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FA/1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 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項

副庫務司
盧維思先生
稅務局局長
黃河生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
沈鳳君小姐
稅務局總評稅主任
朱鑫源先生

議程第III項

署理財經事務司
韋徐潔儀女士
署理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
鍾少騰先生

議程第IV項

署理財經事務司
韋徐潔儀女士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V項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署理副總裁(銀行)
蔡耀君先生
助理總裁(銀行政策)
李令翔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4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稅務局的工作計劃

(包括利用公司買賣物業的稅務安排)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1號文件附錄I至附錄III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2號文件附錄II至附錄III)

2. 黃河生先生根據資料文件向議員簡述稅務局的工作計
劃。

利用公司進行的物業炒賣

3. 一名議員從政府當局的文件中得悉,若業主在購置物 業後兩年內將其轉售,該次轉售會被視作投機性轉售。 他指出,按此作為投機性轉售的定義,與稅務局為徵稅 而評核物業交易時所採用者相去甚遠,而稅務局須顧及 有關交易的六項因素。他詢問政府當局是否擬更改現行 的評核政策,改用文件所載的簡單定義。黃先生回應時 解釋,當局採用此種簡易的方法將投機性物業轉售歸類, 僅為方便向事務委員會介紹住宅物業市場的炒賣情況。 他保證,稅務局在評估個別物業交易的稅項時,仍繼續 以「六類交易」為依歸。

4. 近日的傳播媒介曾報導,有人利用轉讓公司的股份而 非轉讓有關物業的方式以出售物業,藉以避繳印花稅, 並指有關情況相當普遍。部分議員對報導所指情況的普 遍程度有所保留。他們指出,實際上,倘一間公司過往 曾涉及大量股份轉讓,很難為其股份物色買家,若該公 司並非聲譽卓著,出售其股份會更為困難,因為買家須 就公司前股東的隱藏債務承擔很高的風險。此外,要取 得銀行的貸款以購買公司股份,遠較取得銀行的按揭貸
款困難。

5. 關於物業炒賣的統計數字,據主席觀察所得,在一九 九五至九六年間,約30%的投機性轉售利用公司進行, 而由此所得的盈利總額中,約40%被有關公司吸納。從 此角度來看,公司投機者在住宅物業炒賣方面似乎佔重 要的地位。他詢問當局是否有任何資料可以表明若干公 司除被用作進行物業炒賣外,並無經營其他業務。黃先 生回應時指出,關於在短時間內曾以轉讓公司股份的方 式出售物業一次以上的公司所佔的比例,稅務局手頭並 無有關資料或統計數字。收集該等統計數字需要頗多資 源。主席指出,該等資料對瞭解香港住宅物業炒賣的實
際情況甚為重要。

稅務局在刑事罪行調查研訊中的職責

6. 有議員問及稅務局有否制訂一套政策,在可能的情況 下透過行使稅務局的法定權力,協助警方及廉政公署進 行調查研訊。盧維思先生指出,政府當局並無就利用稅 務局協助其他執法機構制訂任何政策。他肯定地指出, 根據有關法例的規定,稅務局的主要目標是收取稅款, 以盡量增加政府的收入。黃先生承認有時會收到有關涉 嫌犯罪分子的資料,該等資料來自媒介及其他方面,包 括政府部門。他指出,稅務局只會從稅務法例執行機關 的角度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稅務調查研訊。

7. 稅務局正在進行的其中一項工作是研究全面雙重徵稅 協定,一名議員表示關注個別納稅人的稅務資料保密的 問題。他問及稅務局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重徵稅協定後, 將如何能使個別人士的一般稅務資料保密。盧維思先生 回應時保證,政府當局完全知悉議員對此方面的關注。 由於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已涵蓋雙重課稅的問題,因此並 不會出現披露一般稅務資料的問題。根據協定訂明的規 定,雙方交換的資料只限於航班及載客量的資料,而並 無就一般資料訂立任何條文。此外,涉及雙重課稅的條 文並無提及交換稅務資料的事宜。倘政府當局擬實施全 面雙重徵稅協定,定必會慎重考慮稅務資料的保密問題。 在任何情況下,所有雙重徵稅協定在實施前均須經行政 局通過,並以附屬法例的形式在憲報刊登,而附屬法例
須向立法局提交。

