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1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D/1
立法局教育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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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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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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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張炳良議員 (主席)
張漢忠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唐英年議員
楊 森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
謝永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教育統籌司
- 羅智光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鍾小玲女士
- 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
- 李慶煇先生
應邀出席者: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主席
- 楊紫芝教授
- 委員
- 程介明教授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有關《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的簡介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EMBCR 20/2041/84 Part XI及立
法局95至96年度第CB(1)1611號文件)
楊紫芝教授及程介明教授應主席邀請解釋說,諮詢小冊
子的目的,是邀請公眾人士就優質學校教育的主要重點
發表意見,然後以諮詢結果為基礎,編訂《教育統籌委
員會第七號報告書》(《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諮詢文
件,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底前發表,作廣泛諮詢。兩位教
授特別提到載於諮詢小冊子內的以下要點:
-
教育統籌委員會認為學校制度須發展優質教育,
惟目前學校教育的質素卻未如理想。教統會邀請
公眾人士發表意見,指出個別學校應如何訂定目
標和指標,以及採用那些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達
到這些目標和指標。
-
教育統籌委員會發覺,學校難以靈活調撥資源,
而現行的撥款安排未有把撥款與學校表現連繫起
來。委員會邀請公眾人士在如何使學校在調撥資
源方面有較大的靈活性、如何以符合公平原則的
做法把撥款與學校表現連繫起來、以及如何訂定
客觀指標以評定學校的表現等問題發表意見。
-
教育統籌委員會察覺,學校未獲有關方面鼓勵,
去主動負起和接受提供優質教育的責任。委員會
邀請公眾人士發表意見,指出應否重新界定學校
制度內各主要機關與人員的職份,並對本身的表
現負更大責任。
2. 議員對此問題所發表的意見如下:
-
必須清楚界定各項研究項目。研究的目標必須是
加強普及教育的質素,而不是為了推行精英教育。
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原則必須恪守。
-
就把撥款與學校表現連繫起來是否可行這方面,
當局務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學校所獲得的資源是
用作支持學校主動提出的建議/計劃,加強教育
質素,而不應只是為了獎賞表現良好的學校。
-
當局應嘉許學校為盡量發展學生潛質所作努力而
取得的增值效果。因此,除了考慮最後成果外,
當局亦應適當考慮達致提升教育質素的過程。
-
當局應以不同的客觀準則而不應純粹以學生的學
業成績來評定一間學校的表現,不宜採用劃一的
程式去評定所有學校。當局應訂定不同指標,以
應用於不同組別的學校,為學校帶來良性競爭。
-
在給予學校在調撥資源方面有更大靈活性的同時,
當局應維持用於提供基本經費方面的撥款,例如
教師薪酬。
-
當局適宜考慮適當措施以對表現欠佳的學校施以
制裁。
3. 楊教授及程教授察悉議員的意見,並會加以考慮。
他們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
先進國家的學校制度,一般都採用靈活的撥款安
排,讓學校可以按本身的需要和目標自由調用資
源,成功加強教育質素。
-
於一九九一年推行的學校管理新措施,令超過200
間參加了該計劃的學校成功地在使用非薪金撥款
方面取得較大彈性。
-
當局建議要求學校制訂發展計劃,讓家長及公眾
\人士知悉。此舉會令學校的管理更具透明度,並
有助學校認定本身目標。
-
教育統籌委員會知道「學校表現」這個極具爭議
的問題,不應純粹以學生的學業成績來評定。學
校表現應包括多項因素,例如學生的信心、學生
所參與的課外活動、以及因學校的努力而取得的
增值效果。
4. 鍾小玲女士補充說,當局亦可能需要重新界定學校制
度內各主要機關與人員的職份。鑑於當局投入了大量資
源在教育方面,主要機關與人員,包括教育署、辦學團
體、校董會、校長及教師等在內,應對本身的表現負更
大責任。
5. 關於《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所造成的財政影響,議
員指出,由於目前撥用於教育方面的撥款已經預留予各
個不同項目,實施加強學校教育質素的各項建議時,應
以額外資源的形式推行,而不應令現有項目受到影響。
6. 主席總結時表示,議員普遍支持朝「優質學校教育」
方向發展的建議,但在採取甚麼方法以達到這個目標上
仍務須審慎。主席亦請政府當局及教育統籌委員會留意
議員的意見和關注事項。
7.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