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6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司法機構副政務長
胡寶珠小姐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副行政署長
鄧國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
何淑兒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杜俊能先生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事務委員會秘書)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經辦人
/部門

I. 通過上次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上次會議的紀要已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479號文件送交議員;並無
接獲議員提出的修訂建議,該份會議紀要被視為
獲確認通過。

2.議員察悉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稱為「大律師公
會」) 就香港律師會(以下稱為「律師會」)有關查
察人員權力報告所提的意見(隨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1547號文件發出)。議員進一步同意,在
接獲律師會的回應後才研究此事。

3. 議員察悉廖成利議員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提交的
文件,當中夾附兩封投訴信,以及司法機構政務
長的覆函(該文件及覆函已分別隨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 1392及CB(2)1476號文件發出)。

II. 下次例會日期及討論事項

4.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一)下
午四時三十分舉行,會上將討論下列事項:

  1. 法官在法庭審訊程序進行中制訂的規
    則;及

  2. 裕民財務案的外判費用。

5. 議員同意按主席的 提議,在一九九六年六月
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一次特別
會議,以聽取律政司有關「出庭發言權」的報告。
議員並同意邀請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提交意見書。
秘書
(會後補註:由於大律師公會未能派代表出席,
該次特別會議其後已予取消。事務委員會將在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舉行的下次例會上討論該
事項。)

III. 死因裁判法庭及勞資審裁處的案件
排期安排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36號文件)


勞資審裁處
6. 胡寶珠小姐應主席之請,向議員簡介有關死因
裁判法庭及勞資審裁處案件排期安排的參考文件。
胡寶珠小姐補充,勞資審裁處在一九九六年一月
至四月期間共接獲超過3 000宗申索個案,已予
處理的個案為數2 100宗。她指出,勞資審裁處
通常會在一至兩個月內完成處理入稟個案的工作,
視乎是否進行聆訊而定。胡寶珠小姐應主席提出
的要求,答允提供勞資審裁處案件排期安排的最
新資料,供議員參考。
當局
7. 胡寶珠小姐回應何俊仁議員的詢問時解釋,勞
資審裁處會在市民親身入稟申索或經電話預約後
30日內排期審訊,故應可避免在轉介案件方面出
現不必要的延誤。如有需要,總審裁官或審裁官
會在考慮到案件的複雜程度及申索的金額後,安
排儘早轉介案件。
8. 廖成利議員詢問,當局會否檢討小額薪酬索償
仲裁處所處理的申索款額上限。胡寶珠小姐回應
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歸教育統籌科統轄。但
她表達意見,謂應否提高款額上限是政策上的決
定。就此,她表示勞資審裁處可以快捷簡便的方
法,解決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糾紛。
9. 胡寶珠小姐回應李家祥議員的詢問時告知與
會各人,在一九九四年,新接獲及尚待處理的
案件分別有5 976及3 314宗。在一九九五年年
底,尚待處理的案件只剩下1 009宗。胡寶珠
小姐答允按主席的提議,提供有關統計數字的
列表,以清楚顯示勞資審裁處處理案件的進度。
當局
10. 何俊仁議員關注到,僱主未必願意提供有關
的資料,以致在審訊時造成不必要的延誤。胡寶
珠小姐證實,調查主任並無法定權力迫令被告人
提交有關的資料。然而,若一方當事人未能提供
資料且並無合理解釋,則審裁官在考慮所有情況
後可能會無可避免地作出某些推論。劉健儀議員
進一步問及,勞資審裁處有否關於要求告知的規
則,使一方當事人得以要求另一方向審裁處提供
若干文件。胡寶珠小姐答允按主席的提議,研究
勞資審裁的聆訊程序,以確定:(a)如一方當事人
不合作,可採取何等行動;(b)勞資審裁處在案件
的不同處理階段有甚麼權力;及(c)審裁官和調查
主任的權力。她補充,如有需要進一步授予審裁
處其他權力,可在即將提出的立法工作中進行。
當局
死因裁判法庭
11. 胡寶珠小姐回應主席的問題時告知與會各人,
在一九九五年共有2 283個死因報告。議員關注
到,一名死因裁判官是否足以應付死因裁判法庭
的工作量。胡寶珠小姐指出,死因裁判官的編制
員額是三名,但現時的實際員額只有一名。當局
認為死因裁判法庭的人員編制足以應付現時的工
作量。胡寶珠小姐向議員保證會密切留意死因裁
判官的人力要求。
12. 胡寶珠小姐回應鄭家富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現行制度並沒有提供讓死者的家人要求進行研訊
的正式渠道,但律政司有權命令進行研訊。然而,
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已訂有條文,規定高等法院
如接獲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或律政司的申請,可
命令就有關的死亡個案進行研訊。就此,劉漢銓
議員問及律政署內會否有一名指定人員,專責處
理市民提出要求對某人的死因進行研訊的申請。
按胡寶珠小姐的提議,事務委員會要求秘書向律
政署查問此事。
秘書
13. 胡寶珠小姐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死因裁
判官一般會在接獲死亡個案的報告後三個月內,
要求警方進行調查及擬備死因報告。死因裁判法
庭會密切留意提交死因報告的過程。其後,胡寶
珠小姐答允進一步提供有關死因裁判法庭案件排
期安排的統計資料(即在接獲死亡個案的報告後,
擬備死因報告需時多久、從接獲死因報告至作出
是否命令進行研訊的決定需時多久,以及等候進
行研訊最長及最短的時間為何),供議員參考。
當局
14. 鑑於議員關注當局為死因裁判法庭所進行的
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援助一事,議員同意按主席的
提議,要求秘書查證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否跟進此事。若否,事務委員會將在日後舉行
的會議上進一步研究此事。
秘書
(會後補註:經秘書查證,死因裁判官條例草
案委員會秘書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正在研究
此事。)

