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27號文件
檔 號: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工作小組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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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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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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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廖成利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
高級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議員審悉綜述各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及當局回應的一覽表
(載於附錄),並通過下述內容應納入事務委員會報告的
擬稿內:
2. 議員認為該報告內容有欠全面,並反映出當局未有全
面實施《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的事實。
3. 議員認為當局未有實施公約第37(d)條,因為根據當
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會議上所提供的統計數
字,過去三年共有5 613宗涉及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案
件,其中共有19宗案件所涉及的兒童有獨立的法律代
表。數字亦顯示有需要提醒此方面的工作者,使其知悉
兒童可獲提供法律代表。
4. 議員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當局應自動為有關兒童提
供獨立的法律代表:
-
具爭議的婚姻訴訟;
-
涉及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法律程序;及
-
涉及刑事罪行的法律程序。
5. 議員了解到越南船民對香港帶來財政負擔,但由於
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兒童,議員認為當局應為越南船民的
子女提供正規教育。議員認為當局對公約訂有保留條文,
是不可接受的。
6. 議員認為當局未有充分注意虐待兒童的問題。由於
資料不足,難以充分反映香港兒童受到虐待的實況,當
局應就此事進行調查研究。議員在席上通過,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會的馬偉東先生就兒童受傷個案所提供的統計
資料,應納入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內。議員亦質疑預早警
報系統的成效。就此,謝永齡議員答允蒐集更多有關此
方面的資料。
(會後補註:
|
馬偉東先生隨後表示,梁智鴻議員曾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立法局會議上提出
議案,辯論「兒童所受的創傷」此議題,
該等統計數字已載於有關的立法局會議
正式紀錄內。) |
7. 議員認為當局對公約的宣傳不足,原因是當局只曾
派發4 000份公約小冊子,而大部分香港市民對公約一
無所知。
8. 議員認為當局為兒童提供的人權教育不足,故應增
撥資源,促進教師及學生在此方面的知識。
9. 國際特赦組織及樂施會最近合作進行調查,結果顯
示受訪者對殘疾人士一般
抱不接受和歧視的態度,議員
認為當局應加強此方面的教育工作。
10. 關於根據《教育條例》制定的《教育規例》第98
條,議員關注到:
-
此規例會否影響思想和發表的自由;
-
「偏頗」此詞的定義;及
-
教育署署長如何實施此規例。
待當局就此作出回應後,議員會在下次會議上再研
究應否將此事項納入報告內。
11. 議員認為,作為短期措施,全港每個行政區應最少
有一所中學及小學裝有所
需設施,方便殘疾兒童進出及
使用;長遠而言,每所學校均應有方便殘疾兒童進
出
及使用的設施。
12. 議員普遍支持制訂一套旨在全面實施公約的兒童政
策。當局亦應成立兒童事
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兒童政策
的實施。議員對制定兒童條例的需要卻有保留。
13. 議員通過工作小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內務
委員會會議後舉行另一
次會議,就事務委會的報告擬稿
繼續進行討論。
14. 會議於下午二時二十分結束。
附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
《兒童權利公約》
提交的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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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團體及當局所述意見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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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的意見
| 參考文件
| 當局的意見
| 參考文件
|
1. 兒童條例及兒童政策
|
由香港兒童權利委員
會提出。
有需要制訂兒童政
策,以訂立照顧兒童
的最低標準、釐清家
庭及政府對兒童的責
任,並訂明罔顧此等
責任的後果。
有需要檢討與兒童有
關的法例,使法律與
公約的條文一致;建
議制定涵蓋範圍全面
的兒童條例,將有關
法例全部納入其中,
並促使法院及當局明
瞭維護兒童當事人的
最佳利益,至為重
要。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所提交
的報告中
的摘錄部
分
|
無此需要,因
為香港已有一
套完善的法
律,以及各種
專為保障兒童
權利及促進他
們利益的福利
及專業服務。
|
報告第4段
|
2. 預早警報系統
(保護兒童登記冊及綜合專業個案會議)
|
由香港聯合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提出。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指出預早警報系統早
於一九八四年已經存
在。
|
|
該套系統早已
存在。
|
報告第
205、
201及
203段
|
* 3. 兒童安全局
|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建議成立「兒
童安全局」,負責制
訂兒童安全政策、防
止虐待兒童的情況,
以及舉辦有關的教育
課程。這是預早警報
系統的特點之一。
|
|
當局認為現行
措施足以應付
虐待兒童的問
題。防止虐待
兒童工作小組
的職責包括:
就宣傳及教育
公眾的策略向
政府提供意
見;如有需
要,提出法例
修訂建議;以
及監察防止虐
兒工作的進
展,並留意關
虐兒問題的最
新情況。
|
報告第
59、
201至
208及
212段
|
4. 兒童事務委員會
|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建議設立的兒童事務
委員會與香港聯合國
兒童基金委員會建議
成立的兒童安全局有
所不同,前者所涉的
事務範圍較廣泛,包
括兒童的教育及健康
事宜。
國際特赦組織支持成
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所提交
的報告
|
沒有需要亦不
宜這樣做:
-
各政府部
門已緊密
合作,共
同制定和
實施與兒
童有關的
政策;
-
與兒童有
關的政策
和服務,
範圍過於
廣泛,並
非單一個
委員會所
能應付;
及
-
現有的諮
詢委員會
和工作小
組已為須
處理兒童
問題的人
士,提供
有效的溝
通渠道。
報告第
19段
|
5. 宣傳公約的條文
|
當局甚少作出宣傳。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所提交
的報告
|
-
已派發
4 000
本公約小
冊子。
-
是人權宣
傳運動的
一部分。
-
舉辦簡報
會。
報告第
20至24
段
|
6. 人權及兒童權利教育
|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
當局應給予教師及學
生更多時間、資源和
訓練,以便豐富他們
對人權的知識。該組
織又籲請當局加強學
校的人權教育,並在
公民教育新指引中,
加強有關人權的內
容。
|
國際特赦
組織的意
見書
|
人權教育現已
列入中小學課
程內。在中學
課程,「人
權」觀念的培
養,是歷史科
課程綱要中的
一個重要主
題。
|
報告第
20至
23、
349至
351段
及附錄
1及9
|
7. 教育公眾不應歧視殘疾人士
|
國際特赦組織近期的
調查顯示受訪者對殘
疾兒童一般抱不接受
和歧視的態度,當局
應加強此方面的教育
工作。
|
國際特赦
組織的意
見書
|
此為公民教
育計劃的一
部分
|
報告第
145、
248至
249及
350段
|
8. 性教育
|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認為當局應加
強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
香港聯合
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
