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8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就英國根據《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提交有關香港的補充報告
與當局舉行會議的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主席)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漢銓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梁松泰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鈞儀先生
首席助理憲制事務司
何宗基先生

應邀出席者: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喬洛冰女士

香港人權監察

羅沃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I. 選舉會議主席

1. 由於會議時間有衝突,何俊仁議員建議由劉慧卿議員主 持是次會議,劉議員同意此議。

II. 與當局及團體代表舉行會議

2. 一份載述非政府組織及議員對各關注事項所述主要意見 的摘要,以及另一份由助理法律顧問林秉文先生就選舉事 宜及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聯合國委員會)意見的約束力 所撰寫的文件,一併在會上提交議員參閱。

選舉事宜

3. 林秉文先生向議員提述李妙玲與另一人士訴律政司[1996
年]1 HKC 124的案件時指出,英國政府曾修訂《英皇制誥》 第VII(3)條,准許某些組別的人士除了有地方選區的投票 權外,還享有另一個投票權。至於聯合國委員會報告的約 束力,林先生指出,由於聯合國委員會並非司法組織,其 報告的約束力不大。

4. 高富思先生表示,據當局了解,聯合國委員會的建議並 無約束力。雖然當局十分重視該等意見,但英國及香港政 府均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該公約)的規定。主席提到聯合國委員會審議結 論第19段,該段指出現時立法局選舉的制度並不符合公約 的規定,並請議員就兩種相反的觀點置評。

5. 羅致光議員請林秉文先生澄清法院會採用甚麼準則去鑒 定哪些人是明白事理及態度持平的人。林先生答稱,「明 白事理及態度持平」屬客觀準則,法院會接受為一種觀念, 而含義等同於「合理的人」。羅議員認為,法院視之為客 觀準則,是主觀的看法。林先生在回應此點時表示,該準 則代表了一個合理的人的看法。羅沃啟先生補充,當局可 藉不同措施如立法、行政程序或執行法律等來剝奪人權, 而英國政府修訂《英皇制誥》第VII(3)條,使香港現行選 舉制度中與立法局選舉有關的安排變得合法,從而達致剝 奪香港市民人權的目的。他亦警告,《基本法》易受侵損, 主權國可透過立法對其作出修訂。何宗基先生在回應時表 示,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投票率,是有史以來最高的 一次,反映出市民廣泛支持香港的選舉制度。當局堅決認 為,本港的選舉制度以功能組別作為組成部分之一,不但 公開及公平,更符合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何俊仁議 員認為基本問題在於締約國對該公約地位的看法。因此, 他要求當局解釋英國政府根據何種準則來決定是否接受聯 合國委員會的建議。他進一步查詢英國政府對該公約所採 取的政策,並詢問英國政府拒絕接受建議的做法,是否構 成違反公約之舉。他亦擔心在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移交後, 新的主權國可能會仿效類似的做法。主席提出相若的意見, 指英國政府有選擇地接納聯合國委員會的建議。高富思先 生在回應時提到林秉文先生的觀點,即聯合國委員會的建 議並無約束力,並重申英國及香港政府均認為,香港的選 舉制度符合其根據公約所須履行的責任。上述各種不同的 意見,會在即將舉行的聯合國委員會聽證會上提出討論。 關於何俊仁議員所提出的關注及疑問,高富思先生指出, 這不是一個準則應用的問題。英國及香港政府會仔細研究 聯合國委員會的結論及其本身的論據,倘若兩個政府認為 其本身所持的論據成立及正確,而且正以合適的方法實施 公約,兩個政府會如是說。然而,兩個政府如認為聯合國 委員會的建議言之有理,那就須要改變本身立場。何俊仁 議員認為,從聯合國委員會要求提交補充報告可知,該委 員會對英國提交的第四次定期報告並不滿意,希望補充報 告會提到一些改善之處。他認為,既然聯合國人權事宜委 員會是人權事宜的最高權威機構,不實行其建議或會構成 違反公約之舉;他又詢問當局是否同意其說法。高富思先 生在回應時堅稱,英國及香港政府均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 符合其根據公約所須履行的責任。何俊仁議員指出,兩個 政府在其他範疇亦持異議,他詢問當局理據何在。高富思 先生再次重申當局的立場,並稱英國及香港政府已透過補 充報告向聯合國委員會反映意見,而委員會將有機會進一
步提出意見。

