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09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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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零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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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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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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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副秘書長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助理秘書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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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二) | 助理法律顧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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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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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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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六年一月十二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71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會議紀錄英文本第4頁最後第3
行有一項打字錯誤:"Introduced"一字應為"Introducing"
。除作出此項改正外,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跟進議員於九六年一月八日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
務大臣舉行的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就三封分別致英國首相及總督的函
件擬稿發表意見。他亦請議員參閱總督就前預備工作委員
會所提建議的覆函(附錄I),該函件已於席上提交,而致英
國首相函件所提出的事項將會包括前預委會的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及李柱銘議員時表示,內
務委員會於上一次會議決定分別以兩封函件致英國首相。
議員隨即就此事進行表決,而該決定再次獲得確實。李柱
銘議員建議修改該兩封函件的措辭,使兩函的重要性不分
伯仲,不會使人覺得有關越南船民問題的函件較另一封函
件更為重要。李議員的建議獲得贊同。
在作出下列修改後,該等函件擬稿獲得通過:
就越南船民問題致英國首相的函件:
(i)以「為香港帶來一個迄今仍未可解決的巨大問題。」取
代第1頁第4段的「情況惡化......百上加斤。」
就其他事項致英國首相的函件
(ii)重訂第1段的用語;
(iii)有關第2頁的「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提交報告的未來安排」標題,在「《公民......公約》」之
後加上「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字眼
;及
(iv)刪除在第3頁有關區福雄個案的提述。
劉慧卿議員表示,香港 * 歐洲議會議員友好組織的香港代
表團已於九六年一月十七日召開會議。該代表團將於二月
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訪問倫敦,並於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
一日訪問布魯塞爾。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現正要求安
排代表團成員與英國首相及高級英國官員會面。代表團又
同意劃定在九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與總督會晤,並會
要求總督在徵取英國首相答允與代表團會晤方面提供協助
。
議員商定應根據該兩封致英國首相的函件,擬備一份內務
委員會的立場書擬稿。
(3)九六年一月十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
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6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關乎在易受噪音影響的住宅地區對建
築業噪音的管制的項目3至7,以及關乎調高收費的項目8
及9。
夏佳理議員建議項目8及9應交由在上次會議上成立的小組
委員會研究,該小組委員會負責審議已於九六年一月十日
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
議員又同意夏佳理議員的建議,將項目3至7押後至下次會
議才作決定。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78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5)將於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其他事項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隊(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通知秘書處上述條例草
案將不會按照原定計劃在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
。
(6)將於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3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
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面答覆)。
(b) 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 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提出議案的預告。
(d)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ii)生物武器條例草案
(iii)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各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一月
三十一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二月二日交由內務委
員會審議。
(e)議員議案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6(3)條提出的決議
案--由李卓人議員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7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7號文件
的重訂本(該文本取代隨議程發出的文件)以及李卓人議員
擬於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發表的演辭擬稿,該兩份文件已
於席上提交(附錄II及III)。
法律顧問表示,該決議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而所涉及
的政策事項則屬議員處理的事宜。
李卓人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他已建議在九六年一月三十一
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該決議案,藉此安排,決議案一旦
獲得通過,即可在九六年二月二日開始實施,旨在於農曆
新年之前提高保障工人的特惠款項,理由是很多公司通常
會在該段時間清盤。 李鵬飛議員對擬議的決議案有所保留
,因為該決議案對法例的內容提出重大的更改,但未經一
向的做法由議員進行審議,他提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項建議。李卓人議員反對此項提議。
李卓人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補充謂,勞工顧問委員
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建議接納政府提出有關從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以下簡稱該基金)撥付的最高特惠款項的方案,
即在工資方面的保障範圍是32,000元,代通知金則為10,000
