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2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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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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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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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楊 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陳偉業議員
詹培忠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啟明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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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法律顧問 | 助理秘書長1
|
助理法律顧問1 | 助理法律顧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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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5 | 總主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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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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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六年五月十日上次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88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已同意加入研究1996年公司(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四位議員中的一位應為李家祥議員而非
李華明議員。除須作出此項修改外,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
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退役軍人妻子及遺孀的英國公民身分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轉達議
員對有關的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於九六年五月十日遭英國
下議院否決一事的震驚。布政司答謂當局已向英國外交及
聯邦事務部提出此事,並會繼續知會議員此事的發展。
劉慧卿議員表示,根據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09號文件
所載的最新資料,韋朗布勳爵將於本年六月初向英國上議
院提交一條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該草案將會在七月中提
交下議院。她對上述安排並無異議,但建議敦促英國政府
盡快處理此事。此外,她亦曾與總督談及此事,總督已於
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致函英國外相。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分別致函英國首相及工黨影子外交
及聯邦事務大臣,指出英國政府應盡快提出一條政府條例
草案,倘有議員提出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英國政府應竭
盡所能,使該條例草案在本年度會期內獲得通過。
(ii)長遠房屋策略檢討
夏佳理議員表示,內務委員會主席已按照內務委員會於九
六年三月一日所作的決定致函布政司,要求當局向房屋事
務委員會提供其提交長遠房屋策略檢討督導小組審議的文
件。布政司已就此事作覆。
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表示,房屋司已建議作出
多項安排,以解決事務委員會所關注的事項。該等安排包
括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更多有關該檢討的資料,以及在公布
某份文件以諮詢公眾之前,就某些項目及建議向事務委員
會作更詳盡的匯報。事務委員會將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討論當局建議的安排。
(iii)公職人員根據《會議常規》第20條發表聲明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轉
達議員的要求,即作為一項標準做法,當局今後應根據
《會議常規》第20條就重要的事項盡快在立法局會議上發
表聲明。布政司答覆會考慮此事。
(b)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香港律師會在九六年五月十日
就上述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後,當局已撤回其就在九六年
五月十五日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所作的預告。
署理法律顧問補充,一俟收到當局對該意見書的評論,法
律事務部即會再行提交報告。
(c)1996年保安及護衛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陳鑑林議員已決定不再就其議
員條例草案採取行動。
(3)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會議
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已
於九六年五月十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3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項目1至3均涉
及調高費用。
李華明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項目1,該項附屬法
例建議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調高各項水費。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如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便應將項目
1至3一同研究,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小組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李華明議員、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羅祥國議員、廖成利議員及單仲偕議員。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99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研究刑事案件訟
費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已再次展開工作,很可能只需舉行一
次會議。
(5)將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89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已取用楊孝
華議員所騰出的質詢空額,而曾健成議員則重訂其質詢的
措辭。當局已獲所需的預告,為該等質詢準備答覆。
(b)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在九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
吳靄儀議員表示,對於當局就草案第2(1AB)條建議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她會尋求動議一項修正案,以澄清不
明確之處。然而,就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
出預告的截止限期(《會議常規》第45(2)條規定為七整天)
已於九六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而就修正議案提出修正案的
截止限期(《立法局內務守則》規定為三整天)則為九六年
五月十七日,因此,在前述情況下,她須要求立法局主席
准許免卻所需的預告。
吳靄儀議員表示已就此事與立法局主席商討,並以上述兩
種形式呈交其擬議修正案,供立法局主席考慮。
