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31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
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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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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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署理法律顧問
|
助理秘書長(一) | 助理法律顧問(二)
|
助理法律顧問(五) | 總主任(申訴)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事務委員會)(一)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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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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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六年二月九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生物武器條例草案
涂謹申議員表示需要更多時間以便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
事項,其他議員同意押後至下次在九六年三月一日或三月
十五日舉行的會議才對上述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b)爛角咀四十萬伏特輸電系統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關於行政局不顧事務委員會所提與
行政局議員會面的要求而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一事,他已
向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布政司回應謂雙方顯然缺乏溝
通,政府當局無意不理會立法局的意見,她會就此事書面
作覆。此外,內務委員會主席及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陸恭
蕙議員已分別就此事致函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召集人王䓪鳴
議員。陸恭蕙議員在其函中提出若干事項,包括要求與行
政局議員舉行會議。
(c)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對於處理有關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
品的申請的制度,布政司已答允加以研究,並會作出改善
。至於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暫緩採取針對個別議員未經許可
展示宣傳品的執法行動一事,則仍有待布政司答覆。
(d)涂謹申議員建議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提出的決議案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及房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主
席何承天議員匯報,該兩個事務委員會已於九六年二月十
三日舉行會議。政府當局表示現正就市區重建事宜進行全
面檢討,涂謹申議員所提關於賠償問題的決議案是該項檢
討的重要部分。該項檢討將於一九九六年中有結果,在等
待結果期間,政府當局認為純粹提出改變補償金額計算基
準的決議案,實屬操之過急。此外,政府當局亦認為不宜
採納涂謹申議員所提的建議,即以九萬元的應課差餉租值
作為計算支付租戶補償金額的準則。政府當局贊成採用一
個較為公平合理的方法,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計算按級調
整的補償金額。出席該次聯席會議的議員並無就此事達成
共識,但認為有需要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進
一步研究該決議案。
夏佳理議員表示,若干組織已表示有意就此事表達其意見
。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決議案,其他議員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承天議員、夏佳
理議員、李永達議員、涂謹申議員、陳婉嫻議員及顏錦全
議員。
由於涂謹申議員表示會就九六年三月十三日提出的決議案
發出預告,其他議員同意該小組委員會應即時展開審議工
作。
(3)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法律
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7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項目(1)、(2)及
(4)均與調高收費有關。項目(1)及(2)分別建議提高天星小輪
及電車的遊客紀念票收費。項目(4)是關於香港國際機場停
車場的各種收費,上次調整項目(4)所載的收費是在一九九
五年四月,而今次建議的增幅由14%至23%不等。
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附屬法例項目(4),其
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
理議員、陳鑑林議員、陳榮燦議員、羅祥國議員及單仲偕
議員。
議員同意支持該文件所載其餘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97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察悉1995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
(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將會展開工作。
(5)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告
(a)1996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8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在一九九七
年前確立一套本地的委任法律公證人的制度。該草案在草
擬方面並無問題。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告知其他議員,香
港法律公證人協會建議所有法律公證人均須為該協會會員
,但政府當局反對該項建議。由於該協會已致函她本人及
若干名議員,因此事務委員會已於上次會議討論此事,並
決定就此事再向政府當局查究。
夏佳理議員詢問該協會的建議是否違反人權法案,吳靄儀
議員回應表示此問題並非無法解決。作為執業資格的先決
條件,法例規定執業律師必須為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的成
員。
由於草案的建議在政策方面會有影響,何俊仁議員建議成
