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2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總目91-地政總署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起
,在地政總署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助理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
(80,450元至85,400元)
問題
地政總署署長需要高層輔助人手,繼續就新機場、港口及
有關基建工程計劃的土地事宜,提供法律及業權轉讓服務
。
建議
2.地政總署署長建議開設一個助理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
員)薪級第1點)常額職位,以便為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的工程
計劃,提供充足的首長級法律輔助人手。
理由
3.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轄下港口機場發展策略
組的編制,設有一個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點)、一個助理首席律師及兩個高級律師(總薪級表第45至
49點)。其中的副首席律師職位屬常額性質,但須於一九九
五至九六年度予以檢討,而上述助理首席律師則屬編外職
位,開設期將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二日屆滿。港口機場發
展策略組現時的組織,載於附件1。
4.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自一九九一年成立以來,一直就擴
充港口設施、發展赤鱲角新機場和相關基礎設施等計劃所
涉及的土地事宜,向地政總署提供服務,並向有關決策科
提供意見。過去多年,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曾協助進行多
項工作,計有完成超過100份涉及機場鐵路發展計劃的許
可證;為中區及西九龍填海計劃完成大部分繁複的遷建設
施工作;實施西區海底隧道的建造工程;以及批出土地,
用以進行新機場、內河貨運碼頭及東涌和大角咀數項機場
鐵路發展計劃。其中副首席律師和助理首席律師更分別參
與九號貨櫃碼頭及機場鐵路站連上蓋物業的批地條件草擬
工作。
5.預計在未來數年,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多項大型基建及相
關工程計劃會持續發展,故需要副首席律師及助理首席律
師級別的人員參與處理廣泛的法律事務,有關資料概列於
下文第6至13段。
副首席律師職位
6.關於新機場批地安排方面,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須擬訂
一系列沒有標準模式的法律文件,俾提供和批出所有獨立
政府用地和赤鱲角擬建的樓宇單位。在新機場全面發展之
前,我們都需要這項服務。副首席律師須處理這些高深繁
複的法律文件,亦不時要闡釋批地條件內的法律條文。
7.關於貨櫃碼頭方面,副首席律師正檢討九號貨櫃碼頭的
批地條件草擬本,其間亦會考慮到自一九九二年四月擬備
原有的草擬本以來,這方面的進展和有關事項。我們預計
現有的草擬本將會大幅修改,而現時所有貨櫃碼頭的契約
亦會予以修訂。副首席律師亦會就日後的貨櫃碼頭、內河
貨運碼頭和航運服務用地,以及有關的中流作業用地發展
計劃,擬備批地文件,其中部分計劃訂於二零零零年動工
。
8.關於擬備機場鐵路沿線土地契約方面,副首席律師須平衡
地下鐵路公司與青馬大橋日後的經營機構之間的利益,同
時亦須保障政府的利益。副首席律師已與有關方面展開長
時間的磋商和深入的法律諮詢工作,以解決因機場鐵路有
部分與多條公路、地下鐵路荃灣線和青衣至大嶼山幹線重
叠而引起的問題。由於機場鐵路沿線土地的契約須在九十
年代後期鐵路範圍明確界定後才批出,所以副首席律師在
未來十年仍須繼續參與有關工作。
9.關於地鐵鰂魚涌支線和將軍澳支線方面,地下鐵路公司已
提出具體建議。這些建議獲批准後,副首席律師便須執行
監督工作,以全面提供高層次和複雜的法律服務。他亦會
負責與地下鐵路公司即將展開的磋商工作,以便就五份主
要批地文件訂定具體的批地條款,並修訂現有的鐵路沿線
土地契約。此外,他亦負責油塘灣船廠遷建安排和收回若
干地層方面的磋商工作。
10.地政總署署長已檢討副首席律師的職責。鑑於上文所述
須持續進行的工作十分重要,他認為現有的副首席律師常
額職位確有需要保留。
助理首席律師職位
11.關於機場鐵路發展計劃方面,上述助理首席律師須制訂
創新的業權轉讓方法,以配合機場鐵路香港站及九龍站在
土地補價和發展建議方面獨特的付款安排。由於有關的草
擬工作頗為複雜,助理首席律師必須親自參與批地的磋商
過程和草擬具體的批地條款。此外,他亦須為機場鐵路沿
線其他有關的發展計劃提供法律服務。我們預期在一九九
八年批出所有機場鐵路發展用地後,修訂契約和土地行政
方面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仍會持續。
12.關於地政監督同意方案的行政工作,我們在二零一零年
之前仍需要法律專業人員參與處理。在批核發展商建議的
各種公共契據和管理協議,以及准許機場鐵路發展計劃預
售未建成的物業(共有14 000多個住宅單位)時,助理首席律
師須確保政府和購樓人士的利益均受到保障。
13.除了上述大型的基建工程計劃外,其他工程計劃亦需要
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的法律專業人員參與。港口機場發展
策略組各項已知職責在未來十年的預計工作量,載於附件
2。
14.地政總署署長曾檢討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的工作量。結
論認為該組現時的首長級結構,乃執行各項已知職責的最
低要求,藉以保持合理的工作水準;檢討結論又認為,該
組一直有效地運作,而未來的工作量亦足以證明有需要同
時設立副首席律師及助理首席律師的職位。他將會在二零
零三年年初或較早時檢討是否需要繼續保留這兩個職位。
上述副首席律師及助理首席律師職位的職務和責任,分別
載於附件3及附件4。
財政影響
15.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開設建議中的助理首席律師常額
職位會令年薪開支增加994,200元。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的預算草案內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
支。
16.這項建議平均每年的員工開支總額為1,904,772元,其中
包括薪金和有關的員工費用。除此之外,這項建議並不涉
及其他額外的財政負擔或人手編制。
背景資料
