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4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劉皇發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b)項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張琼瑤女士

議程第IV項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
政務總署署長
劉李麗娟女士
政務總署副署長
羅耀明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潘宏強先生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鄧黎婉兒女士
首席醫生
陳漢儀醫生
高級房屋事務經理(申請)
何國藻先生

議程第V項

政務總署副署長
李立新先生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
吳漢榮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陳嘉信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II(a)項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席張妙清博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77號、第1698號及第1699
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五日及六月六日三 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號文件附錄I)

2. 議員通過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舉行下次例會,討論以下事宜:

與當局舉行會議,討論英國根據《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至16條提交的有關香 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

(會後補註: 事務委員會隨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的特 別會議上通過將黃錢其濂議員提出的平等機 會(種族)條例草案納入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 六日會議的議程內。)

3. 立法局議員與油尖旺區議員會晤時提及「樓宇管理及 保養維修」的事宜,並決定將此事轉交事務委員會討論。 議員通過將此議題列入尚待處理事項一覽表內,留待日 後討論。

4. 主席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就英國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至16 條提交的有關香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舉行特別會議,聽 取非政府組織對該報告的意見。

III. (a)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計劃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號文件附錄II)

5. 張妙清博士應主席所請,講述平等機會委員會所提交 的文件中各項重點。

僱傭事宜實務守則的擬備工作

6. 張妙清博士回應陸恭蕙議員時解釋,平等機會委員會 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就僱傭事宜實務守則的擬稿進行非 正式的諮詢,並希望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底前公布守則擬 稿,以便進行為期一月的公眾諮詢。委員會於考慮諮詢 所得的意見後,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底或十一月研究進 一步修改守則擬稿,然後將守則提交立法局省覽。張博 士應陸恭蕙議員所請答允提供書面回覆,詳細開列擬備 《性別歧視條例》第69條及《殘疾歧視條例》第65條所 述實務守則的時間表。

7. 陸恭蕙議員希望有關方面能告知市民,如對實務守則 發生爭拗,法庭所作的解釋會是最終解釋。她補充,平 等機會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進行非正式的諮詢時, 對象應包括立法局在內。

僱傭事宜實務守則的生效日期

8. 李卓人議員表示,由於平等機會委員會須就《性別歧 視條例》所規定的守則進行兩次公眾諮詢,他質疑僱傭 事宜實務守則能否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備妥。他建議平 等機會委員會以書面提供具體的時間表,並考慮為實務 守則訂定具追溯效力的生效日期。張妙清博士答應考慮 此項提議。主席表示,為刑事案件訂定具追溯效力的生 效日期,違反法律公正的一般原則。

平等機會委員會與當局的關係

9. 謝永齡議員問及平等機會委員會與當局的關係,張妙 清博士回覆時解釋,該委員會為運作獨立的法定機構, 除與當局保持密切的溝通外,亦會審慎考慮立法局及其
他組織的意見。

平等機會委員會對近期發生的歧視事件所持立場

10. 謝永齡議員批評該平等機會委員會自一九九六年五 月成立以來,一直保持低調。對於該委員會未有就近期 發生的歧視事件作出任何聲明,謝議員表示失望。劉慧 卿議員補充,該委員會應把握每個機會,教育市民認識 歧視問題。對近期發生的歧視事件保持緘默,只會為公 眾教育帶來負面影響。

11. 張妙清博士答稱,在《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 視條例》實施之前,平等機會委員會並無法定權力進行 調查。該委員會曾討論該等事件,認為既然有關的調查 尚未完結,實不宜評論某一事件是否構成歧視。她補充, 調查及調停工作必須公正持平。外國的經驗顯示,過早 評論事件會影響法律訴訟的結果。委員會在顧及私隱的 前提下,會提述一些先前的案例,以便教育公眾。

延遲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所引致的財政盈餘

12. 張妙清博士回應李卓人議員時表示,因平等機會委 員會延遲成立而出現的累積盈餘,數額約為1 600萬元。 扣除借調政務總署人員的開支及設立局部區域網絡的成 本,餘下的盈餘會用作購置公眾教育的設施。

平等機會委員會會議的公開程度

13. 陸恭蕙議員建議平等機會委員會參照香港藝術發展 局的會議常規,考慮舉行公開會議,讓市民參與。張妙 清博士回應時指出,委員會在首次會議上曾研究此事, 席上亦有提及類似機構如房屋委員會及消費者委員會等 舉行會議的做法。委員會認為,在會議前公布議程,並 在會議後舉行簡報會,是較適宜的做法。

