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委員會
1995/96 年度


會議議程
截至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日期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時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會議紀要

項目 事項
I.通過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上次會議紀錄
(有關文件容後奉上)
II.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號文件容後奉上)
  1. 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
    期)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
  2. 九五年七月五日、十二日、十九日及二十
    六日(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會期)提交立法局的
    附屬法例
III.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立法局會議處理事項
  1. 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號CB38號文件)
  2. 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通知。
  3. 官方動議
    未接獲擬提出動議的通知。
  4.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 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2. 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
    3. 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
      草案
    4. 1995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5. 1995年氣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6. 1995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7. 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8. 1995年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
      例草案
  5. 「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動議辯論
    由朱幼麟議員提出
    上述動議的措辭隨附於後。
    內務委員會將決定會否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
    第27(A)條,按照立法局內務守則的規定,就
    參與是次辯論的議員的發言時間上限作出建
    議。議員如欲發言,可於辯論進行期間舉手
    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點喚其發言。
  6. 「在本港鼓勵推行全面教育及認識現代文
    化(例如電腦文化)的重要性」休會辯論
    由黃錢其濂議員提出 除非立法局主席批准延長發言時限,否則議
    員就是次辯論發言的時間全長為45分鐘。根
    據立法局內務守則,該段時間將會平均分配
    給所有擬就是項辯論發言並已於事前表示有
    意發言的議員。提出是項休會辯論的議員最
    少可獲五分鐘時間發言。
IV.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處理事
項 
  1. 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號文件)
  2. 致謝動議辯論
    議員將有兩天時間發言。
    按照過往的做法,是項動議將由內務委員
    會主席提出。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上限為
    15分鐘。議員如欲發言,可於辯論進行期
    間舉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點喚其發言
    。倘任何議員因特殊理由擬於某日發言,
    須先行通知總主任(立法局事務)(二)李李玉
    娣,以徵求立法局主席的同意。
V.其他事項
  1.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暫定會
    議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0文件)
    謹請議員注意內務委員會暫定會議日期。
  2. 修訂立法局會議常規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號文件)
    謹請議員批准於九五年十月十八日舉行的立
    法局會議,提出一項修訂立法局會議常規的
    決議案。倘獲得通過,屆時將會要求立法局
    主席准予免卻慣常的通知期規定。
  3.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擬議選舉方式
    及任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12號文件)
  4. 立法局事務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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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July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