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總目116 ─破產管理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

1個副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95,550元至101,450元)

並刪除下述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

1個助理首席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
(80,450元至85,400元)



問題

破產管理署轄下法律事務部的助理首席律師(立法、檢控及
政策)職位由於法定職務有所增加,其職級已不能充分反映
現有職責的繁重情況及工作的複雜程度。

建議

2.破產管理署署長建議將助理首席律師(立法、檢控及政策)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的職級提高,成為副首席律
師(檢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這項建議獲得財經事務司的支持。

理由

3.上述助理首席律師負責就有關無力償債事宜的法例,提
供意見和進行檢討,並調查和檢控無力償債的罪行。他
須向職銜為破產管理署助理署長(法律事務)的副首席律
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負責。破產管理署現行
的組織圖,載於附件1。

4.這個助理首席律師職位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破產管理
署成立時開設。主要職務如下 ─

  1. 就無力償債公司的債務人、董事及其他高級人
    員進行調查,並對未能保存完整帳簿、未能提
    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等觸犯無力償債罪行的
    人士及未能履行公司董事責任而清償債務的破
    產人士,提出檢控,同時處理有關拘捕令及釋
    放的申請;

  2. 對無力償債公司內因履行管理職務時疏於職守
    ,或意圖欺詐或行為操守不宜參與公司管理事
    務而違反當時的公司條例第157(E)及157(F)條的
    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進行調查,並申請取消
    其擔任董事的資格;

  3. 就進一步調查無力償債罪行的事宜,與商業罪
    案調查科聯絡,並就可予檢控的個案,整理所
    獲的證據及為律政署提供簡報;

  4. 設立及整理一套系統,以便記錄無力償債公司
    歷任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的詳細資料,並與公
    司註冊處處長聯絡,為清盤人和接管人就有關
    董事所提交的報告及申報表,整理一套記錄系
    統;

  5. 在檢控較為嚴重的無力償債罪行或在作出較為
    複雜而有可能引起爭議的申請時,代表破產管
    理署署長出庭;及

  6. 檢討和考慮有關政策的修訂事項,並就任何影
    響律政人員及破產管理主任工作的法律案件、
    法律課本、專業期刊及法律報告,向他們提供
    意見。

助理首席律師的工作比以往更為複雜

5.一九八四年生效的公司條例原有第157(E)及157(F)條的條文
,是根據類似的英國法例而制定。這些條文只適用於囿制行
為極度不當的董事。由於執行這些條文時需要提供許多有力
證明,故英國法院所作出的取消資格令為數甚少。一九八六
年,英國制定了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法,將有關取消董事資格
的法例作出修改。

6.一九九四年年中,香港透過公司(修訂)條例、公司(董事行
為操守報告)規例、公司(董事資格的取消)法律程序規則和公
司(取消資格令)規例,制定以英國的新法律條文為藍本的法
例。這些新條文證實更為有效。其中有別於公司條例原有第
157(E)及157(F)條之處,是這些條文嚴格規定,對於因無力償
債而清盤和被接管的公司,若其董事的行為操守看來不適宜
擔任董事,則該公司的清盤人和接管人便有責任提交有關董
事的報告。助理首席律師在接獲報告,或透過破產管理署提
供的破產管理服務獲悉有關個案後,必須逐一調查,並決定
是否基於公眾利益,申請發出強制取消資格令。有關法例亦
訂明哪些行為操守會令人不適宜參與公司的管理事務。這些
行為操守包括未有履行法定責任、行為失當、欺詐營商和須
就公司無力償債的原因負上責任等。因此,助理首席律師現
時在公司董事犯錯而取消其資格方面,須擔當更複雜和主動
的執法及監管角色,以免董事不妥善地履行責任或濫用有限
責任的特權。除了這些新職務外,助理首席律師還須就其他
無力償債罪行,執行調查和檢控工作。上文第4段(b)項所載
的助理首席律師職務,以往雖然基於上文第5段所述的原因
而十分有限,但現在則成為一項重要的職責,工作量相當
繁重。

7.根據新訂的取消公司董事資格計劃,法院可針對某人發
出取消資格令,以禁止該人出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清盤人
、財產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以任何方式參與公司的發起
、組成或管理事務。為期1至15年不等,視乎取消資格的理
由和該人行為操守的性質而定。