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在等待審議委員會展
開工作期間,事務委員會可就草案進行討論。其他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何俊仁議員、葉國謙議
員、劉漢銓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b)1996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0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提高保險人須持有
的已繳足股本最低款額,以及提高保險人就其一般業務而
須維持的償付準備金款額。此外,該草案亦制訂條文,限
制在業務名稱中使用「保險」等詞,以及提高罰款水平。
署理法律顧問回應夏佳理議員表示,據有關該草案的立法
局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當局已諮詢業內人士的意見,業內
人士均表支持。詹培忠議員表示對該草案並無意見,因為
業內人士並無提出任何反對。
由於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草案的草擬細節,並會在稍後再
向內務委員會報告,議員同意押後對草案作出決定,以待
法律事務部再行提交報告。
(c)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6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建築
事務監督可更容易地處理私人樓宇的排水渠及污水渠所出
現的,可能會導致山泥傾瀉及護土牆倒塌的問題。政府當
局已在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中解釋,在一九九四年七月發
生觀龍樓山泥傾瀉事件後,當局制定了一套全面措施,以
改善斜坡安全。此項修訂是該等改善措施的其中一部分。
在草擬方面,該草案並無問題。
何承天議員表示對新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感到關注,
並建議成立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何承天議員、夏佳理議
員、葉國謙議員、顏錦全議員及曾健成議員。
(d)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1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有關的建議,
就規管有關行業的運作,執法行動及保障稅收方面制定更
完善及具備最新資料的條文。
由於該草案會對主體條例作出重大修訂,並在人權法案方
面有所影響,署理法律顧問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研究該草案,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
員會:夏佳理議員、陳婉嫻議員、顏錦全議員及單仲偕議
員。
(e)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9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四間公共巴士公司就上述條例草
案提交的意見書。
署理法律顧問回應單仲偕議員表示,按照草擬的條文,該
草案並無追溯效力,因為各巴士公司所收取的各級車費只
會在刊登憲報之日開始生效。
劉健儀議員表示,根據最近協定的制度,倘某條關乎改變
政策的草案事先未經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審議,即須交由該
事務委員會研究。她建議將草案中有關改變政策的部分先
交由事務委員會討論,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劉千石議員表示,該草案無論如何亦須交由審議委員會研
究。其他議員同意成立審議委員會,並將之列入輪候名單
內。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劉健儀議員、陳鑑
林議員、陳婉嫻議員、何俊仁議員、劉千石議員、羅祥國
議員、廖成利議員、單仲偕議員及謝永齡議員。
(6)將於九六年三月六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88號文件)
議員察悉九六年三月六日為第一次財政預算案會議,並無
編排口頭質詢在該次會議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在九六年三月六日的立法
局會議上,當財政司發表財政預算案後,立法局須審議多
項附屬法例。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提出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6年撥款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當局將會在財政司發表財
政預算案後安排下列簡報會:
- 庫務司將於九六年三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
時三十分舉行簡報會,向議員簡介一九九六
至九七財政年度開支預算草案。
- 財政司將於九六年三月八日(星期五)上午九
時舉行簡報會,向議員簡介一九九六至九七
財政年度政府收支預算案。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發出預告,將會在九六年三
月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提出一項決議案。該項決議案的目
的,是要徵取立法局的批准,授權政府在一九九六至九七
財政年度通過1996年撥款條例草案成為法例之前,可動用
部分的開支款項,此為一項每年慣常的措施。該項決議案
將會在九六年三月一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審議。
(7)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1995年氣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63號文件)
夏佳理議員代表當時不在會議席上的審議委員會主席黃秉
槐議員作出匯報。審議委員會建議於九六年三月十三日恢
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表示贊同。
(b)研究八項於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項於九六
年二月七日分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
會提交報告
小組委員副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如下:
- 有關土地註冊費用的五項規例
小組委員會部分成員仍未就此等規例有任何
立場,因此可能需要再召開一次會議。
- 《1996年渡輪服務(天星小輪有限公司)(收費
決定)(修訂)令》
小組委員會同意廢除上述命令。民主黨的議
員會考慮提出一項議案,修訂往來紅磡至愛
丁堡廣場渡輪服務的擬議月票收費。
- 《1996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同意支持上述規例。
- 《1996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修
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同意廢除上述規例。