打擊避稅的措施

8. 關於當局採取立法及行政措施以對付利用服務公司避 稅的手法的成效,黃先生告知議員,稅務局已完成查核 289宗涉及掩飾僱傭關係(第一種安排)的個案,以及102 宗涉及專業公司付出高昂管理費(第二種安排)的個案。結 果,稅務局已成功自第一種安排的個案追回4,200萬元 稅款,亦從第二種安排的個案追回1,800萬元稅款。目 前,稅務局正在審核400宗第一種安排的個案,以及800 宗第二種安排的個案。黃先生應議員要求,答應以書面 確認上述資料。

(會後補註: 稅務局局長已確認上述數字在引述時屬
準確無誤。)

9. 至於為對付以現金交易的行業避稅而採取的措施的成 效,黃先生指出,一九九四年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只 有約40%的公司備存足夠的紀錄。另一項調查在一九九 五年《稅務條例》第51(C)條的新規定獲通過成為法例後 進行,該項調查顯示,約有75%曾於上次接受調查的公 司已備存足夠的紀錄。所有報稅表將於一九九六年底交 回稅務局,屆時將可知悉實際的整體情況。

10. 《稅務條例》第51(C)條的新條文就備存足夠紀錄供 課稅用途進作出規定,很多行業及專業公司對有關的執 法安排感到擔憂,而一名議員對此表示關注。黃先生回 應時指出,雖然稅務局會全力執行新條文,但該局已準 備與各行業及專業公司進行討論,以期制定雙方均同意 的特定安排。

11. 就保險業而言,黃先生指出,代表保險業的顧問曾 與稅務局進行兩次討論。該行業主要關注如何處理其過 往的業務紀錄,方可符合《稅務條例》新增訂第51(C) 條的規定。他將會在翌日親自會晤保險業三個協會的代 表,進一步討論此事。有關為該行業制定特別安排一事, 黃先生指出,稅務局知悉,在新增條文第51(C)條獲通 過成為法例以前,很多從事保險業的人士多年來並無保 留詳細的業務紀錄。稅務局亦知悉,若干種類的開支屬 承保人/保險經紀經營業務的必要開支,該局亦同意該 等開支應獲免稅。就此而言,稅務局會將其營業收益的 若干百分比釐定為免稅開支,而所訂的百分比則視乎個 別承保人/保險經紀在其公司擔任的職位而定。

12. 黃先生在回應一名議員的詢問時指出,根據《稅務 條例》的規定,稅務局有權進行稅務調查研訊,追回六 年內的稅款,而涉嫌逃稅的個案則可追回十年內的稅款。 他承認,在新增條文第51(C)條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不 少行業及專業公司對於稅務局的稅務調查研訊均表關注, 他們大都表示希望與稅務局訂立雙方同意的安排。他告 知議員,除保險業外,他亦會於當晚會見醫生及牙醫等 專業人士,討論此問題。有關方面已同意,倘保險業協 會、醫生及牙醫等專業人士的代表與稅務局達成任何協 議安排,會於會後充分知會同業。黃先生答應向事務委 員會匯報稅務局與專業人士/各行業訂定的安排。

13. 議員認為稅務局應以公開公平的方式執行新條文, 不應給予任何特定人士、專業或行業優惠待遇。主席指 出,雖然稅務局或會與個別行業專業訂定特別的安排, 以顧及該等行業的特別情況,但該等安排不應有太大的 差異,以至違背第51(C)條規定的根本原則。黃先生保 證,當局在制定有關安排時,定會絕對依循有關法例的
規定。

III. 金銀買賣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2號文件附錄I及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1908號文件)

14. 韋徐潔儀女士向議員簡介香港金銀買賣(註:金銀買 賣亦稱貴金屬買賣。)的歷史和市場的現況,以及最近所 舉報的不正當手法的性質。

15. 關於建議訂立一套機制,包括設立投訴熱線及成立 專責小組負責調查/轉介有關個案,以處理與金銀買賣 有關的投訴,韋徐潔儀女士表示,雖然目前並無特定的 機制或組織接受與金銀買賣有關的投訴,但在金銀買賣 活動中受騙的人士可向財經事務科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投訴。

