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88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時 間 :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1
助理法律顧問1助理法律顧問2
助理法律顧問4總主任(申訴)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五月三日上次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2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本年度會期餘下時間的立法議程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要求布政司提供有關將會在本年度
會期內提交立法局的草案的資料,布政司答謂未能一如議
員所要求提供這方面的資料,因為有關的草案仍有待行政
局批准。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行政局迄今已通過10
條草案,當局打算於已編定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至六月五
日期間舉行的立法局會議上提交該等草案。

(ii)預留審議附屬法例的空額

布政司建議將預留審議附屬法例的空額騰出,供審議條例
草案之用。考慮到審議委員會的工作進度,以及有必要預
留一個可供審議附屬法例的空額,議員決定維持現行的制
度不變。

(iii)《會議常規》第20條規定公職人員發表聲明事宜

劉慧卿議員建議與當局達致諒解,即公職人員應採取主動
,根據《會議常規》第20條就重要的事項在立法局會議上
發表聲明。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會向布政司提出此
事。

(b)楊海強個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向布政司提出上述個案,布政司答
謂當局會以積極的方式處理該案。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請議
員留意鄭家富議員擬就《公共財政條例》在立法局提出的
質詢,該項質詢的措辭附載於是次會議的議程(第7(a)項)。

法律顧問回應梁耀忠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鄭議員
提出該項質詢有助澄清當局根據該條例給予賠償的政策及
原則。當局在某一宗個案中引用此條例的有關條文,對先
前的其他個案並不具法律約束力,因為當局會視乎每宗個
案的個別情況而加以考慮。然而,藉首宗個案確立給予賠
償的合理準則,是非常重要的。

吳靄儀議員表示,視乎當局對鄭議員所提質詢的回應如何
,她認為有關此問題的政策事宜應交由司法及法律事務委
員會討論。劉慧卿議員建議將此問題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
會共同商討。鄭家富議員表示,保安科已負責統籌此事,
議員察悉此點。法律顧問表示,財務委員會亦會在此事上
擔當一定角色,因為該個案涉及財政開支。

(c)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先前已同意支持上述條
例草案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
,但當局其後決定押後恢復辯論的日期。

先前成立研究該草案的審議委員會的主席何俊仁議員表示
,當局要求與審議委員會再舉行一次會議,商討其修改後
的建議。

議員同意該審議委員會應再次展開工作,並在與當局的討
論有結論時向內務委員會再行提交報告。

(3)九六年五月八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
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已於
九六年五月三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8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上述報告所載的項目1,該項目是與
調高處置化學廢物的收費有關。議員同意支持該等附屬法
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44號文件)

議員察悉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完
成其審議工作,並同意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應展開工作。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a)199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1號文件)

議員審悉有關的報告,並同意支持上述草案在九六年五月
十五日恢復二讀辯論。

(b)1996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2號文件)

議員審悉有關的報告,並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6)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9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提出了重要的事項,故建議成
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此議獲議員支持。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劉健儀議員、黃震遐議
員、李家祥議員及劉漢銓議員。

(b)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4號文件)

議員審悉有關的報告,並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劉健儀議員告知其他議員她從處理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所得的經驗。由於內務委員會已於九六年
五月三日決定支持該草案,當局隨即在九六年五月六日作
出預告,表示會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
該草案的二讀辯論,並在九六年五月八日通知各議員草案
恢復辯論的日期。由於草案已編定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恢
復二讀辯論,議員倘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
九六年五月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因此,她必須要求
立法局主席批准免卻所需的預告。

考慮到現行的規定是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七整
天前作出預告,議員同意,倘已有議員表示有意提出修正
案,當局應依照《會議常規》第42(3B)(d)條的規定,在12
整天前作出恢復辯論的預告。

(c)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6號文件)

議員察悉法律顧問將會就上述草案再行提交報告。

(7)將於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
處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55號文件)

議員察悉鄭家富議員已修改其質詢的主題。

葉國謙議員代未有出席是次會議的張漢忠議員發言時表示
,張議員打算撤回其擬於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上
就懲教署使用精神科藥物的情況所提出的一項要求口頭答
覆的質詢,理由是保安事務委員會已於九六年五月六日討
論此事。葉議員要求內務委員會同意如張議員撤回質詢,
該項質詢將不計算入其所提出質詢的總數之內。

副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如張議員是從事務
委員會取得所需的資料,則其打算提出的質詢可能會被裁
定為不合乎規程,因為《會議常規》第18(1)(k)條訂明:不
得要求提供可取覽的文件或普通參考材料所載的資料。

鑑於上述的情況,議員同意不視張議員為已在九六年五月
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出一項要求口頭質覆的質詢,而
張議員可以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出另
一項質詢。

