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64號文件
檔 號: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主 席)
    廖成利議員(副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助理政務司
陳維堅先生

應邀出席者 :

外國記者會

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主席
Francis Moriaty先生
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委員
Jonathan Mirsky博士

香港華文報業協會

主席
許培櫻先生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

主席
陳堅明先生
副主席
鄭鋼英先生

香港記者協會

副主席
黎佩兒小姐
操守委員會成員
方 蘇先生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主席
楊金權先生
副主席
黃應士先生

香港出版業協會

政府關係小組委員會主席
梅三樂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主席表示,鑑於最近發生反對成立臨時立法會大聯盟成 員到北京請願,以及某雜誌作出失實報導的事件,事務 委員會遂舉行是次特別會議,目的是徵詢新聞界/新聞 工作者協會對下述兩項問題的意見:(a)在中國執行採訪 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者所面對的困難;及(b)如何加強社 會人士對傳媒的信心。這次會議並非如部分媒介所報導,
是一次公開研訊。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51號文件、第CB(1)1776
號文件以及第CB(2)1808號文件附錄IV)

2.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諮詢文件「透過國際電腦網絡傳
送的淫褻及不雅資訊的規管」(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51號文件發出),他們並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與文康廣播事務委員
會舉行聯席會議,就該份文件進行討論。政府當局、國 際電腦網絡機構,以及香港發展及策略研究中心的代表 會獲邀出席會議。

3. 議員亦察悉經濟科發出的文件「來電號碼顯示服務」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76號文件及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808號文件附錄IV),並同意由於建議得到市
民普遍支持,因此毋須就該份文件進行討論。

II. 與新聞界團體會晤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48號文件及第CB(2)1808
號文件附錄II)

4. 主席歡迎新聞界/新聞工作者協會代表出席是次會 議,並提醒他們不受《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 因該條例只適用於立法局議員。

(A) 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者
所面對的困難

5. 議員察悉,業已透過傳媒機構,邀請就最近反對成立 臨時立法會大聯盟成員請願事件(以下簡稱「該宗事件」) 中、被短暫扣留在北京的記者出席是次會議,但他們未 能應邀出席。

香港記者協會(以下簡稱「記協」)

6. 黎佩兒小姐表示,記協曾會晤涉及該宗事件的部分記 者,並收到意見書。有關的意見撮述如下:

  1. 新聞界/新聞工作者協會應促請中國政府撤 銷本港新聞工作者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所
    有限制。

  2. 記者的僱主並無制訂應變計劃,以確保在中 國執行採訪職務的記者的安全。

  3. 部分記者憂慮,該宗事件或會影響日後他們 以個人名義前往中國。

7. 有關僱主為營救被扣留的記者所作出的努力,方蘇先 生表示,記協將與有關的僱主聯絡,請他們注意在此等 事件中須保護被扣留的記者。然而,問題仍須由僱主自 行解決。黎佩兒小姐補充說,部分記者感到在執行採訪 職務時,身不由己地捲入政治糾紛之中。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8. 楊金權先生表示,該會對事件感到遺憾。他指出事件 反映出本港與中國對新聞自由有不同的見解。他告知議 員,該會的執行委員會於兩個月前訪問中國時,對一九 九七年後,香港能否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享有新聞 自由表示關注。該會促請中國撤銷對本港新聞工作者施 加的所有採訪限制,以方便他們進行工作。與此同時, 他希望香港記者明白,中國對新聞自由有不同的見解, 因此他們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時,應遵守當地的規則。

9. 至於預先向中國提交採訪申請事宜,黃應士先生表示, 由於處理申請一般需時15天,故此實際上很難預早提出 採訪申請。談到僱主為營救被扣留的新聞工作者而作出 的努力,他表示僱主非常關心新聞工作者的安全。他們 不會採取任何危害僱員安全的措施。至於應採取對抗性 或「走後門」的途徑,則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

香港出版業協會

10. 梅三樂先生表示,由於通知舉行會議的時間較短, 該會未及協調各會員就該事件提出特別的意見。他重申 該會的政策是支持新聞工作者有權在任何地方進行新聞 採訪工作。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

11. 陳堅明先生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述新成立的香港 新聞工作者聯會的宗旨,並提交該會的意見書。他表示, 雖然該會贊成長期而言,應撤銷所有在中國採訪的限制, 但只要此等限制仍然存在,新聞工作者亦應予以遵守。 在本港,記者亦須遵從若干限制(例如報導與廉政專員公 署有關案件的限制)。記者的上司應更體諒。實際上,在 中國採訪的限制亦向記者提供指引,訂定記者應避免的 事情。由於中港兩地的政治制度差別頗大,故此不適宜 以該宗事件來推斷香港未來的新聞自由情況。他更補充 說,公眾人物(如立法局議員)具社會領導地位,應避免 採取激烈或不適當的行動,因為記者在執行職務時,或 會不自覺地加以仿效。他在回應主席時表示,該會部分 成員曾在北京報導該宗事件,但該會並無接獲會員的投
訴。

