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HG/1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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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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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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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 席)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葉國謙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羅祥國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羅致光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 副房屋司
- 華賢仕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蕭偉全先生
- 稅務局局長
- 黃河生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副房屋司
- 華賢仕先生
- 香港房屋委員會總規劃師
- 施韓德倩女士
- 香港房屋委員會高級規劃師
- 黎范小華女士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副房屋司
- 華賢仕先生
- 房屋署署理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 鄭耀剛先生
-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九龍東部及西部)
- 潘活新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 麥振芳先生
應邀列席者: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 港地產建設商會
- 執行委員會主席
- 羅嘉瑞博士
- 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 黃志祥先生
- 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 簡基富先生
- 執行委員會成員
- 梁志堅先生
- 代表
- 陳鉅源先生
- 代表
- 蘇仲強先生
- 代表
- 顏金施小姐
- 秘書長
- 衛少羽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土地發展公司
- 總裁
- 石禮謙先生
- 署理副物業總監
- 黃偉權先生
- 署理高級助理總監(規劃)
- 龐婉儀小姐
- 署理助理總監(公共關係)
- 劉曼薇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86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由於工作小組的工作時間通常較為短暫,加上其行事程
序並不受《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議員同意將
工作小組易名為長遠房屋策略檢討小組委員會,其職權範
圍為「進行研究及監察長遠房屋策略的檢討工作」,會議
法定人數則為在五名委員中須有三人出席會議。
3. 主席提醒議員,房屋事務委員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環
境事務委員會和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訂於一九九六
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擧行聯席會議,
就全港發展策略進行討論。
4.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
三十分擧行特別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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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第2至16條提交有關香港的第三次
