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10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六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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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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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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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出席者: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鄭明訓議員
朱幼麟議員
羅叔清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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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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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助理秘書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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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 助理法律顧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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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四) | 助理法律顧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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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任(二) | 總主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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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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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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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61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加入事務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倘議員在本年度會期
開始時未有加入某些事務委員會,而現在希望成為
該等事務委員會的成員,應在九六年二月二日截止
限期之前知會秘書處。
(3)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局的
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0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所載列的附屬法例大多關於認證
有關法例的中文本,而第1項附屬法例則涉及調高與經營
機動遊戲機有關的操作收費。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70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得悉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完成其審議工作,並將會在
下次內務委員會會議提交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促請各審議委員會的主席加快其所負責條
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因為將會有更多政府條例草案及議員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草案
東京三菱銀行(附屬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2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均由李國寶議員提交立法局,
以及有關的法律顧問報告已於九六年一月十二日提交內務
委員會。
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建議對草案的中文本作出若干
修改,以及提出草案的英文本數處地方需如何略加改善。
該兩條草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該兩條草案。秘書處將會知會李國寶議
員,並請他就恢復二讀辯論該兩條草案一事發出預告
。
(6)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告
(a)生物武器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1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制訂上述條例草案純屬一項將有關法例本
地化的措施,目的是確保《1974年生物武器法》的條文,
經適當修改以配合香港的情況後,得以在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之後繼續有效。
涂謹申議員表示接獲數份意見書,他會與法律顧問跟進此
事,並建議押後兩星期直至九六年二月十六日才對該草案
作出決定,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b)1995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4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報告,並表示立法局福利事務
委員會轄下的研究為弱智人士另訂法例小組委員會對上述
條例草案所針對的多項問題深表關注。
小組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表示,弱智人士的家長表示有
意就該等草案所提出的若干問題發表意見及要求作出澄清
。他提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等草案,其他議
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
員、羅致光議員、李啟明議員及謝永齡議員。
(c)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3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報告,並表示此草案的立法局
參考資料摘要各附錄所列載當局諮詢相關環保團體的詳情
,為議員提供了詳盡的資料,故極為有用。
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涉及環境保護的重要政策事宜,遂
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進行研究。下列議員同意加
入審議委員會:劉慧卿議員、葉國謙議員、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及謝永齡議員。
(7)將於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
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28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
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i)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提出的決議案--
《1996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5號文件)
(ii)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15(2)條
提出的決議案--1996年註冊受託人法團(修訂附表2)令
》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0號文件)
(iii)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114條提出的決議案--
《1996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9號文件)
(iv)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113條提出的決議案--
《1996年破產(修訂)規則》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8號文件)
(v)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提出的決議案--
《1996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第2號)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6號文件)
(vi)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提出的決議案--
《1996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7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於席上提交的六份報告的中文
本(附錄I)。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六項決議案均關乎通脹導致收費調高
之事,該等決議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該等決議案。
(d)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6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各條條例草案將會在九六年二
