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53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時 間 :下午三時五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義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永達議員
    唐英年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列席職者: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1
助理法律顧問2助理法律顧問3
助理法律顧問4助理法律顧問5
總主任(申訴)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次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6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

(i)對立法局質詢的答覆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將議員不滿決策科首長對部分
立法局質詢所作的口頭及書面答覆一事轉知署理布政司,
並告知署理布政司會向當局提交此等答覆的例證。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曾在
最近的會議上,曾與立法局主席商討議員不滿當局對要求
口頭答覆的立法局質詢所作回應一事。立法局主席察悉議
員對此事的關注,並會行使其酌情決定權,准許聲稱當局
未有答覆其質詢的議員提出補充質詢。

劉慧卿議員表示,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會議的質詢時間
幾長達兩小時,與限制質詢時間為約一小時的現行安排並
不相符。劉議員又表示,儘管她亦不滿決策科首長對部分
質詢所作的答覆有欠理想,但她同樣關注到議員經常聲稱
當局未有回答其質詢。

吳靄儀議員贊成質詢時間通當應規限為大約一小時,但如
情況有所需要,則應靈活處理。她認為主要的問題在於決
策科首長所作的答覆令議員不滿意。其他議員亦指出,部
分決策科首長未有對簡單明確的質詢直接作答,而若干首
長更不理會議員如何提出質詢,只重複其答案。

內務委員會對有關討論作如下總結:

--待收到議員所提供不滿當局對立法局質詢所作答覆的例
證後,他會再與布政司商討此事;

--此事將會提交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討論;及

--議員如對接獲的答覆感到不滿,可考慮透過其他途徑處
理,例如請傳媒注意,或在立法局提出辯論。

(ii)處理輪候名單上條例草案的次序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已通
過內務委員會於上次會議上採用的安排,即在答應當局提
出優先處理輪候名單上某條政府條例草案的要求時,議員
條例草案的次序不應因此受到影響。同一道理,如需優先
處理某條議員條例草案,政府條例草案的次序亦不應改變
。至於某條條例草案是否性質急切,則須由內務委員會決
定。

(b)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剛接獲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有
關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的覆函,他概括講述該覆函的內容
如下:

--英國政府不曾指望少數族裔人士能夠獲得中國公民身分;

--少數族裔人士、其子女及孫兒一旦成為無國籍者,即合
乎資格獲得英國國籍;及

--預先定出一套少數族裔人士可進入英國的具體條件,並
非符合他們最佳利益的方法。屆時負責有關事務的次官和
部長,不會狹義地解釋英國現時所作的承擔。

內務委員會主席認為該覆函的內容過於空泛,未能針對少
數族裔人士所關注的問題。

(會後補註:該覆函已於九六年六月十二日隨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575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劉慧卿議員表示她亦有同感,並建議內務委員會採取更積
極的方法跟進此事。鑑於英國工黨表示會支持給予少數族
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劉議員建議要求總督提供協助,促
使英國政府藉通過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的方式,給予少數
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c)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據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所提供
的資料,工黨將會動議一個有關香港事務的議案辯論。一
俟接獲更詳盡的資料,他即會知會各議員。

(d)1996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化學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儲備商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涂謹申議員表示,他對上述各條例草案再無疑問。其他議
員同意支持該等草案。

(e)《1996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修訂)
規例》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規例已於九六年五月十日交由
內務委員會研究,當時出席的議員均同意支持該附屬法例

田北俊議員為未能及早提出此事致歉,並解釋在九六年四
月十五日的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當局答允與香港工業
總會商討調高處置化學廢物的收費35%的建議。不過,直
至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當局才與工業總會舉行會議,並
告之該規例已獲行政局通過。工業總會對此表示不滿。因
此,他在九六年六月五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一項將該規
例審議期延至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議案。他建議成立小
組委員會研究該規例,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
加入該小組委員會:陸恭蕙議員、田北俊議員、葉國謙議
員及謝永齡議員。

議員察悉就修訂該規例作出預告的截止限期為九六年六月
十八日。

(3)九六年六月五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
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已於
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1號文件)

