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36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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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三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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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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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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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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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助理秘書長1
|
助理秘書長3 | 助理法律顧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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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2 | 助理法律顧問3
|
助理法律顧問4 | 助理法律顧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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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 | 公共資訊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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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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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次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中文本第10頁議程項目8(b)最後一段的「梁
耀宗」應為「梁耀忠」,除此項修改外,該會議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夏季期間的條例草案研究工作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預計立法局本會期結束時,條
例草案委員會已開始研究的條例草案,連同在輪候名單上
的條例草案,為數共30條,而據當局所稱,下一會期大約
會有95條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因此,他詢問議員,如有
足夠議員出席會議,應否在夏季休假期間繼續條例草案的
研究工作。
秘書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秘書處已知會議員在夏季
休假期間立法局大樓翻新工程的詳情,其中包括:
--會議室A將會改建為另一間記者招待會室,由九六年七月
十一日起不可以使用;
--法律事務部現時的辦公室將會改建為一間新的會議室。
由九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直至另行通告為止,所有的議員室
、218室及宴會廳不可以使用,因為該等地方將用作法律事
務部職員的臨時辦公室。而立法局大樓地下則會在夏季進
行翻新工程,以便為法律事務部提供新的辦公室;及
--立法局會議廳將於九月初關閉兩週,以便裝置供傷殘人
士使用的設施。
秘書長表示,只有會議室B可在整個夏季供舉行公開會議
之用。不過,由於時間緊迫,立法局大樓其他部分須於日
間進行翻新工程,此舉難免會做成滋擾。他補充,秘書處
可安排在中區政府合署(新翼)舉行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表示,如有需要,事務委員會
及條例草案委員會過往亦會在夏季休假期間舉行會議。內
務委員會主席要求各議員向秘書處提供其暫定的休假計劃
,使議員可以在下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應否在即將來
臨的夏季休假期間舉行會議。其他議員對此議表示贊成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為了加快研究條例草案的工作,如
某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在夏季休假期間完成研究工作,即使
有關的報告尚待提交內務委員會,亦應騰出空額讓輪候名
單上的下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取用。根據慣常的做法,秘
書處將會發出通告,邀請感興趣的議員參加已決定展開工
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對此議表示贊成。
(b)專利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已決定押後上述條例草案的首
讀,直至另行通告為止,理由是當局須就若干技術事項與
中方商討。
(c)英國下議院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據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的最新
消息,下議院就香港事務舉行辯論的可能性不高。內務委
員會主席表示,他會致函英國首相,促其安排辯論。此外
,由於夏佳理議員下週會前往倫敦,他建議夏佳理議員藉
此機會向英國高層官員提出此事,其他議員表示贊同。立
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將會作出所需的安排。
(會後補註:致英國首相的函件已於九六年七月二日發出。)
(3)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7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夏季休假期間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
例將會留待立法局下一會期研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按照以往的慣例,在立法局新會期
開始之前,內務委員會將會舉行一次特別會議,主要目的
在於選舉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以及總結一九九五至九
六年度會期留下尚待處理的事務。他建議為此在九六年九
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七日舉行兩次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81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提供了一份研究政府條例草案
先後次序的清單(見於會議上提交的附錄I),該等草案現時
已在輪候名單上或已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
議員同意當局所建議的先後次序。考慮過當局所提供的解
釋後,議員亦同意研究下列條例草案的五個委員會可以展
開工作:
-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 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
-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回應吳靄儀議員及夏佳理議員時,答允
要求布政司提供一份必須於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的條
例草案清單。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a)香港園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1號文件)
議員察悉負責上述條例草案的何承天議員將會動議對該條
例草案作若干技術性修正,並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
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b)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2號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6號文件的中文本、香港稅務學會
的意見書及當局對該意見書的回應於會議上提交(分別載於
附錄II、III及IV。)
李家祥議員表示,除了有三個專業團體就上述條例草案向
立法局提交意見書之外,他剛從香港聯合交易所接獲另一
份意見書,該交易所同樣關注第20AA條中有關「相聯者」
的限制。李議員補充,當局在回應該三個專業團體所提關
注事項時,表示會在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時反映該草案的
立法原意,並會發出《稅務會計指引》,澄清有關如何界
定某些人士不屬「相聯者」的問題。該三個專業團體對當
局所採取的做法表示滿意。李議員又表示,香港證券交易
所理解到在此階段建議再作修改可能會延誤該條例草案的
通過,致使草案中對該行業同樣重要的其他條文無法實施
,因此要求當局在適當時機才考慮對第20AA條提出恰當的
修訂。該交易所希望在稅務局局長發出《稅務會計指引》
後,可以有效地向其成員說明該條例草案有關條文的正確
實施情況。
其他議員考慮過李議員所作的匯報後,同意於九六年七月
