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11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總目92 - 律政署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律政署刑事檢控科開設下
述常額職位-

2個副首席檢察官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95,550元至101,450元)



問題

律政署刑事檢控科內須由首長級人員處理的工作不斷增加
,但該科現時的首長級編制,不足以應付有關工作。

建議

2.律政司建議開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
第2點)常額職位。

理由

3.律政署刑事檢控科負責香港所有檢控事務和有關工作,主
要職務包括在法庭進行檢控,以及向執法部門(包括警務處
和廉政公署)提供法律意見。儘管案件數量和工作壓力不斷
增加,但該科自一九八八年以來,再沒有增設首長級常額
職位。有關該科工作量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1附件2

4.刑事檢控科的工作,基本上是因應需求而執行。該科以
往數年都是透過調撥內部資源,來應付新增的工作量。為
提高運作和行政方面的效率,律政司已透過下列安排來調
撥資源-

  1. 重訂各組的職責範圍,以應付不斷轉變的需求
    ;及

  2. 調撥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去執行和監督須優先處
    理但又缺乏所需資源的新工作。

律政司曾經調撥刑事檢控科五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以便
能開設五個分組,負責日趨重要而須由專人處理的工作範
疇。這五個新組分別為審訊預備(地方法院)組、追討資
產組、人權法案組,以及商業罪案組(B)和商業罪案組(C)
。該科重組前和重組後的首長級結構圖,分別載於附件3
和附件4。

5.雖然經過重組和不斷調撥資源,但該科所面對的需求仍
持續增加,而應付的能力又已到了極限。因此,律政司認
為必須加強該科的人手,增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負
責處理商業罪案和貪污案件方面增加了的工作量。

商業罪案組(B)

6.商業罪案組(B)負責一般商業罪案和海關案件。其中需要
提供法律意見及出庭提控的商業案件數目一直增加,詳情
如下-

年份意見數目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數目
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1989

390

-70

-

1990

452

+15.9

110

+57.1

1991

479

+22.8

125

+78.6

1992

391

+0.3

93

+32.9

1993

437

+12.1

114

+62.9

1994

453

+16.2

139

+98.6

1995

1029

+163.8

254

+262.9

其中涉及偽造(特別是偽造信用卡)、逃稅、走私、版權及商
品說明的案件,增幅最為顯著。

7.這些案件除了數目有所增加外,很多都是案情非常複雜,
處理費時,而且涉及卷帙浩繁的佐證文件,需要進行大量
研究及分析工作。因此,這些案件需要由負責檢控的檢察
官作嚴謹仔細的預備工作。就以該組現正處理的一宗案件
為例,警方所檢取的書面證物共二百萬頁。很多時候,案
情會極之複雜,需要由首長級人員主理整個提供意見、準
備和出庭提控的過程。

8.該組亦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緊密合
作。證監會進行調查工作後,如發現巿場受人操縱及可能
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案件,往往會要求該組提供意見
。在一九九三及一九九四年,該組分別處理了四宗及九宗
證監會的案件。這些案件的聆訊甚為冗長,通常歷時許多
個月。在一九九五年,該組曾就五宗證監會案件提供法律
意見。這類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很多佐證文件,性質非常複
雜,所以需要一名首長級人員仔細處理。

9.目前,商業罪案組(B)只有一名副首席檢察官。律政司認
為該組需要增設一名副首席檢察官,以應付更形繁複的工
作。建議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職責,載於附件5

10.一九九六年一月,共有94宗商業罪行的檔案提交刑事檢
控科徵詢意見。該科為這些檔案提供意見,平均需時18天
。建議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如獲准開設,將負責監督轄
下隸屬該組的輔助人員,並為他們提供意見,以及處理交
予該組負責而性質較為複雜的案件。律政司估計,藉着增
設這個職位,可將刑事檢控科為商業罪行檔案提供意見所
需的時間減至14天,即減少25%。

廉政公署案件組

11.廉政公署案件組所處理的案件,均來自廉政公署所進行
的調查。該組的工作量持續增加,詳情如下-

年份意見數目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數目
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1989

