16至21點 (17,270元至
22,035元)
|
第17至22點 (18,145元至23,080元)
|
8. 如各委員批准上述建議,我們會按照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
件常務委員會的提議,並於一九八零年開始採用的設定安排
,將大部分在職地政督察的支薪點,轉為修訂薪級表中對上
的一個薪點。按舊頂薪點支薪一年或以上的人員,可按現時
的薪酬提高兩個薪點。有關的換算安排載於 附件1的換算表。
9. 如果提高入職資格的建議獲得批准,兩個地政督察職級的
薪級表起薪點和頂薪點均會提高。因此,這兩個職級按薪級
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將修訂如下-
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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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現時的年薪值
| 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建議的年薪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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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地政督察
|
132,360元
|
158,760元
|
一級地政督察
|
197,400元
|
251,820元 |
由於這兩個職級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有所增加,故
地政總署和工務科(其編制設有地政督察職位)按薪級中點薪
額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也須相應提高。
10.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上述建議會令年薪開支增加
15,905,000元。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預留
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時間實施所
需的開支,估計款額為12,269,000元。這項建議不會涉及其
他額外的財政負擔。
11. 地政督察在協助地政主任職系執行新界土地管理職務方
面,擔當着重要的角色。這些職務包括處理小型屋宇的申
請;為收地、清理土地及搬村安排進行準備工作;負責臨
時批地以及其他土地管制和執行批約條款等職務。一級地
政督察和二級地政督察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件2和附
件3。
12. 根據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況,地政督察職系的編制
共設有697個職位,包括地政總署350個一級地政督察和339
個二級地政督察職位,以及工務科編制內3個一級地政督察
和5個二級地政督察職位。
13.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已詳細審核上述建議,
並表示地政督察職系的建議入職資格和薪級,均屬恰當。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679/WIN78)
EC(96-97)25 附件1
薪金低於修訂薪級表起薪點
的人員,應支取新起薪點的
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於新起薪點的
人員,應獲提升一個薪點
按舊頂薪點支薪一年或以上
的人員,應按其現時的薪點
提高
兩個薪點
薪金低於修訂薪級表起薪
點的人員,應支取新起薪
點的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於新起薪點
的人員,應獲提升一個薪
點
按舊頂薪點支薪一年或以
上的人員,應按其現時的
薪點提高
兩個薪點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C(96-97)25 附件2
目標及角色
在各區地政處為地政主任/高級地政主任/總地政主任/首
席地政主任提供土地行政及管理方面的輔助服務,並在有需
要時監督二級地政督察的工作。
I. 主要的特定職責
(A) 小型屋宇及重建鄉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請
(i) 進行實地調查;
(ii) 審核申請人的原居民身分,以及透過翻查土地紀錄,協助
確定申請人的資格;
(iii) 處理有關測定土地範圍及擬備土地平面圖的工作;
(iv) 為那些並非由土地測量師負責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劃定
界線;
(v) 根據認可鄉村分區補地價表所列明的金額,計算補地價的
