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0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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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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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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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李卓人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議程項目II
- 署理副保安司
- 何蓓茵女士
- 署理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 黎楝國先生
- 議程項目III
- 勞工處副處長
- 李啟發先生
- 勞工處助理處長
- 麥世耀先生
- 首席助理工務司
- 貝雅賢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曹振華先生
列席秘書處職員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8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舉行的特別會議的會議紀要獲
得確認通過。
2. 議員同意不會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及九月安排事務委員
會會議。主席通知議員,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法局會
期的第一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召開,是次會議目的為推選主席。
(由政府當局提供的統計資料列於附件A至F,並於會上
提交)
3. 應主席邀請,何蓓茵女士向議員簡介當局提供的統計
資料。該等資料列於附件A至F,是當局按照議員在一
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會議上的要求而提交的。何女士
就延遲提交該等資料致歉。她並答應在會後提供上述資
料的中文本。就此方面議員表示,教育統籌科的代表亦
應出席日後有關此項目的討論。
4. 議員仍然關注准許外籍專業人士來港工作的現行政策,
並懷疑當局在考慮申請僱傭工作簽證時所採用的準則是
否有效。另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提供分項數字,列明就附
件D所列的專業,當局分別在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
及一九九六年第一季所發出的僱傭工作簽證數目。
5. 黎楝國先生回應時作出如下解釋:
-
當局已在一份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會
議上提交的資料文件中,列明考慮申請的政
策及所採用準則的詳情。其中一項所採用的
一般原則是申請人應具備對本港有利但本港
缺乏的特殊技能、知識或經驗。海外專業人
士倘欲申請來港執業,必須先獲有關的專業
團體的准許或認可。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其
資歷及經驗的證明。
-
人民入境事務處在審批申請時,會徵詢有關
部門的意見,決定申請人持有的特殊技能是
否屬本港所需。該處亦會參考本地就業情況
的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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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入境事務處只能大概的按照職業類
別劃分其簽發的僱傭工作簽證。附件C列出
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九六年第一
季的資料。人民入境事務處現正考慮在編集
所簽發的僱傭工作簽證的統計數字時,採用
像附件D所採用詳細的分類。人民入境事務
處會跟進議員的要求,研究是否可以將附件
C所提供的數字,按附件D所載的類別分項
列出。
6. 一位議員表示關注海外非專業人士來港就業的事宜。
據該位議員所知,當局在一九九四年向該類人士共發
出約38 000張僱傭工作簽證。他詢問對該類入境人士
的審批及管制機制。
7. 黎先生在回答時提到下列數點:
-
獲准入境的海外非專業人士大部分為海外家
庭傭工。其餘包括按一般輸入勞工計劃及補
充勞工計劃所輸入的工人。前者在 一九九
四年的配額上限為25 000人。後者自本年二
月起實施,初步的配額上限為2 000人。當局
要求申請來港擔任海外家庭傭工的人士提供