12. 至於預先向中國提出採訪申請事宜,陳堅明先生表 示,傳媒這次有足夠時間預先提出申請。據他所知,過 往曾有緊急申請獲中國當局於短時間內核准的先例。

13. 鄭家富議員詢問新聞界如何能避免成為政治宣傳的 工具,陳堅明先生在回應時表示,新聞界應以公正及客
觀的方式作出報道。

香港華文報業協會

14. 許培櫻先生表示,該宗事件是因中港兩地政治制度 與法例的分歧所致。雖然採訪限制自一九八九年實施以 來,至今業已略為減少(由七條減至六條),但該會要求 全面撤銷有關的限制。在撤銷該等限制以前,他希望中 國彈性處理因突發及未能預知的事件而提出的緊急採訪 申請。有關方面應加深了解及溝通。

15. 至於僱主為營救被扣留的新聞工作者而作出的努力, 他表示僱主非常關心新聞工作者的安全。他們會盡力營
救被扣留的僱員。

外國記者協會

16. Francis Moriaty先生闡述席上所提交意見書(會議紀要 附錄A)的要點,並告知議員,該會的委員會來不及討論 此問題。他以協會轄下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主席及由本 地新聞工作者推選的協會委員會委員身分發言,表示市 民普遍贊成撤銷本港新聞工作者在中國採訪的限制,情 況令人鼓舞。他補充說,鑑於記者的工作只是執行職務, 他們不應被迫採取某種立場或簽署悔過書。該宗事件對 本港傳媒機構及國際投資者有負面影響。他告知議員, 部分傳媒機構正審慎考慮是否應把分社遷往亞洲其他國
家。Jonathan Mirsky博士補充說,中港兩地對新聞界的規 則存有重大分歧。中國政府認為新聞界是政治宣傳工具。 涉及該宗事件的記者今天沒有出席會議,反映了實際情 況,因為他們仍需在此種困難的環境下繼續工作。主席 補充說,他曾與部分有關記者私下交談,察悉他們受到 壓力,怕被中國列入黑名單。黃錢其濂議員詢問如何拉 近中港雙方對新聞自由的分歧見解,他表示鑑於兩地的 法律有差別頗大,分歧很難縮窄。

17. 梁耀忠議員認為,應尊敬被扣留在北京的新聞工作 者,因為他們是在艱難的情況下執行職務。

18. 廖成利議員認為,市民應體諒簽署悔過書的新聞工 作者,因為簽署悔過書只是他們獲釋前須辦妥的一項技
術性程序。

總結

19. 議員答允致函總督,就新聞工作者在中國採訪時面
對的困難,表達事務委員會的深切關注。

(會後補註: 業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致函總督。總
督的回覆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32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0. 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或可在日後的會議席上,再次
討論此問題。

(B) 加強社會人士對傳媒的信心的措施

21. 主席邀請出席會議的新聞界/新聞工作者協會代表, 就一份雜誌所刊登的一段失實報告(報道失實事件)的後 果發表意見,並建議應採取何種措施加強社會人士對傳 媒的信心。

香港出版業協會

22. 梅三樂先生表示,該會認為無需成立一個監察傳媒 的組織。現行的法例足以應付各種事故,例如近期的報
道失實事件。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23. 楊金權先生表示,傳媒報道失實確實不能接受,更 會損害傳媒的公信力。不過,傳媒的公信力是經過長時 間建立的,不會因一宗事件而完全崩潰。該宗報道失實 事件業已令傳媒注意其專業行為,以及傳媒以巿場為本 的製作方針。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不宜設立一個 新聞界監察機構,因為可能會導致新聞界受到管制。較 佳的做法,應向記者提供更多訓練以加強他們對專業行 為的認知。現時傳媒互相監察的形式應予保存。黃應士 先生補充說,高層管理人員的道德觀及傳媒機構的文化 對屬下職員的專業行為有深遠影響。新聞機構的基本責 任是要做到校對慎密,成為嚴謹的消息看守者。四間大 學/大專提供的新聞系訓練亦有助推廣傳媒間的專業行
為。

香港記者協會

24. 方蘇先生認為,該宗報道失實事件屬單獨事件。除 涉及的個別記者外,編輯亦應對此事承擔責任。該宗事 件不單關乎經營者的價值判斷,亦與傳媒機構的道德和 文化有關。傳媒必須發揮監察消息的功能,此點甚為重 要。香港記者協會曾接獲多宗投訴,除投訴報道失實外, 亦涉及傳媒的專業行為、報道偏差及內容含有色情成分。 凡此種種均對傳媒公信力構成負面影響。他對傳媒的專 業行為有以下意見:

