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0號文件
檔 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時 間 :下午三時五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漢銓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1
助理法律顧問1助理法律顧問2
助理法律顧問3助理法律顧問4
助理法律顧問5總主任(申訴)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由於法律顧問杜俊能先生將會離開立法局秘書處,內務委
員會主席代表內務委員會全體成員,感謝其在秘書處服務
期間為議員提供專業水準的服務,並對其工作表現表示讚
賞。

(1)通過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次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36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鄭明訓議員表示其有出席上次
會議。除須在出席議員的名單上作出此項修改外,上述會
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在九六年七月四日與總督
會晤的情況

(i)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曾與總督討論非華裔少數族
裔人士的情況。總督交給他一份由當局所擬備、有關本港
少數族裔人士的估計人口的文件,據該文件所載,目前本
港約有8 000名少數族裔人士,其原籍裔系分類如下:印度
(40%)、巴基斯坦(18%)、葡萄牙(9%)及其他(33%)。總督已
承諾進一步與英國政府及工黨接觸,要求給予少數族裔人
士英國公民身分,倘若未能成事,則要求英國首相就其保
證他們可在一九九七年後前往英國定居一事向每名少數族
裔人士發出函件。

(會後補註:當局所擬備的文件於會議上提交,並在九六
年七月五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96號文件送交議員
。)

(ii)英國下議院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總督已答允敦促英國政府盡早舉行
上述辯論。不過,目前情況顯示,該辯論可能在秋季舉行

(iii)有關法律及司法事務的跨境合作事宜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總督已就其先前代表內務委員會發
出的函件作覆,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將會跟進此事。

(會後補註:總督的覆函已於九六年七月五日隨立法局95-
96年度第CB(2)1792號文件送交議員。)

(b)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署理布政司會晤的情

(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立法議程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於會議上提交的當局在九六年
七月四日發出的函件 (附錄I),並請議員留意該函附件A及
附件B的兩份清單,前者按重訂的研究次序列載已提交及
將於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的政府條例草案,而後者則是已
提交立法局並須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成為法例的條例
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議員先前已同意
,即使順應當局所提要求優先研究輪候名單上的若干政府
條例草案,研究議員條例草案的委員會的輪候次序亦不應
因此受到影響。今次的情況是,當局所建議的重訂次序對
議員條例草案並無影響,因為輪候名單上並無此類草案。

吳靄儀議員及何俊仁議員建議要求行政署長就下述事項提
供資料,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會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提交立法局的16條條例草
案(見該函最後一段)和必須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成為
法例的其他條例草案(包括關乎法律適應化及本地化的草
案)的詳情;

--當局就附件A內政府條例草案所建議的研究次序的理由
;及

--附件B所列六條條例草案須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成
為法例的理因。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曾解釋其不能提供有關下一會
期才提交的條例草案的資料,理由是在行政局批准可以提
交立法局之前,有關該等草案的資料仍屬機密。不過,一
如過往數年,總督會在發表一九九六年施政報告時公布的
立法議程中,列明將會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提交立
法局的各項主要法例。儘管如此,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向布
政司轉達議員所提的建議。

(會後補註:內務委員會主席於九六年七月九日向署理布
政司提出此事。行政署長於九六年七月十二日發出的覆
函已在九六年七月十六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76
號文件送交議員。)

(ii)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物品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署理布政司轉達議員的建議
,即當局在推行有關的試驗計劃之前,除了考慮立法局議
員的意見外,亦須顧及使用者的意見。

(iii)財政預算案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署理布政司轉達議員對三次
財政預算案會議日期的疑問。署理布政司答稱,由於有復
活節假期的關係,兩次財政預算案會議之間總會相隔一段
時間,若非在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之間,即在第二次與第
三次會議之間,當局不希望將相隔的時間安排在第二次與
第三次會議之間。

(c)在夏季休假期間委員會會議的安排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共有36名議員就秘書處所發出的通
告作覆,其中大部分表示在七月底至八月底此段期間不會
留在香港。他詢問議員應否在夏季休假期間繼續舉行條例
草案委員會會議。

何敏嘉議員關注到如在夏季期間舉行委員會會議,秘書處
的職員便不能休假。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
職員在合約首年賺取的例假如仍未放取,即會在合約第二
年終結之後喪失。由於會期內工作繁重,秘書處的職員通
常會在夏季期間休假。

考慮到夏季休假期間可供使用的會議室設施不足,議員是
否能夠出席會議及秘書處職員有必要休假等問題,內務委
員會主席建議各委員會,特別是新成立的條例草案委員會
,盡量避免安排在八月份舉行會議。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
同。

(d)減少廢物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於九六年五月十七日通
過環境事務委員會的建議,他其後按照該建議致函布政司
,而布政司的覆函已送交所有議員參閱。該事務委員會將
會按需要採取跟進行動。