549

-

125

-

1990

582

+6.0

106

-15.2

1991

708

+29.0

147

+17.6

1992

723

+31.7

132

+5.6

1993

643

+17.1

151

+20.8

1994

785

+43.0

167

+33.6

1995

846

+54.1

284

+127.2

12.該組的工作量較前增加,其中一個原因是社會大眾對貪
污問題日漸關注,而廉政公署又加強了打擊貪污的工作。
過去兩年,廉政公署已將調查公營部門貪污案件的調查組
,由三個增至五個,其中四個主要處理與紀律部隊有關的
貪污工作。此外,廉政公署亦增設了另一個小組,專門調
查選舉舞弊及相關非法行為方面的案件。廉政公署加強執
法工作後,對該組檢察官服務的需求激增,情況可由上文
第11段的統計數字反映出來。展望將來,廉政公署亦有意
於一九九八年開設另一個小組,以對付村代表選舉的舞弊
行為。由於就涉嫌違反選舉法例的案件而進行的訴訟工作
,很可能會持續數年,因此,律政司預料廉政公署案件組
的工作量,將會繼續上升。

13.廉政公署案件組所處理的案件,不但數量繁多,而且漸
趨複雜和敏感,通常涉及冗長的審訊,而辯方又往往以人
權法案為理由,挑戰廉政公署的法定權力。其中所涉及的
佐證文件亦較前浩繁,需要花很多時間去閱讀、研究和開
會商議。

14.該組現時只有一名副首席檢察官,因而需要增添首長級
人手,以確保該組的工作效率和所給予的法律意見質素,
均不會因工作日益繁複而下降。因此,律政司認為必須增
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建議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
主要職務和責任,載於附件6

15.一九九六年一月,廉政公署向刑事檢控科提交了61宗案
件的檔案,以便徵詢意見。該科為這些檔案提供意見,平
均需時21天。新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如獲准開設,將負責
監督轄下隸屬該組的輔助人員,並向他們提供意見,以及
處理交予該組負責而性質較為複雜的案件。律政司估計,
藉着增設這個職位,可將該組為有關案件提供意見所需的
時間減至16天,即減少25%。

財政影響

16.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2,365,2002

17.上述建議平均每年的員工開支總額為4,389,576元,其中
包括薪金及有關的員工費用。實施這項建議無須開設任何
非首長級職位。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預
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8.由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已制定為法例,加上政
府已加強對付商業欺詐行為及行賄貪污的執法工作,兼且
入境案件和中港跨境事宜不斷增加,政府認為必須有足夠
資源,才能應付因此而帶來的工作。律政司已在一九九四
年的政策大綱中,表示有需要增加刑事檢控科的人手,以
期在職務日益增多和漸趨複雜的情況下,仍能保持檢控罪
犯工作的效率。

19.律政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提交一份文件(見EC(95-96)52),建議開設三個副首席檢察
官常額職位,負責處理與人權法案、商業罪行及廉政公署
有關的案件。我們後來撤回該份文件,因為當時各委員普
遍認為在檢討外判案件安排的工作有結果之前,不宜考慮
上述建議。外判案件安排的檢討工作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二
月完成。所建議的措施着重改善外判案件安排的經濟效益
、透明度及問責制度。律政署已於一九九六年二月開始實
施這些建議。由於這項檢討只針對外判案件安排在程序和
行政方面的事宜,不會改變外判案件的政策,因此對增加
檢察官職系人手的建議並無影響。

20.鑑於刑事檢控科所面對的工作需求越來越大,而香港這
個商業樞紐又必須有高效率和具成效的方法來對付商業罪
案及貪污案件,才能維護本身治安良好的聲譽,因此,我
們認為有需要開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藉以加強刑事
檢控科的首長級人手。至於EC(95-96)52的文件本來建議開
設第三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以處理涉及人權法案的案件
一事,律政司已暫時自刑事檢控科第三組(法庭專家組(1)
- 三合會及有組織罪案),調派一名副首席檢察官來應付
有關需要。然而,律政司會密切監察這兩個範疇的工作。
待律政署掌握了更多具體明確的資料數據,計算出這兩個
範疇可能長期出現的工作量後,律政司便會重新考慮是否
需要開設多一個副首席檢察官常額職位。