IV. 成立終審法院工作的進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07號文件)

15. 鄧國威先生提述「成立終審法院的進展情況」
的文件,並告知與會議員(a)改建前法國傳道會大
樓為終審法院大樓的工程已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展
開;(b)司法機構現正就終審法院的程序規則擬
稿,徵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意見;及(c)當局
正小心研究有關處理上訴案件的過渡安排。
16. 廖成利議員質疑終審法院法官可否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按《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任命,
該條文規定任命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他關注到任命法官的法律基礎會備受質疑,因為
《基本法》只提述立法會,而臨時立法會(以下
稱為「臨立會」)是否真的等同立法會尚存疑問。
鄧國威先生回應謂,按《基本法》規定,終審法
院法官的任命可以由特別行政區 (以下簡稱「特
區」)當時的立法會同意。主席進一步詢問,如
本港屆時只成立了臨立會,而非首屆立法會,則
當局對怎樣按香港終審法院協議(以下簡稱「協
議」) 的規定成立終審法院一事有何立場。鄧國
威先生指出,候任班子會按協議的規定訂出任命
終審法院法官的具體安排。鄭家富議員繼而詢問,
如候任班子安排由臨立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的任
命,則當局的立場如何。鄧國威先生答謂,終審
法院法官的正式任命不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之前作出,並重申有關的任命須由立法機關在當
日同意。廖成利議員繼而表示需對《基本法》第
九十條作出補充解釋,把臨時立法會包括在內,
藉以澄清任命終審法院法官的法律基礎。
17.鄭家富議員問及實際預備工作的安排和任命終
審法院法官的時間表,鄧國威先生回應時強調,
候任班子在組成後便會進行預備工作,而當局會
在這方面提供協助。他補充,當局有信心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終審法院。何淑兒小姐同時
指出,草擬終審法院程序規則的工作亦有助研究
終審法院的具體運作安排。
18. 鄧國威先生回應何俊仁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協
議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英方(包括香
港政府的有關部門)會參與及協助成立終審法院的
籌組工作。對於朱幼麟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
鄧國威先生澄清,《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以下簡
稱「該條例」)不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生
效。雖按此可推定終審法院法官將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或之後委出,但當局預計會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該條例生效之時作出該等任命。然而,
箇中細節須由候任行政長官與司法人員推薦委員
會(以下稱為「推薦委員會」)商定。法律顧問對
此有不同意見。他請議員留意該條例第1(2)條,
當中規定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
運作。
19. 葉國謙議員詢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
前,香港政府在成立終審法院的籌組過程中扮演
甚麼角色。鄧國威先生回應謂,除了當局的文件
第4段所提須早日作出的實際安排外,如候任班
子或推薦委員會提出要求,當局亦會就任命終審
法院法官一事提供資料或建議。劉健儀員繼而問
及,推薦委員會可否在委出候任班子之前,開始
進行所需的預備工作,因為前者應獨立於後者。
鄧國威先生解釋,推薦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與現有
的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相近。雖然行政長官須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才正式任命推薦委員會,但
當局設想候任推薦委員會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之前向候任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20. 何淑兒小姐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解釋,根據該
條例的規定,終審法院的程序規則須由規則委員
會訂立。她請議員留意該條例第40條,當中載
列規則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對於主席進一步提出
的問題,何淑兒小姐回應謂,由於需要長時間準
備,司法機構必須在規則委員會組成前開始草擬
該等規則的工作。待規則委員會正式設立後,司
法機構會把規則的擬本交其審議。劉健儀議員繼
而表示,可有一個候任規則委員會。就此,法律
顧問提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2條,並指出
在條例已制定但未生效期間進行所需的預備工作
是合法的。
21.廖成利議員問及香港法院上訴案件的排期安
排,鄧國威先生回應時解釋,由於英國樞密院對
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或該日前的上訴案
件仍有司法管轄權,故有關方面決定不訂出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某一明確日期,以規定香港
案件的上訴須在該日之前提出。不過,當局正考
慮訂出一個合理日期, 以便在該日前須提交申
請上訴許可的文件。余志穩先生補充,該條例已
就上訴案件的排期安排訂下過渡規則。
22.鄭家富議員及何俊仁議員關注到在過渡期間保
障最終上訴權的問題。鄧國威先生告知與會各人,
該條例第49條規定的過渡規則應可在一九九六年
秋季商定。鄧國威先生回應劉健儀議員其後提出
的問題時表示,當局預期樞密院可完成在雙方協
定的合理日期前交其審理的香港法院上訴案件。
就此,法律顧問提醒與會各人,根據該條例,如
上訴案件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當日或之前未
獲得最終的處理,則上訴人有權把案件轉交終審
法院審理。此外,終審法院有權就轉交其審理的
樞密院上訴案件所涉的訟費,作出指示。他其後
提醒當局,當時成立的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草案委
員會關注到,鑑於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的薪酬極
高,而預期需交由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為數不多,
怎能保證常任大法官的薪酬物有所值。鄧國威先
生回應時表示,該問題較宜在終審法院設立後才
作研究。法律顧問仍然認為,鑑於開設有關職位
的撥款要求極有可能預早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批,
故須考慮該等標準。對此,主席建議當局考慮法
律顧問的觀點;如有需要, 並應在會後提交補
充答覆。
當局

