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9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五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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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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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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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何承天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朱幼麟議員
羅叔清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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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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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助理秘書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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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助理法律顧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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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三) | 總主任(申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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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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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事務委員會)(二)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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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內務委員會主席不在本港,副主席夏佳理議員主持是
次會議。
(1)通過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土地測量(費用)規例》--已於九五年十月十八
日提交立法局,及《土地測量條例(1995年第28號)
1995年(生效日期)公告》-- 已於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提交立法局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代表何承天議員作出匯報。他告知與會
者,何議員表示對上述兩項附屬法例再無疑問。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兩項附屬法例。
(b)議員利益委員會的選舉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請議員推選另一位議員取代莫應帆議員
。廖成利議員獲得提名,並表示接納。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宣布廖議員當選。
(c)布政司向立法局議員作簡報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將於九五年十二月八
日舉行第一次簡報會。他請議員提出擬於是次簡報會上討
論的事項。劉慧卿議員建議在簡報會中討論下列事項:
-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度;及
- 香港政府轄下聯絡處的工作及其與籌備委員會的工作關係。
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3)九五年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局的附
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介紹法律顧問杜俊能先生予各位議員認
識。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並請他們特別留意文件中
項目1、2及3的附屬法例,該等法例關乎亞洲電視有限公
司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續期事宜。
議員察悉該修訂規例的生效日期應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
日而非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曰(見項目3第二段)。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業內人士對電視廣播牌照年費由1,000
元大幅提高至超過100萬元一事深表關注,她建議成立小組
委員會研究項目1至3的附屬法例,其他議員表示贊成。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陳偉業議
員及劉慧卿議員。
議員同意支持報告所載其餘項目的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5號文件)
議員察悉上述情況報告。
(5)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告
(a)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此條例草案旨在制定一項法例,以涵蓋法
院在判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獲得或繳付訟費方面所享權
力的有關事宜。此條例草案亦就刑事案件中「虛耗訟費」
的情況訂定條文。
吳靄儀議員作出補充,指此條例草案對司法及法律事務帶
來重要的政策問題。她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表示贊
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劉健儀議員、劉慧
卿議員、何俊仁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b)1995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9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時表示,此條例草案旨在提
高《僱傭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訂的最高罰款額,並使調
整後的最高罰款額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訂明的罰款
級別相配合。政府當局所發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已舉
例說明若干有關罪行。由於法律事務部提出了一些意見,
政府當局已答允對草案的中文文本作出若干修訂。
何敏嘉議員建議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罪行的詳細資料,
以方便議員審議,其他議員表示贊成。議員商定將此項目
押後,留待日後始作決定。法律事務部將會就此草案再向
議員提交報告。
(c)1995年土地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屬於技
術性質的條例草案。
(6)將於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號文件)
議員察悉暫時編排了20條問題(六條要求口頭答覆,14條要
求書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通知。
(c)政府動議