21.掌管刑事檢控科的刑事檢察處處長已向立法局司法及法
律事務委員會簡介這項增加人手的建議。該委員會並不反
對增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但要求提供資料,說明若
這項建議獲得通過,工作效率會有何改善。因此,我們遂
於上文第10及15段載述有關資料。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22.公務員事務科在考慮過刑事檢控科日益增加的工作需求
後,認為該科的修訂組織可以接受,而上述建議職位的職
系、職級安排和數目亦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的建議

23.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建議中
的職位,上述職級安排實屬恰當。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四月


EC(96-97)11 附件1

刑事檢控科工作量統計數字
由署內人員處理的案件數目及出庭日數

案件數目/
出庭日數/
年份
刑事上訴
案件
在高等法
院審訊的
案件
在地方法
院答辯的
案件
在地方法
院審訊的
案件
在裁判法
院審訊的
案件
總數相對於
1989年的
增幅/減幅
19892353宗
753日
361宗
2363日
1529宗
180日
556宗
1309日
615宗
1025日
5 414宗
5630日

19901962宗
701日
427宗
3224日
1395宗
177日
494宗
1264日
651宗
1073日
4929宗
6439日
-8.96%
14.37%
19911850宗
575日
373宗
2216日
1235宗
104日
561宗
1320日
535宗
841日
4 554宗
5056日
-15.88%
-10.20%
19921585宗
688日
817宗
2042日
1317宗
102日
564宗
1459日
618宗
965日
4901宗
5256日
-9.48%
-6.64%
19931869宗
665日
542宗
3114日
1328宗
104日
586宗
1515日
725宗
1089日
5050宗
6487日
-6.72%
15.22%
19942416宗
616日
654宗
3449日
1262宗
100日
683宗
1126日
682宗
1003.5日
5697宗
6294.5日
5.23%
11.80%
19952079宗
646日
566宗
1947日
1317宗
180日
1208宗
2043日
727宗
1080.5日
5897宗
5896.5日
8.92%
4.73%


EC(96-97)11附件2

刑事檢控科工作量統計數字
提供法律意見的數目

工作範疇199319941995
審訊預備4433882 465
追討資產599621621
人權法案295531277
引渡500 555998
投訴警察課、色情及賭博572487 878
入境/勞工/海關 1151979637#
商業罪案組/廉政公署案件108012381875
裁判法院案件不適用*不適用2326
總數4 6404 79910 077

*1993及1994年並沒有存備有關的統計數字

#由1995年2月13日起,商業罪案組負責為海關案件提供法
律意見


EC(96-97)11 附件5

副首席檢察官(商業罪案組)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刑事檢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即
副刑事檢控專員(3))負責-

  1. 就嚴重及敏感的商業罪行案件,向警務處和廉
    政公署提供意見;

  2. 在涉及嚴重商業罪行的案件審訊和上訴期間,
    出席有關的法庭聆訊,包括內幕交易審裁處
    的聆訊;

  3. 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案件提供意見
    ,並代表該委員會進行檢控;

  4. 就香港海關方面的案件,包括侵犯版權、侵用
    商標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罪行,提供意
    見、預先準備及提出檢控;

  5. 提出修訂建議,以堵塞現有法例的漏洞和解決
    程序上的問題;及

  6. 執行商業罪案組首長級人員的管理職務和職責
    ,包括監督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的工作。


EC(96-97)11 附件6

副首席檢察官(廉政公署案件)(II)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刑事檢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即
副刑事檢控專員(3))負責-

  1. 就嚴重的貪污案件,向廉政公署提供意見;

  2. 在嚴重貪污案件與選舉案件審訊和上訴期間,
    出席有關的法庭聆訊;

  3. 就貪污問題、檢控政策以及立法建議和修訂等
    事項,向律政司和刑事檢察處處長提供意見;

  4. 執行廉政公署案件組首長級人員的管理職責和
    職務,包括監督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的工作。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