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PWSC(96-97)38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

總目707-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新界西部發展
(運輸-道路)
116TH-青山公路及葵涌道交滙處:
改善工程第II階段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將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
增多847萬元,即由1億6,323萬元增至1億7,170萬元。



問題

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不足以支付這項計劃的工程費 用。

建議

2.拓展署署長建議將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增多847萬元 ,即由1億6,323萬元增至1億7,170萬元。這項建議獲運輸司支 持。

工程計劃的範圍及性質

3.這項工程計劃的範圍包括在青山公路與葵涌道交界處興建兩 座天橋和進行相關的道路工程,以及設置分層行人過路處系統。

理由

4.116TH項下的工程已大致完成。拓展署署長就這項工程計劃 的財政狀況進行檢討後,認為須將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 費增多847萬元,即由1億6,323萬元增至1億7,170萬元,以便為 已完成的工程支付所增加費用。建議增多847萬元的原因撮述 如下-

因素

數額
(百萬元)

%

(a)工程期費用

7.00

83

(b)其他

1.47

17

(i)施工階段顧問費

0.09



(ii)地盤員工費用

1.38



總計

8.47

100

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價格計算)及修訂預 算費分項數字的比較,連同建議增加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的原 因載於附件

財政影響

5.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這項工程計劃的總開支達1億 6,234萬元。如獲各委員批准,我們預算會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付清所有未付的費用。

6.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的建議增幅不會令經常開支增加。

公眾諮詢

7.由於工程計劃的範圍並無改動,故我們認為無須諮詢公眾。

環境影響

8.有關工程已大致完成。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的建議增幅,不 會帶來任何額外的環境影響。

土地徵用

9.建議增加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並不涉及土地徵用。

背景資料

10.一九八六年六月,財務委員會將116TH工程計劃提升為甲級 ,估計費用為9,900萬元;一九八七年五月,委員會按照已獲接 納的投標價格,批准將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增至1億1,500萬元 。一九九零年七月,財務委員會進一步批准將核准工程計劃預 算費增至 1億5,500萬元,以便按合約規定,支付截至一九九零 年四月止工程價格波動所引致的費用,並支付加快興建連接葵 涌與昌榮路一段天橋的額外費用。加快進行上述計劃是為了配 合五號幹線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啟用。

11.一九九三年三月,庫務司根據獲授權力,批准將核准工程計 劃預算費再增多823萬元1,即由1億5,500萬元增至1億6,323萬元
,以便按合約規定,支付一九九零年四月至一九九二年十月期 間工程價格波動所引致的費用,並用以進行額外的打樁工程來 切合惡劣的地面情況,以及根據地盤的實際工料測量進行額外 的道路工程。

12.有關工程於一九八七年六月動工,並於一九九二年十月大致 完成。我們現正結算這項工程計劃的帳目,並希望很快可以完 成,但必須先得到各委員批准增加核准預算費的建議。

1一九九五年一月,財務委員會同意增加財政司(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規定,這是指 財政司和庫務司)按獲授權力批准的核准預算費上限,即由1,000萬元增至1,500萬元。由於這次建議增 加的847萬元,連同上次庫務司在一九九三年三月根據獲授權力批准的823萬元,超過了1,500萬元,所 以需要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

PWSC(96-97)38 附件

116TH - 青山公路及葵涌道交匯處:
改善工程第II階段

這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價格計算) 與修訂預算費比較如下 -


核准預算費
(1992年12月價格)

修訂預算費


百萬元

(a)

道路工程及兩座天橋

107.31

111.00

(b)

分層行人過路處

20.75

24.06

(c)

街道照明設施

0.93

0.93

(d)

交通控制設施

5.42

5.42

(e)

環境美化工程

7.56

7.56

(f)

加速工程進度的費用

4.50

4.50

(g)

設計階段餘下的顧問
費及雜費

1.04

1.04

(h)

施工階段顧問費

1.82

1.91

(i)

地盤員工費用

12.90

14.28

(j)

雜項工程及應急費用

1.00

1.00

總計

163.23

171.70

2.關於(a)項(道路工程及兩座天橋)及(b)項(分層行人過路處), 增加的700萬元是用以支付承建商因合約期延長六個月而引致的 工程延期費用。在這筆700萬元的款項中 -

  1. 250萬元是合約期延長兩個月所引致的工程延期費用。合 約期延長的理由是地基下面有未能預知的不合適泥土,以 致須進行進一步的挖土及回填工程;及
  2. 450萬元是合約期再延長四個月所引致 的工程延期費用。合約期再延長的理由是運輸署及皇家香 港警務處為免出現交通擠塞而施加額外的交通改道限制, 以致道路工程受到阻延。

3.關於(h)項(施工階段顧問費),增加的9萬元與工程費用的增 幅一致。

4.關於(i)項(地盤員工費用),增加138萬元,是延長某些人員的 服務期所需支付的額外費用,以便對工程計劃進行監督和最後 整理。有關工作實際較預期為複雜。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