- 《1996年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修
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同意廢除上述規例。
小組委員會將會向九六年三月一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
提交書面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倘擬在九六年三月六日的
立法局會議上提出廢除或修訂上述任何項目附屬法例的議
案,須在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由於
議員屆時很可能會就該等議案要求進行若干次點名表決,
他建議提出一項程序議案,將各次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
一分鐘。
(c)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i)縮短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立法局常規》的修訂
擬稿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87號文件)
議員支持《立法局常規》的修訂擬稿,該擬稿旨在實行上
述建議,而該項建議已獲內務委員會通過,並曾兩度在立
法局會議上試行。
(ii)處理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規定以口頭答覆的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82號文件)
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下述各項建議:
--如某議員的名字在會議上被點喚時其不在場以提出質詢
,且未有事先作好安排,則該項質詢會被視為已予撤回;
--如某缺席的議員同意由另一名議員提出其質詢,該項質
詢是會以在會議席上提出質詢的議員的個人名義紀錄在案
。按照質詢輪候制度的規定,缺席的議員,而非真正提出
質詢的議員,則仍會被當作已提出一項口頭質詢。
議員察悉倘任何議員擬作出事前安排,必須在立法局會議
舉行前,知會秘書處屆時應以何種方法處理該項質詢。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黃偉賢議員時,同意應與立法局主席
及布政司商討有關獲委派答覆質詢的公職人員在需要作答
時如不在場的話,會有何種安排。
(iii)議員出席立法局及委員會會議的衣著守則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95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議員簡介有關的文件,該文件旨在諮詢
議員會否考慮採納其有義務予以遵行的衣著守則,即要求
議員出席立法局會議及委員會公開會議(星期六舉行者除外)
時,男議員須穿著西裝外衣和結領帶,而女議員則須穿著
與此相配的服裝。他表示,立法局主席已表明,倘有關的
衣著守則獲得通過,亦應同時適用於緊急在周末舉行的立
法局會議。
劉千石議員表示,在顧及議員均各有不同的工作環境及服
務對象,要求各議員遵行擬議的衣著守則實有困難。他個
人會在各次立法局會議(包括質詢總督時間)及由其出任主
席的各次委員會會議遵行該項守則,但在其他的委員會會
議則並無此需要。他又反映一位缺席的議員的意見,指要
嚴格遵守擬議的守則會對該位需較多時間適應的議員,造
成許多實際困難。他希望在遵行該項衣著守則方面,會容
許有若干靈活性。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倘建議的衣著守則獲得通過,亦只
會是議員有義務遵行的守則。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吳靄儀
議員時表示,文中第4段所提述的「非正式衣著守則」應為
「有義務予以遵行的衣著守則」。
數位議員認為建議的衣著守則並無必要,原因是該守則並
非強制執行,而且各議員現時的服裝水平亦非不能接受。
何俊仁議員表示,立法局主席應有酌情決定權命令任何衣
著不得體的議員退席。李永達議員指出,即使《立法局常
規》沒有訂明該項權力,立法局主席或可根據《立法局常
規》第69條,參照英國下議院的辦事方式及程序處理。
署理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常規》
第69條訂明:「本常規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項,須由立法
局主席決定立法局處理的方法及程序;如立法局主席認為
適合,可參照英國下議院的辦事方式及程序處理」。然而
,立法局主席並無酌情決定權以衣著為理由,命令任何議
員退席,除非該名議員的衣著極不得體。根據《立法局常
規》第34(2)條,立法局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
可命令任何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退出立法局或委員會的會
議席。他在進一步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雖然《立
法局常規》並無予以明確訂明,但立法局轄下其他委員會
主席亦可行使類似的酌情決定權。
李卓人議員表示,令人接受的基本服裝要求應為整齊、清
潔及得體,而服裝的款式並不重要。他的意見獲得部分議
員贊同。
吳靄儀議員表示,該項建議的精神是讓立法局主席或各委
員會主席可按照議員通過的衣著守則,就各次立法局及委
員會會議的服裝水平,行使其酌情決定權。然而,觀乎各
議員在會議席上所表達的意見,議員對於如何制訂衣著守
則似乎仍未達成共識。
李永達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建議小組委員會進一步研究應否
透過《立法局常規》賦予立法局主席酌情權決定在立法局
會議廳內的衣著標準,正如部分海外議會賦予議長的酌情
決定權一樣。
鑑於議員在此項建議上意見不一,內務委員會主席贊同小
組委員會與立法局主席進一步商討此事。
(d)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審議根據《消除一切形
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提交的有關香港的第十三
次定期報告所得結論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18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簡介上述報告,並請內務委員
會通過該事務委員會向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呈交的
意見書,以及就其對於應否派遣代表團列席於一九九六年
三月三日及四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聽證會一事提出意見。他
表示,黃錢其濂議員已同意加入上述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如
獲得通過成立的話)。
議員通過該份意見書作為內務委員會的意見書,並贊同派
遣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列席該聽證會。秘書處將會發出通告
邀請其他有興趣的議員參加該代表團。立法局秘書處倫敦
辦事處亦會派出一名職員陪同該代表團出發。關於代表團
的預算開支問題,應與上次前赴日內瓦代表團獲發給的撥
款一樣。
(會後補註:每位加入代表團的議員的預算開支不應超逾
二萬元,而整個代表團的預算開支以十萬元為限。)
李永達議員建議劃一各議員海外代表團的預算開支,內務
