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8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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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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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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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
法律顧問(署任) | 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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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一) | 助理法律顧問(一)
|
助理法律顧問(二) | 助理法律顧問(三)
|
助理法律顧問(四) | 助理法律顧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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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部)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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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五年十月十三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號文件)
羅祥國議員指出,前往日內瓦的立法局代表團成員名單(見
會議紀錄第8頁)遺漏了廖成利議員的名字。除須就此點作
出更正外,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聽證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次會議有八位議員表示加入
上述代表團,其後有三位退出,代表團現有下列五位成員
:劉慧卿議員(代表團團長)、楊孝華議員、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b)立法局會議廳的座位安排
何承天議員表示由於李家祥議員提出了一些意見,其原先
建議的方案需作修改。議員察悉部分其他議員的座位安排
將有所改動。
(3)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的
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述的附屬法例,但《土地測量(費
用)規例》則除外,該規例與《1995年土地測量條例(1995年
第28號)(生效日期)公告》互有關連,而為研究一九九五年
六月三十日至十月六日期間刊登憲報的附屬法例而成立的
小組委員會正對該公告詳加審議。何承天議員表示他會就
此事徵詢業內人士的意見。議員同意稍後才就此項附屬法
例作出決定。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附屬
法例及動議的小組委員會的情況報
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8號文件)
議員察悉上述情況報告。
(5)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告
(a)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號LS7號文件)
田北俊議員詢問,香港居民是否亦可以在酒店購買稅券。
夏佳理議員關注到,倘此等稅券可事先大量購買,會有可
能出現偽造的情況。涂謹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有意
將類似的收稅安排擴展至其他類別的稅項。法律顧問承諾
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資料,並會再就此事提交報告。
(b)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號文件)
法律顧問作出匯報,並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
該草案。吳靄儀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並稱該草案對日
後制訂有關法律援助服務的政策有重大的影響。法律界人
士認為此事的各項原則問題應詳加審議。
議員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下述議員表示有意加
入:劉健儀議員、涂謹申議員、何俊仁議員、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c)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號文件)
法律顧問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述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
、涂謹申議員、黃偉賢議員、陳婉嫻議員、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及任善寧議員。
(d)1995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號文件)
法律顧問在回應何承天議員時表示,任何用作支付稅項的
儲稅券均有利息。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e)1995年氣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該草案與一項於上屆會期提交並隨立法局解散而失效的
草案完全相同。上一屆立法局內務委員會部分成員曾對於
該草案內若干規管事項表示關注。
夏佳理議員表示,建築界人士十分關注上述條例草案。他
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
同。下述議員表示有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偉賢議員、葉國謙議員、顏
錦全議員及曾健成議員。
(f)1995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議員同意支持該項屬於技
術性質的條例草案。
(g)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該條例草案曾提交
立法局,但已隨上屆立法局解散而失效。根據政府當局於
一九九五年十月發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政府當局在
過去數月曾徵詢有關的專業及其他關注團體的意見,並對
該條例草案再加以改良。然而,對於上屆立法局內務委員
會部分成員關注條例草案建議建築界專業人士須負上刑事
責任的問題,當局所作改動卻未能加以解決。
何承天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其
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下述議員表示有意加入該審議
委員會:何承天議員、夏佳理議員、陳偉業議員、黃秉槐
議員及曾健成議員。
(h)1995年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2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因該草案對於有關行業及市民大眾有
重大的影響。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述議員表示有意
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倪少傑
議員、黃震遐議員、田北俊議員、鄭明訓議員、張炳良議
員、劉漢銓議員、羅叔清議員、莫應帆議員、吳靄儀議員
及黃錢其濂議員。
(6)九五年十一月二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事項
(a)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63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15條要求書面答覆的問題
,該等問題的修訂本已於席上提交。
(b)政府動議
(i)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I(2)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庫務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把徵收住宅樓宇買賣合約
印花稅的措施的有效期延長兩年,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止。
夏佳理議員關注到,該項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為遏止住宅
樓宇炒賣活動而採取的臨時措施,會否成為永久措施。他
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項決議案,其他議員對此建議
表示贊成。
議員察悉法律顧問的意見,並決定要求政府當局押後該項
原定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會議上提出的動議,讓小組
委員會有充分時間研究此事。
(ii)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及9A條
提出的決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的決
議案--由布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1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兩項決議案。
(c)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 1995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 1995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各項條例草案將於九五年十一月
