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11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總目92 - 律政署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律政署刑事檢控科開設下
述常額職位-
2個副首席檢察官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95,550元至101,450元)
問題
律政署刑事檢控科內須由首長級人員處理的工作不斷增加
,但該科現時的首長級編制,不足以應付有關工作。
建議
2.律政司建議開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
第2點)常額職位。
理由
3.律政署刑事檢控科負責香港所有檢控事務和有關工作,主
要職務包括在法庭進行檢控,以及向執法部門(包括警務處
和廉政公署)提供法律意見。儘管案件數量和工作壓力不斷
增加,但該科自一九八八年以來,再沒有增設首長級常額
職位。有關該科工作量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1和附件2。
4.刑事檢控科的工作,基本上是因應需求而執行。該科以
往數年都是透過調撥內部資源,來應付新增的工作量。為
提高運作和行政方面的效率,律政司已透過下列安排來調
撥資源-
- 重訂各組的職責範圍,以應付不斷轉變的需求
;及
- 調撥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去執行和監督須優先處
理但又缺乏所需資源的新工作。
律政司曾經調撥刑事檢控科五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以便
能開設五個分組,負責日趨重要而須由專人處理的工作範
疇。這五個新組分別為審訊預備(地方法院)組、追討資
產組、人權法案組,以及商業罪案組(B)和商業罪案組(C)
。該科重組前和重組後的首長級結構圖,分別載於附件3
和附件4。
5.雖然經過重組和不斷調撥資源,但該科所面對的需求仍
持續增加,而應付的能力又已到了極限。因此,律政司認
為必須加強該科的人手,增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負
責處理商業罪案和貪污案件方面增加了的工作量。
商業罪案組(B)
6.商業罪案組(B)負責一般商業罪案和海關案件。其中需要
提供法律意見及出庭提控的商業案件數目一直增加,詳情
如下-
年份 | 意見數目 | 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數目 | 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
---|
1989 | 390 | - | 70 | -
|
1990 | 452 | +15.9 | 110 | +57.1
|
1991 | 479 | +22.8 | 125 | +78.6
|
1992 | 391 | +0.3 | 93 | +32.9
|
1993 | 437 | +12.1 | 114 | +62.9
|
1994 | 453 | +16.2 | 139 | +98.6
|
1995 | 1029 | +163.8 | 254 | +262.9
|
其中涉及偽造(特別是偽造信用卡)、逃稅、走私、版權及商
品說明的案件,增幅最為顯著。
7.這些案件除了數目有所增加外,很多都是案情非常複雜,
處理費時,而且涉及卷帙浩繁的佐證文件,需要進行大量
研究及分析工作。因此,這些案件需要由負責檢控的檢察
官作嚴謹仔細的預備工作。就以該組現正處理的一宗案件
為例,警方所檢取的書面證物共二百萬頁。很多時候,案
情會極之複雜,需要由首長級人員主理整個提供意見、準
備和出庭提控的過程。
8.該組亦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緊密合
作。證監會進行調查工作後,如發現巿場受人操縱及可能
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案件,往往會要求該組提供意見
。在一九九三及一九九四年,該組分別處理了四宗及九宗
證監會的案件。這些案件的聆訊甚為冗長,通常歷時許多
個月。在一九九五年,該組曾就五宗證監會案件提供法律
意見。這類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很多佐證文件,性質非常複
雜,所以需要一名首長級人員仔細處理。
9.目前,商業罪案組(B)只有一名副首席檢察官。律政司認
為該組需要增設一名副首席檢察官,以應付更形繁複的工
作。建議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職責,載於附件5。
10.一九九六年一月,共有94宗商業罪行的檔案提交刑事檢
控科徵詢意見。該科為這些檔案提供意見,平均需時18天
。建議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如獲准開設,將負責監督轄
下隸屬該組的輔助人員,並為他們提供意見,以及處理交
予該組負責而性質較為複雜的案件。律政司估計,藉着增
設這個職位,可將刑事檢控科為商業罪行檔案提供意見所
需的時間減至14天,即減少25%。
廉政公署案件組
11.廉政公署案件組所處理的案件,均來自廉政公署所進行
的調查。該組的工作量持續增加,詳情如下-
