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PWSC(96-97)38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
總目707-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新界西部發展
(運輸-道路)
116TH-青山公路及葵涌道交滙處:
改善工程第II階段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將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
增多847萬元,即由1億6,323萬元增至1億7,170萬元。
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不足以支付這項計劃的工程費
用。
2.拓展署署長建議將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增多847萬元
,即由1億6,323萬元增至1億7,170萬元。這項建議獲運輸司支
持。
3.這項工程計劃的範圍包括在青山公路與葵涌道交界處興建兩
座天橋和進行相關的道路工程,以及設置分層行人過路處系統。
4.116TH項下的工程已大致完成。拓展署署長就這項工程計劃
的財政狀況進行檢討後,認為須將116TH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
費增多847萬元,即由1億6,323萬元增至1億7,170萬元,以便為
已完成的工程支付所增加費用。建議增多847萬元的原因撮述
如下-
因素
|
數額
(百萬元)
|
%
|
(a)工程期費用
|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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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b)其他
|
1.47
|
17
|
(i)施工階段顧問費
|
0.09
|
|
|
(ii)地盤員工費用
|
1.38
|
|
|
總計
|
8.47
|
100
|
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價格計算)及修訂預
算費分項數字的比較,連同建議增加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的原
因載於附件。
5.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這項工程計劃的總開支達1億
6,234萬元。如獲各委員批准,我們預算會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付清所有未付的費用。
6.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的建議增幅不會令經常開支增加。
7.由於工程計劃的範圍並無改動,故我們認為無須諮詢公眾。
8.有關工程已大致完成。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的建議增幅,不
會帶來任何額外的環境影響。
9.建議增加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並不涉及土地徵用。
10.一九八六年六月,財務委員會將116TH工程計劃提升為甲級
,估計費用為9,900萬元;一九八七年五月,委員會按照已獲接
納的投標價格,批准將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增至1億1,500萬元
。一九九零年七月,財務委員會進一步批准將核准工程計劃預
算費增至 1億5,500萬元,以便按合約規定,支付截至一九九零
年四月止工程價格波動所引致的費用,並支付加快興建連接葵
涌與昌榮路一段天橋的額外費用。加快進行上述計劃是為了配
合五號幹線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啟用。
11.一九九三年三月,庫務司根據獲授權力,批准將核准工程計
劃預算費再增多823萬元1,即由1億5,500萬元增至1億6,323萬元
,以便按合約規定,支付一九九零年四月至一九九二年十月期
間工程價格波動所引致的費用,並用以進行額外的打樁工程來
切合惡劣的地面情況,以及根據地盤的實際工料測量進行額外
的道路工程。
12.有關工程於一九八七年六月動工,並於一九九二年十月大致
完成。我們現正結算這項工程計劃的帳目,並希望很快可以完
成,但必須先得到各委員批准增加核准預算費的建議。
1一九九五年一月,財務委員會同意增加財政司(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規定,這是指
財政司和庫務司)按獲授權力批准的核准預算費上限,即由1,000萬元增至1,500萬元。由於這次建議增
加的847萬元,連同上次庫務司在一九九三年三月根據獲授權力批准的823萬元,超過了1,500萬元,所
以需要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
PWSC(96-97)38 附件
這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價格計算)
與修訂預算費比較如下 -
|
核准預算費
(1992年12月價格)
|
修訂預算費
|
|
百萬元
|
---|
(a)
|
道路工程及兩座天橋
|
107.31
|
111.00
|
(b)
|
分層行人過路處
|
20.75
|
24.06
|
(c)
|
街道照明設施
|
0.93
|
0.93
|
(d)
|
交通控制設施
|
5.42
|
5.42
|
(e)
|
環境美化工程
|
7.56
|
7.56
|
(f)
|
加速工程進度的費用
|
4.50
|
4.50
|
(g)
|
設計階段餘下的顧問
費及雜費
|
1.04
|
1.04
|
(h)
|
施工階段顧問費
|
1.82
|
1.91
|
(i)
|
地盤員工費用
|
12.90
|
14.28
|
(j)
|
雜項工程及應急費用
|
1.00
|
1.00
|
總計
|
163.23
|
171.70
|
2.關於(a)項(道路工程及兩座天橋)及(b)項(分層行人過路處),
增加的700萬元是用以支付承建商因合約期延長六個月而引致的
工程延期費用。在這筆700萬元的款項中 -
- 250萬元是合約期延長兩個月所引致的工程延期費用。合
約期延長的理由是地基下面有未能預知的不合適泥土,以
致須進行進一步的挖土及回填工程;及
- 450萬元是合約期再延長四個月所引致
的工程延期費用。合約期再延長的理由是運輸署及皇家香
港警務處為免出現交通擠塞而施加額外的交通改道限制,
以致道路工程受到阻延。
3.關於(h)項(施工階段顧問費),增加的9萬元與工程費用的增
幅一致。
4.關於(i)項(地盤員工費用),增加138萬元,是延長某些人員的
服務期所需支付的額外費用,以便對工程計劃進行監督和最後
整理。有關工作實際較預期為複雜。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