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1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助理秘書長(一)助理法律顧問(一)
助理法律顧問(二)助理法律顧問(五)
總主任(申訴)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31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九六年三月四日與英國首相舉行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各議員審閱於席上提交的總督覆函(附錄
I)。經商討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接納首相的邀請,出席
定於九六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總督府與全體議
員舉行的一小時會議。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此外,議員亦商定由內務委員會主席發出函件,邀請首相
除了在總督府舉行會議外,另再在立法局大樓與議員公開
舉行會議。

(會後補註:該封表達議員所提要求的函件已於會議後送交
總督,而總督於九六年三月二日發出的覆函亦於九六年三
月五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3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將會確定屆時出席的議員人
數,並會在九六年三月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將出席人數
知會總督府。

議員同意向首相提出與立法局訪英代表團立場書所載相同
的事項,因為該等事項現仍未獲得解決。提出該等事項的
次序以及負責就每個事項提出第一條問題的議員如下:

  1. (i)越南船民(周梁淑怡議員)
  2. (ii)英國公民身分(梁智鴻議員/劉慧卿議員)
  3. (iii)臨時立法會及相關事項(楊森議員)
  4. (iv)人權事宜(何俊仁議員)
  5. (v)香港居民區永祥先生及黃銓明先生在菲律
    賓對判罪提出上訴(楊孝華議員)

就前四項議題提問的時間,每項設定約15分鐘,而最後一
項議題的提問時間約為五分鐘。

席上亦決定,出席該次會議的議員會在會議結束後商定新
聞簡報內容,以便內務委員會主席就所討論的事項向傳媒
作出回應。其後,個別政團及議員可隨意就其對有關事項
的立場向新聞界發言。

(b)內務委員會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
視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及四日在日內瓦
舉行的聽證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直至截止限期為止,除黃錢
其濂議員外,並無其他議員表示有興趣加入上述代表團。

(c)爛角咀四十萬伏特輸電系統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於席上提交的布政司覆函(附
錄II),該函指出由於立法局秘書處並無將環境事務委員會
聯同衛生事務委員會要求與行政局議員會面一事正式知會
行政局秘書處,故行政局議員並不知有此要求。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及該次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逐字記錄
本有關節錄部分時表示,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陸恭蓴議員
曾特別要求當局押後就此事向行政局呈交建議,以便立法
局議員有時間向行政局議員提交意見書及要求與他們會面

謝永齡議員認為出席聯席會議的政府代表應予譴責,因為
該等代表完全知道議員要求在當局向行政局呈交建議之前
與行政局議員會面一事,並應通知行政局秘書處以作準備

副秘書長就布政司函件第2頁倒數第二段所述情況回答鄭
家富議員時指出,立法局秘書處經常以電話與各政府辦事
處及外間的組織聯絡,此種情況非常普遍。今後,秘書處
如就重要事項與外界作口頭聯絡,事後定會以書面作實。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致函布政司,說明此事的真正情況
,並夾附聯席會議逐字記錄本的有關部分。議員對如此做
法表示贊同。至於應否採取其他跟進行動,則須由有關的
事務委員會自行決定。

(會後補註:該函已於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3)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二十三日在憲
報刊登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2及LS93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51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同意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條
例草案、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及1995年
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應展開工作。

(5)將於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
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519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
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議案

(i)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動議的決議
案--由庫務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4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各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並表示該文件英文本
第一行的標題應為*Vote on Account Resolution 1996*。

法律顧問表示,該決議案旨在要求臨時撥款,使政府能在
九六年四月一日財政年度開始至通過撥款條例草案期間繼
續提供現有的各項服務。此為當局一向採納的例行程序。

李永達議員詢問去年與今年所提出的撥款要求有否分別;
若有,分別為何,以及以何依據釐定該三個月期間的臨時
撥款。法律顧問會要求當局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並會向李
議員匯報此事。

(ii)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53A(4)(e)
條及第119F(4)(e)條動議的決議案--由涂謹申議員動議

(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5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涂謹申議員已發出預告,表示
將於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通過上述議案,
而為研究該項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員會,將於九六年三月
五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涂議員會視乎小組委員會的審議結
果為何,才決定會否如期提出上述議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涂議員決定如期提出上述議
案,擬就該項議案提出修正案的議員,須在九六年三月六
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會後補註:涂議員在九六年三月五日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告
知其他議員,他將撤回上述議案,並會重新發出預告,表
示將於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
議通過上述議案。)

(iii)動議修訂《立法局常規》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
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將會動議通過修訂《立法局常規》
的決議案,規定如預期在一次立法局會議上會進行多次點
名表決,即可提出一項議案將各次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
一分鐘,而毋須發出預告。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v)1996年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vi)1996年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由廖成利議員動議的議員條例草案)

(vii)香港園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由何承天議員動議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各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
三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提交內務
委員會審議。

(e)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1995年氣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ii)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分別於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
九六年二月九日同意支持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f)「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議案辯論--
梁耀忠議員動議

(g)「海港填海工程」議案辯論--由陸恭蕙議員
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倘擬就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
正案,須在九六年三月六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6)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研究八項於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項於
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小組
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46號文件上)

由於小組委員會主席未有出席會議,劉健儀議員作出匯報
。她表示小組委員會大致贊同除《1996年架空纜車(費用)
(修訂)規例》外,其他各項由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的附屬
法例均應予以廢除。

關於《1996年渡輪服務(天星小輪有限公司)(收費決定)(修
訂)令》中與往來紅磡至愛丁堡廣場的渡輪服務月票收費
有關的第2(1)條,黃偉賢議員表示民主黨議員支持為此航
線推出月票,但會動議通過一項議案修訂第2(1)條,將建
議的月票定價由125元降低至100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鑑於議員屆時很可能會就該等
議案要求進行若干次點名表決,他將會按照慣例提出一項
程序議案,將各次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一分鐘。

(b)1995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60號文件)

上述文件的中譯本於席上提交(附錄III)。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匯報,審議委員會與
當局對於草案中所提出的數項建議意見不一,審議委員會
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至於經審議委員會及
當局雙方同意的修正案,則會由當局擬備。倘各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均無問題,審議委員會建議在九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該草案。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c)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長遠房屋策略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89號文件)

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簡介上述文件,該文件旨
在徵求內務委員會的同意,繼續進一步向當局提出事務委
員會的下述兩項要求:

  1. 任命草根階層代表加入長遠房屋策略檢討
    督導委員會,使其組合更具代表性;及

  2. 供督導委員會審議的文件應同時送交事務
    委員會。

李議員表示剛於會前收到房屋司的覆函。房屋司同意另外
委任若干名對草根階層的需要有認識及具備此方面經驗的
成員加入督導委員會,但卻拒絕向事務委員會提供督導委
員會的工作文件。李議員表示,作為監察房屋政策的組織
,事務委員會有必要取得有關的文件,以瞭解督導委員會
提出各項建議的理據為何。他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致函布
政司繼續提出上述要求,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會後補註:有關的函件已於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會議於下午三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