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73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吳靄儀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1
助理法律顧問2助理法律顧問4
總主任(申訴) 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四月十二日上次會議
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13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物品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於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向布政司
提出部分議員詢問當局為何選擇在灣仔推行試驗計劃一事
,該計劃禁止在特別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展示宣傳物品。
布政司解釋,雖然灣仔區內並無公共屋邨,但該區目前正
備受宣傳物品不斷增加的問題所困擾。當局將會在九六年
五月三日的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向其簡報試驗計
劃的細節。

謝永齡議員關注到各區地政處能否有效實施擬議的計劃,
因為該處似乎正有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此外,由於在審
批展示宣傳物品的申請方面並無明確的指引及準則,實難
以對該試驗計劃作出準確的評估。

何俊仁議員建議當局多在一個地區實施該試驗計劃,並以
區內有公共屋邨者為宜。

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布政司轉述何議員的建議,而謝永
齡及何俊仁兩位議員提出的事項將會交由資訊政策事務委
員會再作審議。

(會後補註:內務委員會主席已於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
布政司提出此事。)

(b)交通事務委員會報告--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
(修訂)條例草案

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報告,事務委員會已於九
六年四月十六日舉行特別會議,由負責上述條例草案的劉
千石議員向該委員會作出簡報。此外,當局的代表及曾就
上述草案提交意見書的四間巴士公司亦獲邀出席會議。草
案的建議遭各巴士公司反對,尤其是九龍汽車有限公司。
當局亦不贊成擬議的草案,理由是政府無權單方面更改專
營權的條款。各巴士公司表示,草案的條文與專營權所訂
者有所牴觸,倘草案一旦獲得通過,他們保留為所遭損失
追討賠償的權利。出席該次會議的議員並無表明是否支持
該草案。

由於事務委員會已完成草案所涉政策事宜的商議工作,議
員同意為研究該草案而成立的審議委員會現可展開工作。

(c)保安事務委員會報告--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
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由法律顧問提交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LS120號文件以及由當局擬備、提交席上省覽的參
考文件(附錄I及II)。

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報告,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的特別會議上,議員討論當局所提出、在九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立法局會議上進行上述草案的首、二及三讀程序的建
議。事務委員會過半數成員並不支持採用一次過三讀草案
的程序,但贊成優先審議該草案。保安司表示,除非獲得
議員的支持,否則當局不會採用一次過三讀的程序。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其提交的文件,並表示不會建議議員
如當局所提議,在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法局會議上一次
過三讀草案。對此,他提出下列意見:

  1. 一般的原則是,倘要在立法局會議上一次
    過三讀通過草案,必須有急切的理由支持
    ,而草案亦無涉及複雜的事項,只有在如
    此情況下,議員始可採用此一不尋常的程
    序;

  2. 草案是否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九條(保證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拘禁)
    有所牴觸的問題,以及當局就此所提的有
    關意見,均須予進一步研究;

  3. 議員應有足夠時間審議該草案及提出修正
    案(如認為有此需要);

  4. 雖然已有採用一次過三讀程序的先例,但
    均與社會出現不穩定情況有關,例如證券
    交易所停市及銀行倒閉等。

議員察悉多個團體,如香港難民關注組、人權委員會及香
港大律師公會,會於短期內就該草案提交意見書。

經討論後,與會議員商定不支持一次過進行三讀的程序,
但應優先審議該草案。有人建議訂定完成審議工作的限期
,與會議員認為雖然審議工作應盡速進行,但他們應有足
夠時間審議該草案及接見提意見書的人或團體。

考慮過議員提出的意見後,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該草
案於四月二十四日始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四月二十
六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他建議立即在內務委員會之下
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草案。由於兩個審議委員會在是次
會議提交報告後會騰出兩個空額,其中一個可預留作研究
該草案之用。審議委員會在下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成立後
,便可接手處理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陳鑑林議員、何俊仁議員、廖成利議員及任
善寧議員。劉健儀議員表示未有出席會議的周梁淑怡議員
亦希望加入該審議委員會。

法律顧問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
權)條例》,內務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所享有的權力及特
權與審議委員會所享有者相同。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解釋,根據《會議常規
》第45(2)條,有關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的預告,最遲須於立
法局審議該條例草案當天七整天前作出。如草案在九六年
五月一日恢復二讀辯論,便須要求立法局主席給予許可,
免卻遵守有關預告的規定。