(3)九六年七月三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
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已於
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7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上述報告所載的《稅務(符合資格的債
務票據)令》(項目2)。據有關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所載,
九廣鐵路公司日後可能需要在債務市場集資,作為未來發
展之用,例如興建西部走廊鐵路。

議員同意支持該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52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將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
提交報告。鑑於當局已重訂研究政府條例草案的先後次序
(見附錄I附件A),議員同意1996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
會可以展開工作。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91號文件)

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當局並無完全解答其對最高法院條
例擬議修訂的疑問,她會要求當局再作澄清。她建議押後
對上述條例草案作出決定,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6)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9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均有重大
影響,特別是草案建議賦予政府官員法定權力,使他們可
以更改受保護證人的身分。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
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
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李永達議
員表示涂謹員將會參加)、葉國謙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b)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8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並表示上述條例草案主
要涉及收取廢物處置費用的事宜。就立法的目的而言,該
條例草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法律顧問就該文件第5段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條例草
案引進訂立規例的權力,使環境保護署署長有多項權力,
包括可指定任何人代其收取任何費用或保證金。該等規例
將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訂立,議員如不擬在現階段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可在該等規例提交立法局後,於一段法定
時限內加以研究。

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謝永齡議員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
事務委員會並無討論該草案,因為該草案對政策並無影響
。謝永齡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其他
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田
北俊議員、羅祥國議員、莫應帆議員、顏錦全議員及謝永
齡議員。

(7)將於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1026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b)議案

(i)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關於
《1996年旅館業(費用)(修訂)規例》的決議案--由周梁
淑怡議員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身為小組委員會主席的周梁淑
怡議員將會動議上述決議案,以廢除有關的規例。他補充
,單仲偕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動議一項議案,以修正
當局就發出及續發牌照的費用所提出的建議,現在尚待立
法局主席批准將此項目列入議事程序表內。

(ii)根據《1917年至1993年香港皇室訓令(第1及2號)》提
出關於《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的決議案--由夏佳理議
員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已於九六年六月二十一
日通過《會議常規》中文本的擬本,夏佳理議員將會以內
務委員會副主席的身分動議上述議案。

(c)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投設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ii)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iii)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由黃錢其濂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iv)1996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由單仲偕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v)1996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由單仲偕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除上述各條條例草案外,陸恭
蕙議員的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亦會在
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交由
內務委員會處理。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要求內務委員會考慮會否在是
次會議上成立1996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因
為預期該草案將會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在當局
就研究草案所建議的重訂次序清單中(附錄I附件A),該草
案現排在第三位。吳靄儀議員表示,當局須解釋為何作出
如此異常的安排。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法律事務部是為回應當局的特別要求
而不按正常程序擬備有關的報告。由於該報告是在短時間
通知下擬備的,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已載於立法
局95-96年度第LS192號文件內的條例草案目的,該報告的
中文本於會議上提交(附錄II)。

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議員在是次會議上表示會否成立條例
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草案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
局後,秘書處會發出文件,就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事徵
取議員正式的批准。

(會後補註:請參閱九六年七月十一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842號文件。)

議員表示原則上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
加入:劉慧卿議員、李卓人議員、何俊仁議員及吳靄儀議
員。

(d)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

(ii)1995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iii)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草案

(iv)航空保安條例草案

(v)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隊(修訂)條例草案

(vi)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vii)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viii)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ix)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x)1996年追加撥款(1995-96年度)條例草案

(xi)香港園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由何承天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上同意在九六年
七月十日恢復上述各草案的二讀辯論。他告知議員,當局
已決定將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上文第(viii)項)押
後處理,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由於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議員及當局就該
等草案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數量頗多,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將會無經預告而動議一項
議案,如情況有此需要,在進行若干點名表決時將點名表
決鐘聲的時間由三分鐘減至一分鐘。其他議員對此議表示
贊同。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1996年旅館業(費用)(修訂)規例》小組委員
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1號文件)

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作
出口頭報告。

(b)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表示,倘內務委員會予以
批准,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於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該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

何議員補充,該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賦權勞工處處長發
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暫時停工通知書,並將不遵從上述兩
種通知書訂為罪行。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綜述如下

  1. 條例草案委員會支持有關敦促改善通知
    書的建議;

  2. 關於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的程序,條例
    草案委員會認為應作出修改,規定在發
    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前,負責巡察的督察
    須首先當場向東主發出書面通知(而非只
    作口頭通知),表明向他發出暫時停工通
    知書的意向,並指明導致發出該通知書
    的事項為何。當局雖然贊成擬議程序,
    但卻認為沒有需要將該項安排納入法例
    之內。因此,何議員會以條例草案委員
    會主席的身分,動議所需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