其他建議

14. 謝永齡議員建議平等機會委員會採用國際人權公約 的規定,作為處理歧視事宜的判斷標準。

(b)平等機會:政策影響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號文件附錄III)

15. 孫明揚先生申述當局提交的文件中各項要點。隨著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成立,政務科擔當了一個新角色,成 為該個運作獨立的法定機構與政府之間的主要橋樑。

政務科為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而進行的籌備工作

16. 孫明揚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政務科為了成 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做了不少籌備工作。除了為該委員 會安排辦公地方及裝修工程外,當局亦已釐定委員會員 工的服務條件。此外,當局亦擬備實務守則的擬稿,供
委員會考慮。

僱傭事宜實務守則的擬稿

17. 議員普遍不滿實務守則的草擬工作進展緩慢。孫明 揚先生回應陸恭蕙議員時表示,該等涵蓋範圍廣泛的守 則擬稿,即將提交平等機會委員會審閱,以便作最後定
稿。

《殘疾歧視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的實施時間表

18. 孫明揚先生回應議員時表示,《性別歧視條例》及 《殘疾歧視條例》應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全面生效。他 補充,由於實務守則擬備需時,與僱傭事宜有關的條文 須待其他條文實施三個月後,方會生效。孫先生應李卓 人議員所請,答允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前全面實施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19. 李卓人議員對分期實施《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 歧視條例》的做法,持保留立場。他指出,市民難以明 白與僱傭有關和無關的條文,彼此究竟有何分別。

IV. 協助來自中國的新移民融入社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號文件附錄IV及V)

20. 劉李麗娟女士講述當局提交的文件。

21. 羅致光議員建議當局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制訂全面 的政策。他補充,政務科應考慮設立一個組別,專責為 新移民提供服務。孫明揚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新移民 預期可在短期內融入社會,故無需要設立一個新組別, 專責為新移民提供服務。從當局進行的新移民調查可知, 新移民主要分布在四個地區。當局現時透過內部調配的 方法,為此等地區提供所需的額外資源。當局會在未來 三個月內制訂建議,進一步加強在此等地區的服務。當 局會先將這些建議提交行政局通過,然後再向立法局匯 報。如有需要,當局會透過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申請 額外撥款。劉李麗娟女士補充,她每隔兩周與所有政務 專員開會一次,新移民問題是會議議程上的常設議項之 一。另外,政務總署內部每周亦會討論此問題。

教育

22. 關於有投訴指一些新移民兒童因在香港找不到學校 而須返回中國,潘宏強先生表示,教育署從未接獲此類 投訴。中央安排入學小組及教育署分區辦事處會協助新 移民兒童入讀學校。這些兒童大多居於東區、九龍城、 官塘及深水埗等地區。教育署最近曾與這四個地區的分 區辦事處討論,並不發覺為這些兒童找尋學位有任何問 題。據他估計,部分家長大概由於子女不能入讀自己選 擇的學校,故提出此類投訴。

23. 潘先生回應謝永齡議員時解釋,當局在一九九五年 四月及十月分別舉辦適應課程及英語延讀課程。當局透 過各個出入境檢查站、教育署分區辦事處及向新移民派 發的手冊,發放這些課程的資料。去年,當局一共提供
了6 000個學額,而參加這些課程的兒童有4 829名。

24. 關於有兒童因英語水平欠佳而須入讀較低級別的問 題,潘宏強先生表示,約有75%的新移民兒童入讀較低 的級別。教育署已促請學校校長准許英語水平有改善的 兒童,轉讀正常的級別。教育署亦已成立檢討委員會, 負責研究有何方法及措施,改善為新移民兒童提供的教
育服務。

25. 黃偉賢議員指出,元朗區的中學學位不足,供15歲 以上新移民兒童就讀的學位尤其缺乏。潘先生答稱,整 體而言,元朗區有足夠的中學學位。為協助新移民兒童 尋找學位,教育署分區辦事處備有區內學校的名單,可 供索閱。如有需要,分區教育主任可安排兒童到有關學 校接受面試。在香港,當局向中三及以下的學童提供免 費的強迫教育。15歲以下的兒童可要求入讀較低級別 的中學課程、由教育署成人教育組開辦的夜間課程,或 由職業訓練轄下各工業學院提供的技工課程。他答允跟 進此事,並促請學校對於此個年齡組別的學生,採用較
有彈性的收生辦法。