多項證明,其中包括兩年有關工作經驗的證
明。僱主通常須要證明其在本港無法招聘所
需僱員,才會獲准輸入外地勞工。僱主支付
給輸入工人的工資應與本地工人所得的工資
相可比較,以確保僱主不會罔顧本地工人的
利益而輸入廉價勞工。
8. 一位議員表示關注到當局對海外人士在本港逗留期間
欠缺有效的監管。海外人士在入境後可與本港居民結婚,
並申請在本港定居;而女性的入境者有權與本地工人一
樣獲得分娩保障。就此,該位議員詢問當局有否任何措
施應付因而可能發生的各項問題。
9. 何女士回答時稱,當局簽發給海外專業人士的僱傭工
作簽證的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而輸入工人或海外家
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則不會超過兩年。工人的入境簽
證上訂明僱主名稱及工作類別,以作為入境的條件。未
經授權,不得對此等條件作出任何更改。黎先生補充,
入境工人的結婚及生兒育女的權利固然應予尊重,但政
府當局亦察覺到該等權利可能會遭受濫用,例如是藉著
假結婚以圖得到香港的永久居留權。因此,當局對於入
境工人透過結婚而申請永久居留的個案,均會極為小心
地審核。
10. 有關准許中國公民進入本港工作的政策,何女士表
示,僱傭簽證通常是發給下列入士:受僱在本港中資機
構工作的人士、根據輸入勞工計劃受僱的工人,以及在
輸入中國內地專才試驗計劃下為數1 000人的專業人士。
中國公民倘曾在中國、澳門及香港以外居住超過兩年者,
均可申請在本港工作。何女士續稱,除上述類別人士外,
其他由現居中國的中國公民提出在本港工作的申請,一
般是不會獲得批准的,當局訂出此項限制,是為防止中
國公民藉來港工作而繞過單程通行證的制度,以求在香
港永久居留。
11. 一位議員指出,由於其他國家的公民無須接受同一
限制,對中國公民而言,此項限制有欠公允。何女士在
回應時解釋,為避免政策可能遭受濫用,當局暫時無意
放寬有關規例。當局認為已在海外居住的中國公民,不
大可能會藉著在香港工作的機會,求取永久居留權。當
局至今並未發現其他外國公民濫用該項政策,作為取得
香港居留權的途徑。
12. 主席回應一位議員提出的建議時表示,會在下年度
的立法局會期內,在事務委員會提出討論以下情況引致
的各種問題:僱主申請其家庭成員或親屬來港就業,藉
此令該等人士可在本港居留。
13. 主席問及來港為中國國營企業工作的中國公民的職
業及職位。黎先生回答時表示,目前該類僱員約有10 000
人,他們通常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自一九九三年起,
此數字維持穩定不變。黎先生答應查核當局是否備有中
國公民在本港工作的職業及職位的進一步分項數字。
14. 最近有某些本地僱主組織建議准許中國公民來港作
為家庭傭工。一位議員在提到此項建議時詢問,倘實施
此計劃,當局有何監管機制。何女士回答時證實,在現
行政策下,中國公民不會獲准來港從事家庭傭工工作。
15. 議員仍然關注到在現行政策下,英國公民獲准來港
自由就業。主席記起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事務委
員會會議上,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考慮議員的意見,基於
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將至,應停止該項政策,而無須等
待當局有關外國公民在本港就業情況的一九九六年中期
人口調查的結果。
16. 何女士解釋,對英國公民適用的免簽證政策反映香
港與英國的特別關係。政府當局明白,鑑於一九九七年
主權移交將至,當局有需要對該政策進行檢討。但由於
有其他急需處理的過渡問題,該項檢討不會立刻展開。
倘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調查的結果證實有此需要,政府
會考慮提前檢討該政策。舉例,大量英國公民取得一些
可由本地居民出任的職位。就未來的政策而言,何女士
不願對檢討結果作出揣測,但她強調,當局在檢討政策
時,必會適當地考慮本地就業情況。
17. 一位議員詢問,日後有關政策改變後,現時在本港
工作的英國公民的待遇會是怎樣。何女士表示,一般的
原則是:任何人士倘在政策更改前所擁有的權利或利益,
均不應受到影響。就此方面,議員促請當局應盡快檢討
現行政策,以便當局可明確公布有關的政策決定。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5號文件附錄A及B,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三份政府資料文件)
18. 曹振華先生略述自從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舉行的
跨部門會議後,政府在加強工業安全方面所採取的行動。
曹先生提到將會在教育統籌科新設立的工業安全科的角
色及職能時強調,新部門會作為工業安全問題的協調單
位,而不同的政府部門會繼續執行其安全法例。
19. 勞工處最近對建築地盤採取了兩次突擊巡查行動,
隨後並發出大量傳票。議員察悉此事,並對行動反映地
盤安全情況欠佳表示深切關注。議員促請當局繼續採取
突擊巡查行動,並將行動範圍由高空工作及密閉場地擴
展至其他工作地點。議員同意應加強工廠督察科的人員