  3. 當局會在其程序指引內加入一項指示,
    規定在進行巡察後,必須盡快發出暫時
    停工通知書,而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
    不能超過24小時;及

  4. 關於就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提出的覆核
    申請,當局願意讓東主選擇是否把其個
    案交由工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處理,以
    縮短覆核的時間。

何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會在稍後送交各
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報告(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1)1782號文件)已於九六年七月九日隨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816號文件送交各議員參閱。)

議員察悉夏佳理議員已建議將一項新的條文納入該條例草
案內,其作用是即使東主或承建商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
亦不表示或不應被詮釋為承認干犯了有關的罪行。由於夏
佳理議員不在本港,法律事務部仍等待他就擬議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給予指示。

何敏嘉議員表示當局已就夏佳理議員的擬議新條文徵詢法
律意見,並表示不會接納將擬議條文納入法例中,因為此
舉會削弱當局採取檢控行動的權力。他希望獲得更多有關
當局所得法律意見的資料。助理法律顧問1回應時表示已
將何議員所關注的事項向教育統籌司轉達,後者承諾會給
予書面答覆。議員察悉,一俟接獲有關的答覆,秘書處即
會將之送交各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有關的答覆載於上述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附
錄IV。)

內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內務委員會作出建議,立法局
主席將同意批准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會議上就該條例
草案進行二讀辯論,並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所需
預告的限期,延長至九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一)下午五時。
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作出上述建議。

(c)現行法例真確中文本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5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代表內務委員會
對認證法例真確中文本小組屬下各助理法律顧問所付出的
努力及其貢獻,表示讚賞及感謝。

(d)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報告--就機場核心計劃
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的輸入工人所涉及的勞資糾
紛的有關情況及其所引起的相關問題進行的研

一份載列事務委員會研訊所得的要點及建議的清單於會議
上提交(附錄III)。

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千石議員表示,在進行研訊期間,事務
委員會先後舉行了24次內部/小組會議及17次聆訊,共傳
召34位證人作證,該等證人包括政府官員、輸入外勞,以
及新機場計劃總承建商及次承建商的代表。在研究過引致
牽涉逾2 500名機場核心計劃輸入外勞的連串勞資糾紛的起
因後,事務委員會已就處理輸入勞工的申請事宜作出建議

劉議員表示,上述報告已於當日早上備妥供議員索閱,並
會於九六年七月十日會議上提交立法局。

劉議員又感謝立法局秘書處各職員,在事務委員會就上述
議題進行商議工作期間提供協助。

(e)民政事務委員會報告

--事務委員會對下述事宜的意見:

--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44條提交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及

--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補充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2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作匯報,並要求議員支持文件
第8段所載建議。

議員贊成通過有關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提交的第一次報
告及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補充報
告的意見書擬稿。議員又同意派遣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前往
日內瓦,列席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及聯合國人權事宜委
員會分別於十月初及十月底舉行的聽證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稍後將會建議派遣第三個代表團
前往日內瓦,列席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舉行的聽證會。此外,如英國下議院就
香港事務進行辯論,內務委員會亦會另派代表團前往倫敦
。考慮到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預留了40萬元供議員
作海外考察之用,上述四個代表團的擬議預算開支如下:

(i)前往日內瓦的三個代表團 每個8萬元

(ii)前往倫敦的代表團16萬元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關於上文第(i)項所述的代表團,建
議的預算開支足可資助兩名議員乘搭商務客位。如每一代
表團有超過兩名議員有意參加,則超逾該筆核准預算開支
的款項,須由各代表團成員分攤。

秘書長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該筆40萬元的撥款是根據
上一個財政年度所進行的訪問活動計算出來的。倘議員認
為撥款不足夠,秘書處可從其他方面抽撥款項,但有關的
服務便可能受到影響。

議員不反對各個代表團的建議預算開支。秘書處將會發出
通告,邀請有興趣的議員參加該兩個代表團,以列席聯合
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及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的聽證會。

(會後補註:議員可參閱於九六年七月九日發出的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807號文件。)

(9)其他事項

(a)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59號文件)

議員同意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下年度的成員選舉於九六
年十月十一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秘書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選舉成員的方式載於有關
文件的附錄。內務委員會主席認為,如有需要,可於選舉
前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再作討論。

(b)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暫定會
議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11號文件)

議員審悉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暫定會議日
期,而兩次特別會議訂於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七
日舉行。

(會後補註:考慮到議員在夏季休假期間或會外出渡假,
內務委員會主席決定在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而非九六年
九月二十日舉行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的選舉。)

劉慧卿議員建議在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立法局會
議結束後,於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加開一次內務委員會會
議。