十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航空保安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4號文件)
議員察悉當局將會就上述條例草案的中文本動議若干項修
正案,並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
論。
(d)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5號文件)
議員審悉有關的報告,並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的立法局
會議上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以上各條條例草案提出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九六年七月一日截止限期前作
出預告。
(6)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3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引起多個問題,議員或有意
詳加研究。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
案,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入該條例草案
委員會:夏佳理議員、涂謹申議員、鄭家富議員、何俊仁
議員、羅祥國議員、廖成利議員及吳靄儀議員。何俊仁議
員表示,當時不在席上的李華明議員亦會加入該條例草案
委員會。
(b)1996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0號文件)
議員審悉有關的報告。
吳靄儀議員表示,大律師公會並不反對當局建議修訂《最
高法院條例》,使當局可以委任律師為特委大法官,以及
臨時委任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不過,該會關
注到當局有否訂立規例及指引,以防止因私人執業律師出
任此等臨時委任的職位而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法律顧問表示會要求當局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吳靄儀議員亦關注到當局修訂《陪審團條例》的理據,有
關的修訂免卻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須向高等法院或高等法
院大法官解釋其為何豁免某人出席作陪審員的規定。法律
顧問答稱,當局認為該項規定已不合時宜,但他承諾要求
當局再作澄清。
議員同意押後對該條例草案作出決定,以待法律顧問再提
交報告。
(c)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9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載有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事
項,故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加以研究。議員對此表示
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李家祥議員
、羅致光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d)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4號文件)
由於上述條例草案對本港幼兒服務帶來實質及重大的修改
,法律顧問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詳加研究,議員對此
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梁智鴻
議員、夏佳理議員、何敏嘉議員、李家祥議員及羅致光議
員。
(e)1996年追加撥款(1995-96年度)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8號文件)
議員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上述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
(7)將於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55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楊森議員、羅叔清議員及謝永
齡議員在作預告的截止限期前提出新的質詢。
(b)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關於《地方法院平等機
會規則》的議案--由李卓人議員動議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李卓人議員將會動議一項修訂上述規
則的決議案,該等規則是規管《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
歧視條例》項下地方法院進行法律程序的慣例。
(8)將於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56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 1996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
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九月二十日或二十九日
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他又告知議員,劉千石議員的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
及年齡)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七月十日而非九六年七月三
日提交立法局。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於九六年三月十
五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法律事務部正研究當局所提
出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提醒各議員,如擬對
上述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九六年七
月一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f)「檢討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議案辯論--由
謝永齡議員動議
(g)「九七後中國軍隊駐港」議案辯論--由張炳良
議員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如擬對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九六年七月三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而慣常的
發言安排將會適用於該兩項辯論。
(9)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修訂)規例》及
《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修訂)
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01號文件)
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已於上次會議上作出口頭報告。
周梁淑怡議員及謝永齡議員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解釋,上
文議程第8(f)項與本項議題屬不同的事宜。議程第8(f)項是
關於在九六年七月十日舉行「檢討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的議案辯論,其涵蓋範圍較廣,使議員可以就污水處理
服務營運基金的整體政策進行辯論;但本項是關於在九六
年七月三日動議廢除有關的兩項規例的決議案,其焦點只
在於每年調高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建議。
(b)《1996年旅館業(費用)(修訂)規例》小組委員
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報告,小組委員會已舉行兩
次會議,其中一次是會晤旅館業人士,他們對於有關規例
表示反對。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亦一致同意不
支持該規例,原因是:
- 建議的牌照費增幅龐大,就大型酒店而言,
此項費用分三年提高,增幅高於十倍;
- 議員認為建議的重訂收費方法並不合理;及
- 首次發給牌照的收費及其後每次牌照續期的
收費並無分別,而酒店及賓館的牌照費用亦
完全相同。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會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分,於九
六年七月十日動議一項廢除該規例的議案。小組委員會又
建議民政事務委員會跟進一項議員關注的事項,即酒店各
種輔助設施的「綜合牌照」。
單仲偕議員告知其他議員,民主黨議員會支持有一至五間
客房的賓館的擬議重訂收費,因為新收費較原有者為低。
(c)議員友好組織小組委員會報告--擬議的海外議
會訪問活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9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副主席劉慧卿議員報告,擬議的訪問澳洲國會
之行訂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至十五日期間舉行。為是次
訪問預留的30萬元,足可資助最多七名議員及一名職員的
代表團。如參與是次訪問的議員多於七人,以致開支超逾
核准的撥款,額外的部分將由參與訪問的議員分攤。她補
充,她最近訪問澳洲時,該國的國會議員向其表示可能會
在代表團訪問期間,安排進行關於香港事務的辯論.
