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1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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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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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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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劉慧卿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
黃秉槐議員
應邀出席者:
- 參與議程全部項目的討論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高傑博先生
- 署理環境保護署署長
- 羅樂秉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周淑貞小姐
- 廢物設施規劃組主管
- 劉美明博士
- 香港環境資源管理顧問公司
- 首席顧問
- 柯大偉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梁寶榮先生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專責事務)
- 鄔滿海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2鄧曾藹琪女士
- 高級主任(特別職務)3周富平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946號、PL948號、PL989號、
PL1105號及PL1106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一月三十日、二月三日、二月
七日及二月九日五次會議的摘錄獲得確認通過。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119號文件附錄I)
2.議員通過在下兩次例會上討論以下事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的會議
-
中央焚化設施(與衛生事務委員會一起討論);及
-
人口統計預測(將邀請所有議員出席會議,特別是
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一九九六年六月份的會議
-
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
3.議員亦通過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舉行特別會議,討論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處理化學廢物
收費計劃的檢討工作。鑑於香港工業總會和工業及科技
發展局轄下的紡織及製衣業委員會曾向事務委員會提交
意見書,促請當局提高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經營成本的透
明度,並設立價格監察機制,議員通過邀請該等團體出
席是次會議。當局答允會為該次特別會議擬備文件,就
意見書內所載各點意見作綜合的回應,供議員參閱。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119號文件附錄II)
4.劉美明博士向議員簡述減少廢物研究的背景資料。她
解釋該項研究的主要重點是探討如何處理數量日增的都
市廢物,並指出本港仍可再作努力,增加廢物收回的數
量。儘管透過現行的廢物回收及循環再用系統,當局收
回約8%的住宅廢物及53%的工商業廢物,但廢物回收
率仍有提高的餘地。由於廢物數量激增,廢物管理成本
亦會由一九九六年的25億元不斷增加,到了二零零五
年,成本將高達35億元。廢物數量日增,對現有的堆
填區亦造成莫大壓力,堆填區的容量將會在二零一二年
達致飽和。利用先進科技的焚化方法,只能局部解決問
題。因此,當局有需要採取全面的減少廢物措施,作為
持續性廢物管理計劃的主要環節之一。
5.柯大偉先生接著向議員簡述該研究的結果及建議。負
責研究的顧問進行了連串調查,並將香港在一九八零至
一九九零年期間的廢物情況與多個東南亞及歐洲國家作
一比較,藉此訂定一套切合本港特殊情況的措施。所得
結果顯示,雖然本港的廢物增幅低於東南亞其他國家,
但較歐洲的最高增幅,仍高出一倍有多。此外,顧問亦
檢討在東南亞其他地方及歐洲採用的減少廢物措施,並
研究這些措施能否經過修改後應用於香港,當中包括政
策、立法、財政及其他方面的措施,而所涉及的減少廢
物科技,包括了結合能源回收的焚化方法及堆肥法。當
局已發表研究報告以諮詢公眾,並將其送交事務委員會
成員省覽。在報告中,顧問建議當局實行一項為期十年
的減少廢物措施綜合計劃,目的是將都市廢物在二零零
五年的數量,降低至較一九九六年預計數量少30%的水
平。這些措施包括自願參與計劃、「積極鼓勵和勸諭」
措施及應用減低廢物體積技術等。顧問進一步建議政府
先實行自願參與計劃,並利用現有的減少廢物措施。當
局在有關計劃實施第四年後進行全面檢討,如此套方案
並不奏效,當局將須考慮設立強制性的機制。
6.部分議員雖然支持顧問所提建議的精神,但考慮到普
羅大眾的環保意識仍甚為薄弱,他們質疑自願參與的措
施在香港是否可行。議員較支持當局雙管齊下,同持推
行自願參與及強制性措施。當局代表在回應時解釋,諮
詢公眾的目的之一是評估市民對強制性措施的接受程度。
據當局目前的評估所得,那些須繳付廢物處理費用的行
業,將會強烈反對實行強制性措施。因此,在減少廢物
及減輕各行業財政負擔兩方面作出平衡,實屬重要。顧
問現時建議當局先推行自願參與的計劃,是要確定此套
方案在何種程度上能有效抑制廢物的增長。政府會與社
會各界訂立目標,並讓他們決定如何達致這些目標。就
此,當局會給予各類積極的鼓勵,例如提供補助等。政
府只會在這些努力證實無效後,才會推行一些現時擱置
不用的強制性措施。
7.一位議員認為顧問提出的減少廢物方案,或許期望過
