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料守則
本文件旨在匯報政府架構內實施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
則」)的進展情況。
2. 自從我們上次在本年四月匯報進展情況以來,守則的
適用範圍已延伸至另外7個機構,使納入守則適用範圍的
機構共達82個。
3. 在匯報涉及的期間,受守則規管的82個機構再接獲244
宗索取資料的要求,使迄今根據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共
達1 027宗。附件A列出處理這些要求的情況。在新接獲
的244宗要求當中,只有6宗全部被拒絕、另有5宗部分被
拒絕,而獲發放全部資料的申請均在預定時間內辦妥。
4. 有關的政府機構在考慮根據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時,
只可在嚴格限定的情況下才可拒絕申請人索取有關資料,
並須解釋拒絕的理由。在處理上述11宗全部或部分被拒
絕的個案時,有關機構所引用守則第2部分的理由列載
於附件B。
5. 自四月以來,申請人因當局拒絕披露資料而提出內部
覆檢的要求只有2宗。這2宗要求經覆檢後都維持原來的
決定。至於上次匯報的1宗尚待申訴專員解決的投訴,現
已判定沒有事實根據。直至目前,沒有直接向申訴專員
投訴的新個案。
6. 在匯報涉及的期間,效率促進組安排了另一次為期一
天半的座談會,為機構內直接參與推行守則的50多名部門
職員,提供實習訓練。此外,並為其他各級職員一共舉辦
了5次有關的簡報會。
7. 我們不斷致力協助其餘的機構加入推行守則的行列。
現在,我們正力求達到所訂的整體目標,即在一九九六
年年底前,把所有政府機構納入守則的適用範圍。
效率促進組
一九九六年六月
附件A
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為止,推行守則的82個機
構共接獲1 027宗索取資料的要求,其中103宗屬口頭
要求,924宗則屬書面要求。在這些要求當中:
810宗 | 的申請人在預定時間內獲提供全部所需資料
|
23宗 | 的申請人獲提供部分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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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宗 | 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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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宗 | 遭申請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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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宗 | 轉介其他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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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宗 | 仍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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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 | 紀錄遺失
|
13宗 | 紀錄並非由有關政府機構持有
|
*轉介其他機構處理的要求包括:
26宗
|
已轉介其他政府機構,這些機構在接獲要求
時尚未受守則規管。在這26宗要求當中,有
22宗的申請人獲提供全部所需資料,有4宗
則遭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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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宗
|
口頭要求的申請人獲告知須以書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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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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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轉介其他有關機構,包括持有所需資料的
非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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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促進組
一九九六年六月
附件B
守則段落 | | 引用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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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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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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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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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務的管理及執行
|
(引用3次)
|
2.10
|
內部討論及意見
|
(引用2次)
|
2.17
|
過早要求索取資料
|
(引用2次)
|
2.5
|
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
|
(引用1次)
|
2.11
|
公務人員的聘任、公職人員的
委任和勳銜
| (引用1次)
|
2.12
|
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
(引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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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研究、統計及分析
|
(引用1次)
|
2.14
|
第三者資料
|
(引用1次)
|
*由於有關機構可引用超過一個理由拒絕發放資料,因
此,引用上述理由的總次數(15次),超過全部或部分被
拒絕的要求總數(11宗)。
備註:
有關機構如拒絕索取資料的要求,須向申請人說明拒絕
的理由、內部覆檢及向申訴專員上訴的途徑;而在處理
上述全部或部分被拒絕的11宗要求時,亦曾作此安排。
效率促進組
一九九六年六月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