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的建議。秘書處會發出通告,邀請感
興趣的議員參與是次訪問。
(d)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
及《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57(4)條提出的
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64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作出匯報,並請議員注意,上
述文件中關於《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的第14及15段。她
表示,小組委員會支持當局於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會議
上動議三項決議案的建議,惟須視內務委員會對此事有何
意見,以及立法局主席是否批准免卻就該等決議案作出預
告。
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提出有關的建議。
(e)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
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02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報告,條例草案委員會已
同意支持當局所動議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改
善建築專業人士的註冊制度,以及對建築工程及正在進行
工程的地盤加強安全管制,但有關刑事制裁的條文則除外
。他表示,何承天議員會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動議一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刪除該項條文。
議員贊成於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f)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00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
議工作。他補充,當局會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要求,就該
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議員同意支持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於九六年七月十日
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g)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5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
,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同意支持當局所提出的各項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但有關主體條例第30(2)及(3)條的修正
案則除外。陸恭蕙議員及條例草案委員會會分別就該條文
第(2)及(3)款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條例草案委員會
對於當局及陸恭蕙議員各自就第(2)款所提的兩套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卻不擬申明立場。
涂謹申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剛重訂載於上述報告英文
本附錄5第18頁第(b)點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措
辭,現改為「對公共秩序、香港的保安、市民的健康或安
全構成嚴重威脅」(“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ublic order or
to the security of Hong Kong or to the health or safety of the
public”)。
議員同意於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h)1995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7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
議工作。
議員同意於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89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
,並建議於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該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二讀
辯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j)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報
告--劃一聘用及服務條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3號文件)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報告,
事務委員會對於劃一本地及海外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及服務
條件一事毫無進展,極為關注,並要求議員支持內務委員
會主席致函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促請其早日討論此事。
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獲得通過。
(會後補註: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英雙方首席代表的兩
封函件已於九六年七月二日發出)
(k)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報告--在公眾地
方展示宣傳物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88號文件)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報告,事務委員會不
滿當局決定在灣仔實行有關展示宣傳物品的試驗計劃,儘
管事務委員會成員已對此表示關注及保留。
梁耀忠議員表示,他建議當局採用較簡單的方法處理此事
,即除當局指明「禁止展示宣傳物品的地方」外,在所有
