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2號文件
檔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檢討諮詢機構及
法定機構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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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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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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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李永達議員(副主席)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職員 :
-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 高級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主席解釋,成立小組委員會的目的,是檢討現行的法定 機構及諮詢機構制度。議員審悉下述在會上提交的文件:
- 藝術發展局的委員手冊;及
-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會議正式紀錄中有關 議員就此事進行議案辯論的部分。
2. 議員隨後商議小組委員會所需要的資料,並通過要求 當局提供詳附錄所載的資料。議員席上亦通過秘書處須 將下述資料送交議員參閱:
-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立法局正式會議紀錄中有
關議員就「公眾人士獲取政府諮詢委員會的資料」
提問的部分;及
-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及
二十二日民政事務委員會各次會議紀要的節錄,
以及當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
3. 議員關注各主要法定機構或諮詢機構委員會的組成 及成員的挑選準則,並同意在日後會議上或會研究此事。
4. 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 行小組委員會下次會議,研究當局所提供的資料。
(會後補註: 按主席的指示,下次會議押後至一九九六 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
5. 會議於上午九時二十分結束。
附錄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檢討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小組委員會所需的資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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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有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名單
(根據政務司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 議案辯論中就此事所作答覆,該等機構似 乎分為以下四類:
- 約300個諮詢委員會,包括約80個
法定機構;
- 主要為執行某項行政功能而成立的
法定機構;
- 法定的慈善機構;及
- 負責處理根據各條例提出的上訴的
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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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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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述全港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手冊 (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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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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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諮詢委員會(包括約80個法定機構)的詳細 資料,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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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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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以公開抑或閉門形式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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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之前或之後有否發布新聞稿或 舉行簡報會;若有,是否經常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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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將會議的文件提供予市民參閱; 若然,在會議之前抑或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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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行委員會會議前,有否定期會晤 市民或舉行公聽會,聆聽公眾對有關 事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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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的組成為何;該等人士藉何種方 式出任機構成員,委任、提名,還是 選舉;藉委任、提名或選舉方式出任 機構成員的人士,分別所屬背景為何;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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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每個諮詢機構或法定機構的決策 科名單。 |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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