月十四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交由內務
委員會審議。
(e)議員議案
(i)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53A(4)(e)
條及第119F(4)(e)條提出的決議案-- 將由涂謹申議員
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5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現行法例規定業主可以重建為理由收回其
出租樓宇。該項將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議案旨在更改向受
影響租客支付賠償金的基準。雖然上述決議案在法律及草
擬方面均無問題,但議員須考慮決議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
涂謹申議員於席上提交闡釋其建議所據基本理念的函件(附
錄II)。
劉健儀議員表示,由於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仍未審議涂議員
所提建議中的重要政策事宜,故應按照內務委員會最近就
立法局轄下委員會的運作所達成的協定,將此事交由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審議。雖然涂議員並不反對上述建議,但他
認為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盡快舉行會議,商討此事。由於
不知討論結果如何,他無法確定會否押後提出其議案。
議員察悉助理秘書長(二)表示,假設涂議員按照原定日期
於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提出該項議案,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
委員會和房屋事務委員會將須在九六年二月七日或之前舉
行一次聯席會議。唯有如此,涂議員才能確定提出議案的
日期,使有意就涂議員的議案提出修正案的議員,可趕及
在有關的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數位議員關注有否足夠理由支持涂議員在其建議的日期提
出該項議案。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請議員注意,倘事務委員會須為遷就個
別議員的特定時間表而舉行特別會議,以審議由內務委員
會轉交其處理的建議,此先例一開會帶來何種影響。此舉
或會令議員及秘書處的工作不勝負荷。
經一輪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時表示,秘書處會
盡可能在九六年二月七日或之前安排舉行一次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而涂議員在考慮過其他議員的意見後,將決定
會否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提出其議案。
(會後補註: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和房屋事務委員會
將於九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聯席會議。)
(ii)「房委會公屋住戶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問題專責小
組要求公屋住戶申報資產的建議」議案辯諭--將由
李永達議員提出
(iii)「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議案辯諭--將由馮檢基
議員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擬修正上述兩項議案,須在
九六年二月七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馮檢基議員表示,由於九六年二月十四日他將會不在香港
,故希望內務委員會接納下述其中一項建議:
- 准許馮議員與梁耀忠議員互相調換辯論時段,讓
梁議員使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
時段,而馮議員則使用將會編配給梁議員九六年
三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或
- 准許梁耀忠議員使用已編配給馮議員九六年二月
十四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而馮議員則再行
參加抽籤,以待編配其後的立法局會議上的辯論
時段。
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均須先要求立
法局主席批准免卻遵守就有關議案發出所需預告的規定,
原因是發出預告的限期已過。
梁耀忠議員促請其他議員支持馮議員的建議,好讓其就「
社會福利政策」提出的議案可在九六年三月六日當局發表
預算案前進行辯論。
劉慧卿議員建議准許另一位議員代馮議員提出其原來的議
案,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內務委員會最近審議議
案辯論的各項重訂安排時,才商定該等辯論時段是不能轉
讓的。
再經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將議員所提出的下述兩個方
案付諸表決:
- 馮議員可撤回其議案預告。換言之,在九六年二
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上只進行一項議案辯論。馮
議員其後可再參加抽籤以待編配時段就其原來議
案進行辯論,但他仍會被視作已提出一項議案辯
論。
- 准許梁耀忠議員使用馮議員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立局會議的辯論時段,惟須視乎立法局主席是否
批准免卻遵守就提出該項替代議案作出所需預告
的規定,以及政府當局是否提出反對。馮議員可
如未嘗提出任何議案辯論一般,重新參加抽籤以
待編配辯論時段。
結果有16位議員支持(a)項方案及14位議員支持(b)項方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宣佈(a)項方案獲得通過。
(會後補註:馮議員其後撤回其擬提交議案的預告。)
(f)議員條例草案--首讀、二讀及三讀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劉千石議員將於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立法局會議上提交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劉議員又建議在同一次立法局會議就該草案進行首讀、二
讀及三讀。他請議員參閱於會議席上提交的布政司來函。
(附錄III)。
劉議員表示,鑑於各公共巴士公司已向議員提交意見書,
而有部分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上述草案
,他已決定按照一般程序處理該草案。他對於成立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亦不表反對。然而,由於九龍汽車有
限公司及城巴有限公司擬議的新收費或會在九六年三月一
日生效,他希望內務委員會支持其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押後
各項新收費的生效日期。
楊森議員建議劉議員以個人身分,與政府當局商討押後兩
間巴士公司擬議新收費的生效日期。他認為內務委員會未
必能就此事達成共識。
吳靄儀議員同意在該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後,便成立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進行研究,原因是該草案旨在對現行政策
作出根本改變。然而,她不贊同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及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押後新收費生效日期兩者之間存在
直接關係。劉議員澄清他並不是因為議員接納其要求才答
允採用一般的程序處理其條例草案。
劉健議議員表示,由於仍未就劉議員所提建議的政策事宜
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此事應交回事務委員會處理。然
而,她對於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一事,卻
不表反對。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議員已通過各個
委員會運作的新安排,即政府當局或議員在向立法局提交
任何重要並可能引起爭議的建議前,應先諮詢有關的事務
委員會。各項新安排同時適用於政府當局及議員提出的建
議。倘事先未有就該等建議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則內
務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視情況而定)可決定應否將該等建
議轉交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研究。就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
訂)條例草案而言,由於劉議員已決定不會在九六年二月十
四日立法局會議上一次過進行首讀、二讀及三讀,因此,
該草案將會按照一般程序處理。該草案將會在九六年二月
十四日提交立法局,並在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交由內務委員
會審議。屆時,議員可決定以何種方式進一步處理該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進一步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要求秘書
處發出通告,向議員闡釋立法局轄下委員會的重訂運作模
式。
(會後補註:一份題為「立法局轄下委員會的運作」的立法
局95-96年度第HB621號文件已於九六年二月五日發出。)
(g)議員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
段及三讀
1995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負責上述草案的何敏嘉議員已發出
預告,表示將會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
論。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研究七項於九六年一月十日及兩項於九六年一月
十七日分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提
交的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03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於會議席上
提交的報告(附錄IV),並告知其他議員她已發出預告,表
示會提出一項議案,以延長該七項於九六年一月十日提
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的審議期至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會議於下午六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