  1. 社會人士的關注有助加強對傳媒的監察。

  2. 應給予記者在職訓練。傳媒機構應鼓勵屬下
    職員參加訓練課程。

  3. 新聞界/新聞工作者協會應制定業內守則,
    並設立申訴渠道。

  4. 傳媒應開設讀者專欄,以便失實報道的受害
    人可作出回應。

  5. 香港記者協會認為無需成立新聞界監察機構,
    原因是專業行為的尺度難以訂定。此類監察
    機構只會增加業內不穩定的因素。應探討其
    他監察機制。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

25. 陳堅明先生表示,雖然該宗失實報道事件屬獨立事 件,但揭示需要重新考慮傳媒製作以巿場為導向的政策。 傳媒應避免誇大及虛構的新聞,應旨力向社會人士提供 準確及詳盡的資訊。他補充說,應採取行動提高傳媒對
專業行為的認知。

香港華文報業協會

26. 許培櫻先生認為,該宗失實報道事件對傳媒的公信 力會有長遠的負面影響。除記者與編輯外,經營者亦應 對事件負責。他補充說,傳媒製作以巿場為導向的政策 長遠而言會損害傳媒的公信力。應給予記者更多在職訓 練,而記者亦應獲准暫時放下工作接受此類訓練。

27. 許先生認為無需成立新聞界監察機構,因為近期的 事件屬獨立事件,現行法例已足以應付。成立新聞界監 察局或會影響新聞自由。

外國記者會

28. Francis Moriarty先生表示,關於監察一事,最佳方法 是容許大量的新聞自由,以便能保持各方面意見平衡。 至於誹謗的事宜,他表示有些人濫用誹謗的名義登載一 些報道和禁止登載一些報道。他建議事務委員會應檢討
有關誹謗的法律。

議員的意見

29.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並非建議制定法例以監察新 聞界,但確實需要訂立某種形式的監察機制。她尊重傳 媒的獨立性,亦瞭解一些人憂慮成立一個監察組織或會 導致一九九七年後新聞界受到控制,但公平而中立的新 聞界亦同樣重要。業內人士最低限度應設立一個接受申 訴,並作出客觀結論的機制。她憶述自己曾是失實報道 的受害人。她曾向不少新聞界/新聞工作者協會提出申 訴,但他們除表示得悉此事外,並無任何回應。許多受 害人保持緘默,因為他們不懂怎樣申訴或沒有能力申訴, 或害怕受到進一步的傷害,即使作出更正,聲明在報章 的篇幅通常並不顯眼,難以察覺。

30. 方蘇先生在回應時同意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認為 需要訂立監察機制,但分散的監察機制更適合傳媒。香 港記者協會已設有機制接受申訴,並已向轄下會員發出 業內守則。雖然有建議表示應設立檢控基金,但在達成 任何結論前應先考慮業內人士及法例專業人士的意見。 關於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申訴,香港記者協會轄下操守 委員會將會把報告送交執行委員會。他預期一、兩天內 會回覆周梁淑怡議員。黎佩兒小姐補充說,在處理申訴 時通常遇到的困難,是很多機構均不願向香港記者協會 提供所需資料。儘管如此,香港記者協會會公開申訴統 計數字。在得到申訴人同意後,會同時公開申訴個案的 詳情及結果。楊金權先生補充說,鑑於業內多元化的特 性,監察機制在運作時或會遇到實際困難。要設立所有 傳媒機構均同意的衡量標準確實十分困難。此外,亦難 於衡量個人私隱與公眾知情權孰重孰輕。他進一步表示, 美國和英國曾成立監察組織,但效果欠佳。成立此類組 織或會導致新聞界受到控制。自我約束和公眾監察會更 有效。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接受申訴,並小心謹慎考 慮每宗申訴個案。就此方面而言,該會已考慮周梁淑怡
議員的申訴,將於短期內回覆。Francis Moriaty先生建議,
傳媒或可效法美國一份報章的做法,開闢一個名為「羞 愧之牆」的版面,登載前一天出現的謬誤報道及有關的 記者/編輯的名字。許培櫻先生表示,香港華文報業協 會並無接受申訴的機制,並認為此一機制不會奏效。陳 堅明先生表示,雖然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並無接受申訴 的機制,但會研究監察專業行為的方法。梅三樂先生表 示,香港出版業協會並無接受申訴的機制,在收到申訴 後會轉交協會轄下有關會員。

31. 周梁淑怡議員進一步建議,讀者來函應獲「相等篇 幅」的原則應列入業內守則/新聞界操守內。現時只有 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出版業協會設有業內守則。主席要 求新聞界/新聞工作者協會考慮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

(會後補註: 香港出版業協會隨後提供的操守守則,已隨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947號文件送交議員)

32. 廖成利議員認為編輯有責任確保其製作準確。傳媒 應研究各種機制以確保資料準確真實。黃應士先生和應 說,「監守」是準確報道的基本原則。

33. 鄭家富議員表示應使社會人士知道投訴新聞界的機 制,而調查的結果應亦公開。

34. 梁耀忠議員認為,由業內員工提出的申訴可能有助 新聞界朝正確方向發展。

35. 會議於下午一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