署理法律顧問告知議員,就修正案提出修正須在三整天前
作出預告的規定只適用於議案,而非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會後補註:議員從九六年五月二十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3)817號文件獲悉,立法局主席已根據《會議常規》
第45(2)條批准吳靄儀議員對該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
(6)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獸醫註冊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5號文件)
署理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上述草案的目的。他又請議員注
意一個關注團體對於執業資格此一問題的關注。他建議成
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詳細研究該草案,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
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
黃震遐議員、陳婉嫻議員、葉國謙議員、羅致光議員、莫
應帆議員、顏錦全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b)1996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6號文件)
議員審悉署理法律顧問所提交的報告,並同意支持恢復上
述草案的二讀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倘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會
議上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則就該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截止限期為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
。他會與布政司商討就恢復草案二讀辯論作出預告的問題
。
(7)將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90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ii)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
(iii)1996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v)1996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vi)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vii)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各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五月
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交由內務
委員會審議。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1996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支持上述兩
條條例草案。
(f)「公務員政治中立」議案辯論--由司徒華議員
動議
司徒華議員表示已修改其議案的題目,因該題目未能準確
反映其議案措辭的意思。
(g)「公平交易法」議案辯論--由羅祥國議員動議
羅祥國議員表示已重訂其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倘擬就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而慣
常的發言安排將會適用。
(8)預先就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會議
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斜坡安全」議案辯論
葉國謙議員表示已重訂其議案的措辭。
(b)「增撥教育經費」議案辯論
張文光議員表示已重訂其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修
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及九六年五月
二十九日。
(9)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環境事務委員會報告--減少廢物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謝永齡議員簡介上述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該文件第7段所載,由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10)其他事項
(a)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在馬來西
亞吉隆坡舉行的第四十二屆英聯邦議會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秘書處發出通告後,只有李華明
議員回覆表示有意出席上述會議。由於共有三個名額,任
何其他有意出席該次會議的議員,可於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或該日前通知秘書處。
(b)就梁天偉遇襲一事發表聲明
經內務委員會主席同意,劉慧卿議員在會上提出上述議題
進行討論。
劉慧卿議員表示,她希望內務委員會因應新聞工作者的要
求,同意就資深新聞工作者梁天偉遭殘酷襲擊一事發表聲
明。該份聲明的擬議措辭已於會議席上提交省覽(版本1)。
不過,在會前與數位議員討論後,她擬修改聲明的措辭,
以表達內務委員會擔憂該事件對新聞自由及新聞從業員人
身安全構成負面影響(版本2)。
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各議員就劉慧卿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
發表聲明及該聲明的擬議措辭,提出意見。
吳靄儀議員支持劉議員的建議及版本2的措辭,因為她認
為帶出新聞自由此一信息是很重要的。不過,她對於版本
1的措辭卻有所保留,因為該版本只針對一宗個別刑事案件
,故所帶出的信息有所不同。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雖然她同意社會人士對於該事件顯然
感到震驚及關注,但她特別提醒其他議員,該次襲擊事件
的動機仍未確定,而版本2的措辭卻暗示事件是與受害人
的工作及新聞自由有關連的。她質疑以內務委員會的名義
發表該聲明是否適當,並認為由個別議員發表聲明或會更
為適當。劉漢銓議員亦有同感。
羅致光議員表示,雖然事件的原因仍在調查中,但此事對
新聞工作者的影響,從他們自事件發生以來所採取的行動
便可知一二。因此,他支持內務委員會按照版本2的措辭發
表聲明。
支持內務委員會按照牌本2的措辭發表聲明的議員,對吳議
員及羅議員的意見表示贊同。
李華明議員指出,版本2的措辭所帶出的額外信息絕對無害
,因為這只是用作表達議員擔憂此事對新聞自由及新聞從
業員的影響,並無任何其他意思。
司徒華議員建議略作修改,以改善版本2的措辭(版本3)。
鄭耀棠議員原則上支持劉議員的建議,但提議再行擬定聲
明的措辭。署理法律顧問亦建議刪去聲明中第四行的「警
方」一詞。經重訂的聲明措辭(版本4)獲得議員一致通過。
(會後補註: | --聲明的版本1至4的措辭載於附錄。
|
| --版本4的措辭已於會後立即以內務委員 會的名義發給各新聞機構的編輯。)
|
會議於下午五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對梁天偉遇襲事件的聲明
版本1
日前資深新聞工作者梁天偉遭遇殘酷的襲擊,本委員會對
此深表震驚。對行兇者肆無忌憚,使用如此殘忍的手段進
行襲擊,本委員會予以強烈的譴責。除祝願梁天偉早日康
復外,本委員會促請政府及警方採取一切有效行動,進行
徹底調查,並盡一切努力緝拿兇徒歸案。
版本2
日前資深新聞工作者梁天偉遭遇殘酷的襲擊,本委員會對
此深表震驚,並擔憂此事件對新聞自由及新聞從業員人
身安全構成嚴重負面影響。對行兇者肆無忌憚,使用如
此殘忍的手段進行襲擊,本委員會予以強烈的譴責。除祝
願梁天偉早日康復外,本委員會促請政府及警方採取一切
有效行動,進行徹底調查,並盡一切努力緝拿兇徒歸案。
版本3
日前資深新聞工作者梁天偉遭遇殘酷的襲擊,本委員會對
此深表震驚,並擔憂此事件對新聞自由及新聞從業員人
身安全造成威脅。對行兇者肆無忌憚,使用如此殘忍的手
段進行襲擊,本委員會予以強烈的譴責。除祝願梁天偉早
日康復外,本委員會促請政府及警方採取一切有效行動,
進行徹底調查,並盡一切努力緝拿兇徒歸案。
版本4
日前資深新聞工作者梁天偉遭遇殘酷的襲擊,本委員會對
此深表震驚。這一件事件的發生,無疑對從事新聞工作
者構成威脅,更擔心因而妨礙新聞自由。對行兇者肆無
忌憚,使用如此殘忍的手段進行襲擊,本委員會予以強烈
的譴責。除祝願梁天偉早日康復外,本委員會促請政府及
警方採取一切有效行動,進行徹底調查,並盡一切努力緝
拿兇徒歸案。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