二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五年十一月三日內務委員會會議
上審議。
(d) 致謝動議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會就各議員於九五
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有關施政報告的
發言作出回應。
(7)預先就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立法局
會議舉行的動議辯論給予通知
(a)「香港經濟」動議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李鵬飛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
(b) 「寬減稅項」動議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田北俊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田議員在回
應顏錦全議員時表示,將入息稅稅率調低1.5%的建議只適
用於標準稅率。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動議發出通知及提
出修訂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九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研究由1995年6月30日至10月6日期間刊登憲報的附
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提交的中期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0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
小組委員會建議廢除《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
,該規例旨在調高港口貨物裝卸區收費20%。小組委員會
已研究政府當局所提出藉上述文件附錄I 所列11項附屬法
例調高各項收費的理由,並建議將該等收費凍結於現時的
水平。該等附屬法例旨在調高各項收費約18%。
法律顧問補充,該11項附屬法例中的《1995年道路交通條
例(修訂附表8)令》,旨在調高車輛檢驗中心(即檢驗私家車
及輕型貨車的私營車房)的收費,以及政府供應私家車及輕
型貨車的檢驗汽車機械及格證書所用表格的收費。對於此
兩項建議,小組委員會只同意支持調高車輛檢驗中心的收
費,使之與政府驗車中心的驗車收費看齊,後者在一九九
五年六月曾作調整。
夏佳理議員回應其他議員時表示,小組委員會已審慎研究
各項新收費及調高收費的項目,並同意支持與根據《賭博
條例》及《電影檢查條例》須繳付的費用有關的項目。關
於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立法局過往曾商定讓該兩個市政
局自行釐定其收費。小組委員會認為凍結各項收費有助在
現時的經濟情況下打擊通脹;加上政府財政狀況良好,是
絕對有能力承擔因此損失的收入。他闡釋,小組委員會如
此建議並非要挑戰收回成本的原則。關於「凍結」各項收
費的期限,則暫未有任何決定,但希望政府會待經濟情況
有所改善後始調高各項收費。
在討論期間發表意見的議員普遍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夏佳理議員表示,他將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動議廢
除較早前提述的規例/命令。至於餘下的附屬法例,小組
委員會部分成員對其中三項表示有所保留,而小組委員會
將會再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9)其他事項
(a) 立法局內務守則修訂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號文件)
議員通過上述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著令會議暫停五分鐘。讓議員考慮有關
下述各項的提名。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八分再次召開〕。
(b) 內務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1號文件)
議員通過上述文件。法律顧問建議將研究法例真確中文本
小組委員會易名為研究現行法例真確中文本小組委員會,
俾能更準確反映其工作,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獲提名加入下述小組委員會的議員如下:
(i)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
當然主席:梁智鴻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
當然成員:夏佳理議員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ii)研究現行法例真確中文本小組委員會
黃宜弘議員
劉漢銓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iii)研究設立議員友好組織事宜小組委員會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
李華明議員
鄭明訓議員
夏佳理議員建議由秘書處發出通告,邀請其他議員加入上
述第(ii)及(iii)項的小組委員會,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
同。
(c)選舉議員經任命加入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利
益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號文件)
議員通過上述文件。下述議員獲得提名以待立法局主席任
命加入以下兩個委員會:
政府帳目委員會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議員利益委員會
劉健儀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陸恭蕙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d) 賬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3號文件)
張漢忠議員及劉千石議員獲得提名。
(e) 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號文件)
黃宜弘議員及吳靄儀議員獲得提名。
(f)逾期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上訴事宜諮詢委
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4號文件)
劉慧卿議員及涂謹申議員獲得提名。
(g)香港大學校董會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英童學校基金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號文件)
周梁淑怡議員、葉國謙議員及劉千石議員獲提名出任香港
大學校董會成員。
陳鑑林議員、羅祥國議員及謝永齡議員獲提名出任香港中
文大學校董會成員。
鄭明訓議員及張炳良議員獲提名出任英童學校基金會成員。
(h)東華三院顧問局
保良局顧問局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2號文件)
李華明議員及朱幼麟議員分別獲提名出任東華三院顧問局
及保良局顧問局的成員。
(i)處理條例草案的程序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9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建議要求研究議
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考慮各有關事項,包括就輪候名單
上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展開工作的先後次序向內務委員
會作出建議,然後將建議交由內務委員會審議。議員對此
建議表示贊成。
(j)布政司簡報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一屆立法局安排布政司每兩
個月舉行一次簡報會,會議公開進行。布政司在九五年十
月十六日與他會晤時,表示希望日後的簡報會以閉門會議
形式進行,並改為每季舉行一次。議員對擬議的安排並無
異議。
(k)立法局議員的薪金及津貼事宜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本屆會期開始後,部分議員
就其工作開支補貼及各項津貼的使用問題作出各項評論。
對於此事應如何處理,他請議員發表意見。
李華明議員建議成立工作小組檢討此事,周梁淑怡議員認
為工作小組應公開舉行會議,而法律顧問則建議在內務委
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表示贊成。
楊森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人數不宜過多,並認為其
成員應能代表局內的不同組別。
議員亦同意小組委員會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檢討。為方便小
組委員會進行審議,各議員應盡快就此事向小組委員會提
交書面意見。
(l)立法局議員與記者同樂日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5號文件)
議員同意在九五年十二月九日舉行立法局議員與記者同樂
日,有關的籌備工作將由秘書處負責。
(m)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
李華明議員請議員參閱一份載述有關背景資料的文件,並
表示日前在發出該份文件後接獲政府當局的答覆。當局表
示行政局將會考慮上一屆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及內務委
員會所提出的意見,據他所知,行政局將於下星期二討論
此事,故要求內務委員會重新確認以往的決定,支持該事
務委員會的決議。議員表示贊同。
(會後補註:內務委員會主席已於九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將是
次會議所作的決定以書面知會政務司。)
會議於下午四時二十八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