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09號文件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工作小組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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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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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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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職員 :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 總主任(2)4
- 陳曼玲女士
- 高級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 高級主任(2)4
- 周富平先生
議員研究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的事務委員會報
告初稿(附錄A),以及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作出
的回覆(附錄B)。工作小組察悉,當局就接受中學教育的
越南船民兒童所提供的統計數字及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的馬偉東先生就兒童受傷個案所提供的統計數字,均已
納入報告擬稿內。議員通過要求當局提供有關全港每區
平均學生人數的統計數字。
2. 根據立法局以往派代表團到聯合國列席會議的經驗,
工作小組同意事務委員會的報告應言簡意賅,一針見血。
議員同意該份報告應措辭尖銳,著重載述議員的意見。
每節應先從整體評論香港政府遵從公約有關條文的情況,
然後講述當局如何不遵從有關條文的規定,在適當的地
方,更輔以統計數字及提出建議。
3. 謝永齡議員建議在擬稿英文本中以 "children with a
disability"一詞取代"disabled children"(殘疾兒童)。
4. 在隨後的討論中,議員細閱報告初稿,並商定報告
第二份擬稿(附錄C)應納入的各項修改。
5. 根據秘書處擬備的討論摘要(附錄D),劉慧卿議員
認為,事務委員會報告第一段應申明當局未有盡力解決
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提出的各個關注事項,以致有關
情況毫無進展。她又認為,報告措辭和語氣應尖銳有力,
簡潔精煉。
6. 有關報告的內容,工作小組通過報告所述事項的優
先次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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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提交報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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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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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立法會及選舉事宜(包括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
五及一九九六年所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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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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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對警方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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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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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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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族裔人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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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工作路向。
7. 謝永齡議員建議在報告內提述警方在五月十日白石
羈留中心事件中施放過量催淚彈。涂謹申議員指出,在
研究此事時,須考慮到羈留中心內部分越南船民的暴力
行為,正因如此,保安事務委員會並無任何委員曾在事
務委員會中提出此事。經討論後,議員通過不將此點納
入報告內。
8. 何俊仁議員認為,報告擬稿應由議員再作研究後,
才建議內務委員會予以通過。議員對此議均表贊同。
9. 工作小組通過促請聯合國要求英國政府提交總結報
告,講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各條適用於
香港的公約的實施情況。
10. 議員通過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進行
非正式的討論,研究經修改的報告擬稿。
11. 會議於下午六時四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