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5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S
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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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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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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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唐英年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黃秉槐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千石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偉業議員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署理經濟司
- 關永華先生
- 議程第I項
- 副經濟司
- 祈立德先生
- 海事處處長
- 戴毅彬先生
- 海事處助理處長
- 鄧宗強先生
-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
- 韓 立先生
- 高級廉政主任
- 歐陽呂妙群女士
- 議程第II項
- 首席助理經濟司
- 胡瀚德先生
- 郵政署署長
- 霍 文先生
- 郵政署副署長
- 陸炳泉先生
- 總庫務會計師
- 陳吳肇微女士
- 總庫務會計師
- 梁耀發先生
- 議程第III項
- 首席助理經濟司
- 莊 誠先生
- 助理漁農處處長
- 張文剛先生
應邀出席者 :
- 議程第III項
- 元朗區議會
- 盧旭芬先生
- 梁福元先生
- 麥葉成先生
列席職員 :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高級主任(1)6
- 薛鳳鳴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31號文件)
戴毅彬先生應主席的邀請發言時指出,當局建議的公共
貨物裝卸區 (以下簡稱「裝卸區」)管理改革,旨在提供
一套公平合理的泊位分配制度。政府當局已知悉經營者
關注的問題,並正在與經營者進行討論,以期訂定一套
雙方均可接納的安排。戴毅彬先生強調,倘泊位的分配
能透過公開、經濟上可行及互相競投的程序進行,政府
當局願意考慮任何其他建議。一名議員曾在上次會議席
上就政府當局對將競投限制在每個裝卸區的意見提出疑
問。戴毅彬先生回應時指出,該種安排並非公開及公平,
而投標亦容易被操縱。他強調,定必會有若干泊位可供
公開招標及跨區競投。
2. 議員詢問參與局限性招標所需具備的資格,戴毅彬
先生在回應時表示,海事處已根據下列的紀錄,備有一
份裝卸區貨物裝卸經營者的名單:
-
曾向在裝卸區的經營者發出的泊位證明書;
-
就批准在裝卸區使用起重機裝卸貨物向經營者發
出的證明書;及
-
經營者為處理其貨物裝卸業務而在裝卸區設立的辦事處。
3. 政府當局的意向是:在指定的某一年期間曾定期使
用同一裝卸區內的泊位達六個月的經營者,會獲確認為
「現有經營者」。所有此類經營者均符合參與局限性招
標的資格。據當局估計,現有經營者的數目共有201名,
其中36名佔用超過一個泊位,而16名則定期使用快速
裝卸泊位。
4. 部分議員關注到,那些一直以來均向慣常佔用泊位
者租用泊位的經營者,或會被剝奪參與局限性招標的機
會。鄧宗強先生回應時指出,未有使用本身的躉船或起
重機裝卸貨物,或未有在任何裝卸區設立辦事處的人士,
均不算現有經營者;同樣地,那些只從事分租泊位業務
而並無參與實際貨物裝卸工作的人士,亦不符合現有經
營者的資格。真正的貨物裝卸經營者,可根據上述準則
獲得確認。
5. 關於在指定的一年期間共同使用同一泊位的經營者
的資格問題,鄧先生指出,在各個裝卸區的177個泊位
中,51個是由兩個或以上的經營者共用。海事處認為處