17.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於一九九一年四月成立,原本隸屬
當時的註冊總署轄下田土註冊處。在註冊總署將法律諮詢
及業權轉讓方面的職責轉撥給當時的屋宇地政署,繼而轉
給地政總署後,這個分組遂成為地政總署一個專責組別。
18.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財務委員會批准在當時的註冊
總署開設一個副首席律師常額職位,以便就港口機場發展
策略所引致的土地事宜,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我們曾承
諾會因應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工程計劃的進度,在一九九五
至九六年度檢討是否需要繼續保留這個職位。一九九四年
五月十三日,財務委員會批准在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開設
一個助理首席律師編外職位,為期兩年,以便由首長級人
員為該名副首席律師提供額外的法律輔助。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9.由於建議中的職位須肩負的責任和參與的專業工作均符
合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的水平,故公務員事務科支
持這個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該科同意在二零零三年或
較早時檢討有關情況,實屬恰當,因為很多相關事務屆時
都會完成。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的建議
20.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常
額職位,建議的職級實屬恰當。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六年三月
EC(96-97)2附件1
地政總署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轄下
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
現行及建議的組織圖
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主管
|
---|
港島及 新界西區 | 九龍及 新界東區 | 港口機場發展 策略組
|
---|
1名副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
| 1名副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
| 1名副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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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助理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1點)
|
|
| 2名高級律師
|
說明
# 常額職位
* 擬設的常額職位
EC(96-97)2附件3
副首席律師
(港口機場發展策略)
職責說明
職級: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的首席律師負責 ─
1.管理及監督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
2.就有關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工程計劃的土地事宜,特別是
有關新機場的土地事宜,向地政總署轄下地政處、有關決
策科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3.為所有涉及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特別是貨櫃碼頭和港口設
施)的土地徵用及批地事宜草擬文件。
4.就有關地鐵鰂魚涌支線及將軍澳支線的批地條款,與地
下鐵路公司及大型私人樓宇發展商的管理高層進行初步
商討。
5.就內容涉及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工程計劃而有關土地事宜
的行政局文件、呈交總督的請願書或審核性質的質詢,提
供法律意見。
6.根據地政監督同意方案處理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各項發展
計劃的有關複雜個案。
7.批核有關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工程計劃的政府土地契約,
特別是機場鐵路沿線土地的契約。
8.出席有關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工程計劃的專責工作小組會
議,與政府及私人發展商的高級人員和專業人員進行商討
。
EC(96-97)2附件4
助理首席律師
(港口機場發展策略)
建議職責說明
職級:助理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副首席律師(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負責 ─
1.就有關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工程計劃的土地事宜,向地政
總署轄下地政處、有關決策科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
見,協助它們處理這方面的政策、程序和行政問題。
2.就涉及機場鐵路發展計劃的批地和物業發展事宜,草擬
和處理有關的法律文件。
3.就機場鐵路沿線的商業/住宅樓宇發展計劃,按地政監
督同意方案准許出售未建成的單位,並批核有關的公共契
據和管理協議。
4.在草擬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各有關基礎設施/工程計劃的
法律和業權轉讓文件前,與地下鐵路公司及大型私人樓宇
發展商等機構的管理高層進行磋商,以平衡各有關方面的
利益,包括政府及市民的利益。
5.監督及指導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組屬下高級律師的工作。
6.在必要時代理副首席律師的職務。
7.出席有關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的定期
及專案會議。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