8.在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底期間,破產管理署
署長合共調查了145宗有可能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個案、發
出54份擬提出訴訟的通知書,並向法院提交49份取消資格
令的申請。結果法院共發出41份取消資格令,期限由18個
月至3年不等,另有8項申請正待法院進一步聆訊。

9.新法例令到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職務更為繁重,而上述助理
首席律師在代表破產管理署署長執行這些職務時,必須設立
一項制度,以審核個案處理部的破產管理主任就董事行為操
守所提交的報告,以及無力償債公司的私人機構清盤人和接
管人按照公司(董事行為操守報告)規例所提交的申報表和報
告。該名助理首席律師必須就有關行為失當的指控進行調查
,並向清盤人、接管人和有可能成為證人的人士,收集所需
的證據和加以整理,以確定有關個案可以成立。繼而須以類
似司法審核的方式,決定所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在基於公眾
利益的情況下,申請在高等法院進行有關取消資格的訴訟程
序。其後,他會將較簡單的個案,交予屬下的律政人員跟進
和在法院進行訴訟。他會親自處理較複雜和需要抗辯的個案
,然後獨力或在檢察官協助下,擬備全面的報告和額外的誓
章證據,並在法院對證人進行初步盤問,以便準備向法院提
出有關取消資格的申請。與此同時,他亦會繼續執行一般職
務,就可公訴的無力償債罪行及違反公司條例的個案,提出
檢控。

為何現有的副首席律師不能兼顧更形複雜的職務

10.在實施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計劃後,上述助理首席律師
的職責無論在工作量和複雜程度方面均有所增加,以致由
一九九四年五月起,原本由他執行有關政策和立法的職務
,實際上已轉由擔任他上司的副首席律師負責。這項安排
導致副首席律師要親自參與有關工作,根據法律改革委員
會對無力償債法例的檢討結果,擬備冗長而複雜的法律草
擬指示;還須代表破產管理署參與制訂和審理有關的條例
草案。此外,由於一九九五年經法庭宣判的無力償債新個
案(共936宗),較一九九四年(共732宗)增加了27%,故有關
的法律工作亦相應大幅增加。破產管理署署長預料一九九
六年的個案數量大致相同。

11.另一方面,副首席律師須繼續監管另外兩組的工作,分
別為諮詢、特別個案及訓練組和訴訟及法院事務組。這兩
組的工作量有所增加,令到負責這些工作的律政人員須就
更多複雜的事務,向副首席律師請示和徵詢意見。

12.由於副首席律師須付出更多時間精力來執行立法和監督
職務,他實無法兼顧助理首席律師更趨複雜的工作,亦不
能有效地監督助理首席律師在檢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方
面的工作。

提高職級的建議

13.取消公司董事資格計劃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
水準,並保障公眾利益,特別是債權人及股東的利益。揭
發違例董事的不法行為,並迅速將他們繩之於法,是符合
公眾利益之舉。因此,破產管理署署長建議將上述助理首
席律師職位提高至副首席律師的級別,即由首長級(律政人
員)薪級第1點提高至第2點,以反映該職位的職責比前複雜
和繁重。如按建議提高該職位的級別,可適當地反映推行
取消公司董事資格計劃的重要性。由於新訂的安排規定有
關人員須獨立地工作,且須肩負比前重大的個人責任,故
這項建議亦有助確保出任該職位的人員具備豐富的資歷和
經驗,可有效地履行這些職責。該職位按建議提高職級後
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2

14.當助理首席律師一職提高至副首席律師的級別後,破產
管理署署長會將法律事務部一分為二。現有的副首席律師
將掌管法律事務部(1),負責監管訴訟及法院事務組以及諮
詢、特別個案及訓練組。新設的副首席律師會掌管法律事
務部(2),負責監管檢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組。經修訂的
破產管理署組織圖,載於附件3。現有的副首席律師將改
稱為副首席律師(訴訟、諮詢及立法),其修訂的職責說明
載於附件4

財政影響

15.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如下 ─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182,6001
減去擬刪除的常額職位 994,2001
增加的開支188,4000

