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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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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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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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黃秉槐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漢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者: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劉皇發議員
梁智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參與討論個別項目的列席者:
羅樂秉先生 | 環境保護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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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錦先生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設施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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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恩先生 | 拓展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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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漢森先生 | 渠務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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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紹雄先生 | 建築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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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麗儀小姐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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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啟康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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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者:
梁寶榮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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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強先生 | 副工務司(計劃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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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鑄明先生 | 副庫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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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洪傑先生 | 署理首席助理庫務司(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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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華小姐 | 助理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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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蔡若蓮女士 | 工務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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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昌先生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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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場核心計劃
建議修訂工程計劃範圍/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的
甲級工程計劃
總目705 土木工程
PWSC(95-96)103 | 60DR | 港島西廢物轉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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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署長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該署定期檢討
對辦公地方的需求,並認為可充分利用港島西廢物轉運站
地盤可供使用的地方,藉以應付該署對辦公地方的需求。
此項構思得以施行,是因為港島西廢物轉運站工程的中標
者採用可大量節省空間和建設費用的創新岩洞設計。因此
,港島西廢物轉運站的地盤可提供額外的辦公室用地。此
項建議會全面提高在地盡其用及減少租用辦公地方兩方面
的效率。
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建議提升為甲級的工程計劃
總目702 港口及機場發展
PWSC(95-96)102 | 321CL |
屯門第38區特殊工業發
展的填海及敷設公共設
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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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展署副署長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於預計內河
貨運碼頭和特殊工業區的發展計劃會導致交通流量增加,
擬議的龍門路擴闊工程旨在應付這種情況。有關的改善工
程亦將為內河貨運碼頭和特殊工業區提供直接的運輸連接
道路。至於內河貨運碼頭所導致的交通流量增加問題,規
劃環境地政司表示,由於大部分貨物將由水路運送,擬議
的改善工程可應付內河貨運碼頭發展計劃所產生的交通流
量。
4.對於工程計劃可能導致交通流量增加的情況,議員表示
關注,他們認為當局應沿皇珠路設置隔音屏障,以盡量減
低來往交通對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拓展署副署長在回應
時表示,當局已完成屯門區的交通影響評估,並將實施有
關建議,包括改善屯門公路與皇珠路的交匯處,以及興建
連接45區與龍門路的山腳繞道,以配合屯門第38區的發展
計劃。他表示,當局會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鑑定及
採取噪音消減措施。為確保建造工程不會對附近居民帶來
難以接受的環境影響,當局將在擬議工程施工期間實施環
境監測和審核。
5.關於預留用於興建道路的土地,以應付擬建的連接中港
邊境與屯門的道路日後可能帶來的交通需求的問題,規劃
環境地政司表示,當局仍在研究有關建議,其中一個方案
可能是興建一個全新的運輸網絡,以應付交通流量的增加
。
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4 渠務
PWSC(95-96)100 | 208DS |
離島污水收集系統第1
階段第1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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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渠務署副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大嶼山
