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0號文件
檔 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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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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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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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朱幼麟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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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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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助理秘書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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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3 | 助理法律顧問1
|
助理法律顧問2 | 助理法律顧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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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4 | 總主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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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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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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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上次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3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對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檢討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署理布政司就上述事項所作的
答覆,有關函件(附錄)已於會議上提交。民政事務委員會
將會跟進此事。
(ii)布政司簡報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獲得布政司的同意後,他已要求
立法局主席准其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根
據《會議常規》第17(4)條提出一項要求口頭答覆的急切質
詢,質詢內容為布政司最近的北美洲之行。
議員察悉楊森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在九六年七月三日
的立法局會議上就類似議題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因
此,楊議員可在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就質詢作預告的截止
限期前更改其質詢內容。
(iii)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度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關注研究1995年建築物(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
草案及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的委員會的工
作進度,並希望有關的議員可以加快進行研究工作。
(會後補註:上述首兩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九六年六月
二十八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b)英國下議院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據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的最新
消息,保守黨及工黨對舉行上述辯論並無異議。內務委員
會主席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他已致函英國外交及聯
邦事務大臣,表示議員希望上述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可在
夏季休假之前舉行。
議員商定要求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留意此事的發展,
並將最新消息告知議員。
(c)《1996年危險藥物(修訂)規例》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5號文件)
議員同意,如當局動議的擬議修訂獲得接納,便應支持上
述規例。
(3)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1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5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察悉有兩個小組委員會將會在是次
會議上提交報告。
(5)將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其他事項
議案
(a)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
出關於《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修訂)規
例》及《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
費)(修訂)規例》的決議案--由謝永齡議員動議
小組委員會主席謝永齡議員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將有關
規例的審議期由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三
日。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如上述議案獲得通過,擬對有
關規例提出修訂議案的議員,須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截
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b)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
出關於《1996年旅館業(費用)(修訂)規例》的決
議案--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
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表示,上述議案旨在將有關
規例的審議期由九六年七月三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十日。
小組委員會仍在等待旅館業團體提出意見,以及當局提供
進一步的資料。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如上述議案獲得通過,擬對有
關規例提出修訂議案的議員,須在九六年七月三日截止期
限前作出預告。
(c)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
出關於《1996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
(修訂)規例》的決議案--由田北俊議員動議
議員察悉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已於上次會議匯報其商議過程
,而田北俊議員將會動議一項議案,把處置化學廢物收費
的增幅由建議的35%減至20%。
(d)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
出關於《性別歧視條例(1995年第67號)1996年(生
效日期)公告》、《殘疾歧視條例(1995年第86號)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及《地方法院平等機會
規則》的三項決議案--由李卓人議員動議
何俊仁議員告知議員,多個組織表示關注李議員所提議案
的影響。他詢問可否再給予兩星期的時間,以便議員聽取
市民對李議員所提建議的意見。
法律顧問表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項下的兩項有關生效日期的公告,有關成立平等機會委
員會的條文經已實施。李議員所提議案旨在使該兩條條例
其餘所有條文均能在九六年九月二日開始實施。由於李議
員已根據第1章第34條將有關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延展至九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可作出干預的有效期會在九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屆滿。
法律顧問進一步回應議員時提出下述意見:
- 李議員所提決議案的作用,是將當局所提交
附屬法例的範圍擴大。立法局如在九六年六
月二十六日不採取行動,只能在當局就該兩
條條例餘下條文訂定生效日期,並在憲報刊
登公告的情況下,始能作出干預。
- 法律顧問提醒議員,儘管在技術上議員可以
動議一項議案,廢除《性別歧視條例》及《
殘疾歧視條例》的兩項生效日期公告,使當
局須再指定另一生效日期,而議員因而可獲
較多時間進行研究,但該兩項生效日期公告
經已實施,政府更已為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
而進行了所需的工作,包括委出該委員會的
主席。
- 議員可以要求立法局主席准其無經預告而動
議一項刪除李議員所提決議案(b)部的議案,
此舉的作用相等於否決李議員的決議案。
- 他知道李議員是在諮詢各受影響的官方機構
後才決定作出九六年九月二日為生效日期的
建議。李議員先前曾屬意將生效日期訂於本
會期尾段。
周梁淑怡議員同意應獲取當局及受影響組織對此事的意見
,以助議員研究李議員所提出的決議案。由於議員須於九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會議作出決定,她建議成立小
組委員會,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前舉行會議。其他議
員對此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周梁
淑怡議員、劉健儀議員、何俊仁議員、廖成利議員、顏錦
全議員及謝永齡議員。秘書處會將此決定告知李卓人議員
。
法律顧問建議要求當局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以書面告
知議員其對李議員所提建議的立場。
(e)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
出關於《1996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的決議案
--由李華明議員動議
議員察悉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已於上次會議上匯報其商議結
果。
(f)「工業安全」議案辯論--由曾健成議員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主席已同意免卻曾議員
所提議案的預告,以及將對該議案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
延長至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6)將於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7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要求書面答覆)
。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0A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財經事務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3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 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七月
三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七月五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
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
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支持恢復
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f)「西部走廊鐵路」議案辯論--由顏錦全議員動議
(g)「修改基本法」議案辯論--由楊森議員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而慣
常的發言安排將會適用於該兩項辯論。
(7)預先就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會議
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檢討」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謝永齡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九七後中國軍隊駐港」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張炳良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提
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九六年
七月三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修訂)規例》
及《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謝永齡議員匯報,由於當局建議的增幅過
高,小組委員會一致決定不支持該等規例,並會於稍後向
議員提交書面報告。
議員察悉謝永齡議員將會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
會議上提出一項議案,將該等規例的審議期由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三日。
(b)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
提出的兩項決議案及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章)第57(4)條提出的一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
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作出
如下匯報:
- 小組委員會同意支持根據《工廠及工業經
營條例》第7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於在刪除法定的例外情況後,即不能禁
止僱用婦女在工場或建築地盆清理任何運
作中的機器的任何危險部分,小組委員會
促請當局為從事此等工序的婦女提供足夠
的訓練,以確保工業安全。
- 關於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7(4)條提出
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雖然不滿意當局對
去年檢討《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的工
作進展緩慢的解釋,但考慮過法律顧問的
意見後,亦勉強同意支持將有關規例的寬
限期延長一年。法律顧問的意見是,假如
立法局否決延長寬限期的建議,該等規例
即會與《性別歧視條例》有所牴觸。
- 小組委員會已要求當局按月向人力事務委
員會匯報檢討該等規例的工作進度。
梁耀忠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亦要求當局成立工作小組進
行該項檢討。
(9)其他事項
《立法局會議常規》中文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881號文件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
(2)1635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並表示立法局主
席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將《會議常規》譯為中文,
而該文本亦於九六年六月四日提交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
委員會,以諮詢其意見。
議員對《會議常規》中文本的擬本並無任何意見。
會議於下午五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