年份 | 意見數目 | 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數目 | 相對於 1989年 的增幅(%)
|
---|
1989 | 549 | - | 125 | -
|
1990 | 582 | +6.0 | 106 | -15.2
|
1991 | 708 | +29.0 | 147 | +17.6
|
1992 | 723 | +31.7 | 132 | +5.6
|
1993 | 643 | +17.1 | 151 | +20.8
|
1994 | 785 | +43.0 | 167 | +33.6
|
1995 | 846 | +54.1 | 284 | +127.2
|
12.該組的工作量較前增加,其中一個原因是社會大眾對貪
污問題日漸關注,而廉政公署又加強了打擊貪污的工作。
過去兩年,廉政公署已將調查公營部門貪污案件的調查組
,由三個增至五個,其中四個主要處理與紀律部隊有關的
貪污工作。此外,廉政公署亦增設了另一個小組,專門調
查選舉舞弊及相關非法行為方面的案件。廉政公署加強執
法工作後,對該組檢察官服務的需求激增,情況可由上文
第11段的統計數字反映出來。展望將來,廉政公署亦有意
於一九九八年開設另一個小組,以對付村代表選舉的舞弊
行為。由於就涉嫌違反選舉法例的案件而進行的訴訟工作
,很可能會持續數年,因此,律政司預料廉政公署案件組
的工作量,將會繼續上升。
13.廉政公署案件組所處理的案件,不但數量繁多,而且漸
趨複雜和敏感,通常涉及冗長的審訊,而辯方又往往以人
權法案為理由,挑戰廉政公署的法定權力。其中所涉及的
佐證文件亦較前浩繁,需要花很多時間去閱讀、研究和開
會商議。
14.該組現時只有一名副首席檢察官,因而需要增添首長級
人手,以確保該組的工作效率和所給予的法律意見質素,
均不會因工作日益繁複而下降。因此,律政司認為必須增
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建議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
主要職務和責任,載於附件6。
15.一九九六年一月,廉政公署向刑事檢控科提交了61宗案
件的檔案,以便徵詢意見。該科為這些檔案提供意見,平
均需時21天。新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如獲准開設,將負責
監督轄下隸屬該組的輔助人員,並向他們提供意見,以及
處理交予該組負責而性質較為複雜的案件。律政司估計,
藉着增設這個職位,可將該組為有關案件提供意見所需的
時間減至16天,即減少25%。
財政影響
16.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如下-
17.上述建議平均每年的員工開支總額為4,389,576元,其中
包括薪金及有關的員工費用。實施這項建議無須開設任何
非首長級職位。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預
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8.由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已制定為法例,加上政
府已加強對付商業欺詐行為及行賄貪污的執法工作,兼且
入境案件和中港跨境事宜不斷增加,政府認為必須有足夠
資源,才能應付因此而帶來的工作。律政司已在一九九四
年的政策大綱中,表示有需要增加刑事檢控科的人手,以
期在職務日益增多和漸趨複雜的情況下,仍能保持檢控罪
犯工作的效率。
19.律政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提交一份文件(見EC(95-96)52),建議開設三個副首席檢察
官常額職位,負責處理與人權法案、商業罪行及廉政公署
有關的案件。我們後來撤回該份文件,因為當時各委員普
遍認為在檢討外判案件安排的工作有結果之前,不宜考慮
上述建議。外判案件安排的檢討工作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二
月完成。所建議的措施着重改善外判案件安排的經濟效益
、透明度及問責制度。律政署已於一九九六年二月開始實
施這些建議。由於這項檢討只針對外判案件安排在程序和
行政方面的事宜,不會改變外判案件的政策,因此對增加
檢察官職系人手的建議並無影響。
20.鑑於刑事檢控科所面對的工作需求越來越大,而香港這
個商業樞紐又必須有高效率和具成效的方法來對付商業罪
案及貪污案件,才能維護本身治安良好的聲譽,因此,我
們認為有需要開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藉以加強刑事
檢控科的首長級人手。至於EC(95-96)52的文件本來建議開
設第三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以處理涉及人權法案的案件
一事,律政司已暫時自刑事檢控科第三組(法庭專家組(1)
- 三合會及有組織罪案),調派一名副首席檢察官來應付
有關需要。然而,律政司會密切監察這兩個範疇的工作。
待律政署掌握了更多具體明確的資料數據,計算出這兩個
範疇可能長期出現的工作量後,律政司便會重新考慮是否
需要開設多一個副首席檢察官常額職位。
21.掌管刑事檢控科的刑事檢察處處長已向立法局司法及法
律事務委員會簡介這項增加人手的建議。該委員會並不反
對增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但要求提供資料,說明若
這項建議獲得通過,工作效率會有何改善。因此,我們遂
