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7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正
地  點:立法局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倪少傑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 - V

副教育統籌司
張建宗先生

議程項目III及IV

勞工處副處長
陳永傑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范偉明先生

議程項目III

助理勞工處處長
何蔡慧兒女士

議程項目IV

助理勞工處處長
左陳翠玉女士

議程項目V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樂善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24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 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屆時會討論下述 項目:

  1. 海外人士受聘在港就業的問題;及

  2. 加強工業安全的行動方案

III.與「集體談判」有關的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63號文件附錄A所載由李
卓人議員提交的討論文件;政府當局在會上提交的資料
文件)

3. 李卓人議員簡介討論文件的內容。他促請當局立法在 本港實施集體談判,其建議的要點如下:

  1. 有關法例應適用於任何僱有超過50名僱員的
    機構。

  2. 規定機構的僱主須與成員人數達到該機構僱 員總人數25%的職工會或僱員組織展開集體 談判。倘有超過一個職工會/組織符合此一 條件,則須透過選舉決定哪一組織可以代表
    僱員與僱主展開談判。

  3. 所有談判須由僱主與該職工會/組織直接進
    行。

李議員表示,倘政府當局不處理這個項目,他有意提 出議員條例草案。

4. 與會議員大部分支持就集體談判進行立法的建議,
理由如下:

  1.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公 約》,各國政府應鼓勵及推動集體談判。《國 際勞工公約第154號公約》亦籲請各國政府立
    法實施集體談判。

  2. 由於法例沒有規定僱員擁有集體談判的權利, 僱員在與僱主談判改善工作條件及僱傭條款方 面的能力十分有限。由於僱員方面的談判能力 有限,難以爭取到高於勞工法例所規定的最低 程度的保障,因此目前勞工法例為僱員提供的 最低限度的保障,實際上已成為僱員所得保障
    的上限。

  3. 強制性集體談判可促使勞資雙方以平等基礎展 開談判,因而使本港勞資關係更為和諧。透過 既定的談判程序,僱主和僱員均可更迅速地調 解糾紛,避免不必要的工業行動,減少損失工
    作日數。

  4. 西方發達國家以及新加坡和日本等鄰近的亞洲 國家的集體談判制度,均是成功的例子。
5. 兩位代表工商界的議員對立法實施集體談判的建議並
不支持,他們提出了以下意見:

  1. 目前本港職工會的工人參與率為21%,這可 能顯示香港的僱員可能喜歡採用其他討論和 談判的方法,多於單獨倚賴職工會與僱主進 行談判,因此不宜授權職工會代表僱員與僱
    主進行集體談判。

  2. 香港的勞資關係素來良好,香港因停工而引 致損失的工作日數,屬全球最低之列,足以 證明。強制性集體談判可能對這種關係造成 不良影響,不但未能促使僱主和僱員之間保 持合作和友好關係,反而可能導致雙方互相
    對抗。

  3. 香港要吸引外資、保持經濟持續增長,有賴 保持和諧的勞資關係。實施強制性集體談判 的西方國家中,部分國家例如法國等,經濟
    表現並不良好。

6. 陳永傑先生在回應議員的意見時提出下列各點:

  1. 《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公約》只是呼籲僱主
    或其機構與工人組織以自願性質展開談判。
    該公約並無規定政府要以立法方式實施集體 談判。英國並未簽訂《國際勞工公約第154號
    公約》,因此該公約不適用於香港。雖然該公
    約第4條規定就集體談判進行立法,但公約第
    6條並不排除其他勞資關係體制的運作,而在 該等體制中,涉及集體談判的各方,可以自願 性質參加。

  2. 政府當局並非反對在香港實行集體談判,而 只是對透過立法形式強制實行集體談判有所 保留。目前僱主與僱員所採取的直接及自願 談判的方式,加上勞工處提供的調解服務, 更具靈活性,對涉事各方均有好處。

  3. 由於香港職工會的參與率偏低,大部分職工 會的會員人數較少,實施強制性集體談判可 能剝奪僱員現時能自行與僱主直接談判的權 利,甚至促使同一機構內不同職工會為了集 體談判的專有權而互相展開爭奪。

  4. 在香港實施強制性集體談判制度會有技術上 的困難。為避免損害雙方的權益,談判範圍 須明確仔細地界定。此外,建議由職工會登 記局負責核證職工會會員資料的工作,在運 作亦可能出現困難。

7. 李議員主張香港須立法實施集體談判,因為目前某些 職工會雖然有大部分僱員加入成為成員,但由於該些職 工會未被僱主承認可以進行談判,以致香港職工會活動 的發展因而大受影響,亦因而導致職工會的參與率偏低。 部分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對強制實施集體談判一事採取 更為開放的態度,並正視集體談判對增進僱主和僱員之 間的和諧關係所作的貢獻。一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率先 在公務員架構及資助機構間推動集體談判。

8. 主席總結討論時表示,由於在此項目上議員意見不一, 事務委員會或想在日後會議上繼續討論此項目。此外, 他要求政府當局認真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

IV. 中國新移民的僱傭政策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63號文件附錄B所載羅致
光議員的立場書及羅議員在會議席上所提交的僱員再培
訓(修訂)條例草案初稿;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63
號文件附錄C所載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及會議席上所提
交該份文件的中文本)

