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經濟事務委員會
石油氣瓶調節器的
安全問題
引言
鑑於最近發生兩宗事故,本文件旨在就石油氣瓶調節器的安
全問題向各位議員提供資料。
最近發生的事故
2.第一宗涉及火警的事故在7月初發生。根據機電工程署氣
體標準事務處調查所得,該宗事故可能涉及一個石油氣瓶,
而該石油氣瓶的調節器(這個設備是用以調節氣體的流量)
某個金屬部件可能失效。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的工作現仍繼
續進行。
3.第二宗涉及氣體輕微洩漏的事故在8月9日發生。消防處
到場處理該宗事故,並帶走一個石油氣瓶、其調節器及膠
喉,以及一個平頭爐。氣體標準事務處人員於8月10日到消
防處取走有關設備,並於8月12日進行測試。結果發現,石油
氣瓶上的氣閥開啟時,有氣體從調節器的排氣孔漏出,這顯
示有毛病存在。氣體標準事務處於8月13日拆開調節器,發
現有一個部件失效。有關的調節器與懷疑在第一宗事故中
涉及的調節器由同一個製造商製造,而製造日期的標記亦
相類似,即9-95。
4.在兩宗事故中,有問題石油氣瓶的供應商均為蜆殼公司,該
公司是註冊氣體供應公司。
跟進行動
5.發生第一宗事故後,氣體標準事務處與蜆殼公司及有關調
節器的日本製造商舉行了一次會議。討論結果是,有若干
技術性問題須在製造商的工廠作進一步研究。
6.至8月12日,蜆殼公司人員前來氣體標準事務處,表示日本
製造商已提交有關測試調節器部件的報告,而報告所得結論
是在1995年9月及1996年3月製造的兩批調節器中,一小部分
可能有毛病。有見及此,蜆殼公司遂決定採取安全措施,收回
製造日期標記為9-95及3-96的調節器,總數約為15,000個,以免
再發生同類事故。
7.蜆殼公司在8月13日公布回收安排,並設立一條備有15條電
話線和10名接線員接聽電話的熱線。此外,蜆殼公司要求所
有分銷商與客戶聯絡,以便安排更換調節器。此事進展甚佳
,該公司成功地在短時間內為客戶更換調節器。其後,該公
司更安排負責熱線的員工,根據分銷商提供的資料和其餘的
客戶聯絡。截至9月9日,15,000個有問題的調節器中,有10,875
個(72%)已尋回及更換。該公司正繼續積極尋找餘下受影響
的客戶。對是次行動的進展,氣體標準事務處一直都加以密
切監察。
8.目前並無證據顯示,該製造商其他批號的調節器或其他製
造商供應的調節器,亦存在着9-95和3-96兩批調節器所發現
的問題。
確保石油氣瓶調節器安全的安排
9.在當局制訂氣體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51章)時,各有關方
面都同意由氣體安全監督監管氣體供應商每一項日常運作
事宜,是既不實際,亦不適當的做法。因此,該條例規定所有
從事氣體供應業務的公司,都須向氣體安全監督註冊,並訂
明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有責任確保運作安全。申請註冊的公
司,必須向氣體安全監督證明具備充足資源以從事所宣稱的
業務範圍,以及已確立所需的組織架構和確保安全的安排,包
括聘用合資格人員以保障日常運作安全,及全日24小時處理
公眾人士就緊急氣體事故所作的報告,這樣其註冊申請才會
獲接納。
10.在條例制訂時,並無證據顯示石油氣瓶調節器在供應和
使用上有安全問題。當局因而決定把調節器的採購和供應
事宜納入自行監管的範疇。有關這方面,氣體安全監督要求
石油氣供應公司確保其供應的石油氣瓶所裝設的調節器,是
由達到認可國際標準及聲譽良好的公司,按國際標準設計和
製造的。
徵詢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意見
11.氣體安全監督正研究是否需要採取新的措施,以盡量減
少將來發生同類事件的機會。氣體安全監督將於9月17日
就是否需循立法或其他途徑改善現有安排一事,徵詢氣體
安全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改善現行自行監管架構的方法,
會包括制訂有關採購及供應石油氣瓶調節器的工作守則
。氣體監督會根據所得經驗和經諮詢氣體業人士後,擬備
有關守則。
經濟科及
機電工程署
1996年9月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