理此種情況有兩個可行的安排。其一是由有關經營者共
同競投一個泊位。倘有關經營者選擇自行競投,則只有
競投價高者才可租用泊位。政府當局會進一步與經營者
商討,研究出在這方面雙方均同意的安排。主席建議當
局准許所有此類經營者以個別身分參與競投,未能成功
投得泊位的經營者,應獲准與成功的競投者合夥經營或
達成分租協議。
6. 至於擬議的制度會否迫使現有經營者終止期業務,
戴毅彬先生及鄧先生解釋,在實施第一階段的建議時,
除快速裝卸泊位外,所有裝卸區的泊位均會以局限性招
標方式分配予該等泊位的現有經營者。現有經營者最多
只會獲分配相等於其現時佔用的泊位數目的泊位。因此,
只要現有經營者願意付出合理的價格,他們便不會投不
到泊位。然而,部分經營者可能未能投得其最希望獲得
的泊位。在此情況下,經營者便須決定競投其他泊位或
終止其業務。貨物裝卸業務基本上是一種具流動性的業
務。因此,如經營者須將其營業地點遷往另一裝卸區,
應不會直接影響其繼續經營的能力,但可能會導致若干
運輸成本上升。鑑於只有現有經營者才可參與競投,經
營者就其屬意的泊位所提出的價格應不會過高。
7. 有建議謂,局限性招標應分區進行,讓經營者能維
持其業務聯繫。戴毅彬先生就此項建議表示,如每一裝
卸區的泊位只供同一裝卸區的現有經營者競投,很易會
出現串通的情況。此種分區安排幾乎全無競爭,未能使
制度公開及公平。因此,在第一階段的改革行動中,必
須在局限性招標中引入經營者的跨區競爭。他進一步指
出,政府當局已準備接納若干形式的分區制度,但仍有
得諮詢經營者,方能訂定適當的安排。政府當局會將結
果向事務委員會匯報。一名議員請政府當局參考市政局
及區域市政局的經驗,因為兩個市政局均已採用分區招
標制度租賃零售蔬菜街市檔位。
8. 至於每次局限性招標是否會定下最低價格,以免被
現有經營者操縱招標價一事,戴毅彬先生承認經營者可
能會串通。然而,若招標制度越公開,價格被操縱的可
能性便越低。政府當局目前正在研究最低價格在適當時
候將會告知議員。
9. 歐陽呂妙群女士從防止賄賂的角度指出,廉政公署
認為跨區招標的制度較非常局限性的招標制度可取。因
為在局限性招標中,經營者只可競投其正在經營的裝卸
區的泊位,令此制度更易被經營者操縱。祈立德先生補
充,政府當局聯同警方及廉政公署,正在嘗試實施一套
制度,從各個方面防止投標被操縱的情況。關於裝卸區
泊位的招標工作,政府當局將會在實施第一階段改革後
檢討該制度。
10. 單仲偕議員表示,在決定參與局限性招標的資格方
面,民主黨屬意以寬大及靈活的方式處理。只要經營者
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確實在裝卸區從事貨物裝卸
業務,便應獲准參與競投。民主當亦支持當局在實施第
一期改革時採取若干措施,例如分區招標制度,使現有
經營者能繼續經營。
11. 議員關注泊位可能會被大財團壟斷,因為財團可在
招標後大量買入現有經營者的公司。議員詢問當局在裝
卸區招標工作方面會否實施任何機制,以保持一個富競
爭性的環境。戴毅彬先生答稱,政府當局未有考慮採用
任何此類機制,但倘若政府當局干預經營者與其他公司
進行的任何合法商業交易,或許並不恰當。就此而言,
一名議員建議在租約內加入若干條款,以禁止經營者在
取得租用權後更改其公司的所有權。
12. 有關新入行者的安排,戴毅彬先生指出,新入行者
可與承租人商議,以合法的商業途徑分租泊位。新入行
者在獲得合理的交易條件方面應無問題,因為在分租業
務方面泊位擁有人之間會存在一定程度的競爭。
13. 一名議員在提及裝卸區罪案問題的報告時,問及有
關勒索行為涉及行外人士還是行內人士,因為兩種情況
所需的處理方法不同。他認為當局建議的招標制度未能
有效地解決涉及行外不良分子的問題。最佳的長遠解決
方法是增加裝卸區的數目。
14. 關於此方面的問題,戴毅彬先生表示,雖然當局建
議的招標制度本身或許未能完全解決該問題,但卻可以
減低犯罪分子透過勒索謀取非法利益的機會。競投成功
的經營者可根據三年租約,享有泊位的法定擁有權。該
等經營者分租其泊位,便屬合法及正常的商業活動。
15. 關於裝卸區犯罪情況的嚴重程度,韓立先生指出,
雖然多年來已有不少關於勒索個案的零碎證據,但並無
證據顯示裝卸區的三合會活動猖獗。近年共有兩宗舉報
案件的被告被定罪。首宗案件於一九九二年在屯門裝卸
區發生,躉船東主向警方舉報被人勒索。警方對該宗案
件展開調查,證實勒索的情況在裝卸區已存在多年。第
二宗案件在一九九四年向警方舉報。案中多間運輸公司
被勒索,須就每箱運上灣仔及土瓜灣裝卸區躉船的貨物
繳交附加費。
16. 韓立先生進一步指出,警方在接到勒索的舉報時,
便會採取行動。警方認為現行的制度令不良分子易於以
