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者:
缺席者:
列席者: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召開特別會議的目的是要詳細討論 李柱銘議員就立法局委員會制度提出的建議。為方便議員 進行討論,秘書處已擬備一份文件(見立法局95-96年度第 HB109號文件),闡釋立法局轄下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 事務委員會現行的運作情況。布政司已獲告知上述建議, 她表示政府當局會在聽取議員對該建議的意見後,始就此 事作出評論。
2.李柱銘議員表示,他提出此建議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立 法局的工作效率,避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與事務委員會 在工作上有所重複,以及確保政府當局在制訂任何政策之 前,會先諮詢立法局議員。他表示已就此建議與各議員及 各政黨商討,在考慮過各人所提出的意見後,他對原本的 建議再加思量,結果認為可以無需更改現行制度而引進若 干改善措施。例如,政府當局可確立一套標準做法,在落 實有關政策、立法或財政事務之前,及早向有關的事務委 員會作簡報。此項安排將可改善立法局與政府當局之間的 溝通,從而提高立法局的工作效率。李議員會就此重訂建 議擬備文件,供議員審議。
3.周梁淑怡議員歡迎李議員提出無需重大改變現行制度而 可帶來改善的建議。對於獨立無黨派的議員來說,現行的 制度尤為適合。
4.夏佳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放棄目前只在事務委員會 提出建議後始作回應的做法,改為採取較主動的方式,先 向事務委員會簡報新的政策措施,不論該等措施會否引致 當局提出最終須由立法局通過的財政或立法建議。他又指 出,雖然全體議員均有機會在內務委員會審議已提交立法 局的立法建議,但部分議員,尤其是不屬任何黨派的議員 ,要掌握事務委員會所討論的所有政策事宜,實有困難。 他認為應考慮如何使所有議員均可獲知有關的情況。
5.楊森議員表示,李柱銘議員原本的建議是以內務委員會 主席在一九九一年提出的一個相若建議為藍本。鑑於議員 對該建議的批評(擬議的制度缺乏彈性 不屬事務委員會成 員的議員未能全面參與研究他們所關注的條例草案;事務 委員會在傳召證人方面所獲權力過大;以及並無明顯的理 由需要改變現行的制度),民主黨的議員同意對該建議再加 考慮。
6.劉慧卿議員表示,雖然她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原本建議, 但倘若政府當局承諾在制訂任何政策之前先諮詢立法局議 員,她並不反對沿用現行的制度。
7.司徒華議員建議訂立一套機制,將各事務委員會將會討 論的事項知會非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議員,使他們可按其意 願列席有關的會議。
8.馮檢基議員表示,他和其他的議員曾詳細考慮李柱銘議 員的建議,並決定給予支持。對於撤回該建議一事,他表 示失望,並認為只需對原本建議作若干修改,便可解決部 分議員因之對該建議有所保留的問題。
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在一九九一年是基於當時 仍然實施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制度的情況而提出其建議。其 後行政局與立法局分家,立法局現在是以不同的方式運作 ,以執行其職能。如議員贊同李議員的重訂建議,引進改 善現行制度的措施而無需對現行制作更改,任何經改善的 制度均可更快付諸實行。
10.李柱銘議員表示會擬備其重訂建議的擬稿,以傳閱文件 方式送交全體議員置評。其後,他會擬備一份歸納各議員 所提意見的文件,轉交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審議 ,然後才將該文件呈交內務委員會通過。
11.會議於下午五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