實施這項建議會令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增加338,916元
,其中包括薪金和有關的員工費用。此外,實施這項建議
亦需增設一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藉刪除一個二級私人秘
書職位來作抵銷;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有關的年薪開支
會增加90,360元,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則會增加127,
812元。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草案已預留足夠款項,
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6.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律政司授權,根據破產條例和公司條
例檢控觸犯無力償債罪行的人士。當破產管理主任在管理
被法庭裁定破產的個別人士或合夥人的產業,或被法庭下
令清盤的無力償債公司的產業期間,發現債務人或有關公
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可能違例,他們會將個案轉介法律事
務部轄下檢控組的律政人員深入調查。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7.鑑於在實施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計劃後,上述助理首席
律師職位所肩負的職責會更為繁重和複雜,加上該計劃是
為保障公眾利益而設,故公務員事務科認為將這個助理首
席律師職位的級別提高至副首席律師的安排,實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的建議

18.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常
額職位,建議的職級實屬恰當。


EC(96-97)6附件2

副首席律師(檢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職責說明

副首席律師(檢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會就下述職務,向
破產管理署署長負責 ─

  1. 指導及訓練個案處理部的破產管理主任,就正
    由破產管理署進行強迫清盤的公司各董事的行
    為操守,作出審查、評核和向副首席律師(檢
    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滙報;

  2. 設立、維持和執行一項制度,以便接收和審查
    無力償債公司的私人機構清盤人和接管人就董
    事的行為操守而提交的法定申報表和報告,並
    就不涉及公司清盤的個案向財政司滙報;

  3. 調查、收集和整理有關證據,以證明行為不當
    的指控,並就正在清盤的公司個案,決定是否
    向法院申請強制取消有關董事的資格;

  4. 擬備原訴傳票和誓章證據,以便就較為複雜而
    有關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申請個案及其他較嚴
    重的無力償債罪行,進行法律訴訟程序,並代
    表破產管理署署長應付高等法院的審訊;

  5. 監管就無力償債公司的債務人、董事及其他高
    級人員而進行的調查,並對未能保存完整帳簿
    、未能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等觸犯無力償
    債罪行的人士及未能履行公司董事責任而清償
    債務的破產人士,提出檢控,同時處理有關拘
    捕令及釋放的申請;

  6. 就進一步調查無力償債罪行的事宜,與商業罪
    案調查科聯絡,並就可予檢控的個案,整理所
    獲的證據及為律政署提供簡報;及

  7. 就無力償債個案的檢控事宜和程序,包括無力
    償債法例的草擬本,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財經
    事務科提供意見,並監察海外司法管轄區、法
    律課本、期刊及法律報告的法例改動事宜和法
    律案件的判決。


EC(96-97)6附件4

副首席律師(訴訟、諮詢及立法)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職責說明

副首席律師(訴訟、諮詢及立法)會就下述職務,向破產管
理署署長負責 ─

  1. 就可能導致訴訟及法院事務組提出訴訟的爭議
    事項,向個案處理部的破產管理主任提供意見
    ;批准提出訴訟及進行辯護;並確保有足夠的
    現存款項或獲保證會有足夠款項進行這類訴訟
    ;包括任何在海外司法管轄區進行的訴訟;

  2. 監督有關就證據和事實提供意見,以及草擬狀
    書、傳票和其他法庭文件等民事訴訟事務;商
    討協議和追討債項;草擬發給檢察官的詳盡指
    示和簡介;以及出席與檢察官舉行的會議。設
    立及存備一套記錄檢察官意見的中央檔案,並
    監督法庭訴訟案件目錄咭系統的管理;

  3. 不時檢討有關無力償債事宜的法例、規則和慣
    例,並建議作出修訂。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
    無力償債法例後提出的建議,起草有關的法律
    草擬指示,並就草擬法例的事務,與法律草擬
    專員聯絡;

  4. 就其他有關就業、職業退休計劃、工作安全及
    健康、有組織罪行、欺詐等建議中的香港法例
    及各類法律改革委員會文件所包括的無力償債
    事宜和程序,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決策科提供
    意見;並評論行政局備忘錄的草擬本;

  5. 處理複雜而牽連甚廣的清盤個案所涉及的法例
    、慣例和程序的難題。親自在高等法院和上訴
    法院處理較為複雜和棘手的民事訴訟個案;及

  6. 為專業人員和必需的輔助人員安排工作,以及
    提供有關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工作方式和程序
    的訓練。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