高,高傑博先生在回應時解釋,當局明白有需要進行若
干試驗計劃,並可能要根據試驗的結果,對該計劃作出
修改。議員獲悉,專責減廢隊的首要工作之一是制訂該
等試驗計劃。
8.關於顧問所提出的減少廢物建議在節省成本方面的問
題,部分議員同意市民應樂於承擔保護環境的費用,以
改善生活質素,但其他議員卻質疑,即使達致各項減少
廢物的目標,廢物管理費用又會否真的有所節省。他們
指出,當局亦應顧及各行業和市民為遵從減少廢物安排
而須作出的資本投資及多做的額外工作。
9.當局代表回應時重申,擬議的減少廢物措施將可減低
堆填廢物的需要,這會減省當局的資本開支,亦對市民
健康及環境帶來好處。當局亦強調,本港各行業在此方
面並無積極行動,並非因為他們需作額外的資本投資,
而是工商各業一直承擔廢物管理系統成本的極小部分,
因而未能確知有需要採取減少廢物的措施。其實,各行
業如能實施有效的廢物管理措施,長遠而言,可以藉著
改善生產程序,節省不少開支。
10.一位議員認為,由於政府負責逾半數在本港進行的
建築工程,故應率先採用減少廢物的建築方法,以減低
建築廢物數量。高傑博先生在回應時解釋,建築廢物不
屬是次研究的範圍,但當局正與香港建造商會緊密合作,
探討在此方面可以採取甚麼措施。當局應主席之請答允
提供資料,申明減少廢物的全盤目標,並就此開列一個
為期15年的時間表,供事務委員會深入討論。
11.一位議員認為,發展更多焚化設施可能是解決廢物棄
置問題的較佳方法,當局代表在回應時強調,焚化廢物
只能解決廢物棄置的部分問題。這種方法只能治標,不
能治本,而且總會有些廢物遺下。此外,焚化法亦造成
環境污染,尋覓焚化設施的適當地點絕不容易。焚化法
的成本也十分高昂,每所焚化廠的建築成本可高達約29
億元。
12.議員察悉報告中的建議只反映顧問的看法。當局在
此事上從未採取任何立場,而其目的是根據這些建議及
市民的反應制訂長遠計劃。當局應主席之請,答允向事
務委員會每位成員提供研究的整份報告。
(會後補註:該份報告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38
號文件送交議員。)
13.梁寶榮先生向議員簡介當局就一九八九年「對抗污
染莫遲疑」白皮書所發表的第三次工作進度檢討報告
(第三次檢討報告)。該份報告較早前已送交立法局所有
議員參閱。根據該報告,當局在一九八九年發表的白皮
書中訂下132項目標,當中有118項(即約90%)已經達
成或如期進行,而餘下的10%,則須再作諮詢或檢討。
14.梁先生申述第三次檢討報告所載的未來路向時強調
減少廢物的重要,並促請議員支持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三
十一日首讀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他強調雖然本港
在廢物處理、水污染管制及噪音管制三方面均有良好進
展,但空氣污染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因此,他促請議員
支持當局在此方面繼續努力,多做工作。此外,梁先生
亦闡明「持續發展」的概念,這概念是第三次檢討報告
的主題,並解釋當局有需要進行大型調查,藉以設立機
制,確定各項有關政策如何能更好地配合,以符合持續
發展的長遠目標。議員察悉當局建議在未來兩年所採取
的主要行動,當中包括進行一項「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
的大型顧問研究;委聘顧問研究與產品有關的環境評估;
以及加強環境教育的工作。簡而言之,當局所採取的長
遠整體策略是改善及保育環境,為下一代建設環境美好、
可以安居樂業的繁榮都市。
15.一位議員認為,第三次檢討報告中有關節約能源的
部分應提及當局在其他範疇可做的工作,例如對車輛的
管制,而非只是集中講述電力問題。梁先生在回應時解
釋,由於電力仍是本港的主要能源,故節省能源的工作,
焦點放在電力方面。然而,當局亦推行節約汽油的宣傳
活動,並正研究電動汽車是否適宜在本港使用。他亦強
調,香港情況非常獨特,每公里汽車的數量多於全球大
多數的地區。當局在控制汽車數量增長時,除了顧及節
約能源和空氣質素外,還要考慮交通需要,以求取得適
當平衡。梁先生強調,在香港,節約能源的一般原則是
鼓勵節省能源,但不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議員在
席上獲請參閱報告第2.74至2.76段,以了解現行節省
能源措施的詳情。
16.有關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達致一九八九年白皮書所
訂目標方面,擔當甚麼角色,以及該署應否擴充成一個
由環境保護司管轄的決策科等問題,梁先生就此強調,
環保署是推行一九八九年白皮書所訂工作的主要部門,
而根據本地所得的經驗,當局並無需要設立環境保護司
一職。環保署的人員亦已在不少重要的政府委員會中擔
當頗具影響的角色。此外,持續發展需要採用一套綜合
措施,研究有關發展對環境所造成的累積影響。此方面
的工作除牽涉環保署外,並會涉及不少政府部門。舉例
而言,海事處負責收集海上漂浮的垃圾及對付油污染問
題,工業署負責建議各行業採用不會造成污染的科技,
而教育署則負責提高環保意識等。
17.至於當局為何未有針對一九八九年白皮書中一些出
現延誤的項目,定出新的目標日期,梁先生指出,除了
一些涉及立法的目標外,當局已為所有延遲進行的項目
定下新的目標日期。他又強調,要加快有關的立法程序,
議員的協助至為重要。
18.議員詢問當局為何葵涌焚化爐延期關閉,而政府又
有否計劃逐步棄用焚化法,當局在回應時解釋,該焚化
爐延期關閉,是並無替換的設施可供使用所致。當局正
研究可否採用一種新型的焚化爐,而在現階段,減少廢
物及廢物循環再用,是解決廢物處理問題的唯一實際方
法。
19.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及二十六日舉行
兩次特別會議,以便更深入討論減少廢物研究及第三次
檢討報告,並綜合議員對上述事宜的意見,作為再與當
局進行詳細討論的準備。主席答允擬備討論文件,方便
議員進行內部討論。
(會後補註:有關討論文件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1)122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0.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