的昂坪和小蠔灣興建新的污水處理設施及改善該等設施的
工程預算費約為3億5,000萬元,而在坪洲,榕樹灣,長洲
及梅窩進行同類工程的預算費則約為7,000萬元。
8.一位議員擔憂,當局以單一份顧問合約聘請同一間顧問
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改善工程的詳細設計工作可能會
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渠務署副署長就此回應謂,環境影
響評估及詳細設計工作將分別由有關顧問公司轄下的兩批
專業人士進行,藉此提高成本效益及盡量減少銜接問題。
事實上,當局已於較早時進行一項環境檢討工作,並已清
楚界定改善工程詳細設計工作擬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
。此外,渠務署將密切監察顧問的工作表現,而環境影響
評估的各項建議亦將由環境諮詢委員會審批。
9.關於因何需動用150萬元聘請顧問擬備招標文件及評估標
書的問題,拓展署副署長表示,招標文件必須包括顧問在
詳細設計階段所鑑定的所有重要細則及要求,以方便日後
甄選承建商的工作。由於該署的資源已投入在坪洲、榕樹
灣、長洲和梅窩進行的污水改善工程的設計工作,該署不
可能再承擔額外工作,因此有必要聘請顧問準備招標及相
關的評估工作。
1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5-96)105 | 35CD |
新界西北部新田的主要
排水道及鄉村堤壩保護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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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位議員詢問,當局因何不就擬議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研究,環境保護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當局的現行做法,
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與環境檢討之間的分別。他表示,
所有工務工程現時均須通過由環境保護署委託進行的環境
檢討。在檢討工作進行期間,該署會鑑定相關的環境問題
及適當的環境改善措施建議。倘若一般性的環境改善工程
可根據既定準則進行(如現行建議般),則在完成環境檢討
工作後,毋需再進行大規模的詳細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1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5-96)106 | 329CL |
大澳發展第4組計劃第I
階段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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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5-96)101 | 402CL |
紅磡灣填海區的基礎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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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在填海區提供足夠停車位,以
舒緩該區的車位不足情況,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應時表示
,當局會規定私人發展商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在適
合作此類用途的土地提供足夠的停車位。不過,紅磡灣填
海區停車位的實際數量須視乎批地條件及各項發展的實際
規模。規劃環境地政司應該位議員的要求,答允就紅磡灣
填海區預計提供的停車位數目提交資料。
15.至於擬議的九廣鐵路貨運場擴建部分在投入運作後會否
令該區的交通狀況進一步惡化的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司表
示,擬議的發展將提供後勤地區,有助改善貨運場車站外
的交通流通情況,而不會令該區的交通狀況惡化。
16.一位議員質疑,既然填海工程已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完
成,當局何不盡早把此項建議提交議員考慮。他擔心,填
海區的基礎設施工程倘若出現延誤,當局即將進行的批地
計劃,以及預計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完成的私人參建計劃屋
苑的發展計劃會受影響。由於工程延誤可能導致發展商提
出索償要求,他因此詢問當局如何可確保有關工程會如期
完竣。
17.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應時表示,現行的時間表符合《城
市規劃條例》的規定,由於擬建的紅磡繞道及公主道連接
路遭到反對,而當局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把該項工程聯同此項建議刊登憲報,當局處理有關反對的
程序導致此項建議表面上出現延誤。拓展署副署長補充說
,擬議的工程計劃已列入紅磡繞道及公主道連接路的合約
內,以盡量減少銜接方面的問題。當局將密切監察工程進
度,工程將分階段完成,以配合私人發展計劃及貨運場車
站的工程。
18.在提及採取直接及間接技術補救措施,以減低受影響的
住宅單位所承受的噪音水平時,一位議員促請當局對所有
受影響的住宅單位進行準確評估,以避免出現是否符合設
置噪音消減措施條件方面的爭議,一如西區海底隧道的情
況。拓展署副署長答允向有關部門轉達該位議員的關注。
至於當局應否安裝隔音屏障以取代鋪砌低噪音路面的問題
,拓展署副署長表示,部分居民可能認為隔音屏障有礙景
觀。當局在考慮路面狀況後,認為現行工程採用低噪音路
面會更為有效。
19.拓展署副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局是基
於多項考慮因素而決定在行車隧道裝設通風系統,其中包
括一氧化碳排放量及行車隧道的長度和設計。擬建的行車
隧道會裝設通風系統,以供交通擠塞時使用。
20.關於當局擬為擬議的道路工程徵用黃埔花園內約3330平
方米已鋪築私人土地的問題,拓展署副署長預計,土地的
業權人不會提出反對,因為根據批地條件,他須向政府交
回該幅土地。
2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建築物
PWSC(95-96)104 | 192EP |
觀塘高超道一間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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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一位議員詢問,當局以何準則計算興建小學和中學的標
準費用。建築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一直根據一九
九四年十二月的價格計算興建小學的標準費用;而由於中
學採用新的設計,有關的標準費用則根據一九九六年一月
的最新數字。關於地盤平整費用,建築署副署長證實,興
建學校的工程通常無需此項費用,因此,標準費用並不包
括該筆費用。由於現行建議需要改移現有的輸水管和排水
明渠,因此有關的渠務及外部工程需要較高的費用。建築
署副署長進一步表示,現行建議與當局於一九九五年十二
月七日提交的前建議比較,兩者在費用上出現差距,是由
於需要調整通脹準備金所致。
23.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若
有可用資源及其他因素許可,例如區內學額的供求情況,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提供全日制小學。
24.至於在一九九九至二○○○年度撥款200萬元的問題,建
築署副署長表示,雖然大部分費用會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
度學校建造工程完竣時支付,但當局仍需預留一小筆款項
,以便在保養期屆滿及糾正所有未修葺的損壞後,支付餘
數。
2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5-96)107 | 164ES |
屯門第5B區一間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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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一位議員察悉,現行的工程計劃預算費包括520萬元的
委託費,用以支付發展商在財務開支,專業人員費用,工
程管理費用及地盤監督工作方面所需的間接費用。他建議
當局在興建學校的標準費用內亦應加入政府人員的間接費
用,以便對兩者的各項費用作一比較。建築署副署長表示
,把職員的間接費用納入工程項目預算費內並非當局的慣
常做法,但他同意,若有需要,日後會提供此方面的補充
資料。
27.關於為學校提供空氣調節設施的準則問題,建築署副署
長表示,倘若交通噪音水平超出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所列
明的限度,當局會考慮在官立及資助學校提供該等設施。
28.關於466平方米的剩餘地方的用途問題,教育署助理署
長(學位分配及支援)表示,由於未鑑定其他用途,該幅剩
餘地方已指定供該校作臨時用途。他補充說,地政總署若
發現該處可作其他合適用途,會將該幅土地分配予有關的
使用者。建築署副署長察悉一位議員的建議,該位議員認
為可修改地盤的分界線,以便可地盡其用。
2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0.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