暴力手段壟斷泊位。由於海事處建議的改革可減低不良
分子勒索的機會,警方對該項改革予以支持。
17. 關於當局實施第一階段改革後,裝卸區在管理方面
的進一步更改,關永華先生指出,管理改革的整體方向
是逐步將所有裝卸區的泊位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分配。戴
毅彬先生解釋,當局建議的改革共分三個階段。在第一
階段,泊位會同時以局限性招標及公開招標的方式分配。
在第二階段,以公開競投方式分配的泊位數目將會增加。
在第三階段,裝卸區的陸上運作管理將會商業化。部分
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盡早將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的改
革細節告知經營者。他們指出,經營者尤為關注有關陸
上運作管理方面的改革,因為截至目前,政府當局在此
方面只透露少量的資料。戴毅彬先生回應時指出,政府
當局會於實施第一階段改革後的短期內檢討有關情況,
然後才會實施餘下各階段的改革。倘情況證實有此需要,
當局可能會提前進行陸上運作的改革。
18. 經討論後,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改革裝卸區管理
的建議。戴毅彬先生答應,在政府當局與經營者討論改
革建議的細節時,將會考慮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26及1601號文件)
19. 霍文先生根據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介紹郵政署營運
基金。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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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介紹資料已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47號
文件送交議員。) |
20. 據資料顯示,部分主要服務(包括本地郵件及平郵服
務)於推算年分內(即截至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其
運作仍會繼續出現虧損。霍文先生指出,從郵政署的角
度而言,負擔該等服務的虧損是一項策略上的弱點。郵
政署的長遠目標是減少有虧損的服務,並將該等服務的
收費訂於收回成本的水平。然而,該署仍未決定實踐此
一目標的進度。他確定,現時約90%的本地郵件均為商
業郵件。一名議員認為並沒有充分理由繼續補貼商業信
件,霍文先生察悉此項意見。
21. 關於郵政署計劃於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推出的綜合
郵遞服務,霍文先生解釋,該項服務的對象為公司及政
府部門。該等機構經常寄出大量標準格式的信件。如採
用綜合郵遞服務,該等公司可將印刷、填寫地址及郵寄
信件等工作交由郵政署負責,公司只需以電子郵件的形
式將有關資料傳送至郵政署。由於規模經濟效益及簡化
的程序,該等公司可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更快捷的郵遞服
務。此外,郵政署的資料網絡亦可接駁至海外的系統,
令郵件寄往海外的速度得以加快。
22. 資料文件附件2顯示,一九九六/九七年度至二零
零零/零一年度人手編制每年推算的增幅約為200至230
人。議員質疑,從郵件量的預測增幅衡量,人手編制的
預測增長是否合理,以及當局如何衡量目標生產力增長
率。霍文先生回應時指出,大部分預計增設的職位均為
郵差職位,負責因人口分布改變而增加的新路線的派遞
服務。事實上,該署進行人手編制預測時已考慮目標生
產力增長率及預測郵件量。然而,他承認郵政署仍未訂
出如何達致生產力目標的具體措施。霍文先生應議員的
要求,答應提供更多資料,說明預測的郵件量及目標生
產力增長率如何能充分支持預測的人手編制增長。
23. 一名議員對設立郵政署營運基金後該署的生產力有
否提高表示關注,他亦發現,在一九九五/九六年度至
二零零零/二零零一年期間,每項評估郵件按通脹調整
的成本的推算指數不斷上升,此種情況似乎與預計的情
況剛好相反。霍文先生答應進一步解釋推算資料,並詳
述為提高生產力而推行的措施。