費用,並查核批地條款的履行情況;及
(vi) 查核發展進度和批地條款的履行情況,並作出報告,其中
包括下述各項-
(a) 地盤平整工程
(b) 淤塞問題
(c) 建築物的高度和面積
(d) 削土坡
(e) 共用牆
(f) 批地條款所訂明的其他固定裝置
(g) 衞生規定
(h) 安排拍照及擬備草略圖作紀錄之用
(B) 收地事務
(i) 在各個實施階段協助進行外勤工作、土地清理及文書工作
,包括擬備收地文件及收地/清理費用預算、計算補償金/
特惠津貼及安排其後的付款事宜;
(ii) 按所需數量協助準備政府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的文件。在土
地審裁處判定金額後,地政督察須參與下述工作-
(a) 根據土地審裁處判定的金額,協助擬備固定形式的憲報公
告初稿;及
(b) 擬備固定形式的隨文函件中英文本,以便連同憲報公告一
併送交或面交前業權人;
(iii) 在各個實施階段執行任何其他職務,以協助在限期前完成
有關工作;
(iv) 為每幅受影響的屋地製備及查核土地資料/租用人資料,
以作估值之用;
(C) 搬村事務
(i) 尋找合適的遷置地點,以及擬備最新的土地平面圖;
(ii) 記錄任何需要重配地方或合資格領取補償金/特惠津貼的
項目或設施,並協助執行其後的付款工作;
(iii) 獲取與搬村安排有關的土地紀錄及相關資料,例如土地類
別及土地業權人的資料等等,並存備及更新修訂有關資料;
(iv) 協助將遷置屋宇或屋宇用地分配及交予村民,並協助他們
申請水電供應;
(v) 查核遷置屋宇的發展進度,報告不符規定的情況,並採取
適當/適時的行動;
(D)清理土地事務
(i) 當場提供建議及協助;
(ii) 協助評估和計算有關的補償金/特惠津貼,並協助執行其
後的付款工作;
(iii)協助尋找合適的農業用途遷置區;
(iv) 就檢拾墓穴骨殖的工作,與區域市政總署聯絡;
(v) 就農作物的評估,聯同漁農處進行實地視察;
(vi) 對受影響的搭建物進行調查登記;
(vii) 就二級地政督察在整理受清拆影響項目的細目表及統計
報告方面的工作,進行統籌;
(viii) 協助與佔用人及土地業權人進行磋商;
(E) 地理事務
(i) 協助高級人員邀請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名稱提供意見
,包括與鄉事委員會等當地組織商討;
(ii) 擬備街道草圖和提出編排門牌號數的建議;
(iii) 協助調解有關土地事宜、風水、用水權、村地和風俗的紛
爭;
(iv) 協助公用事業機構(例如水務署)聯絡土地業權人,並提供
土地資料;
(v) 就檢拾墓穴骨殖的工作,與區域市政總署聯絡,並監督有
關工作;
(vi) 確定鄉村墓地的範圍;
(vii) 張貼有關挖掘准許證的告示,並檢查其後進行的修復工
程;
(viii) 報告任何有關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和非法殮葬的事件;
(ix) 與其他部門的人員實地視察,以擬備土地平面圖,供作裝
設街燈、修築行人徑、設置碼頭及進行其他有關的鄉村工程
等等;
(F)修訂租約許可證、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記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及批准書、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
(i) 查核及監察二級地政督察的工作,並於處理有關發牌、續
期、轉讓、修葺、重建/擴建、取消與補發,以及修訂內容
的申請時,協助進行外勤工作和文書工作;
(ii) 監管二級地政督察,如有需要,協助處理較複雜和棘手的
個案;
(G) 批約條款執行工作
(i) 調查是否有不符規定的情況,並實地視察、拍照量度及報
告任何違反批約條款的事件;
(ii) 查核暫准費的計算是否準確,並核對草略圖和建築圖則,
包括核准停車場圖則;
(iii) 如業權人/佔用人違反批約條款,向他們建議作出糾正;
(iv) 擬備或批核實地視察報告初稿,並整理建築物視察紀錄冊;
(v) 協助高級人員取得詳細資料和業權資料;
(vi) 協助監督清拆行動;
(vii) 擬備施工通知,並向有關地區的合約承辦商索取清拆違
例搭建物的費用預算;
(viii) 檢查/再檢查已領有入伙紙/滿意紙的新建築物;
(ix) 整理及更新修訂進度登記冊,並提供資料和統計數據,以
擬備季度報告;
(H) 官地及環境管制事務
(i) 實地視察已批租土地及未批租土地,並在獲得授權的情況
下,發出通知書;
(ii) 擬備有關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事件的調查報告和現況報告;
(iii) 就有關改善未批租土地的環境而進行的清理工作,評估地
形和有關的數目;
(iv) 為清理土地行動進行一般調查登記工作;
(v) 就清理土地行動和土地修護工作,提供建議和費用預算,
並統籌其後的實地巡視工作;
(vi) 監督及監察有關地區的合約承辦商的日常工作和工作水
準;在必要時,將其表現欠佳的地方向高級人員報告;
(vii) 申請傳票;
(viii) 協助處理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的事務,包括在聯合行動