吳靄儀議員詢問總督是否已指定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
的終結日期,以及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即建議的內務委員
會最後一次會議的日期)是否已過了會期的終結日期。秘書
長答稱,總督仍未指定下一會期的終結日期。

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依他之見,內務委
員會暫定於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舉行會議並無不合乎規程
之處,惟須視乎總督根據兩份憲制文件採取何種進一步行
動。

司徒華議員詢問在九七年六月二十八、二十九及三十日公
眾假期期間,議員是否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法律顧問回
應時表示,立法局會一直存在至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為
止,除非總督命令在該日前將之解散。他補充,他從未聽
過政府提及解散立法局的事。據他理解,總督會一如以往
般指定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終結日期。司徒華議員
表示,他曾在質詢總督時間詢問總督會否在九七年六月三
十日或之前解散立法局,而總督答稱不會。楊森議員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總督澄清此事,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會後補註:司徒華議員曾於九六年四月十八日的質
詢總督時間提出此事。)

議員同意暫定於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加開一次內務委員會
會議。

(c)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韓俊明先生代首
相作覆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次官的覆函。除給予退役軍人
妻子及遺孀英國公民身分一事外,提出的其他事宜均無顯
著的進展。他希望在英國下議院於不久的將來舉行有關香
港事務的辯論時,立法局派出的代表團可與有關方面接觸
,要求解決該等事宜。

李柱銘議員認為有關的答覆不能接受,尤其是關於「違反
《聯合聲明》」一事。他建議議員討論應採取何種進一步
行動。

法律顧問回應議員時表示,函件中所提及的其中一項問題
是「違反《聯合聲明》」。內務委員會決定跟進此事,希
望取得更多有關英國首相及外相所發聲明的資料,該項聲
明是英國會透過一切現有的法律及其他途徑,確保《聯合
聲明》得以履行。次官是次所作的答覆與先前給予議員的
答覆相同,他並無嘗試回答議員所提出的任何具體問題。

劉慧卿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致函首相跟進此事,內
容大致如下,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及給予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待遇要
求英國政府提交一份清單,列出其就上述事宜所接觸過的
國家。

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重申議員認為英國應給予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的立
場,倘若不果,英國當局須致函各少數族裔人士,申明首
相所作的保證。

違反《聯合聲明》

表達議員不滿首相未有就所提出的任何具體問題作覆,而
英國政府較早前就此事所作的答覆亦沒有作任何實質的回
應。

劉議員表示,該封函件亦應涵蓋下述事宜:

  1. 再次敦促英國政府安排在下議院進行有
    關香港事務的辯論,俾能在辯論中提出
    及解決各項備受關注的事宜;及

  2. 表達議員關注到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所討
    論的多項事宜仍未獲解決。

(d)人口推算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環境事務委員會已於九六年七月三
日討論人口估計及推算此議題。事務委員會察悉到了二零
一一年,當局推算本港人口將會超過800萬,他們關注此數
字是否準確及有否將來自中國的移民計算在內。事務委員
會認為各決策科在策劃其工作範圍時,應將人口推算列為
考慮因素之一。此外,該事務委員會又同意向內務委員會
提出此事。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各事務委員會主席考慮與
各有關的決策科討論此議題,並在有需要時向內務委員會
匯報。當局向該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將會送交各議員參
閱。

(會後補註:該文件已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1711號文件送交各議員參閱。)

李永達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交通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
員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及房屋事務委員會將於
九六年七月十六日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全港發展策略檢
討」。

(e)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的建議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擬於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會議上建
議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討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但由於
法律顧問指出任何專責委員會均須在會期終結時解散,她
建議將上述議題改於是次會議上研究,並要求內務委員會
通過授權小組委員會命令證人出席有關上述檢討的會議/
聆訊及出示有關的文件。不過,考慮到當局在上次立法局
會議上曾表示,有關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檢討結果,
將於明年年初備妥,她最終認為由專責委員會負責此項工
作較為適當。因此,她撤回上述議題。周梁淑怡議員表示
,她會在下一會期建議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討污水處理服
務營運基金。

李永達議員指出專責委員會的工作需有大量資源支持,議
員察悉其意見。

(f)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在馬來西
亞吉隆坡舉行的第四十二屆英聯邦議會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黃秉槐議員及李華明
議員已同意出席上述會議。由於黃議員其後又決定不出席
,任何其他議員如有意出席上述會議,應於九六年七月十
二日或該日前知會秘書處。

(g)於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與印度尼西亞Aceh省
立法院議員會晤

內務委員會主席促請議員參與上述會晤。秘書處將會就
此事發出通告。

(會後補註:該份通告已於九六年七月九日發出。)

法律顧問向由區馮月明女士領導的即時傳譯主任致謝,感
謝她/他們在其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一直悉力以赴,為立
法局提供即時傳譯服務。

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