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8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四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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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五十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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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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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何俊仁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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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署任) | 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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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一) | 助理法律顧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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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二) | 助理法律顧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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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任(總務) | 總主任(申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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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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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高級主任(事務委員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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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五年十月二十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布政司簡報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表示將於十二月初為議
員舉行第一次簡報會,她歡迎議員就簡報事項提出建議。
議員如有建議,可向內務委員會主席或助理秘書長(二)提
出。
(b)《土地測量(費用)規例》
夏佳理議員代表何承天議員作出匯報,後者當時並未出席
會議。由於何議員需要更多時間諮詢業內人士後才向議員
作出匯報,夏佳理議員認為有可能需要把該規例的審議期
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延展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其他議員表示察悉。
(c)提名議員利益委員會成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提名另一位議員代替陸恭蕙議員。
任善寧議員獲得提名,並表示接納該項提名。
(d)提名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成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提名另一位議員代替黃宜弘議員。
法律顧問應內務委員會主席之請,概略解釋該委員會成員
的工作及職責。議員察悉法律事務部亦會派出代表出席該
委員會定期舉行的會議。
陳鑑林議員獲得提名以待任命為該委員會的成員,並表示
接納接項提名。
(e)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的任命
議員通過獲推選的李家祥議員為該委員會的主席,以待立
法局主席任命。
(3)九五年十月二十五至二十六日提交
立法局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號文件)
李永達議員及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
涉及調高收費事宜的《199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
例》及《1995年海魚養殖(修訂)規例》,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承天議員、夏佳理
議員、陳偉業議員、李永達議員、曾健成議員及黃錢其濂
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只在有值得特別關注的附屬法例時始
成立小組委員會進行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劉千石議員表示,鑑於現時本港的經濟狀況及失業問題,
立法局應就各項公共服務增收費用一事進行討論。顏錦全
議員亦希望探討用者自付和收回成本的原則,以及有關回
報率的問題。議員商定將此事交由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跟進。
(4)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該文件載述政府當局就議
員於上次會議所提各項問題給予的答覆。議員同意支持上
述條例草案。
(5)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
會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3號文件)
議員察悉上述情況報告。
李永達議員表示立法局應要求政府當局在立法局新一年度
會期開始時提交較多的條例草案,以避免在立法年度即將
結束時出現「大堆法案同時提交」的情況。內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在其第一次與布政司定期會晤時已提出此事,並會
重申議員對此事的關注。
(6)有待九五年十一月二日立法局會議
處理的事項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a)1995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b)1995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同意支持上述兩項
條例草案。
(7)將於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86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條問題(六條要求口頭答
覆,14條要求書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通知。
(c) 動議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0A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保安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此項決議案旨在提高與入境事務有關的罪
行的法定罰款額,使其回復本身的實際數值。此決議案在
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李卓人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議員亦同意要求政府當局把原先定於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立法局會議上提出的動議押後。下列議員表示有意加入該