V. 在一九九七年後本港法律及司法制度
的延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30及
CB(2)1541號文件)

23. 議員察悉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一九九六年
五月二十四日有關「在一九九七年後本港法律及
司法制度的延續」的來函。
24. 法律顧問按議員在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上的
要求撰寫了一份文件(已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送
交議員),以詮釋《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內關
乎在一九九七年後本港法律及司法制度的延續的
條文。主席多謝法律顧問撰寫該文件。議員並察
悉該文件第6頁第10段所提《基本法》第九十三
條的正確引文。
25. 法律顧問應主席之請,向議員簡介該文件。他
指出,《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尤為重要,因為當中
提到九七後司法人員的委任制度。然而,《聯合聲
明》和《基本法》的其他條文亦有關連,有助了解
整體情況。總括而言,法律顧問認為《基本法》第
九十三條有含糊之處,需予澄清。
26. 主席繼而問及有何含糊之處。法律顧問引述
憲制事務司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
上就一項補充質詢所提的答覆,憲制事務司表示
另一重所需的正式手續是按《基本法》第一百零
四條宣誓效忠。他置評謂,這樣的詮釋實在過份
樂觀,因為《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只是陳述了任
命法官的法定權力從何而來,並不涉及現任法官
的過渡問題。他告誡謂,對於所有希望留任的現
任法官應獲得委任一事,《基本法》第九十三條
並未作出定論。
27. 何俊仁議員認為在法官過渡的問題上,《基
本法》第九十三條凌駕第八十八條,因為後者規
定由當地法官組成的獨立委員會將推薦特區法院
的法官,若現任法官不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後留任,則該委員會將無法組成。他認為《基本
法》第八十八條應只適用於新委任法官的事宜。
法律顧問同意這是合理的詮釋, 但他憂慮該等
條文可以有不只一種釋義。
28. 主席對於在詮釋有關條文方面可能有含糊之
處,表示極為關注。她堅持香港政府務必要澄清
有關情況,並在九七後延續本港法律及司法制度
一事上與聯合聯絡小組的中方達成共識。何俊仁
議員亦贊同其見。
2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四十五分結束。
* -- 另有要事
# -- 身體不適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