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66號文件
檔 號: 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七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時 間 :下午四時三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助理秘書長(一)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助理法律顧問(二)助理法律顧問(三)
助理法律顧問(四)總主任(申訴部)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事務委員會)(二)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2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任命議員利益委員會主席

議員通過推選劉健儀議員為該委員會主席,以待立法局主
席任命。

(b)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3)條
提出的決議案

夏佳理議員表示,他對上述各項決議案再無疑問。

議員同意支持該三項政府當局將於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提出的決議案。

(c)分發政府報告及刊物予各立法局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已將議員關注較傳媒遲收到
政府報告及刊物一事轉知布政司。布政司表示會確保如不
能預早將有關的政府報告分發予立法局議員,亦會安排在
同一時間將該等報告分發予議員和傳媒。

關於當局在該天早上就首席大法官對《人權法案條例》的
意見所發表的新聞稿,何承天議員及另外數位議員表示,
由於他們沒有及時收到新聞稿,故未能就傳媒的查詢作出
回應。

公共資訊總主任表示,政府新聞處於當天早上十一時以電
子郵遞將有關的聲明發給立法局秘書處,但事先沒有知會
秘書處。她的辦事處約在當天午膳時間才知悉該項信息。
鑑於時間所限及考慮到議員將會在當天下午出席財務委員
會會議,故安排將該聲明的覆印本放置在前廳之外。

議員同意立法局秘書處今後須視乎有關的情況及事件的緊
急程度,將政府所發放的新聞稿以圖文傳真送交議員,或
將新聞稿在立法局會議廳席上提交。此外,亦須要求政府
當局今後就發放重要的新聞稿預先知會立法局秘書處。

(d)內務委員會就區永祥及黃銓明事件派遣代表團
事宜

代表團團長楊孝華議員請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他表示一
俟接獲菲律賓有關當局的回應,即會知會各議員。

楊議員建議,由於報章報導總督將於下月某段時間前往菲
律賓訪問,立法局應請總督屆時向菲律賓總統提出此事。
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會透過布
政司轉達議員此項要求。

謝永齡議員及葉國謙議員告知與會各議員,菲律賓第一夫
人將於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訪問香港,為一個海外家庭
傭工中心主持開幕典禮。議員回應此事時同意由黃錢其濂
議員及楊孝華議員決定應否安排代表團與第一夫人會晤。

(e)研究《199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例》
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匯報,政府當局指出建築專業
人士及承建商註冊制度的運作成本應約為300萬元,而非
其較早時所稱的2,200萬元。因此,小組委員會各成員對
提高收費9%的建議有所保留。小組委員會已要求政府當
局考慮撤回該規例,否則小組委員會會動議廢除該規例
。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所達致的結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就一項涉及調高收費及
收回成本原則的附屬法例提供成本分析的資料,議員表示
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會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3)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的
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5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議員同意支持該文件所載
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42號文件)

議員審議上述情況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因未足法定人數而取消會議
不但白費有關人士的時間,更屬浪費資源,為避免此種情
況,議員今後應設法出席有關委員會的會議。他亦提醒議
員應避免安排兩個委員會的會議在同一會議時段內舉行,
以方便議員出席有關的會議。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5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9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應議員的要求,擬備了一份條例
草案所訂各項罪行現時及建議的最高罰款額對照表。上述
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6)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交內
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告

(a)1995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0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此項技術性條例草案是因應業內人士的建
議而制訂的。該條例草案旨在規定當局給予註冊抵押權人
及船舶的船東一段法定通知期限,方可終止有關船舶的註
冊。條例草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帶來任何嚴重的影響。他建
議議員支持上述條例草案,議員均表示贊同。

(b)1995年土地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6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報告,並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在草
擬方面並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該條例草案。

(c)1995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8號文件)

法律顧問建議各議員詳細研究上述條例草案,因為該草案
會影響本港的司法制度。在《城巿規劃條例》中有關上訴
委員會成員的法律條文,一直存在詮譯的問題。

陳偉業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
贊同,而下述議員則同意加入:夏佳理議員、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陸恭蕙議員、廖成利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7)將於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71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規定以口答
覆,14項規定以書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提出的決
議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7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概括解釋上述決議案的目的,該項決議案
旨在使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中巴」)可仍舊免受利潤管制
計劃的若干條文所規限,而中巴已獲准重續專營權經營公
共巴士服務。他請議員注意政府當局的政策,是在與巴士
公司商議新專營權時,將利潤管制計劃此因素排除於處理
申請程序之外。運輸司即將就此決議案發表的演辭擬稿中
已解釋此事,而該份擬稿已藉傳閱文件方式送交各議員。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5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ii)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iii)地產代理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項條例草案將於九五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內務委員會
會議上審議。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5年土地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九五年十一月三日內務委
員會會議上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f)「越南船民問題」議案辯論--由周梁淑怡議員提

(g)「台灣旅客入境簽證」議案辯論--由任善寧議員
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擬就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8)預先就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會
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青少年自殺問題」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張漢忠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僱傭政策」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鄭耀棠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兩項議案的措辭。他告知
有關的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的截止限期為九五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9)其他事項

一九九六年慈善腳踏車大賽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前任立法局議員黃匡源先生
來函邀請立法局議員與瑪麗醫院職員組成一隊,參加將於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至二十一日舉行的慈善活動。議員
同意接納該項邀請。秘書處將會發出通告,提供是次活動
的詳情,並邀請各議員參加。

會議於下午五時零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