編制,並要求政府考慮向承建商或東主收回進行地盤巡
查的成本。
20. 李啟發先生針對議員的關注事項提到以下幾點:
-
當局至今已巡查為數共1 354個地盤,其中包
括794個私人建築地盤及166個機場核心工
程計劃地盤。當局會向267個地盤提出檢控,
其中包括157個私人建築地盤及31個機場核
心工程計劃地盤。在考慮到整體的安全情況
時,應注意的是大多數接受巡查的地盤並無
不妥。
-
第一次突擊巡查行動的第一期針對高空工作
及密閉場地此兩類易生意外的工作地點。當
局決意加強工業安全,故對違犯安全條例的
行為已予以檢控。該次行動是有效的,因為
承建商反應良好,並採取合作態度進行補救
行動,而在行動延長期間,檢控數字亦有下
降。
-
當局會繼續由工廠督察經常進行巡查工作,
除此以外,當局會進行大規模的執法行動。
該等行動屬專責性質,因為需預留時間處理
檢控工作。至於人手方面,當局已招聘工廠
督察,該等新加入的人員現正接受訓練。當
局會作出一切努力加強執法行動。
-
現時,政府當局並無計劃向承建商或東主收
回進行地盤巡查的成本。由於收費的建議影
響深遠,所以應予詳細考慮。
21. 麥世耀先生回應一位議員提出的要求時答應,會向
議員提供被發現違反安全規例的政府工程地盤的數字。
22. 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未有盡力改善安全主任的工
作,他促請政府就安全主任的角色及培訓等方面進行全
面的檢討。
23. 李先生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政府認同安全主任在
維持工作場所的工業安全事宜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政
府亦察覺安全主任在執行職務時可能遇到的困難。一九
九六年七月十九日舉行的安全主任會議上已討論過多項
有關的重要事項,例如:藉著不斷的培訓提高安全主任
的專業地位、為安全主任設立註冊制度,並加強安全主
任和工程項目經理之間的溝通。李先生亦證實當局會對
安全主任作出檢討。檢討於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完成,屆
時會將所得的結果及建議向事務委員會報告。
24. 一位議員建議應規定承建商須定期向政府當局提交
由安全主任擬備的安全報告,以便政府可採取有效的執
法行動。就此建議,麥世耀先生表示,在現行法例下安
全主任須每月向承建商提交報告,而該等報告須供工廠
督察檢視。雖然當局暫時無計劃規定安全主任須直接向
政府提交報告,但麥先生向議員保證,會在對安全主任
作出的全面檢討內考慮此建議。
25. 一位議員詢問跨部門會議的成效以及此會議與勞工
處的關係,曹先生在回答時解釋,不同的部門在執行安
全法例時均有自己獨特的角色;而跨部門會議的主要目
的是統籌各個涉及工業安全的部門的工作。
26. 一位議員懷疑擬議的職業安全約章的效用,他提到
為其他原因而推行的約章,結果證明沒有甚麼效用。主
席表示,擬議的職業安全約章並無清楚列出僱員可得的
權利/保障及僱主的責任。更重要的是,約章沒有提到
政府當局在工業安全的監管及執行角色。主席在總結議
員的意見時表示,倘職業安全約章能清楚訂出政府、僱
主、僱員三方在提高工作安全所扮演的角色,則事務委
員會對約章表示支持。他促請政府當局詳細考慮議員的
意見。
27. 雖然《建築物(修訂)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修
訂)條例》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初已經通過,一位議員表示
不滿政府當局在提出有關工業安全的其他立法建議時,
進展緩慢。此等立法建議很多已經過勞工顧問委員會討
論,並獲得支持。
28. 曹先生及麥先生回答時表示,當局會於一九九六至
九七年度的立法局會期初提交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及兩套修訂規例。該條例草案是一項新法例,旨在將職
業安全及健康保障擴展至非工業的界別。至於該兩套修
訂規例則涉及高空工作及密封場地的安全措施。就此方
面,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列明提交各項與安全
相關的條例草案的立法時間表,供議員參考。他認為應
盡快制定此等條例草案,他希望內務委員會答應加快此
等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29. 貝雅賢先生向與會者報告設立計分制度的進展情況。
該制度旨在對安全紀錄欠佳的承建商作出制裁。他表示,
經諮詢工程部安全顧問及建築業組織後,部門首長工作
小組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商討初步細節。第二
輪的諮詢及討論會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初舉行,而計分制
度的最後定稿會於八月底前完成。當局打算使用一段短
暫時間推行一項試驗計劃,然後希望在一九九七年第一
季全面實施此計分制度。建議的制度會力求公正、公開
和容易令人明白,並適用於所有政府工程合約。
30.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