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號文件
檔 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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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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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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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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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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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助理秘書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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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3 | 助理法律顧問1
|
助理法律顧問3 | 助理法律顧問4
|
助理法律顧問5 | 總主任(申訴)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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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為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遇溺身亡的陳毓祥先
生默哀一分鐘。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於會議上提交的陳婉嫻議員來
函(附錄)。議員同意由內務委員會主席代表各議員發出函
件,慰問陳毓祥先生的家人和在是次事件中受傷的方裕源
先生。內務委員會主席在回應部分議員時表示,據當局所
稱,當局可能會就陳毓祥先生之死進行死因研訊,但要視
乎當日下午的驗屍結果而定。有關當局將會安排盡早處置
陳毓祥先生的遺體,以便舉行殮葬儀式。此外,當局亦作
安排,使方裕源先生的家人得以前往日本探望正在留院的
方先生。
(1)通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上次會
議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立法議程及審議政府條例草案的
先後次序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要求署理布政司盡早知會立法
局其擬提交的條例草案及審議各草案的先後次序。他請有
意提交議員條例草案的議員亦如此。
對於吳靄儀議員建議將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所訂事項分開處理一事,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並不贊
成此種做法,因為各界人士對條例草案所有條文均感關注
,而當局亦已就草案各條文進行廣泛諮詢,為時幾達兩年
之久。
(ii)人口政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關於人口推算及人口預測數字有差
異的問題,署理布政司指出當局所擬備的一份參考文件已
解釋導致出現差異的原因。所有決策科首長及部門首長都
知道該等差異,並會在規劃各項設施及服務時,採用最新
及切合實際的統計數據。關於統籌各個政策範疇的問題,
雖然人口普查屬於財經事務科的政策範疇,但各決策科及
部門在進行規劃工作時,是各自以普查的統計數據為根據
的。
李永達議員不滿意當局所作的回應,並主張要求布政司進
一步研究此事,因為該等差異會對須作長遠規劃的房屋及
運輸計劃有嚴重影響。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致函當局跟進
此事。
(iii)有關處理涉及其他獨立議會和法定機構事務的問題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署理布政司表示,由於政府的
架構中並無決策科負責處理兩個巿政局的事務,來自兩個
巿政局選舉組別的立法局議員可以提供所需的聯繫,以處
理與兩個巿政局有關的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議員考
慮應否在內務委員會之下設立小組委員會,以提供適當的
場合,討論不在任何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之內,亦不屬任
何決策科首長所負責的政策範疇的具體事宜。
(b)交接儀式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和部分議員於當日上午出席簡報
會,聽取當局講述中英兩國政府就交接儀式所達成的協議
。當局會在十月向財務委員會要求撥款,以支付交接儀式
所涉的費用。據一份在會前發給各議員的立法局參考資料
摘要所載,按照國際慣例,香港將會承擔某些項目的費用
。
部分議員對香港須支付該等費用表示關注,又不能確定有
關的撥款安排是否符合國際慣例。議員同意有關撥款的申
請須先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然後再提交財務委員會考
慮。
(c)港日議員協會提交報告--釣魚台
夏佳理議員代表港日議員協會主席李鵬飛議員匯報協會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會議上的商議結果,詳情如下:
- 應派港日議員協會的成員前往日本,與
日本首相、外相和日本香港友好議員連
盟的成員會晤,以反映香港社會人士對
釣魚台問題的看法;
- 所有議員均可參加訪日之行,所涉費用
由參加的議員攤分;
- 為期兩天訪日之行應安排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六日至十四日期間進行,但須先諮
詢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和香港政府駐東
京經濟貿易事務處。
議員注意到,根據最新的報道,日本國會已於當日解散,
並定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進行大選。議員商定將擬議
訪日之行押後至大選之後。由於所有議員均可參加該代表
團,議員亦同意代表團以內務委員會的名義出發。
部分議員對代表團應自費前往的建議有些意見,夏佳理議
員回應時表示,港日議員協會的成員認為,雖然立法局議
員將香港人對釣魚台問題的看法向日本反映是正確的做法
,但由於該問題與香港並無直接關係,故動用公帑資助代
表團未必恰當。有數名議員認為如獲得撥款,便應資助代
表團的部分費用。
秘書長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秘書處已預留40萬
元款項,供立法局議員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作海外
訪問之用。為列席三個聯合國在日內瓦舉行的聽證會,議
員先前已同意撥出8萬元給每個有關的代表團,此外亦為
列席英國下議院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如該辯論舉行的話)
的代表團預留16萬元。劉健儀議員告知議員,交通事務委
員會亦可能派遣代表團研究外國的集體運輸系統及運輸設
施,她要求撥款作此用途。
經一番討論後,議員同意將擬議訪日代表團的撥款問題轉
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考慮。
(d)條例草案委員會限額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0號文件)
秘書長簡介上述由秘書處擬備的文件。該文件是應議員的
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以助他們決定可否把同一時期運
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數目,由15個增至18個。他指出,該
等有關出席率的統計數字,並未包括因出席人數不足會議
法定人數而以非正式討論會取代正式會議的情況。考慮到
可供使用的會議時段的數目及已編定時間的例會(諸如立
法局會議、財務委員會會議、內務委員會會議及事務委員
會會議等等)的數目,如有更多條例草案委員會在同一時間
運作,便極有可能出現會議撞期的情況。他回應內務委員
會主席時表示,秘書處將需要求撥款150萬元以增加人力
資源(並未包括提供即時傳譯服務的開支),才能應付增加
條例草案委員會數目所帶來的額外工作。
何承天議員及葉國謙議員對該項建議有所保留,因為他們
考慮到此舉或會引致下列問題:議員能否出席各次會議、
因會議撞期以致出席人數難以達致會議法定人數,以及部
分議員或會喪失加入某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機會。他們建議
該等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成為法例的條例草案