6. 涂謹申議員關注到英國及香港政府對聯合國委員會的建 議所持的態度。據他了解,聯合國委員會就公約所作的解 釋適用於所有情況,他質問兩個政府是否有意拒不服從聯 合國委員會的權威。高富思先生答稱,聯合國委員會所提 出的建議,不但容許討論,也有容納不同意見的餘地。涂 謹申議員接著詢問聯合國委員會現時有否任何機制,例如 由其他公約締約國通過決議,規定某個締約國須遵從有關 建議。林秉文先生提到公約第41及42條,該兩條說明某締 約國可就另一締約國違反人權的事件對其作出投訴。然後, 聯合國委員會經有關締約國事先同意下,可委任一個專責 和解委員會,對有關的投訴進行調查,並向聯合國委員會 作出報告。當完成調查後,聯合國委員會會鼓勵及要求各 有關方面遵從建議。喬洛冰女士指出,雖然聯合國委員會 的建議在性質上並無約束力,但作為人權事宜的最高權威 機構,聯合國委員會致力促使各締約國承擔道義責任。她 對於英國及香港政府不接受聯合國委員會的建議表示失望, 並認為香港市民及立法局的游說,是迫使當局遵從委員會 建議的主要方法。涂謹申議員詢問當局,英國政府是否接 納公約第41條,使其他締約國能提出投訴,而聯合國亦可 成立和解委員會。他進一步表示,聯合國委員會或可強烈 譴責英國及香港政府不實行各項建議,藉此製造國際壓力。 高富思先生證實英國政府接受公約第41條,基於此點,涂 謹申議員認為應就香港人權受到控制一事,向聯合國委員 會提出投訴。主席建議稍後對此事進行討論,並要求當局 就各非政府組織提出的書面意見作出回應。高富思先生答 稱,他對補充報告再無其他意見可資補充。涂謹申議員認 為,在國際層面上,英國政府應聯合國委員會的要求提交 書面回應,既然如此,他質疑當局為何在本地層面不以書 面回應議員的關注及意見。此舉亦不符合當局對議員要求 通常均會回應的慣例。高富思先生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 上並無要求當局提交書面意見。主席記得議員在上次會議 上曾要求當局以口頭及書面作出回覆。秘書補充,秘書處 已提醒當局提供書面回覆,但遭當局拒絕,理由是他們無
法在三個工作日內辦妥有關要求。

在一九九七年後向聯合國提交報告

7. 主席要求當局就兩項事宜作出回應,分別為: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後根據公約第40條繼續提交有關香港情況的 報告,以及議員建議英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向 聯合國提交總結報告。高富思先生在回應時表示,倘若聯 合國委員會確實有此要求,英國政府會向聯合國再提交另 一報告。涂謹申議員詢問,英國政府會否採取主動向聯合 國提交報告,而英國過往撤離殖民地時,遇到類似情況有 何行動。高富思先生表示他不知道其他殖民地的情況。英 國政府有責任提交報告,並會按聯合國委員會要求的方式 提交報告。涂謹申議員了解到英國政府在向聯合國提交報 告一事上,態度傾向被動。他假設香港政府已向英國政府 轉達議員的關注及要求,因而詢問現時的情況究竟是英國 政府已作出否定的回覆,還是香港政府會繼續與英國政府 跟進各事。高富思先生表示,英國政府或會回應議員的要 求。主席補充,英國政府大概會就該等代表立法局整體關 注及要求的事項作出回應,並且表示,得悉中國政府在一 九九七年後不再向聯合國委員會提交報告,令人深感關注。 她詢問應採取何種行動,促請中國政府給予合作,而非政 府組織在此方面又應扮演甚麼角色。高富思先生在回應時 表示,兩個政府現正在最高層面就有關事宜進行磋商。涂 謹申議員認為,根據高富思先生的回覆,英國政府已決定 採取被動的態度,而且表現出未有對此真正盡力。因此, 他建議事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對英國的決定表示遺憾。高 富思先生答稱,英國政府會就立法局的要求作出回應,並 會因應聯合國委員會的要求提交報告。他強調,根據《聯 合聲明》,中國政府須向聯合國委員會提交報告;即使中 國政府未有這樣做,英國政府亦不宜另作安排,由非政府 組織提交報告。羅致光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所提出的關 注及要求獲立法局通過後,應直接或經由香港政府轉達英
國政府。