提供資料

26. 有關向新移民提供資料的事宜,劉李麗娟女士解釋, 當局透過設於全港18區的諮詢服務中心派發手冊。政務 專員每隔兩個月與其他有關部門開會一次,以決定哪些 方面的工作須予加強。鑑於發現有需要多作宣傳,當局 正著手展開此方面的工作。

27. 李永達議員表示,當局應提高政務總署人員對其他 政府部門工作的認識,以便進行轉介工作,而最理想的 做法,則是提供「綜合性」的查詢服務。他補充,當局 應為這些職員提供普通話訓練。劉李麗娟女士答允加強
員工的培訓。

住屋

28. 李永達議員表示,鑑於不少新移民居於臨時房屋區, 當局應加強在該等地方的服務。劉李麗娟女士答允將建 議轉告各個政務處。

社會福利

29. 羅致光議員表示,不少新移民認為當局為新移民編 製的手冊內容難於理解。他認為,社會福利署(社署)在 向新移民提供服務方面,應擔當更重要的角色。劉麗娟 女士回應時指出,策導委員會已研究羅致光議員在其綠 皮書中提出的建議。據她所知,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現 時在羅湖向新移民提供諮詢服務。鄧黎婉兒女士補充, 新移民前往人民入境事務處領取身分證時,會獲告知社 會工作者所提供的各種服務。社署除設有24小時的服務 熱線外,更開設65個家庭服務中心,為新移民提供服務。

醫療服務

30. 陳漢儀醫生回應主席時表示,衛生署中央健康教育 組負責提供健康教育,教導市民認識一般的健康事宜。 衛生署人員在羅湖的人民入境事務處,收集有關新移民 兒童的資料,隨後會將此等資料送往各間母嬰健康院。 母嬰健康院及各區的健康服務部負責為新移民提供防疫 注射的服務。在發給新移民的手冊上亦載有各間普通科 門診診療所及母嬰健康院的地址及電話號碼。

V. 鄉事選舉新規則的實施情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號文件附錄V)

31. 李立新先生扼述當局所提供的文件中各項要點。他 告知議員,逾九成的鄉村已按照新規則進行鄉事選舉。 政務總署各區政務處已將此事列作優先處理的工作,務 求所有鄉村能全面實施新的選舉規則。

32. 李永達議員要求當局提供仍未實施新選舉規則的鄉 村清單,以及該等鄉村實施新規則的時間表。李立新先 生答允在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行下 次會議前以書面作覆。有關各條鄉村全面實施新選舉規 則的時間,他表示由於各條有其本身歷史及傳統,要定 出一個適用於所有鄉村的實施限期,實有困難。然而, 當局會竭盡所能,致力全面實施新規則。黃偉賢議員表 示,如有鄉村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前仍未有實施新的選舉 規則,他會對有關鄉村採取法律行動。

(會後補註: 政務總署的書面回覆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193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3. 李永達議員問及在會議上提交有關長洲鄉事選舉的 往來信件(本會議紀要附錄A),吳漢榮先生回答時解釋, 長洲鄉事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年初已答應實施新的選舉 規則。該鄉事委員會亦已在政務處的協助下,成立選舉 委員會,負責統籌各項安排。然而,鄉事委員會在一九 九五年年底突然改變態度。就此,當局已嚴厲告知鄉事 委員會,凡不按照鄉議局所訂標準規則選出的街坊代表, 政府將一概不予承認。當局亦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向該鄉 事委員會發出最後通牒。在當局及鄉議局共同努力下, 長洲鄉事委員會終於在一九九六年四月接納新的選舉規 則,隨後並按「一人一票」的原則進行選民登記。李永 達議員表示,日後再遇到此種情況,當局應提早發出最
後通牒。

VI. 其他事項

事務委員會就以下報告所提交的兩份意見書:大不列顛 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44條提交 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以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 王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關香 港的補充報告(意見書)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23號文件)

34. 議員研究兩份意見書的擬稿,並商定意見書的定稿 (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2號文件發出)應予納 入的各項修改。該等意見書的定稿獲得議員通過,將於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提交內務委員會。議員亦通過派出 立法局議員代表團,分別列席聯合國根據《兒童權利公 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舉行的聽證會。

35. 會議於下午一時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