16. 韋徐潔儀女士肯定地認為參與投資活動的市民知道 有合適的渠道,可就金銀買賣的欺騙行為作出投訴,一 名議員並不同意她的觀點。他和另外數位立法局議員最 近收到多宗此類投訴和查詢,發現許多小投資者不知道 有合適的投訴渠道,有些則對市場的運作認識不深,甚 至本身是否已受騙也不能肯定。他促請政府當局莫再拖 延,應訂立一套特別機制以瞭解金銀買賣活動中出現不 正當手法的情況。韋徐潔儀女士回應時表示,財經事務 科現正聯絡政務總署及勞工處,希望能加強教育市民在 這方面的認識。財經事務科會出版資料小冊子,公布投 訴電話號碼,並會透過勞工處各辦事處及政務總署各政 務處向市民派發。她亦保證該熱線電話將專門用以接受 與金銀買賣有關的投訴和查詢,並會由具備有關知識及 對金銀買賣有足夠認識的人員負責接聽。

17. 一名議員指出,財經事務科在教育市民認識不同種 類的金融投資方面過份保守。他認為財經事務科應設立 一個市民熟悉的渠道,接受與所有金融投資者有關的投 訴。他建議,財經事務科應設立投訴熱線,該條熱線不 單接受與金銀買賣有關的投訴,亦接受所有與金融投資 有關的投訴。財經事務科只需將接獲的各類投訴轉介有 關的法定機構跟進。此一投訴熱線將有助政府當局更瞭 解各個金融市場出現不正當手法的整體狀況。韋徐潔儀
女士答允考慮此項建議。

18. 另一項建議是成立專責小組處理所有與金融投資有 關的投訴。韋徐潔儀女士認為,由於目前已有相關的法 定機構負責規管各類金融工具,所以無需成立此一工作 小組。雖然金銀買賣不受任何法定機構規管,但上文所 述的熱線服務可填補不足之處。

19. 一名議員引述自己陪同金銀買賣欺詐事件受害人向 警方報案的經驗。他發現前線警務人員不願意協助,而 且顯得難於理解案情。另一名議員指出,由於此類欺詐 案件不在法律援助的範疇,因此受害人不能申請法律援 助以提出民事訴訟。此外,除了負責有關組織的嚴重罪 案及商業罪案等特別調查科的警務人員外,很少警務人 員曾接受此方面的訓練及具備處理此類案件所需的知識。 因此,情況仿似數年前欺詐事件猖獗的槓桿式外匯買賣 一樣,金銀買賣是執法上出現漏洞的地方,容易被不法 之徒利用作不正當的活動。該名議員認為,若政府當局 已決定不會就金銀買賣立法,就應向警方提供一切所需 支援,以打擊此類欺詐活動;否則漏洞仍會存在,市民 仍會繼續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者。韋徐潔儀女士在聽取 議員的意見後表示,財經事務科會就此事與警方及保安 科聯絡。財經事務科隨時均可協助提供有關的背景資料, 以及審閱將會呈堂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

20. 據一名議員觀察所得,已舉報的金銀賣賣不正當手 法,與數年前槓桿式外匯買賣倡獗時採用的欺詐手段十 分相似。韋徐潔儀女士同意該名議員的觀察結果。並且 認為鑑於犯罪分子不斷轉向當局較少規管的活動,財經 事務科認為要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法應是全力打擊涉 案的犯罪分子,而非立例規管投資活動。

21. 韋徐潔儀女士應議員的要求,答允向警方及其他有 關機構查閱過去五年投訴金銀買賣不正當手法的紀錄。 議員指警方或已把此類案件列為一般欺騙及欺詐案件, 而非特別列為金銀買賣欺詐案。主席要求索取下列特定 的資料:接獲的投訴數目、提交法庭審理的案件數目、 被告被定罪的案件數目,以及已被定罪但目仍經營相同 業務的公司數目。一名議員建議財經事務科致函立法局 議員、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及區議員,蒐集這方面的資料。

IV. 銀行客戶資料數據保密的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1號文件附錄IV)

22. 蔡耀君先生根據資料文件所載,向議員簡介政府就 認可機構保存的客戶資料的保密問題所採取的行動。

23. 議員提及在會議席上提交省覽的一份報章報道。該 報道指數間銀行因兌現一些具偽造的公司印鑑及簽署式 樣的匯票而受騙。鑑於此類事件明顯涉及銀行客戶資料 外洩,議員關注銀行保護其客戶資料的內部保安系統是 否足夠及有效。蔡先生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警方 正在調查該等事件。事件發生後,金管局曾與有關銀行 討論以找出問題所在。事件當中,銀行收到的匯票所具 的簽署及公司印鑑與銀行紀錄保存的式樣相似。由於匯 票所列的金額不大,銀行並無致電有關客戶交互核對(銀 行兌現金額較大的匯票時會與客戶交互核對)。金管局其 後已致函所有銀行,提醒其需對該等事件保持警覺,並 要求銀行檢討兌現匯票的程序。他表示銀行已修改有關 程序及推行各項措施,以加強其資料保安系統。