應優先處理,而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亦應加快其研究工
作。李永達議員表示,民主黨的議員支持該項建議,但他
亦理解該等不屬任何黨派的議員所面對的問題。廖成利議
員及吳靄儀議員支持該項建議,但吳議員表示,在訂定會
議時間表時,應盡量避免將兩個會議編定在同一時段內進
行。
內務委員會主席將該項建議付諸表決。結果有11名議員支
持該項建議,反對的議員有14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
項建議不獲通過。
(3)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曰在憲報刊
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6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吳靄儀議員指《殘疾歧視條例》中有若干用語的中譯不準
確,法律顧問建議將此事交由現行法例真確中文本小組委
員會跟進。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8號文件)
議員察悉已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研究工作,騰出的
空額將會編配給在輪候名單上的下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
即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5)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1112號文件)
議員察悉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
求書面答覆)。
(b)聲明
仍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議案
(i)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條提出的決
議案--由律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4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ii)根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第12條提出
的決議案--由衛生福利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5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由李國寶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iii)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草案
(由李家祥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iv)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四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
十月九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處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f)「本港人力資源培訓制度的檢討與前瞻」議案
辯論
(g)「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兩項議案的措辭。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
員如擬對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二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6)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提
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6號文件)
夏佳理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代表當日無法出
席會議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
員會的商議工作。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上述條
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其他事項
(a)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檢討排污收費釐訂準則
(請參閱周梁淑怡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出的函
件)
唐英年議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的周梁淑怡議員簡介上述議
題。他表示,鑑於專責委員會的工作須耗用大量資源,周
梁淑怡議員現建議在內務委員會之下設立一個小組委員會
,監察當局就排污收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所作出的檢討
。
議員大致同意此事內容繁複,須作更深入的研究;不過,
他們對於應否在內務委員會之下設立一個小組委員會進行
監察卻莫衷一是。
部分議員認為,由於環境事務委員會已就此事進行商議,
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應交由該事務委員會處理較為適當。
並非該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亦可應邀出席討論該項議題
的會議。不過,部分議員指出,成立小組委員會可讓關注
此事的議員全情投入有關的工作。夏佳理議員建議,該小
組委員會可力求在六星期內完成所有工作,藉以節省資源
。
經一番討論後,由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在內務委員會之下設
立小組委員會處理此事的建議付諸表決。結果有九名議員
贊成該項建議,反對的議員有10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
該項建議不獲通過。
由於該項議題與多個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均有關連,議
員同意將此事交由最有關連的事務委員會跟進,並商討應
由哪個事務委員會帶頭監察當局所作的檢討。由於議員意
見不一,此事付諸表決。結果有四名議員贊成此事由規劃
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負責,另有十名議員則贊成由環境
事務委員會負責。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應由環境事務委員
會帶頭監察當局所作的檢討。
(b)政策簡報會
何敏嘉議員關注到當局未有就政策簡報會的日期時間,給
予議員充分的預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雖然行政署已增設一個首長薪級第
2點的職位,但布政司署內各個科別之間的聯繫仍未有改
善,各次簡報會的時間安排實際上是由新聞處負責統籌的
。他會將議員關注的事項轉告布政司。
(c)選舉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正副
主席
按照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號文件(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
二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94號文件送交各議員)所
載的選舉程序,是項選舉由梁智鴻議員主持,他邀請其他
議員提名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主席一職的
人選。
詹培忠議員提名梁智鴻議員出任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柱銘
議員及葉國謙議員附議,該項提名為梁智鴻議員接納。
由於內務委員會主席獲提名留任,故由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主持是項選舉。由於再無其他提名,內務委員
會副主席宣布梁智鴻議員當選為內務委員會主席。
梁智鴻議員再次主持會議,他邀請其他議員提名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人選。
李柱銘議員提名夏佳理議員出任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葉國
謙議員及陳榮燦議員附議,該項提名為夏佳理議員接納。
由於再無其他提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夏佳理議員當選
為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會議於下午四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