未接獲擬提出動議的通知。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 1995年土地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 1995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 1995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上述三項條例草案將於九五
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審議。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支持上述
條例草案。
(f)「老年退休金計劃」動議辯論--由李卓人議員
提出
由於李柱銘議員建議於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的立法局會議進
行第三個動議辯論的議題(見下文第9(a)項)與此項目互有關
連,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要求李議員在此時向議員簡介其建
議。
李議員表示,鑑於市民十分關注預備工作委員會法律小組
的建議,他認為立法局應盡快就此議題進行動議辯論。陸
恭蕙議員及何俊仁議員均已分別就此議題申請進行動議辯
論,而陸議員已有兩次申請失敗。李議員表示其原來的建
議旨在要求內務委員會批准何俊仁議員於九五年十一月八
日立法局會議上就該議題提出多進行一個動議辯論。然而
,考慮到部分議員就辯論時間所提出的意見,他擬修訂其
建議,並提議於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上進行辯
論。他已徵詢李卓人議員的意見,後者已獲編配該次會議
的一個辯論時段。在獲得李卓人議員同意騰出該時段後,
李柱銘議員要求內務委員會批准何俊仁議員取用李卓人議
員所獲編配於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上的辯論時
段,並讓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動議辯論
享有優先權。何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已於席上提交(見附錄)
。
助理秘書長(二)回應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時表示,就九五年
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上所提動議發出通知的限期已於
九五年十月三十日屆滿。倘內務委員會接納李議員的建議
,便須徵求立法局主席的批准,免卻何議員遵守發出動議
通知的規定。副秘書長告知議員,為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立法局會議的動議辯論而安排的抽籤經已進行。由於周
梁淑怡議員已連續在三次抽籤中落空,她將獲分配九五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會議的兩個辯論時段的其中之一。
倘李卓人議員亦在該次立法局會議獲優先編配辯論時段,
則不會為其他已接獲的申請進行抽籤。
劉慧卿議員表示,鑑於此事的情況特殊,她將會支持李柱
銘議員有關准許何俊仁議員取用李卓人議員的辯論時段的
建議。然而,她對於優先安排辯論時段予李卓人議員的要
求,則有所保留。數位議員對劉議員的意見表示贊同。
何俊仁議員建議稍後才對此事作出決定,使其可與未能出
席會議的李卓人議員進行磋商,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李柱銘議員稍後於會上告知其他議員,李卓人議員已同意
騰出辯論時段予何俊仁議員,並明白他將須從新輪候以待
編排另一辯論時段。
議員同意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建議,讓何俊仁議員於九五年
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就「預委會法律小組廢除
人權法的建議」進行辯論,以取代李卓人議員的「老年退
休金計劃」動議辯論,並建議立法局主席免卻何議員遵守
發出動議通知的規定。
(g)巿區重建政策」動議辯論--由涂謹申議
員提出
議員審悉涂謹申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提醒各議員,倘擬就上述動議提出修訂
,須在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通知,而慣常的
發言時限及有關安排將予適用。
(7)預先就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
局會議舉行的動議辯論給予通知
(a) 「失業援助」動議辯論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請議員參閱由陳婉嫻議員所提動議的措
辭。
李家祥議員表示,上述動議的措辭似乎暗示,政府在總督
的施政報告中答允增加現時給予失業人士的綜合社會保障
援助金額。這與衛生福利司所發表的聲明不符,因衛生福
利司表示政府當局將不會考慮調高給予失業人士的綜合社
會保障援助金額。其他議員亦表示有同感,並指出衛生福
利司在施政報告辯論中已明確地表達其意見。
陳婉嫻議員察悉其他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會將其動議措辭
再作改進,於稍後再以傳閱文件方式送交各議員。
(b)「監管煤氣的供應及收費」動議辯論
議員審悉劉千石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有關的議員,就上述兩項動議發出
通知的截止限期為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立法局各事務委員會--職權
範圍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2號文件)
議員通過18個立法局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9)其他事項
(a)建議於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立法局會議上就「預
備工作委員會法律小組的建議」進行第三個動議
辯論
此事項已於討論上文第6(f)項時獲得處理。
(b)建議由內務委員會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禁止
酷刑委員會將於十一月中在日內瓦舉行的聽證會
涂謹申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其提交的文件,並表示聯合國
禁止酷刑委員會(「該委員會」)將於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在日內瓦舉行聽證會,審議英國政府根據《禁止酷刑公約
》提交的報告中有關香港的部分。該報告已於上一屆會期
提交立法局,並在最近再以傳閱文件方式送交各新任議員
。他建議由內務委員會派遣代表團前赴日內瓦列席是次聽
證會,並概括闡釋其有關代表團職責範圍的建議。他又補
充,謂上一屆的立法局議員已就第2及3項職責達成共識。
關於第2項職責,即要求成立一個獨立機構調查對警方的投
訴,有關此事的動議已於一九九三年四月在立法局的辯論
中以32票對20票獲得通過。至於第3項職責,即要求實行香
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二年提出有關《1984年英國警
務及刑事證據法》的建議,周梁淑怡議員已在一九九三年
就此事提出動議辯論,結果動議獲得立法局一致通過。
涂議員在回應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時表示,由於他剛自海外
返港,因此未能更早向其他議員提出此項建議。他對於代
表團的人數及開支預算並無特別意見。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代表團的第1項職責頗為簡單明
確,但新任議員或許對第2及3項職責的背景不大清楚。此
外,他明白政府當局對此事似乎有所保留。數位議員質疑
派遣代表團的用意及代表團能否有效履行第2及3項職責。
葉國謙議員表示,由於他對於有關建議的細節一無所知,
故不宜作出評論。劉慧卿議員表明會支持該等建議,但提
議內務委員會在派遣代表團之前,須先行達成共識。劉健
儀議員關注到,有關第2項職責的動議辯論的結果,能否
視為立法局的共識。
何俊仁議員表示,民政事務委員會已就此事進行討論。該
委員會的成員大致上贊成內務委員會派遣代表團前赴日內
瓦。除列席有關的聽證會外,代表團更可藉此機會向聯合
國有關委員會各成員提供更多資料,協助他們瞭解香港的
狀況。此舉亦有助聽證會順利進行,因為在聽證會進行期
間,聯合國委員會的成員會向英國香港代表團提問。
再經一輪討論後,議員同意將此事押後至下次內務委員會
會議始作出決定。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答應為
各關注此事的議員舉行一次簡報會。何敏嘉議員建議秘書
處將全部有關文件,包括涂議員剛才提及的兩個動議辯論
的詳情,以傳閱文件方式送交全體議員。議員察悉助理秘
書長(一)的意見,指第2及3項職責分別與保安事務委員會
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互有關連。
會議於下午六時零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