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09號文件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工作小組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C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兒童權利 公約》第44條提交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

議員研究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的事務委員會報 告初稿(附錄A),以及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作出 的回覆(附錄B)。工作小組察悉,當局就接受中學教育的 越南船民兒童所提供的統計數字及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的馬偉東先生就兒童受傷個案所提供的統計數字,均已 納入報告擬稿內。議員通過要求當局提供有關全港每區 平均學生人數的統計數字。

2. 根據立法局以往派代表團到聯合國列席會議的經驗, 工作小組同意事務委員會的報告應言簡意賅,一針見血。 議員同意該份報告應措辭尖銳,著重載述議員的意見。 每節應先從整體評論香港政府遵從公約有關條文的情況, 然後講述當局如何不遵從有關條文的規定,在適當的地 方,更輔以統計數字及提出建議。

3. 謝永齡議員建議在擬稿英文本中以 "children with a
disability"一詞取代"disabled children"(殘疾兒童)。

4. 在隨後的討論中,議員細閱報告初稿,並商定報告 第二份擬稿(附錄C)應納入的各項修改。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5. 根據秘書處擬備的討論摘要(附錄D),劉慧卿議員 認為,事務委員會報告第一段應申明當局未有盡力解決 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提出的各個關注事項,以致有關 情況毫無進展。她又認為,報告措辭和語氣應尖銳有力, 簡潔精煉。

6. 有關報告的內容,工作小組通過報告所述事項的優 先次序如下:

  1.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提交報告的問題;

  2. 《人權法案條例》;

  3. 臨時立法會及選舉事宜(包括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 五及一九九六年所作的決定);

  4. 發表自由;

  5. 調查對警方的投訴;

  6. 人權委員會;

  7. 越南船民;

  8. 少數族裔人士;及

  9. 未來工作路向。

7. 謝永齡議員建議在報告內提述警方在五月十日白石 羈留中心事件中施放過量催淚彈。涂謹申議員指出,在 研究此事時,須考慮到羈留中心內部分越南船民的暴力 行為,正因如此,保安事務委員會並無任何委員曾在事 務委員會中提出此事。經討論後,議員通過不將此點納
入報告內。

8. 何俊仁議員認為,報告擬稿應由議員再作研究後, 才建議內務委員會予以通過。議員對此議均表贊同。

9. 工作小組通過促請聯合國要求英國政府提交總結報 告,講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各條適用於 香港的公約的實施情況。

10. 議員通過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進行 非正式的討論,研究經修改的報告擬稿。

11. 會議於下午六時四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