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2號文件
檔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檢討諮詢機構及
法定機構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李永達議員(副主席)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主席解釋,成立小組委員會的目的,是檢討現行的法定 機構及諮詢機構制度。議員審悉下述在會上提交的文件:

  1. 藝術發展局的委員手冊;及

  2.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會議正式紀錄中有關 議員就此事進行議案辯論的部分。

2. 議員隨後商議小組委員會所需要的資料,並通過要求 當局提供詳附錄所載的資料。議員席上亦通過秘書處須 將下述資料送交議員參閱:

  1.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立法局正式會議紀錄中有
    關議員就「公眾人士獲取政府諮詢委員會的資料」
    提問的部分;及

  2.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及
    二十二日民政事務委員會各次會議紀要的節錄,
    以及當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

3. 議員關注各主要法定機構或諮詢機構委員會的組成 及成員的挑選準則,並同意在日後會議上或會研究此事。

4. 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 行小組委員會下次會議,研究當局所提供的資料。

(會後補註: 按主席的指示,下次會議押後至一九九六
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

5. 會議於上午九時二十分結束。



附錄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檢討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小組委員會所需的資料
1. 香港所有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名單
(根據政務司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
議案辯論中就此事所作答覆,該等機構似
乎分為以下四類:

  1. 約300個諮詢委員會,包括約80個
    法定機構;

  2. 主要為執行某項行政功能而成立的
    法定機構;

  3. 法定的慈善機構;及

  4. 負責處理根據各條例提出的上訴的
    法定委員會。)
2. 載述全港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手冊
(如有的話)。
3. 個諮詢委員會(包括約80個法定機構)的詳細
資料,範圍包括:

- 會議次數;

- 會議以公開抑或閉門形式舉行;

- 在會議之前或之後有否發布新聞稿或
舉行簡報會;若有,是否經常這樣做?

- 會否將會議的文件提供予市民參閱;
若然,在會議之前抑或之後;

- 在舉行委員會會議前,有否定期會晤
市民或舉行公聽會,聆聽公眾對有關
事宜的意見;

- 成員的組成為何;該等人士藉何種方
式出任機構成員,委任、提名,還是
選舉;藉委任、提名或選舉方式出任
機構成員的人士,分別所屬背景為何;

- 負責每個諮詢機構或法定機構的決策
科名單。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