小組委員會:涂謹申議員、李卓人議員、鄭家富議員、鄭
耀棠議員、廖成利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d)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ii)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兩項條例草案將於九五年
十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內務委員
會會議上審議。
(e)「香港經濟」動議辯論--由李鵬飛議員提出
(f)「寬減稅項」動議辯論--由田北俊議員提出
田北俊議員表示已修訂其動議的措辭,刪去對「1.5%」的
提述。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擬就上述動議提出修訂的議員
,須在九五年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通知,而慣常的
發言時限及有關安排均適用於上述兩個辯論。
(8)預先就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
會議舉行的動議辯論給予通知
(a) 老年退休金計劃」動議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李卓人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
(b)「市區重建政策」動議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涂謹申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提出上述動議的議員,須在九五年
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之前發出通知。
(9)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研究由1995年6月30日至10月6日期間刊登憲報的附屬法例
小組委員會提交的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4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部分成員對
於上述文件所載的三項附屬法例有所保留。何承天議員已
表示需要更多時間審議《1995年土地測量條例(1995年第28
號)1995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0號法律公告),此公告與
是次會議較早前所討論的《土地測量(費用)規例》互有關
連。議員同意延長此項規例的審議期。
涂謹申議員代表陳偉業議員作出匯報。他表示陳議員對於
《1995年海關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452號法律公告)再無
疑問。
黃震遐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槓桿式外匯買賣(造
訪)規例》(第370號法律公告)。法律顧問在回應夏佳理議員
時表示,此項附屬法例旨在訂立若干規則,以實行該等在
制定主體條例時獲得支持的政策事項。黃議員表示,根據
李家祥議員所稱,香港會計師公會亦擬就該等規則提供意
見,並會盡快向立法局提交書面意見。議員同意成立小組
委員會,下述議員表示有意加入:黃震遐議員、李家祥議
員、鄭家富議員、羅祥國議員及單仲偕議員。
(10)其他事項
(a)九五年十一月三日內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項目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由於下周三為公眾假期,議員
須在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截止限期前提交
擬提出的議程項目。
(b)推選議員加入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43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立法局主席、內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及不多於八名議員
。由於在截止限期前只收到六項提名,他根據立法局在九
五年十月十八日通過的決議,邀請議員在席上再作提名。
他著令會議暫停五分鐘,讓議員考慮提名的事宜。
復會後,獲提名的何敏嘉議員拒絕接納該項提名,並提名
李永達議員取代自己,張文光議員和議,該項提名亦為李
議員接納。
楊森議員提名鄭明訓議員及梁耀忠議員,夏佳理議員和議
。該兩位議員均接納提名。
內務委員會主席隨即宣布當選的議員如下:
何承天議員 | 劉慧卿議員 | 李永達議員 | 鄭明訓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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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國謙議員 | 羅致光議員 | 梁耀忠議員 | 莫應帆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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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立法局委員會制度的發展
李柱銘議員表示其提交的文件所載的建議對於立法局日後
的運作有重大影響,故建議各議員審慎加以研究,並於稍
後舉行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加以討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述及李議員的建議,
而政府當局亦有意就此事表達其意見。他建議由秘書處準
備一份闡釋現行制度的文件,以供討論,並邀請政府當局
就該項建議提供意見。
議員同意內務委員會應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此事。由於有較
多議員可於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在內務委員會例會結束
後出席,因此,議員決定於九五年十一月十日舉行該次特
別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位議員,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將不
會就李議員的建議達致結論,屆時只會讓議員發表意見,
並商定下一步行動。
(d)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至二十日出席在日內瓦舉
行的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聽證會的代表團作出
口頭報告
經內務委員會主席批准,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團長劉慧卿議
員就此行作出簡報,並於席上提交一份報告擬稿(見附錄)。
她表示,代表團出席了九五年十月十九至二十日在日內瓦
舉行的聽證會,並有機會在聽證會舉行前一天與聯合國人
權事宜委員會(以下簡稱「該委員會」)作非正式會晤。代表
團讓該委員會得悉議員對一九九七年後香港人權狀況匯報
安排的關注。由於英國-香港代表團對於該委員會所提出
的大部分問題均無法提供滿意的答覆,該委員會的主席要
求英國-香港代表團於一九九六年五月或之前擬備另一份
報告,以供該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舉行的特別聽證會
之用。然而,香港政府卻對有關情況似乎有不同的理解,
並表示會等待該委員會於九五年十一月三日發表正式報告
,以作証實。她已去函該委員會主席告知他香港政府的反
應,並促請該主席在該委員會的正式報告中闡明此事。
劉議員表示,代表團的報告由立法局倫敦辦事處的公共關
係顧問撰寫。代表團其他議員就報告提出意見後,報告的
最後定本將會存放於立法局圖書館,供議員參考。報告中
提出的各事項,會分別由各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跟進
。她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擬備報告摘要並不會
有任何實際作用。
為跟進此事,楊森議員建議去函中國當局,敦促其盡早就
一九九七年後向聯合國匯報香港人權狀況的事宜作好安排
。劉慧卿議員建議派代表團前赴中國。經過一輪討論後,
議員同意應分別去函英國首相、中國總理及香港總督,表
達議員切盼有關各方盡早就一九九七年後匯報香港人權狀
況的事宜作好安排,並表示他們願意派代表團前赴倫敦及
北京,直接表達他們的意見。
會議於下午六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