24. 政府當局亦答應提供下列資料:
-
就李華明議員曾於會議前送交政府當局的問題作
出的書面回應;及
-
有關包裹服務及郵政信箱租賃佔郵政署營運基金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收益的估計比率的資料。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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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2至24段提供的資料,已隨一
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601號文件送交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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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26及1528號文件)
25. 主席告知與會人士,元朗區議員曾分別在一九九四
年十一月及一九九六年四月與立法局議員舉行的會議席
上提出此事項。曾出席於一九九六年四月舉行的會議的
立法局議員要求事務委員會向政府當局跟進此事。
26. 元朗區議員提出下列各點意見:
-
元朗巿建德街、合財街及合益路一帶的蔬菜批發
巿墟規模非常龐大,每日凌晨二時至早上六時的
買賣活動最為頻繁;
-
巿墟造成噪音滋擾、阻塞交通(包括阻塞救護車),
以及每日巿墟收巿後留下大量垃圾。由於巿墟四
周均屬住宅物業,元朗區議員一直對巿墟造成的
滋擾深表關注;
-
政府當局曾在一九九二年向元朗區議會提供的文
件內表示,位於元朗巿東第12區的用地將於一九
九六年移交漁農處。拓展署剛展開收地工作,有
關工作需時兩年方可完成。由於該幅用地的主要
部分早已空置,元朗區議會質疑收地工作是否需
要如此長的時間完成;及
-
在新的批發巿場落成前,當局應採取權宜措施,
減低對居民造成的滋擾。雖然元朗區議會曾多次
提出要求,警方及區域巿政總署並無採取任何行
動以減低滋擾。
27. 張文剛先生向議員簡介元朗臨時批發巿場工程的時
間表,當局計劃以該巿場取代現時位於元朗巿街上的蔬
菜批發巿墟。關先生表示,政府當局同意元朗區議會的
意見,即現時批發巿墟的地點非常不合適,因此應盡早
以新的巿場取代。
28. 關於工程的時間可否縮短,張先生表示,目前的時
間安排已屬可行的最快者。他解釋,地盤平整及建築工
程只可在收地工作完成後進行。收地程序已於一九九六
年二月展開,計劃在一九九八年初完成。然後政府當局
會先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建議,要求將是項工程
列為工務計劃甲級工程,然後再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有關
建議。政府當局為上述工程作出規劃時已考慮元朗區議
會的建議,即先興建一個結構簡單的蔬菜批發巿場,以
加快建築工程。
29. 關於議員關注工程可否如期竣工的問題,張先生表
示,由於該項工程不太複雜,當局預計不會出現導致工
程延誤的重大問題。
30. 關於減低現時的批發巿墟對鄰近居民造成的滋擾的
臨時措施,一名議員察悉,在油麻地果欄的個案中,有
關的政務處曾要求批發商合作,減低在該區進行的買賣
活動所造成的滋擾,並且取得一定的成效。巿政總署亦
發揮積極的作用,為該區安排更多定期洗街的工作。關
先生表示,每區均有一個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各
政府部門處理地區層面的問題。據他瞭解,在議員提及
的個案中,油尖旺區管理委員會曾發揮積極的作用。他
答應促請元朗地區管理委員會注意元朗巿街上批發巿墟
的問題。
31.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解釋,即現時並非將有關工程
列為工務計劃甲級工程的適當時機,因為當局一旦批准
提升工程的級別,該巿場的建築工程便須立即展開。就
此項工程而言,有關的建築工程需待收地及地盤平整工
作完成後方可展開。
3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四時五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