(b)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1996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iv)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v)1996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vi)1996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vii)1996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viii)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ix)1996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x)199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xi)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九六年五月三日舉行的會
議上同意支持上述各條例草案。劉健儀議員表示會就1996
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議員察悉此點。

(8)將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54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
覆,14項要求書面答覆)。

(b) 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i)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0A條提出的決
議案--由保安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5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ii)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3、4及6條提出的
決議案--由工務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7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報告。李永達議員建議成立小
組委員會研究上述決議案,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李永達議員、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顏錦全議員及單仲偕議員。

議員又同意要求當局將上述決議案押後至較後的立法局會
議始進行審議,以方便小組委員會的工作。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貓狗(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五月
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審議。

(e)「加強青少年公民教育」議案辯論--由羅叔
清議員動議

(f)「為殘疾人士及老人提供半價一般醫療收費
」議案辯論--由李華明議員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倘擬就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截止限期之前作出預告,而慣
常的發言安排將予適用。

(9)預先就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
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 「公務員政治中立」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司徒華議員動議的議案措辭。

(b) 「公平交易法」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羅祥國議員動議的議案措辭。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截
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五月十四日及五月二十二日。

(10)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報告--對影響新聞自由的
法例進行的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38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簡介上述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該文件第6段所載,由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建
議。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就此事致函布政司。

(b)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
交報告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就審議委員會所提出
的各項關注事宜、當局所作的回應及其建議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審議委員會各委員的不同意見及法律顧問的
意見等,作出口頭報告。審議委員會建議於九六年五月二
十二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一份載
述審議委員會商議過程的書面報告將會於稍後送交各議員
參閱。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倘擬就該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截止限期前作出
預告。

(11)其他事項

(a)1996年保安及護衛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陳鑑林議員所提交的文件及於
會議席上提交省覽的保安司來函(附錄)。該函件是寄交黃
偉賢議員的,因為他是較早前為研究根據《保安及護衛服
務條例》提出的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主席。

黃偉賢議員表示,對於准許上述條例草案在一次立法局會
議上完成首、二及三讀程序一事,民主黨成員表示有所保
留,但對於當局為解決陳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所採取的行
動則感到滿意。該等行動包括加強宣傳工作,並與各互助
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接觸以便在申請保安工作許可證方
面提供協助。當局又答應在管制保安及護衛服務業的法例
生效後首三個月內,不會對違例者提出檢控,除非該違例
者屢次漠視當局所發出的口頭勸諭及書面警告。

周梁淑怡議員匯報,陳鑑林議員已於九六年五月八日向保
安事務委員會簡介該草案。當局的代表及保安及護衛業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當
時亦有出席會議。事務委員會對於是否支持該草案並無表
示任何意見。周梁淑怡議員補充,自由黨既不支持在立法
局會議上一次過完成三讀程序的建議,亦不支持該草案。

劉健儀議員就陳議員在其文件內所載的數據,向其他議員
提供最新的資料,並簡略解釋該管理委員會及當局所進行
的宣傳工作。她認為讓看守員知道他們必須在九六年六月
一日截止限期前申請許可證是很重要的。將管制法例的實
施日期押後六個月無甚作用,因為市民一般都會在最後一
刻才採取行動。

法律顧問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檢控政策會由當局決定
,故當局有權採取任何方法,例如在提出檢控前先發出口
頭勸諭或書面警告,只要所採取的方法能貫徹一致便可。

鑑於許多看守員仍未申請許可證,李卓人議員建議其他議
員支持該草案。他建議該草案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
局會議上進行首讀及二讀,並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
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

劉慧卿議員表示,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應在立法局會
議上一次過完成三讀的程序,該草案應按一般程序處
理。

議員察悉,按照一般程序,該草案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交立法局後,會在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交由內務委員會
審議。內務委員會屆時會決定是否支持該草案抑或成立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審議該草案。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根據
《會議常規》第42(3B)(c)條,該草案能否於內務委員會會
議舉行後,在接著的一次立法局會議上(即九六年五月二十
九日)恢復二讀辯論,將須視乎內務委員會的建議為何及立
法局主席是否准許而定。

黃偉賢議員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當局證實,以郵遞方
式寄交的許可證申請表,只要郵戳所顯示的日期是九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均會獲得接納。劉健儀議員表示,
申請人可將申請表親自送交警務處牌照科或該管理委員會
的辦事處,而她會查看有否其他接收申請表的地方。

陳鑑林議員聽取其他議員的意見後,同意不再要求在九六
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會議上一次過對該草案進行三讀程
序。他希望在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
員會支持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草案
的二讀辯論。

(b)將於九六年五月十七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將於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下午四時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舉行會議。

(c)關於區永祥先生及黃銓明先生一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收到菲律賓最高法院對此案的判詞
。議員如對此感興趣,可向秘書處索取有關的文件。

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七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