24. 部分議員認為,該等事件揭示銀行資料保安系統及 現時處理匯票的程序出現嚴重漏洞。一名議員促請金管 局全面檢討各保安系統和有關的程序,並建議將銀行兌 現匯票前須致電客戶核實的做法,定作標準程序。蔡先 生表示金管局會就此事項與銀行跟進,但他指出,鑑於 銀行每天處理大量交易,或難以就所有匯票與客戶核實。

25. 關於認可機構將資料處理工作外發的問題,以及此 舉對資料保密的影響,一名議員質疑資料文件第14段所 載結論的根據。該結論指近期數宗認可機構意外洩露客 戶資料,反映監察方面的失誤,而並非制度本身的缺點。 蔡先生回答謂,該數宗事件是銀行誤將兩名不同客戶的 月結單放進同一個信封,寄給其中一名客戶。金管局經 詳細調查後,發現該等錯誤因機械問題所致,並已向有 關的服務提供者建議防止同類事件發生的方法。他向議 員保證,金管局曾全面審查現時兩間處理外發資料工作 公司的監察機制,發現該等機制十分可靠。

26. 根據資料文件載述,客戶的資料可能存放在由服務 提供者管理的電腦系統內,但有關的服務提供者不應在 接觸該等資料方面不受任何限制。議員詢問有關可供使 用以確保客戶資料得以保密的監察機制,以及何人應對 保密事宜負責,蔡先生在回應時表示,認可機構不論有 否將資料處理工作外發,均須就客戶資料保密問題負上 全責。認可機構如打算將資料處理工作外發,須先行與 金管局討論其計劃,並須使金管局信納其備有適當的監 察制度,才能進行外發工作。李令翔先生補充謂,由金 管局和業內公會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正在草擬銀行營運 守則,資料處理工作外發指引將列入守則內。工作小組 會先就守則有關的部分,徵詢將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上任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意見,才會落實守則的有關 部分。主席要求金管局告知事務委員會此事項的進展,
金管局表示答允。

27. 關於諮詢人及收數公司的事宜,一名議員關注菲籍 家庭傭工欠債導致其僱主備受收數公司滋擾。蔡先生表 示金管局已向銀行發出指引,建議銀行不可向收數公司 透露第三者的資料,亦不可容許其收數公司向其他人士 追討債項。該位議員提及的僱主或可向有關的認可機構 投訴收數公司的不正當手法。若該等收數公司並非受聘 於認可機構,僱主應向警方報案。韋徐潔儀女士在回應 主席時表示,第三者若受註冊放債人聘用的收數公司滋 擾,亦應向警方報案。至於財經事務科應否向註冊放債 人就其所聘用的收數公司的行為發出指引,韋徐潔儀女 士表示,財經事務科會與警方共同研究此事,以瞭解可 採取甚麼合適的行動。她會就此事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
報。

28. 關於報章報道有讀者投訴,發現銀行一些載有客戶 資料的文件被棄置在有關銀行門外的廢紙箱內,蔡先生 表示,該銀行證實其職員並無把任何載有客戶資料的文 件棄置於銀行門外。由於銀行的辦公室在該段期間進行 翻新工程,懷疑一名裝修工人將該等文件拿出門外。銀 行承認其保安控制或有疏忽,正在考慮應否就有關事件
向警方報案。

V. 其他事項

祝賀李麗珊小姐

29. 議員同意,由於是次會議為李麗珊小姐在一九九六 年亞特蘭大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女子滑浪風帆項目勇奪金 牌後,立法局首次的公開會議,若得到立法局主席同意, 事務委員會將致函李小姐,祝賀她勇奪錦標。

(會後補註: 立法局主席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
九日代表全體議員致函祝賀李小姐。函
件副本已隨本年七月三十日發出的立法
局95-96年度第CB(1)1920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3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