《人權法案條例》

8. 高富思先生表示,英國及香港政府的立場已清楚載於補 充報告第39段。當局早在本年初已將此立場告知議員,所 以並非甚麼新立場。當局並無改變其一貫立場,依然認為 《人權法案條例》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 規定,旨在使《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 港的規定得以在本港落實。涂謹申議員表示,補充報告沒 有提及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的建議會嚴重削弱人權法 案這重要一點。高富思先生答稱,當局很難就預委會建議 還原為符合《人權法案條例》而作修訂的法例一事提出意 見,因為有關的修改建議並無詳情。涂謹申議員反駁,英 國政府已促請中國政府不要接納該等建議。高富思先生表 示,現行法例均符合《人權法案條例》、《聯合聲明》、 《基本法》,以至當局根據公約所須履行的責任,當局認 為沒有作出修改的理由。涂謹申議員要求將上述最後一句 納入當局在聯合國委員會聽證會上發言的講稿內,並將聽 證會的舉行日期告知事務委員會。高富思先生答允照辦。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9. 謝永齡議員對當局實施《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 條例》進展緩慢表示失望,並打算支持李卓人議員所提出 的議案,使《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的條文 得以即時生效。廖成利議員要求當局說出實施《性別歧視 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以及平等機會委員會開始運 作的最早日期。高富思先生表示,他會以書面回覆議員, 說明平等機會委員會所訂實務守則的擬備時間表及進度。 涂謹申議員問及有關的實務守則何時開始擬備,並請當局 列舉實例,說明如未有實務守則便實施《性別歧視條例》 及《殘疾歧視條例》,預料會帶來哪些嚴重後果。高富思 先生答稱,實務守則的擬備工作在一個多月前已經展開, 並表示會查證確實的開始日期,然後告知議員。他認為有 需要先制訂實務守則,因為該守則既可為僱主提供指引, 亦有助公眾更了解有關的條例。謝永齡議員提述在一九九 六年一月舉行的一次會議,指政務司孫明揚先生當時表示 實務守則的擬備工作已經展開,但高富思先生現時卻稱有 關工作才剛剛開始。對於孫先生的說話,以及平等機會委 員會雖獲6,600萬元撥款但工作無大進展,他深感不滿,並 指出議員有被當局欺騙的感覺。羅致光議員表示,他曾在 一九九五年十月某日碰到孫先生,當時孫先生表示平等機 會委員會的籌備工作不久將會展開。羅致光議員認為,當 局未能實施《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也就 未能履行其根據公約須承擔的責任。涂謹申議員要求事務 委員會將當局在落實平等機會委員會及實施《性別歧視條 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等方面工作進展緩慢一事,寫入 提交聯合國委員會的意見書內。主席請當局向孫先生表達 事務委員會對有關法例實施進展緩慢所感到的不滿。廖成 利議員表示,當局必須訂出實施有關法例的確實期限,否 則議員或會選擇投票贊成李議員的議案。高富思先生在回 應涂謹申議員先前提出的問題時證實,平等機會委員會也 可在未有實務守則的情況下運作。羅沃啟先生指出,英國 政府成為《種族歧視公約》的連署國已有20年,但迄今仍 未立法消除種族歧視。高富思先生表示,當局擬就種族歧 視進行研究及諮詢民意,並正著手擬備第十四次報告,以 提交聯合國於一九九七年春季審議。