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贊同應要求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考慮
此項建議。
(8)其他事項
(a)內務委員會立場書擬稿--關一九九六年二月
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訪問倫敦的議員代表團
所提出的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06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載於附錄I的立場書及兩封載
於附錄II英國外相的來函。對於英國外相在覆函中指越南
船民問題是香港的問題,亦是香港自行作出的決定,他對
此並不贊同。他已要求秘書處翻查立法局議事錄以取得更
多背景資料,例如在立法局過往各次有關此事的議案辯論
中,政府當局對此事的反應為何,好讓議員在認為有需要
時可再作討論。
助理秘書長(二)建議在該份立場書擬稿內加入議員的立場,
即越南船民問題並非本港問題,而英國政府對於任何由香
港作出、並經其主權國英國批准的決定,均有責任。議員
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b)英國首相將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至 四日訪問
香港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總督於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接見前赴
倫敦的議員代表團時表示,英國首相擬於九六年三月四日
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至下午十二時十五分在港與該代表團會
晤。
所有與會議員均贊同要求英國首相與各有意參與的議員會
晤,而該次會晤應在立法局大樓內公開進行。
內務委員會主席承諾會將議員所提出的要求向總督轉達。
議員同意在下次於九六年三月一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
上才再商討該次會晤的細節。
(會後補註:致總督的信件已於會後立即發出。)
(c)建議就九六年二月十日八仙嶺山火事件進行獨
立調查
周梁淑怡議員於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發出的補充文件(已於
九六年二月十五日以圖文傳真方式送交各議員省覽)於席
上提交(附錄I)。
劉健儀議員代表缺席會議的周梁淑怡議員簡介上述建議。
她表示,周梁淑怡議員所提要求總督委任獨立人士負責調
查是次事件的建議,並不是要找出須為是次事件負責的各
方,而是要找出可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改善措施,並
提出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政府已成立一個跨部門的調
查小組,而總督亦已拒絕作出獨立調查的要求。
黃偉賢議員表示,保安事務委員會已於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的會議上商討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建議。事務委員會同意
待政府約在三月中完成有關的調查結果後,才進一步審議
該項建議。楊森議員表示,各政府部門似已就是次事件採
取各項及時和有效的跟進工作。至於該等或需作出進一步
改善的範疇,則留待各事務委員會自行向當局提出跟進。
何承天議員提醒其他議員,本港過去亦曾就類似的事件進
行獨立調查,計有研究觀龍樓塌泥事件的立法局專責委員
會,及由總督委任獨立人士對蘭桂芳慘劇進行的調查。
夏佳理議員指出,將獨立調查與跨部門的調查相比較,前
者會有較高的透明度,且有助提高調查結果的可信性。
吳靄儀議員表示,是次事件與觀龍樓塌泥事件及蘭桂芳慘
劇的性質有別,原因是後兩者或涉及人為疏忽。她傾向支
持毋須就是次事件進行獨立調查的意見。她又敦促其他議
員考慮進行該項調查所涉及的資源問題,以及因生還者須
為調查作供而對其造成的影響。
何承天議員稱在蘭桂芳慘劇中並無涉及人為疏忽,葉國謙
議員回應表示,在該慘劇發生前,中西區區議會曾經提出
如在區內舉辦大型公眾集會,或會出現人群失控的問題。
張文光議員建議其他議員在決定採取下一步行動前,先審
議政府即將公布的調查報告。無論如何,即使最終通過進
行獨立調查,但調查工作亦須待一段長時間才能展開。他
的意見獲得部分議員贊同。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建議(即要求總督立即指派進行獨立調
查)於席上付諸表決,結果有兩位議員支持該項建議,十五
位議員反對及三位議員棄權。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項建
議不獲通過。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梁耀忠議員所提交的文件,該
文件建議由各議員聯署致慰問函予八仙嶺山火受害者的學
校及家屬。該文件已於席上提交(附錄II)。
鑑於要在農曆新年假期前集齊各議員的簽名會有困難,而
該信件又必須盡快發出,因此,楊森議員建議由內務委員
會主席簽署,代表各議員向該學校致慰問信。其他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會後補註:該信件已於會後由張文光議員代為送交該學校
。)
(d)就有關前往澳洲及新西蘭實地考察以研究處理
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的有關法例條文實施情
況作出口頭報告
李卓人議員匯報,他與黃錢其濂議員及秘書處一名研究主
任曾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期間共同前往
澳洲新南威爾士及新西蘭實地考察。他們曾與下述機構的
代表會晤:
老年及弱能事務部*
反歧視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
僱主協會#
青少年法律計劃#
奧克蘭成人僱傭服務#
平等工作機會基金#
職工會委員會#
勞工處#
此外,黃錢其濂議員在新西蘭期間亦曾訪問種族關係專員
辦事處。她就該次訪問所提交的補充報告已於席上提交(附
錄III)。
李議員表示,新西蘭的年齡歧視法例在一九九四年才開始
實施。該項法例規定僱主如以年齡作為判斷任何人的工作
表現或聘用的考慮因素,即屬違法。舉例而言,在職位申
請表上或面試期間不可作出年齡的提述;在招聘廣告中不
可列出該職位所須的工作經驗年數,而在這方面,報章便
成為檢查的當局。總括而言,他作出下述結論:
- 所收到的投訴個案不多,主要的原因是很難
為年齡歧視提供證明;
- 制訂法例的目的並不是要懲罰任何人,而是
教育大眾。各個僱主機構均認為如在面試期
間採取開放的態度去揀選最適合的人選,最
終有助節省金錢。僱主為確保不會觸犯有關
法例,他們已要求有關當局發出明確的指引
以作參考;及
- 由於人權委員會有責任調查各宗有關非法歧
視的投訴個案,並予以解決,因此,設立該
種委員會作為管理機關至為重要。
李議員表示,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關於是次考
察的詳盡報告將會在三月初完成。
(e)九六年三月一日內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時間
議員審悉於九六年三月一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將於當
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八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新南威爾士
#--新西蘭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