法律顧問簡介上述報告,議員察悉報告中有12項附屬法例
與調高收費有關。

楊孝華議員告知其他議員,旅館業已表示關注《1996年旅
館業(費用)(修訂)規例》。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規例,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
會:周梁淑怡議員、楊孝華議員及陳榮燦議員。

副秘書長告知議員,為將審議期由九六年七月三日延至九
六年七月十日和為提出修訂而作出預告的截止限期分別為
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九六年七月三日。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第3項附屬法例,該項目建議
將獲授權保險人須繳付的費用大幅調高。夏佳理議員告知
其他議員,當局已就此事諮詢業界團體,他們對建議的增
幅並無異議。

議員同意支持餘下項目的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
情况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74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同意騰出的兩個空額應分配予1996
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和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及1996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4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有關的報告是因應香港律師會遲交的意見
書而提交的。另外,香港會計師公會亦已就若干技術事項
致函當局。

李家祥議員補充,除了香港會計師公會外,可能還有多個
專業團體會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此等專業團體雖然原
則上支持草案,但關注到草案若以現時的草擬形式獲得通
過,則不能反映原來的政策目標。李議員指出,有關技術
及草擬方面的問題可由當局與專業團體磋商解決。他建議
押後對草案作出決定,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6)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2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並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影
響範圍廣泛,因為其目的是就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事宜制
訂監管措施。當局於九六年五月六日的財經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向其成員簡介該草案,各成員質疑在現階段提出該
草案是否適當。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
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夏
佳理議員、黃震遐議員及鄭明訓議員。

(b) 航空保安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3號文件)

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由於法律事務部仍等待當局就若
干草擬方面的問題置評,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押後對上述
草案作出決定,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c)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0號文件)

由於上述條例草案涉及政策上的改變,法律顧問建議成立
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夏佳理議員、黃偉賢議員
、張炳良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由於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仍未討論上述草案,內務
委員會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主席在等待該條例草案委員會
展開工作期間,考慮事務委員會應否就草案的政策事宜進
行討論。

(7)預先就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
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僱員再培訓計劃檢討」議案辯論

(b)「落實一國兩制」議案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修
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六月七日及九六年六月十八
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35號文件)

吳靄儀議員代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
已同意接納當局就虛耗訟費條文所提出的修正建議,並同
意不按原來計劃動議修正案以刪除該等條文。條例草案委
員會建議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草案
的二讀辯論,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b)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及1996年
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84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
,並表示上述兩條例草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令須就亂倫
案作證的兒童,可獲得與就其他類別的性侵犯案作證的兒
童證人同樣的保護。

法律顧問補充,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以下
簡稱「1996年條例草案」)第5條,是為1995年刑事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1995年條例草案」)所遺漏的事
項作出補救。1995年條例草案旨在為若干類別的刑事審訊
中容易受到傷害的證人的作供事宜,訂定特別的程序,而
該等刑事審訊包括「性侵犯罪行」的審訊,1995年條例草
案是以提述《刑事罪行條例》其中一部分的方式,界定「
性侵犯罪行」一詞的含義的。雖然大部分廣為人知的性侵
犯罪行均載於《刑事罪行條例》其中一部分,但亂倫罪卻
載於另一個完全不同的部分。當局及法律事務部研究該草
案時,均沒有發覺提述中遣漏另一部分的問題。法律顧問
欲藉此機會更正一項誤解,以為錯誤應歸究於條例草案委
員會。他認為,法律事務部作為向議員提供專業服務的部
門,理應察覺此種遺漏提述的問題,應就此向條例草案委
員會提供意見。他指出,該項遺漏在當時並不重要,因為
當時人人皆知該草案須到今年始正式實施,而1996年條例
草案一經通過成為法例,即可堵塞有關的漏洞。遺憾的是
,當局在最近一宗法庭審訊中誤以為1996年條例草案已獲
通過。法律顧問代法律事務部就此次失誤致歉,並表示此
次特意向議員提供資料,以正視聽。

吳靄儀議員提出下述各點:

  1. 執業律師在過去很長時間一直有作出投訴,
    指當局採用在草擬法例時提述某條條例中若
    干部分的方法,會造成一如上述個案所見的
    漏洞;

  2. 執業律師關注到越來越多法例並非於制定當
    日開始實施,而要查證一項法例的生效日期
    又涉及繁複的程序。儘管執業律師要求當局
    作出改善,但當局仍未簡化上述程序,以改
    善現時的情況;

