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1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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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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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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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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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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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一) | 助理法律顧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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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二) | 助理法律顧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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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 | 公共資訊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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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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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31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九六年三月四日與英國首相舉行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各議員審閱於席上提交的總督覆函(附錄
I)。經商討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接納首相的邀請,出席
定於九六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總督府與全體議
員舉行的一小時會議。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此外,議員亦商定由內務委員會主席發出函件,邀請首相
除了在總督府舉行會議外,另再在立法局大樓與議員公開
舉行會議。
(會後補註:該封表達議員所提要求的函件已於會議後送交
總督,而總督於九六年三月二日發出的覆函亦於九六年三
月五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3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將會確定屆時出席的議員人
數,並會在九六年三月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將出席人數
知會總督府。
議員同意向首相提出與立法局訪英代表團立場書所載相同
的事項,因為該等事項現仍未獲得解決。提出該等事項的
次序以及負責就每個事項提出第一條問題的議員如下:
- (i)越南船民(周梁淑怡議員)
- (ii)英國公民身分(梁智鴻議員/劉慧卿議員)
- (iii)臨時立法會及相關事項(楊森議員)
- (iv)人權事宜(何俊仁議員)
- (v)香港居民區永祥先生及黃銓明先生在菲律
賓對判罪提出上訴(楊孝華議員)
就前四項議題提問的時間,每項設定約15分鐘,而最後一
項議題的提問時間約為五分鐘。
席上亦決定,出席該次會議的議員會在會議結束後商定新
聞簡報內容,以便內務委員會主席就所討論的事項向傳媒
作出回應。其後,個別政團及議員可隨意就其對有關事項
的立場向新聞界發言。
(b)內務委員會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
視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及四日在日內瓦
舉行的聽證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直至截止限期為止,除黃錢
其濂議員外,並無其他議員表示有興趣加入上述代表團。
(c)爛角咀四十萬伏特輸電系統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於席上提交的布政司覆函(附
錄II),該函指出由於立法局秘書處並無將環境事務委員會
聯同衛生事務委員會要求與行政局議員會面一事正式知會
行政局秘書處,故行政局議員並不知有此要求。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及該次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逐字記錄
本有關節錄部分時表示,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陸恭蓴議員
曾特別要求當局押後就此事向行政局呈交建議,以便立法
局議員有時間向行政局議員提交意見書及要求與他們會面
。
謝永齡議員認為出席聯席會議的政府代表應予譴責,因為
該等代表完全知道議員要求在當局向行政局呈交建議之前
與行政局議員會面一事,並應通知行政局秘書處以作準備
。
副秘書長就布政司函件第2頁倒數第二段所述情況回答鄭
家富議員時指出,立法局秘書處經常以電話與各政府辦事
處及外間的組織聯絡,此種情況非常普遍。今後,秘書處
如就重要事項與外界作口頭聯絡,事後定會以書面作實。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致函布政司,說明此事的真正情況
,並夾附聯席會議逐字記錄本的有關部分。議員對如此做
法表示贊同。至於應否採取其他跟進行動,則須由有關的
事務委員會自行決定。
(會後補註:該函已於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3)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二十三日在憲
報刊登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2及LS93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51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同意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條
例草案、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及1995年
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應展開工作。
(5)將於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
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519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
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議案
(i)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動議的決議
案--由庫務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4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各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並表示該文件英文本
第一行的標題應為*Vote on Account Resolution 1996*。
法律顧問表示,該決議案旨在要求臨時撥款,使政府能在
九六年四月一日財政年度開始至通過撥款條例草案期間繼
續提供現有的各項服務。此為當局一向採納的例行程序。
李永達議員詢問去年與今年所提出的撥款要求有否分別;
若有,分別為何,以及以何依據釐定該三個月期間的臨時
撥款。法律顧問會要求當局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並會向李
議員匯報此事。
(ii)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53A(4)(e)
條及第119F(4)(e)條動議的決議案--由涂謹申議員動議
(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5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涂謹申議員已發出預告,表示
將於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通過上述議案,
而為研究該項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員會,將於九六年三月
五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涂議員會視乎小組委員會的審議結
果為何,才決定會否如期提出上述議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涂議員決定如期提出上述議
案,擬就該項議案提出修正案的議員,須在九六年三月六
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會後補註:涂議員在九六年三月五日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告
知其他議員,他將撤回上述議案,並會重新發出預告,表
示將於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
議通過上述議案。)
(iii)動議修訂《立法局常規》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
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將會動議通過修訂《立法局常規》
的決議案,規定如預期在一次立法局會議上會進行多次點
名表決,即可提出一項議案將各次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
一分鐘,而毋須發出預告。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v)1996年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vi)1996年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由廖成利議員動議的議員條例草案)
(vii)香港園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由何承天議員動議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各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
三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提交內務
委員會審議。
(e)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1995年氣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ii)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分別於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
九六年二月九日同意支持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f)「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議案辯論--
梁耀忠議員動議
(g)「海港填海工程」議案辯論--由陸恭蕙議員
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倘擬就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
正案,須在九六年三月六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6)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研究八項於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項於
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小組
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46號文件上)
由於小組委員會主席未有出席會議,劉健儀議員作出匯報
。她表示小組委員會大致贊同除《1996年架空纜車(費用)
(修訂)規例》外,其他各項由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的附屬
法例均應予以廢除。
關於《1996年渡輪服務(天星小輪有限公司)(收費決定)(修
訂)令》中與往來紅磡至愛丁堡廣場的渡輪服務月票收費
有關的第2(1)條,黃偉賢議員表示民主黨議員支持為此航
線推出月票,但會動議通過一項議案修訂第2(1)條,將建
議的月票定價由125元降低至100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鑑於議員屆時很可能會就該等
議案要求進行若干次點名表決,他將會按照慣例提出一項
程序議案,將各次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一分鐘。
(b)1995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60號文件)
上述文件的中譯本於席上提交(附錄III)。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匯報,審議委員會與
當局對於草案中所提出的數項建議意見不一,審議委員會
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至於經審議委員會及
當局雙方同意的修正案,則會由當局擬備。倘各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均無問題,審議委員會建議在九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該草案。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c)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長遠房屋策略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89號文件)
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簡介上述文件,該文件旨
在徵求內務委員會的同意,繼續進一步向當局提出事務委
員會的下述兩項要求:
- 任命草根階層代表加入長遠房屋策略檢討
督導委員會,使其組合更具代表性;及
- 供督導委員會審議的文件應同時送交事務
委員會。
李議員表示剛於會前收到房屋司的覆函。房屋司同意另外
委任若干名對草根階層的需要有認識及具備此方面經驗的
成員加入督導委員會,但卻拒絕向事務委員會提供督導委
員會的工作文件。李議員表示,作為監察房屋政策的組織
,事務委員會有必要取得有關的文件,以瞭解督導委員會
提出各項建議的理據為何。他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致函布
政司繼續提出上述要求,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會後補註:有關的函件已於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會議於下午三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