定期報告》中有關房屋事務的事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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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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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競爭政策研究報告《香港
私人住宅物業市場((安得廣廈千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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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號文件附錄II、III、及IV)
5. 華賢仕先生表示,當局知悉有投機者濫用物業銷售制
度,以註冊公司名義申請購置物業,隨後透過轉讓公司及
物業的所有權來從中謀利。然而,他強調公司買賣物業是
商業社會中正常活動之一,且並非所有公司均涉及投機活
動。華賢仕先生提到以公司名義炒賣物業的最新統計資料
時表示,炒賣物業的個案數目有起有跌,並無明顯迹象顯
示該等炒賣活動有所增加。
6. 華賢仕先生補充,當局正在研究可否徵收轉讓稅,使
持有物業的公司在轉讓股本時須繳交稅項,此擧既可維持
商業活動的靈活性,更可同時遏止以公司名義進行物業買
賣的投機活動。華賢仕先生表示此乃初步建議,當局仍須
徵詢立法局議員及公眾人士的意見。黃河生先生補充,建
議徵收轉讓稅的概念,是以若干歐洲國家實施的類似制度
為藍圖,根據該項制度,持有物業的公司的擁有人須就公
司股本轉讓事宜知會有關的機構。建議徵收的轉讓稅將以
印花稅的形式,按轉讓股本的「應評稅值」2.75%收取。計
算應評稅值的方法,是將持有物業的公司所擁有物業的市
值,乘以轉讓股本的價值在該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所佔的比
例。由於公共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已須就轉讓股本繳交
印花稅,故該等公司可獲豁免。持有大量物業作商業用途
如經營餐館的公司,在轉讓股本時亦可豁免繳交轉讓稅。
7. 一位議員雖接納徵收轉讓稅或可對物業炒賣活動產生有
效的阻嚇作用,但卻詢問當局會否考慮開徵可更有效阻遏
此類活動的利得稅。黃先生回應時表示,在現行稅制下,
當局並未就土地或資本增值徵稅,且通常不會就作為資本
投資的物業買賣活動徵收利得稅。然而,當局會致力追查
藉轉讓註冊公司的股份,以貿易或屬貿易性質的投機活動
的方式進行物業銷售的一切炒賣活動,並會向該等公司徵
收利得稅。
8. 至於涉及轉讓公司股份的投機活動的嚴重程度,黃先生
請議員參閱附錄IVa及IVb所載的數字。有關數字顯示,
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期間進行的94 881
宗交易之中,涉及轉讓公司股份進行投機買賣的個案數
目僅得1 352宗。鑑於該等個案所佔的比率偏低,當局
並不認為此問題在現階段已達嚴重程度。
9. 議員對多層次控股公司可施計避免繳交轉讓稅一事表示
關注。在此類公司中,有部分是在海外註冊,且不在本港
稅制的規限範圍之內。此外,亦有投機者在海外進行交易,
藉以逃避繳交稅款。黃先生同意以上問題均是須予解決的
技術困難,當局須制定賦權法例,以便對有關情況作出有
效的管制。
10. 羅嘉瑞博士回應主席時表示,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以下
簡稱「建設商會」)反對徵收轉讓稅的建議,理由如下:
-
徵收轉讓稅會遇到技術上的困難,當局須訂
定複雜的稅制,以對付各式各樣的避稅行為;
及
-
就轉讓持有物業的公司的股本徵收轉讓稅,
會對股票市場構成嚴重影響,並會削弱本港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他強調有需要喚起公眾人士對透過有限公司購買物業所涉
及的問題的認識,此等問題包括隱藏的法律責任所帶來的
風險,以及額外的法律及財政開支。他補充,建設商會將
支持政府進行有關的宣傳工作。
11. 主席表示民主黨正對徵收轉讓稅的建議進行研究,並
會於稍後向當局作出回應。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號文件附錄V及VI)
12. 李華明議員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其題為《公屋重
建與規劃問題綜合簡報》的報告。李議員表示,整體重建
計劃由二零零一年延至二零零五年完工,已對受影響住戶
構成嚴重影響,其中一個例子是藍田邨第五及六座,該兩
幢大廈須延期一年至二零零零/零一年度才進行重建。李
議員指出,由於已重建公屋大廈的三睡房單位供應量不足,
有七名或以上家庭成員的住戶被逼遷往其他地區。他質疑
在公屋單位供應量有限的情況下,電腦抽簽編配單位的做
法是否可靠。
13. 華賢仕先生表示,當局已承諾在二零零一年之前重建