(d)香港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按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所同意者
,研究行政及立法兩局的議員能否攜手合作,力爭將某些
共同關注的問題,可以在英國上議院辯論時提出。行政局
對此事並無特定的立場,但有數位行政局議員關注爭取給
予本港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一事的進展。內
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由他代表內務委員會致函英國上議院全
體議員,要求他們考慮在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辯論中提
出下列事項,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1. 越南船民;

  2. 給予香港英籍人士英國公民身分;

  3. 給予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及

  4. 旨在給予退役軍人的妻子及遺孀英國公民身分的
    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的進展。

議員察悉該函件將於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電傳往英國,而
立法局議員代表團於一九九六年二月訪問倫敦的立場書亦
已涵蓋上述所列各事項。

(會後補註:該函件已於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透過立法局
秘書處倫敦辦事處送交上議院各議員。)

(3)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九六年四月十二日在憲報上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17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的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9號文件)

議員察悉有兩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完成工作,遂同意
讓負責研究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委
員會展開工作,而餘下的另一空額則留給1996年人民入境
(修訂)條例草案。

察覺到本年度會期迄今只通過13條草案,李永達議員對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工作進度緩慢的問題表示關注。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要求布政司提供當局在本年度會期
餘下時間的立法議程,他並促請已展開工作的審議委員會
竭盡所能,盡快完成審議工作。

(5)將於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其他事項

(a)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由內務委員會
審議。即將成立負責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審議委員會會接手
處理有關小組委員會的工作。

(b)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議員察悉他們已於九六年四月十二日舉行的上次會議上同
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6)將於九六年五月一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664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提出議案的預告。

(d)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iv)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v)1996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vi)1996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vii)1996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viii)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ix) 1996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x)199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xi)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十一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五
月一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五月三日由內務委員會
審議。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i)1996年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ii)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分別於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及
二十九日的會議上同意支持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f)「警員債務問題」議案辯論--由劉漢銓議員
動議

(g)「老人政策」議案辯論--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的截
止限期為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而慣常的發言安排將會適
用。

(7)預先就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會議
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廣播政策」議案辯論--由陳偉業議員動議

議員審悉上述於會議席上提交省覽的議案措辭(附錄III)。

(b)「對主要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檢討」議案辯論
--由廖成利議員動議

議員審悉上述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或提
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九六年
五月一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42號文件)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黃震遐議員表示,倘當局所提出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得接納,審議委員會建議議員
於九六年五月一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對此建議
表示贊同。

(b)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35號文件)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匯報審議委員會的商
議過程。除當局會提出修正案外,他亦會代審議委員會提
出一項修正案,刪除草案中有關虛耗訟費的條文。他促請
各議員,尤其該等並非律師或大律師的議員,支持建議的
修正案。議員同意於九六年五月一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
論。

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身為律師及大律師
的議員或須考慮申報個人利益的問題。雖然律師須對虛耗
訟費命令負上法律責任方面已有規定,但該草案是針對所
有法律專業人士(包括律師)而制訂的。

(9) 其他事項

(a)建議與英國工黨影子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郭
偉邦先生舉行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收到總督府的通知,郭偉邦先生擬
於九六年五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與各立法局議員舉行
一小時的公開會議。他徵詢議員對此事的意見。涂謹申議
員及何承天議員表示,較早時前赴倫敦及布魯塞爾的立法
局代表團與郭偉邦先生在倫敦會晤時曾提及此事。

議員同意以建議的形式與郭偉邦先生舉行會議,並要求工
務小組委員會重訂其下次會議日期,以便議員出席該次會
議。

議員商討向郭偉邦先生提出的議題,並贊同該等議題應與
議員於九六年三月四日與英國首相舉行的會議上所討論者
大致相同。議題的先後次序及就每項議題首先提問的議員
如下:

  1. 相對於保守黨,工黨對香港所採取的政策
    (梁智鴻議員);

  2. 越南船民(周梁淑怡議員);

  3. 英國公民身分(劉慧卿議員);

  4. 臨時立法會及有關事宜(司徒華議員);

  5. 人權問題(何俊仁議員);

  6. 明報記者席揚在中國遭監禁一事(黃錢其濂
    議員)。

為方便進行討論,涂謹申議員建議要求立法局秘書處倫敦
辦事處提供若干背景資料,說明工黨對上述議題的政策。
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劉慧卿議員又建議詢問郭偉邦先生工黨領袖貝理雅先生有
否計劃來港訪問。