的意見書
|
目前,性教育
已納入小學、
中學和預科的
學科課程內。
|
報告第
117、
270、
282段
及附錄4
|
9. 家庭教育
|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認為當局應加
強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
香港聯合
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
的意見書
|
報告的有關段
落已詳述香港
政府在家庭教
育方面所作出
的努力。
|
報告第
138、
144至
147及
274至
276段
|
10. 對尋求庇護的兒童實施公約的規定
|
香港是個富裕的城
市,有能力承擔此方
面的開支。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
英國在批准將
公約引進香港
時所訂定的保
留條文仍然適
用。當局只有
在資源許可的
情況下,才會
全面實施《兒
童權利公
約》。
|
報告第
371段
|
11. 為尋求庇護的兒童提供中學教育
|
越南兒童被褫奪了香
港兒童所享有的各項
權利。香港政府應填
補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停辦中學教育後所
形成的服務真空。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及國際
特赦組織
的意見書
|
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負責在
羈留中心內提
供社會服務,
包括教育在
內。難民專
員公署在上個
學期完結後,
決定終止提供
中學教育。亞
太區內的其他
第一收容國家
從沒有為越南
船民提供中學
教育。目前,
部分志願機構
接辦中學教
育,而香港政
府則提供所需
的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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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第
377段
|
* 12. 對成立學生會及在校內發表政見的規管
|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
為,教育署署長有權
規管成立學生會及在
校內分發資料或表達
政治意見,是侵犯兒
童的權利。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
教育署從未拒
絕任何學生會
的註冊。學生
可在校內活動
及刊物中,自
由發表意見。
根據《教育條
例》(第279
章)制定的
《教育規例》
第98條,旨
在確保在校內
所傳播的政治
性資料或所發
表的政治性意
見,並無偏
頗。當局促請
教師向學生講
解政治思想、
制度和發展
時,必須確保
全面論述此等
事宜的正反兩
面,採取持平
的態度。
|
文件附件
B第4至
5段
|
13. 為殘疾兒童提供進出及使用樓宇的設施
|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認為每所學校均應裝
置所需設施,方便殘
疾兒童進出及使用。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
當局盡可能為
殘疾人士提供
設施,而且不
斷作出改善。
由一九九八年
起,所有新校
舍均須採用香
港政府所訂的
設計,設置方
便殘疾兒童出
入及使用的設
施。
|
報告第
246及
3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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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毋須父母同意而結婚的最低年齡
|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建議將結婚的
最低年齡降至18歲。
|
香港聯合
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
的意見書
|
在一九九二年
及一九九五年
進行的民意調
查顯示公眾對
此事意見分
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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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附件
B第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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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在婚姻訴訟中為兒童提供獨立的法律代表
|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及香港聯合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均認為,當
局應為香港兒童提供
獨立的法律代表。
議員支持有關以下事
宜的建議:
—《婚姻訴訟規
則》;
—兒童罪行(公約第
37(D)條);
—兒童福利。
由於涉及委任法定代
表律師作為法律代表
的個案比率偏低,或
會反映少年法庭不熟
悉或不知道可為兒童
提供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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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
第5(g)及
(h)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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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堅稱《婚
姻訴訟規則》
已訂明如有需
要,可委任法
定代表律師,
作為兒童的訴
訟監護人,此
項規定已屬足
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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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附件
B第9至
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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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有關兒童福利的研究
|
志願機構缺乏資源,
未能進行研究。香港
政府應承擔此項工
作。
|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
深明研究的重
要。目前,在
社會福利署的
協助下,各大
學及專上學院
正進行五項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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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虐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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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認為,將兒童
留在家中無人照顧屬
虐待兒童的行為。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認為,當局除了調查
兒童因意外致死的個
案外,亦應對兒童受
傷的個案加以調查。
該委員會亦對報告第
215段所載的虐待個
案百分率表示懷疑。
各團體注意到香港政
府所提供的統計數字
既有欠全面,亦流於
零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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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當局
甚少援用有關
疏忽照顧兒童
的法例,統計
資料並不支持
此看法。(當局
只提供舉報個
案及被捕人士
數字。)
當局只提供消
防處所編製的
統計數字,開
列兒童遭人鎖
在處所內因無
人照顧而發生
意外的數字,
但沒有提供兒
童在其他情況
下因無人照顧
而受傷的統計
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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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第
215段
文件附件
B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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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當局在報告中直接陳述的事項)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