人權委員會

10. 關於在香港設立人權委員會的問題,涂謹申議員知悉 當局經諮詢中國政府後已否決有關建議。他詢問當局會否 與中方再次展開對話,就此徵詢其意見。高富思先生在回 答時表示,英國及香港政府已決定,就香港的情況而論, 如此建議並非最佳的未來工作路向,況且此項決定不會涉 及中方。涂謹申議員指出,上次報告有將不同意見納入其 中。議員均贊成在香港成立人權委員會。

調查對警方的投訴

11. 關於調查對警方的投訴,羅沃啟先生問及當局是否接 納讓民間調查員參與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此一建議。陳 鈞儀先生表示,當局認為投訴個案大多涉及刑事調查,最 好交由警方處理;他亦證實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監 察委員會)已獲悉當局的立場。儘管監察委員會一貫建議 讓民間調查員參與投訴警察課的調查,但當局仍堅持其立 場,認為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應交由警方負責,涂謹申 議員認為在意見書內應提述此事,主席贊同此議。

發表自由

12. 關於發表自由,主席請議員注意Human Rights Watch/ Asia 在其意見書中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深 表關注,該組織引述本港及外國記者在中國遭受威嚇的事 件,以及其他在香港及中國發生的有關事例。高富思先生 在回應時表示,他明白此等憂慮,當局會致力修訂有關法 例,確保發表自由獲得保障。英國及香港政府會繼續就各 宗與發表自由有關的事件向中國陳述意見,並就《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的解釋尋求澄清。主席對當局在此方面毫無進 展表示不滿,高富思先生在回應時表示,當局自一九九二 年起陸續檢討有關法例,迄今已對逾15條條例作出修訂。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現正討論與各條保安有關的重要法例。

少數族裔人士

13. 涂謹申議員建議在意見書內載述以下一事:議員曾建 議英國向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個別發出信件,述明他們如 受壓力須離開香港,英國會保證批准他們入境,但英國拒 絕接納此議。主席同意將上述事宜納入意見書內。她接著 請當局向議員匯報有關少數族裔人士的研究迄今進展如何。 何蓓茵女士答稱,該項研究尚未完成,但不久會有結果。 議員如欲獲知所得結果,當局樂意在保安事務委員會於一 九九六年七月八日舉行的會議上作簡報。她承認當局在更 新資料的工作上,確實遇到困難,例如核實個別人士的國 籍。關於涂謹申議員提出的自行登記建議,何蓓茵女士表 示,當局會將此意見與該項研究所得的其他資料,一併加 以考慮。主席請助理秘書長2研究可否在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二日舉行另一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以便議員討論事務委 員會所提出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

14. 主席建議在意見書中提述立法局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 三日就反對臨時立法會進行的議案辯論,議員表示贊同。

法律援助

15. 羅致光議員質疑為何補充報告並無提及法律援助服務 運作獨立的建議。高富思先生表示,補充報告旨在回應聯 合國委員會的建議,而上述事宜並無包括在委員會的建議
內。

總結報告

16. 廖成利議員支持涂謹申議員的建議,認為英國應提交 一份總結報告,講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的香 港人權狀況。高富思先生表示,如聯合國委員會有此要求, 英國政府會提交所需的報告。謝永齡議員認為,英國政府 並無積極作出報告,並主動與聯合國討論各項事宜。羅沃 啟先生問及英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後對香港的責任,高富 思先生在回應時表示,英國政府會設法確保《聯合聲明》 獲得履行,並會利用其在國際社會上的影響力,務求達此 目的。即使英國將來不再是香港的主權國,但英國政府絕 對會繼續信守承擔。主席問及英國政府會如何協助聯合國 委員會,高富思先生在回答時表示,英國政府的注意力會 集中在《聯合聲明》,並希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在一九九七年後得以繼續施行。主席建議在意見書 內敦促聯合國委員會要求英國政府提交總結報告,並舉行 聽證會審議該報告,議員表示贊同。

17. 涂謹申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要求香港政府以積極態度, 提交該份講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各項人權事宜 的總結報告,他並促請聯合國委員會要求英國政府持同樣 的積極態度,議員表示贊同。

18. 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另有要事
#──不在本港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