元(或一個月工資,兩者以款額較小者為準),而遣散費則
維持不變。當時,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勞方代表對該方案有
所保留。他表示,該基金自成立後每年均約有1億元盈餘,
現時所累積的盈餘共達7億8,000萬元,即使通過他提出的建
議,該基金的財政狀況仍屬穩健。
部分議員認為,由於該決議案與勞工顧問委員會所達成的
共識並不相同,倘能成立小組委員會,並聽取政府當局就
此事的回應,當有助議員對該等建議的理解。吳靄儀議員
提議對此事有興趣的議員可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的參考
文件。
部分議員認為無需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決議案,因為決
議案頗為明確簡單。持有異議的議員可以投反對票或在立
法局修正該決議案。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即使成立
小組委員會,李卓人議員仍可決定著手在九六年一月三十
一日提出該決議案。
會議隨即就李鵬飛議員所提有關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決
議案的建議進行表決,結果有11位議員贊成該建議,而反
對的議員則有24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不會成立小組委
員會。
(f)「新移民政策」議案辯論--由羅致光議員提出
(g) 「影子政府」議案辯論--由劉慧卿議員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擬修正上述三項議案,須在
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7)預先就九六年二月七日立法局會議
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維持本港作為國際主要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鄭明訓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何承天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及修正案發出
預告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及九六年一月
三十一日。
(8)於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舉
行的議案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李永達議員及梁耀忠議員已連續四
次不獲編配辯論時段。他們希望取得內務委員會的同意,
在毋須抽籤的情況下獲編配兩個辯論時段。根據現行做法
,在一次立法局會議上劃定的兩個辯論時段,只有其中一
個辯論時段可編配給連續兩次或以上不獲編配辯論時段的
議員。
應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要求,李議員及梁議員表示已達成妥
協,並要求其他議員通過:李議員將會利用九六年二月十
四日立法局會議的其中一個辯論時段,提出其「房委會公
屋住戶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問題專責小組要求公屋住戶申報
資產的建議」的議案辯論,原因是有關上述議案的議題的
諮詢期將於九六年三月六日結束。梁議員則會與其他議員
以抽籤形式決定誰可使用餘下的一個辯論時段。
其他議員通過上述安排。
(9)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提交省覽
(a)憲制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
委員會有關的事宜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主席已撤回上述事
項。
提交審議
(b)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促進立法
局與政府當局之間的合作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87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上述文件,表示小組委員會的建議綜
述於文中第7段。李柱銘議員建議將第7(a)段第1行改為「
凡屬重要而可能引起爭議的立法局和財務建議,政府當局
......」。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李柱銘議員告知其他議員,其重訂建議的準則是方便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可在初段討論各項主要的立法及財政建議。
倘未能進行上述討論,內務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可邀請各
有關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商討各項建議。該項重訂建議
並不需要對《立法局常規》作出任何修訂。
李柱銘議員提述上述文件第6段時表示:
--事務委員會所作的任何決定對內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
及立法局均沒有約束力,就如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作
的決定對立法局沒有約束力一樣。
--政府當局大致上支持該項建議,並未指出該項建議會造
成混淆。
--由於該項建議只是擴大現行的制度,因此,毋須過分憂
慮會因而大大增加事務委員會開會的次數。
--他接納一項建議,該項建議准許議員可重新表示其有意
參加哪些事務委員會。
--雖然該項建議或會影響內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財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小組委員會所擔當的角色及工作
量,但他預料其建議將可提高立法局的整體效率,原因是
政府當局可在初段就各項主要的立法及財政建議進行討論
。
夏佳理議員表示反對李柱銘議員所提的建議,理由如下:
--該項建議指內務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應決定任何未經有
關事務委員會審議的建議,應否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此
舉不單會引起許多爭論,更會導致各有關的委員會的工作
互相重複。
--事務委員會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兩者的工作亦會重複
,以致後者所擔當的角色或會逐漸被削弱。
--該項建議未有就其對秘書處工作量所構成的影響作出評
估。
副秘書長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各事務委員會的
工作量預料會增加,原因是除開會的次數會增加外,各事
務委員會亦須就其所審議的事項分別向內務委員會及財務
委員會提交報告。秘書處正考慮(倘議員均贊同建議的各項
安排)重組各個委員會事務部以配合各項新安排一事的可行
性。
秘書長在回答黃宜弘議員時表示,該項建議會增加事務委
員會的開會次數,但卻未必減少其他委員會的會議次數。
在各項新安排實施前為所需的額外資源作準確的估計,實
有困難。
周梁淑怡議員贊同夏佳理議員的意見,該項建議所帶來的
影響可能較表面所見到的為嚴重。她提出下述各點:
--該項建議會增加事務委員會的工作量,以致或會出現樽
頸情況,阻慢工作進度。
--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未必能夠代表立法局的意見。政府當
局或許無法在若干建議上,取得立法局的準確意見。
--現行制度既有效率又靈活,可讓各非事務委員會成員在
有需要時加入任何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根據李柱銘議員
的建議,出席各次事務委員會會議或會對該等不屬任何政
黨的議員構成沉重的負擔。
--由於政府當局一向都會就重要的政策事宜諮詢各事務委
員會,因此,有否需要採用新制度實在成疑。
陳鑑林議員及葉國謙議員並不相信有需要改變現行的制度
。
馮檢基議員表示仍然認為李柱銘議員原先提出的委員會制
度建議較可取,因為該建議可讓各議員在政策範疇上加深
其專門知識。他關注若不在《立法局常規》訂明該項重訂
建議,議員如何確保有關的建議被切實執行。他又建議倘
有關的建議被正式推行,應在七月進行檢討。
支持該項建議的議員表示,該項建議有助加快條例草案及
財政建議的審議工作。
李柱銘議員重申,其重訂建議只是擴大現行的制度。他並
不認為有需要在《立法局常規》中訂明各項安排,原因是
政府當局應具備政治智慧決定是否需就若干建議先行諮詢
各事務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的建議隨即付諸表決。結果有22位議員贊成及
17位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項建議獲得通過。
內務委員會主席就該文件第8段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
財務委員會應自行檢討其屬下兩個小組委員會的角色及職
能。此外,秘書處的工作量及工作安排亦應予以檢討。
議員又贊同夏佳理議員的建議,在不影響主席人選的情況
下,給予議員兩星期時間重新參加各事務委員會。
(10)其他事項
立法局地方不敷應用的問題
議員察悉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通知,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將於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會議上與政府當局商討上述問
題。
會議於下午五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