(b)尋求明報記者席揚早日獲釋

劉慧卿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其短箋,並要求他們參考從區
永祥先生及黃銓明先生一案所汲取的經驗,就立法局在尋
求席揚早日獲釋一事上可採取何種行動,提出意見。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梁耀忠議員時簡述自席揚於一九九四
年四月被判監禁以來,立法局議員就此事所採取的各種行
動。該等行動包括以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的
名義分別致函中英兩國政府;在與英國政府外交及聯邦事
務大臣和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舉行會議時提出此事;在
立法局會議上通過議案促請中國政府盡早釋放席揚,以及
由個別議員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質詢。

葉國謙議員表示,席揚事件與區、黃二人的個案有所不同
,因為前者已完成了各項司法程序。雖然其所屬政黨關注
到席揚的健康情況日漸惡劣,並曾向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
先生提出此事,但他不認為立法局尋求席揚早日獲釋是適
當的做法,因為此舉等於干預中國的司法制度。他認為由
社會個別人士採取各種其認為必要的行動,繼續跟進此事
,才是較恰當的做法。

詹培忠議員及陳鑑林議員支持葉國謙員所提意見。陳議員
表示,作為一項可行方案,議員可考慮提出「基於人道理
由要求准許席揚保外就醫」。

涂謹申議員詢問中國法律中有否明確訂明「保外就醫」的
安排,法律顧問回應時答應向議員提供有關的資料。

(會後補註:議員請參閱於九六年四月二十四發出的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101號文件。)

鄭耀棠議員表示,議員應明確說明其擬達致的目標為何。
他認為尋求席揚早日獲釋及要求准許席揚保外就醫兩者性
質不同。約一個月之前,他已應席揚家人的要求,向中國
當局提出可否基於人道理由准許席揚保外就醫的問題,現
正等候回覆。

劉慧卿議員表示「早日獲釋」一詞可作不同的詮釋。她憂
慮即使議員決定替其爭取保外就醫,席揚本人亦未必同意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這點不應列入考慮範圍內,因為
議員無法知道席揚的意向。

部分其他議員支持要求中國政府准許席揚保外就醫的方案
,並建議致函中、英兩國政府繼續跟進此事。羅叔清議員
建議任何就此事發出的函件,均應以議員個人名義而非內
務委員會的名義發出。

楊孝華議員表示,在法律顧問就「保外就醫」安排的性質
提供意見之前,他是不會支持有關立法局致函任何外國政
府以爭取席揚早日獲釋的任何建議。

經過一輪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倘有過半數與會
議員表示贊成,他將會代表內務委員會要求基於人道理由
,准許席揚保外就醫,方法如下:

  1. 致函英國政府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聶偉敬
    先生及中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先生
    ,兩人翌日會在海牙會面;

    (會後補註:該函件已於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發出。)

  2. 致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喬石先生;及

    (會後補註:該函件已於九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發出。)

  3. 要求布政司在下次會晤魯平先生時向其提
    出此事。

    (會後補註:內務委員會主席已於九六年四月二
    十二日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上述三項建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表決結果為24位議員支持第(i)及(ii)項、五位議員反對及四
位議員棄權:

支持的議員:

司徒華議何承天議張文光議陳偉業議
馮檢基議何敏嘉議劉慧卿議李永達議
李家祥議李華明議涂謹申議李卓人議
何俊仁議羅祥國議羅致光議李啟明議
梁耀忠議廖成利議莫應帆議單仲偕議
曾健成議謝永齡議黃錢其濂議任善寧議員

反對的議員:

楊孝華議陳鑑林議朱幼麟議葉國謙議
劉漢銓議員

棄權的議員:

陳榮燦議員陳婉嫻議員鄭耀棠議員 羅叔清議員

此外,20位議員表決支持第(iii)項、兩位議員反對及兩位議員
棄權:

支持的議員:

司徒華議何承天議陳偉業議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何敏嘉議劉慧卿議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李華明議涂謹申議楊孝華議員
羅致光議李啟明議梁耀忠議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謝永齡議黃錢其濂議任善寧議員

反對的議員:劉漢銓議員、羅叔清議員。

棄權的議員:陳婉嫻議員、鄭耀棠議員。

(c)於九六年五月二日舉行的財政司簡報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財政司將於九六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
至十時十五分向議員簡報一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預算案
,其後才個別與各政團的議員進行諮詢會晤。鑑於部分議
員在上次財政司簡報會上所提出的意見,他就即將舉行的
簡報會的形式徵詢議員的意見。議員贊成該次簡報會應以
公開形式進行。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