於上文第10及15段載述有關資料。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22.公務員事務科在考慮過刑事檢控科日益增加的工作需求
後,認為該科的修訂組織可以接受,而上述建議職位的職
系、職級安排和數目亦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的建議
23.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建議中
的職位,上述職級安排實屬恰當。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四月
EC(96-97)11 附件1
刑事檢控科工作量統計數字
由署內人員處理的案件數目及出庭日數
案件數目/ 出庭日數/ 年份
| 刑事上訴 案件 | 在高等法 院審訊的 案件
| 在地方法 院答辯的 案件 | 在地方法 院審訊的 案件
| 在裁判法 院審訊的 案件 | 總數 | 相對於 1989年的 增幅/減幅
|
---|
1989 | 2353宗 753日 | 361宗 2363日 | 1529宗 180日 | 556宗 1309日 | 615宗 1025日 | 5 414宗 5630日 | - -
|
1990 | 1962宗 701日 | 427宗 3224日 | 1395宗 177日 | 494宗 1264日 | 651宗 1073日 | 4929宗 6439日 | -8.96% 14.37%
|
1991 | 1850宗 575日 | 373宗 2216日 | 1235宗 104日 | 561宗 1320日 | 535宗 841日 | 4 554宗 5056日 | -15.88% -10.20%
|
1992 | 1585宗 688日 | 817宗 2042日 | 1317宗 102日 | 564宗
1459日 | 618宗 965日 | 4901宗 5256日 | -9.48% -6.64%
|
1993 | 1869宗 665日 | 542宗 3114日 | 1328宗 104日 | 586宗 1515日 | 725宗 1089日 | 5050宗 6487日 | -6.72% 15.22%
|
1994 | 2416宗 616日 | 654宗 3449日 | 1262宗 100日 | 683宗
1126日 | 682宗 1003.5日 | 5697宗 6294.5日 | 5.23% 11.80%
|
1995 | 2079宗 646日 | 566宗 1947日 | 1317宗 180日 | 1208宗
2043日 | 727宗 1080.5日 | 5897宗 5896.5日 | 8.92% 4.73%
|
EC(96-97)11附件2
刑事檢控科工作量統計數字
提供法律意見的數目
工作範疇 | 1993 | 1994 | 1995
|
---|
審訊預備 | 443 | 388 | 2 465
|
追討資產 | 599 | 621 | 621
|
人權法案 | 295 | 531 | 277
|
引渡 | 500 | 555 | 998
|
投訴警察課、色情及賭博 | 572 | 487 | 878
|
入境/勞工/海關 | 1151 | 979 | 637#
|
商業罪案組/廉政公署案件 | 1080 | 1238 | 1875
|
裁判法院案件 | 不適用* | 不適用 | 2326
|
總數 | 4 640 | 4 799 | 10 077
|
*1993及1994年並沒有存備有關的統計數字
#由1995年2月13日起,商業罪案組負責為海關案件提供法
律意見
EC(96-97)11 附件5
副首席檢察官(商業罪案組)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刑事檢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即
副刑事檢控專員(3))負責-
- 就嚴重及敏感的商業罪行案件,向警務處和廉
政公署提供意見;
- 在涉及嚴重商業罪行的案件審訊和上訴期間,
出席有關的法庭聆訊,包括內幕交易審裁處
的聆訊;
- 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案件提供意見
,並代表該委員會進行檢控;
- 就香港海關方面的案件,包括侵犯版權、侵用
商標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罪行,提供意
見、預先準備及提出檢控;
- 提出修訂建議,以堵塞現有法例的漏洞和解決
程序上的問題;及
- 執行商業罪案組首長級人員的管理職務和職責
,包括監督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的工作。
EC(96-97)11 附件6
副首席檢察官(廉政公署案件)(II)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刑事檢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即
副刑事檢控專員(3))負責-
- 就嚴重的貪污案件,向廉政公署提供意見;
- 在嚴重貪污案件與選舉案件審訊和上訴期間,
出席有關的法庭聆訊;
- 就貪污問題、檢控政策以及立法建議和修訂等
事項,向律政司和刑事檢察處處長提供意見;
及
- 執行廉政公署案件組首長級人員的管理職責和
職務,包括監督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的工作。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