中監督其他部門的員工,並監督小規模的清拆行動;
(ix) 報告有關環境污染的事件;
(x) 在需要時協助進行環境改善工程,並統籌其後的實地巡
視工作;
(xi)就官地保養撥款項下的工程,處理計算工作,並擬備施
工通知和記錄財政報告;
(xii) 擬備有關接收/移交土地的文件;
(xiii) 突擊巡查官地當值警衞的工作;
(xiv) 在接收/移交土地時,以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
(xv) 對棄置的車輛採取適當行動,並整理提交給有關部門的
資料;
(xvi) 記錄違例者的資料、錄取警誡供詞及出庭作證,以
便根據官地條例提出檢控;
(I) 估價及產業事務
(i) 查核那些涉及印花/遺產稅的私人土地交易所申報的價值
;
(ii) 協助分析市內地段的售樓說明書;
(iii) 填妥估價表,然後遞交地政主任;
(iv) 協助查核及追查土地業權,以及執行甲種/乙種換地權
益書的投標計分工作;
(v) 協助處理臨時批地的工作,例如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
執行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
人所在,以便追收欠租;張貼遷出通知書和進行視察;
(vi) 協助查核有關建築圖則是否符合批地條件;
(vii) 進行實地查核工作,並報告已批租土地及小型屋宇的發
展進度;
(viii) 處理有關建築規約的續期申請;
(ix) 協助安排簽發滿意紙;
(x) 在進行撥地工作時協助擬備批約條款;
(xi) 協助將政府撥出的土地/招標土地交予有關部門/中標
者;
(xii) 每月擬備估價比較紀錄;
II. 雜項職務
(i) 協助高級人員訓練二級地政督察;
(ii) 統籌和監督二級地政督察的工作;
(iii) 協助高級人員統籌有關鄉村改善工程的事宜;
(iv) 為各種申請及土地交易進行有關的初步外勤工作及準備
工作;
(v) 在需要時與其他部門聯絡;
(vi) 就一般土地事宜與市民接洽;
(vii) 校對與土地有關的文件;
(viii) 查核土地紀錄;
(ix) 進行地盤查核工作,草擬固定形式的簡單公函和張貼/
送遞有關土地事宜的通知書/函件,並拍攝照片作紀錄之
用;
(x) 保存及更新修訂有關的統計資料和其他紀錄,並協助高
級人員分析這些資料;
(xi) 提供當地人士的通訊地址,如有需要,則親自送遞所有
與土地有關的通知書和信件予收件人;
(xii) 於颱風襲港及發生其他天災期間,執行有關的緊急職
務;
(xiii) 向高級人員報告一切有關資料,以供考慮;
(xiv) 執行任何其他由高級人員指派且屬合理的職務。
April 1996
(E4679/WIN78)
EC(96-97)25附件3
整體目標
在各區地政處為地政主任/一級地政督察提供土地行政及管
理方面的輔助服務。
I. 主要的特定職責
(A)小型屋宇及重建鄉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請
(i) 協助整理優先次序表及申請者的個人資料;
(ii) 查核有關申請是否符合建造小型屋宇的標準,並建議應否
發出建築工程、渠務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的豁免證明書;
(iii) 協助為那些並非由土地測量師負責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
劃定界線;
(iv) 擬備土地平面圖及張貼/送遞有關通知書;
(v) 監察發展進度,並在發覺有不符規定的情形時作出報告;
(vi) 在小型屋宇入伙前,查核是否符合衞生規定,所需設施
已否已安裝妥當;
(vii)拍攝建築物的照片作紀錄之用;
(B)收回及清理土地
(i) 協助擬備收地草圖、收地計劃表及收地/清理費用預算;
(ii) 擬備補償計算表初稿及安排其後的付款事宜;
(iii) 張貼及送遞收地和清理通知書(包括搬遷墓穴的通知書);
(iv) 進行搭建物/產業登記工作,並記錄須補償的項目;
(v) 就土地審裁處可能需要的証據,為有關地段、建築物及其
他項目逐一拍照;
(vi) 確定索償人的資格和評估應付的特惠津貼、擬備補償評估
報告、擬備草圖和位置圖、為所有受影響而合資格索取補償
金的雜項永久改善設施或其他政府核准補償項目,拍照及進
行量度工作;
(vii) 進行實地視察,以評估農業搭建物的索償個案,並搜集合
資格索償人和受影響搭建物的資料;
(viii) 執行其他有關收地和清理土地的職務;
(ix) 為區域市政總署檢拾骨殖行動中受影響的墓穴進行登記和
確認工作;
(x) 在農作物估值工作中,確定土地類別,並量度耕地面積,
以便隨後計算補償的金額;
(xi) 就發展工程計劃所引致的鑽孔勘探工作或淤塞或水浸情況
對農作物造成的影響,擬備有關土地的平面圖,拍照及計量
這些受影響的農作物;
(xii) 定期進行實地視察,並報告有關進展和不符規定的情況;
(C) 搬村事務
(i) 為受影響的鄉村進行初步調查及登記,並存備所有合資格
人士、受影響業權人、村民及居民的家庭資料;
(ii) 擬備特惠津貼的付款草擬清單及安排其後的付款事宜;
(D) 地理事務
(i) 協助高級人員邀請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的名稱提供意
見,包括在需要時與鄉事委員會等當地組織商討;