所有無獨立設備的公屋單位,並且有信心可在二零零五年
完成整體重建計劃。議員重申當局必須加快進行整體重建
計劃,此擧對有效運用土地資源及適當提供房屋單位均至
為重要。令他們同感關注的是,在為家庭成員數目眾多的
住戶而設的遷置單位方面,面積恰當的單位數目短缺,以
致此類家庭須被逼接受其他地區的公屋單位或同區兩個小
單位。議員認為當局應進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供應數量充
足的遷置單位,迎合住戶獲取原區安置的需求。
14. 施韓德倩女士解釋,由於須在早期進行重建工程的規
劃工作,故當局難以估計各種面積單位的實際需求量,尤
其是當局將在很遲階段才指定作遷置用途的公屋單位。然
而,當局會重新檢討有關情況,以期為住戶提供組合更為
理想的單位選擇。在安置安排方面,施韓德倩女士強調,
當局雖會竭力滿足有關住戶的需求,但卻不能保證他們可
獲得原區安置。擧例而言,至今已有約91%受影響住戶獲
得原區安置,其餘住戶則須遷往其他地區,當中有部分住
戶可按其選擇遷往別區居住。施韓德倩女士應議員所請,
同意在重建計劃遇上變更時徵詢區議會的意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號文件附錄VII及VIII)
15. 華賢仕先生回應議員時表示,當局會在檢討長遠房屋
策略時一併研究中國來港新移民的房屋需要。在進行此項
檢討期間,房屋科會同時與規劃署緊密合作,冀能增加房
屋用地的供應量,以便可長期應付這些新移民的房屋需要。
16. 至於把從中國來港的家屬加入戶籍一事,鄭耀剛先生
表示,新移民如為已名列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的申請人的家
屬,則只要該申請人的過半數家庭成員符合居港七年的規
定,該名新移民即可獲列為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以便編配
公屋。新移民如為現租住公屋住戶的家屬,則可與家人共
住,如此項加戶安排導致居住環境過於擠逼,有關住戶更
可申請調遷往較大的單位。鄭先生補充,由於按照高齡人
士優先配屋計劃,高齡住戶在配屋方面可獲優先處理,因
此,當局必須仔細審核在高齡住戶戶籍內加入成年家庭成
員的申請,以免出現插隊的情況。在回答一項相關問題時,
鄭先生表示,安排兩名並非高齡人士且無親屬關係的單身
人士同住一個租住公屋單位的政策已經取消。鄭先生並請
議員把附錄VIII的參考文件英文本第7段中"Central"(中
區)一字改為"Kowloon"(九龍)。
17. 部分議員認為輪候公屋的居住年期規定應由七年放寬
至五年,因為當局建議縮短在輪候公屋總登記冊下的輪候
時間,加上新移民即使居港未足七年,亦可獲提供若干社
會服務,而且部分本港居民可在五年或以下的時間內獲編
配租住公屋。一位議員憂慮現行政策會鼓勵孕婦以非法途
徑從中國來港產子,以便其子女可符合居港七年的資格準
則。華賢仕先生強調,居港七年的規定是用以決定永久居
民身分的準則,放寬此項規定的建議將對房屋及其他資源
構成嚴重影響。鄭先生補充,訂定居住年期規定的用意,
是確保以優先的方式批撥極為有限的房屋資源,以滿足永
久居民的房屋需要。然而,當局已對由高齡夫婦提出的公
屋申請作出特別考慮,在該等家庭中,只有一名家庭成員
須符合居港七年的規定。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號文件附錄IX)
18. 劉曼薇女士利用高射投影機,向議員簡單解釋土地發
展公司(以下簡稱「土發公司」)現時的工作計劃、未來目
標及各個市區重建計劃的進展。
19. 議員要求有關方面澄清土發公司及私人發展商的合作
模式,並詢問可否發表八項涉及私人發展商而業已完成的
市區重建計劃的工程帳目。
20. 石禮謙先生表示由於資源所限,土發公司在進行市區
重建計劃方面一向極為倚重與私人發展商合資推行的計劃。
當局會透過公開競投批出合資計劃的合約,並會規定參與
此類計劃的私人發展商預先繳付保證金,作為興建社區設
施的費用;以及保證該等計劃在財政上屬有利可圖、提供
資金以便進行整項計劃、並與土發公司均分所得利潤。至
於披露工程帳目的建議,石禮謙先生表示土發公司不宜在
並未徵得有關發展商的事先同意下,單方面發表工程帳目
的資料。然而,石禮謙先生表示,該八項業已完成的工程
計劃為土發公司帶來約達5.5億元的累積利潤。
21. 議員對堅尼地城及荃灣七街的市區重建計劃有所延誤
表示關注,石禮謙先生稱土發公司雖已承諾進行該等計劃,
但仍須與當局研究該等計劃在財政上是否有利可圖。石禮
謙先生在議員的要求下,對於在會後就該兩項計劃與感興
趣的議員進行討論一事表示歡迎。麥振芳先生補充,當局
需要就上述計劃進行數個試驗計劃,並徵求行政局的批准。
鑑於所涉地區的環境已呈破舊之貌,議員促請當局加快
進行重建計劃。
22. 石禮謙先生回答議員時解釋,一俟城市規劃委員會在
憲報公布有關計劃後,當局即會進行凍結人口登記,並會
透過有關的區議會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石禮謙先生在是次
討論結束時邀請事務委員會委員往訪土發公司。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