其他公眾地方均可展示宣傳物品。劉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
仍未詳細討論梁議員的建議。
謝永齡議員表示對該項試驗計劃有下述保留:評估試驗計
劃的準則並不明確;每隔一定時間以抽籤方式分配展示宣
傳物品地點的做法欠缺彈性;以及可以展示的宣傳板數目
太少。梁耀忠議員告知議員,當局表示只會單憑有否市民
就此提出投訴,以評估該項試驗計劃。
經討論後,周梁淑怡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建議要求當局在實
行該項試驗計劃前,除諮詢立法局議員外,亦應諮詢有關
的使用者。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l)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
授權勞工處處長向工業經營的東主發出通知書,著令他們
改善或立即中止任何危險的操作。當局已致函例草案委員
會,要求該委員會加快該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俾能在本
會期將該草案通過成為法例。雖然條例草案委員會希望在
九六年七月一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完成該草案的商議工作
,但各成員對於該草案的擬議修正案卻意見不一。何議員
補充,條例草案委員會希望可於九六年七月五日向內務委
員會提交報告,建議於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
辯論。由於議員如擬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會議上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必須在九六年七月一日截止限期
前作出預告,他希望內務委員會同意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卻
有關的預告。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10)其他事項
(a)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立法局會議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1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該文件列出一九九
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立法局會議的日期。
關於立法局主席在諮詢內務委員會前,便告知傳播媒介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的日期,以及將最
後一次立法局會議訂於六月舉行偏離過往的慣例,楊森議員
代表民主黨的議員對此表示遺憾。他重申,民主黨議員的立
場是,臨時立法會是不能取代依法組成的立法局,而立法局
的現有成員組合在一九九七年後亦應予以維持。
劉慧卿議員表示,根據慣例,立法局會議的日期,由立法
局主席決定,告知議員亦只作知會而已。雖然她贊同部分
議員所指,鑑於立法局下一會期最後一次會議的日期富爭
議性,事先諮詢內務委員會有其可取之處,但她指出,正
如有關文件所載,立法局主席並無合法權力指定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以後的立法局會議日期。她表示,議員對臨時立
法會的立場,以及立法局須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解散一事
,完全是兩回事。葉國謙議員亦有同感。
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總督有權指定立法局
會期終結的日期,而根據《會議常規》第7條,立法局主
席有權指定會期內的立法局會議日期。
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立法局主席反映議員對此事的意見
。
副秘書長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在諮詢財政司後,財政
預算案第一次會議訂於三月份第二個星期三(即九七年三月
十二日)舉行,而非如過往般於三月份第一個星期三舉行,
因此,財政預算案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議將須在復活節休會
後舉行。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答應向布政司提出此
事。
(b)立法局大樓的翻新工程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此項議題已於討論議程第2(a)項時
一併處理。
(c)唐慶輝一案
(張漢忠議員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出的函件)
張漢忠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其短箋時,要求議員支持由內
務委員會主席致函英國政府內政部,對於英國當局處理唐
慶輝一案的手法,特別是在拘捕唐先生時,罔顧其健康狀
況,使用了不必要暴力一事,表示遺憾,並促請有關當局
以公平及人道的方法處理該宗案件。
劉千石議員表示,48名立法局議員已聯署一份呈請書,
促請馬卓安先生基於人道理由准許唐先生留在英國。據
收到的最新消息,唐先生現正收押於機場附近的羈留中心
,等待唐太申請舉家留在愛爾蘭的結果。他建議致函英國
政府,要求基於人道理由准許唐先生與家人一起留在英國
。
張議員回應劉慧卿議員時澄清,議員干預英國政府的出入
境政策或許不太適當,境政策或許不太適當,他的建議只
是促請有關當局在張議員回應劉慧卿議員時澄清,議員干
預英國政府的出入遣返過程中,能公平及人道地對待唐先
生。考慮到劉千石議員就此案的最新情況所提供的資料,
他建議要求英國政府暫緩就唐先生一案採取任何行動,以
等待唐太申請舉家在愛爾蘭居住的結果。
劉慧卿議員建議議員特別考慮,他們致函英國政府是要達
致何種目的。劉千石議員補充,在考慮應採用甚麼方法協
助唐先生時,議員應注意唐先生已表明希望與家人一起留
在英國。
鄭家富議員表示,唐先生一案不單引起英國市民的關注,
英國的政界人士亦十分關心此事。鑑於唐先生與香港有所
連繫、在英國居住已久且在英國有家庭關係,他認為議員
應要求英國政府基於人權及家庭團聚的理由,准許唐先生
留在英國。謝永齡議員亦有同感。
葉國謙議員及鄭耀棠議員雖醒請其他議員注意唐先生一案
在法律方面的問題,但亦支持要求英國政府基於人道理由
,考慮准許唐先生留在英國的建議。
在考慮過議員的意見後,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致函英國
首相。
(會後補註:該函件已於會後即時發出。)
(d)九六年七月四日的質詢總督時間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總督擬就下列事項接受質詢:
(i)西部走廊鐵路;
(ii) 工業安全;及
(iii) 僱用弱能人士。
劉慧卿議員建議要求總督回答有關「日後根據《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提交報告」的質詢,其他議員表示贊成。內務委員會主席
答應向布政司轉達議員的要求。
會議於下午六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