  3. 在最近的法庭個案中,律政署的法律草擬科
    及刑事檢控科之間似乎欠缺溝通。現時,執
    業律師及市民並沒有有效方法可查證法例的
    最新情況。執業律師一直促請當局將有關資
    料輸入電腦,以便他們及市民查閱。

議員同意支持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
草案的二讀辯論。

(c)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委員會報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54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
,並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部分成員關注到該草案第9及11
條,即有關將的士從「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中刪除的規
定,可能導致的士被扣留及沒收。夏佳理議員補充,劉健
儀議員將會動議一項刪除該等條文的修正案。倘當局及劉
議員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得接納,條例草案委
員會建議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草案
的二讀辯論。其他議員對此議表示贊同。

(d)檢討立法局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39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解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及
建議。他回應其他議員時提出下述各點:

  1. 考慮到議員的實際需要,小組委員會建議
    結束辦事處津貼包括兩部分,計為一筆固
    定的款項作為辦事處的開支,以及另一筆
    不設上限的款項作為遣散費;

  2. 議員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而須卸任,即
    符合申領結束辦事處津貼的資格。不過,
    倘議員因刑事理由而須離任,或因其須負
    責的原因(例如破產)而須卸任,則不符合
    申領結束辦事處津貼的資格,因為涉及的
    是公帑;及

  3. 因提早結束辦事處租約而可申領的賠償款
    額,應為截至租約屆滿或正常的四年任期
    終結為止的期間內有關津貼的款額,兩者
    以終結日期較早者為準。

議員通過支持上述文件。

(9)其他事項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負責上述條例草案的劉千石議員已
向其表示,擬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
草案的二讀辯論。事實上,劉議員已於當日就恢復二讀辯
論一事向秘書處作出預告。

上述條例草案的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表示,在該條例草
案委員會展開工作前,交通事務委員會已詳細討論該草案
,並察悉當局及有關的巴士公司代表所提出的意見。條例
草案委員會在九六年五月七日舉行了第一次亦是唯一一次
會議,席上各成員決定要求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部進行一項關於外國監管公共巴士公司機制的研究。有關
的報告可望於七月中備妥。劉議員已告知條例草案委員會
各成員,他或會不待秘書處完成該份報告即著手進行恢復
該草案二讀辯論的工作。

雖然劉健儀議員尊重劉千石議員決定何時恢復該草案二讀
辯論的權利,但她對於劉議員的決定表示失望。她看不出
該草案有何緊急之處,必須在本會期恢復二讀辯論。即使
該草案可在本會期通過,各項新規定亦須待明年年初才能
發揮真正的效力,因為屆時將是各巴士公司提交加費申請
的正常時間。因此,該草案較宜在下一會期初段,待條例
草案委員會有機會審閱有關的研究報告後,始進行餘下各
立法階段的工作。

廖成利議員表示,由於並無急切需要通過該草案,而有關
的研究結果亦有助議員研究該草案,其所屬政黨的議員同
意較可取的做法是在下年度會期初段(例如在十一月份)始
就該草案作決定。倘該草案一如劉千石議員所建議,於九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恢復二讀辯論,他會就該草案動議一項
修正案。廖議員察悉就提出修正案作預告的截止限期為九
六年六月十三日。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答應與黃偉賢議向
缺席的劉千石議員反映其他議員的意見,並要求劉議員重
新考慮其決定。

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負責某條條例草案的議員只要遵從
《會議常規》的規定,即可於作出所需預告後恢復該草案
的二讀辯論。因此,倘劉千石議員堅持於九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為研究該草案而成立的條例
草案委員會即須解散。由於已展開工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
及小組委員會共有20個之多,比原定的16個配額為高,議
員贊成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建議,在現階段不會將該騰出的
空額編配給在輪候名單上的下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議員先前已商定
在該16個編配給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配額中,
特別指定一個供作研究附屬法例之用。由於附屬法例的研
究工作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在同一時間內有超過一個
小組委員會在進行工作亦有可能。劉議員關注此情況對秘
書處工作量的影響,並建議由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商討
此事。

會議於下午五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