(ii) 擬備街道草圖和提出編排門牌號數的建議;
(iii) 協助調解有關土地事宜、風水、用水權、村地及風俗的
紛爭;
(iv) 協助公用事業公司聯絡土地業權人及提供土地資料;
(v) 確定鄉村墓地的範圍;
(vi) 張貼有關申請挖掘准許證的告示、查核有關地點及修復
工程,以及報告工程的進展;
(vii) 報告任何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個案,包括非法殮葬個
案;
(viii) 向原居村民說明地段的界線;
(E) 修訂租約許可證、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記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批准書、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
協助高級人員處理有關續期、轉讓、修葺、重建/擴建、取
消和補發,以及修訂內容的申請,其中包括下列職務-
(i) 確定有關土地的位置、擬備土地平面圖,以及根據風水和
架空電纜等申請理由,核實申請的性質;
(ii) 擬備以許可證形式批出的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的詳細內
容,包括搭建物的數目、尺寸和面積、許可證持有人的資料
,以及應收取的費用;
(iii) 提醒許可證和租約/豁免書的持有人繳付尚未清繳的費用;
(iv) 查核房屋署所記錄的登記資料;
(v) 確保承讓人和許可證持有人/承租人已簽妥承諾書;
(vi) 報告土地用途的更改事宜,以及許可證和租約/豁免書
內核准搭建物的更改資料;
(vii) 拍攝搭建物的照片作紀錄之用;
(F) 批約條款執行工作
(i) 在簽發滿意紙或入伙紙後,視察已批租土地和新建築物,
並報告任何違反批約條款的事項;
(ii) 擬備實地視察報告和每座建築物的登記冊、草略圖及土地
平面圖,並計算有關的暫准費;
(iii) 根據官地條例,在已批租土地上的違例搭建物張貼告示;
(iv) 就清拆個案,聯同有關地區的合約承辦商進行實地視察;
(v) 協助上司獲取土地業權的資料;
(G) 官地及環境管制事務
(i) 進入已批租土地和未批租土地進行視察,並報告有關未經
認可而使用政府土地或已批租土地的情況;
(ii) 搜集土地詳情、佔用人資料和背景等資料,並拍攝照片、
量度尺寸和擬備土地平面圖;
(iii) 協助監督小規模清理和拆卸工作,以及有關地區的合約承
辦商的工作;
(iv) 在有需要時協助進行環境改善工程,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
採取的聯合行動,然後進行實地巡視;
(v) 根據官地條例,張貼和送遞通知書;
(vi) 錄取警誡供詞和記錄佔用人的資料,並出庭作證,以便根
據官地條例提出檢控;
(vii) 協助突擊巡查地盤警衞的工作,以及處理棄置車輛;
(viii) 例行視察政府土地,確保沒有出現問題;
(H) 估價及產業事務
(i) 進行實地視察,並量度受影響的土地及建築物;
(ii) 根據高級人員核准的方法和金額,計算農業用地和建築用
地的價值;
(iii) 搜集關於臨時批地的資料,例如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的
資料,然後交予高級人員,以及負責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
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人所在,以追收欠租;張貼
遷出通知書和進行視察;
(iv) 搜集比較數據及其他有關修訂批約條款所付土地補價、換
地、土地價值、補償金等供作估價用途的資料,並將這些資
料交予高級人員;
(v) 參照屋宇署發出的作業備考,查核地積比率是否合乎規
定,以及樓面平面圖的計算方法,並協助查核關於產業拓展
的批約條款;
(vi) 保存及更新修訂有關批租土地的參考圖及紀錄;
(vii) 進行實地查核,並報告發展進度及經發現的不符規定事宜;
II. 雜項職務
(i) 為各種申請及土地交易進行有關的初步外勤工作及準備工
作,例如量度土地及擬備初步圖則;
(ii) 草擬付款清單及安排付款事宜;
(iii) 就土地事宜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絡,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協
助;
(iv) 查核土地紀錄;
(v) 校對與土地有關的文件;
(vi) 協助處理村民所擁有房地產的分契事宜;
(vii) 處理公眾對新界土地事務的簡單查詢;
(viii) 提供當地人士的通訊地址,如有需要,則親自送遞所有
發給他們的通知書/信件;
(ix) 進行實地查核,草擬固定形式的簡單公函,張貼/送遞與
土地事宜有關的通知書/函件,並拍攝照片作紀錄之用;
(x) 向高級人員報告一切有關的資料,以供考慮;
(xi) 於颱風襲港及發生其他天災期間,執行緊急職務,並報告
有關的損毀事宜;
(xii) 執行任何其他由高級人員指派且屬合理的職務。
一九九六年四月
(E4679/WIN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