9. 羅致光議員向議員簡介其建議,為中國新移民制訂全 面的僱傭政策。主要建議包括設立機制評審中國新移民 的學歷及專業資格、擴大僱員再培訓計劃以包括中國新 移民,以及加強成人教育課程以改善他們的語文水平。 就有關擴大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建議,羅議員告知議員, 他草擬了一項修訂《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的條 例草案,使中國新移民有資格參加僱員再培訓計劃的課 程,以及領取再培訓津貼。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對《僱 員再培訓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並分配足夠資源,以應 付擴大的實施範圍,否則他會考慮就此問題提出議員條 例草案。就改善中國新移民的語文水平,羅議員歡迎政 府當局的計劃,當局就成人教育課程的英專班的最低入 學年齡由18歲降低至15歲。

10. 有關羅議員就僱員再培訓計劃所提出的建議,張建 宗先生告知與會者,當局現正進行一項涵蓋該計劃各主 要範疇的全面顧問研究,預期會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左右 完成。倘認為有需要修訂法例,政府當局希望在下年度 立法局會期的上半年提交所需修訂。他亦提醒說,如擴 大該條例的範圍,可能造成財政影響。

11. 一位議員提議為中國新移民提供特別針對其需要的 課程,以便改善其粵語及基礎英語水平,並提高他們面 試技巧,幫助他們求職,左陳翠玉女士在回應時表示, 目前,政府當局按個別情況,安排中國新移民旁聽某些 再培訓課程。她承諾向僱員再培訓局及如職業訓練局等 合適的訓練機構反映該提議,以便該等機構作出考慮。 張先生補充說,就僱員再培訓計劃所進行的顧問研究已 包括有關再培訓課程範圍的檢討。

12. 就向中國新移民提供的就業服務,左女士強調,中 國新移民亦可獲得勞工處目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供的 各項服務,例如安排就業及擇業輔導等服務。她解釋說, 雖然本港就業輔導組沒有另外存備有關中國新移民的統 計數字,但勞工處估計約有10%的就業選配計劃的登記 人士是中國新移民。中國新移民根據就業選配計劃安排 就業的成功率為70%,與為就業選配計劃所有登記人士
所取得的整體成功率相若。

13. 羅議員注意到,大部分中國新移民均擔任文員、服 務業職工及生產職工,月薪由5,000元至8,000元不等, 較現時的每月中位工資8,400元為低。羅議員認為,政 府當局應向持有非本地學位及專業資格的中國新移民提 供更多協助,以便他們尋找與其資歷有關的工作。這亦 會令本港的人力資源得到更佳的運用。

14. 左女士針對羅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提出以下幾點:

  1. 現時每月中位工資8,400元只屬整體工資水 平的中列數。實際上,不同職業的工資水平 是有差別的,而香港的工資主要是由市場的 供求力量所決定。擔任文員、服務業職工及 生產職工的中國新移民現時賺取的每月工資, 與就業選配計劃安排就業的本地人士的每月
    工資相若。

  2.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讓本港的個別僱主自行 決定是否就其職位承認若干學歷。雖然僱主 可徵詢香港學術評審局的意見,查證非本地 學歷與本地學歷是否相若,但政府如干預個 別僱主的評估結果,或對評估結果提出意見, 則屬不當的做法。

  3. 在向中國新移民提供安排就業服務時,勞工 處會請僱主留意新移民是否持有與所申請職 位有關的學歷及/或專業資格,並鼓勵僱主 承認該等資歷。為招聘公務員,公務員事務 科亦設有機制,以評審非本地的學歷或專業 資格,以決定持有該等資歷的人士是否符合 所申請職位的入職條件。

V. 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

(立法局95至96年度第CB(1)1663號文件附錄D
所載由劉千石議員提交的資料摘要;參考資料摘
要第EMBCR1/3231/95號第VII部分)

15. 張建宗先生向議員簡介政府所作出關於就業方面年 齡歧視的研究。當局邀請公眾人士在一九九六年八月七 日前就此題目提交意見。而就此問題的未來路向,政府 會考慮各方面的意見。

16. 主席表示,諮詢文件有欠客觀。政府當局列舉種種 採用立法方案的缺點,似乎是不鼓勵市民支持立法的方 案。另一位議員對本年較早時進行的實況調查的結果表 示有懷疑。該位議員指出,雖然調查沒有找到確實證據, 證明僱主因個人成見而造成年齡歧視,但不能因而推論 年齡歧視的問題並不存在。該位議員認為,對「統計性 年齡歧視」及年齡歧視作出區分,並不適當,因為兩者 都是歧視行為。他認為,在處理這問題時,可同時採用 立法方案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和自我規管的方法。

17. 張建宗先生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並未選定諮詢文 件中提出的三個可行方案的任何方案。有關的實況調查, 是政府當局委託嶺南學院代為進行的。嶺南學院是獨立 的專上院校,該院校是由香港市場研究社協助進行上述 調查。諮詢文件第6.10段已述明,立法和非立法的方案 兩者並非不能並存。

18. 張建宗先生察悉,主席會提出有關平等機會的議員 條例草案,內容包括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等問題。 他詢問主席說,考慮到公眾諮詢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底會 有結果,政府當局屆時會提出建議,處理有關就業方面 的年齡歧視的問題,主席會否考慮延遲提出議員條例草 案。主席回答時表示,他會按原定計劃在一九九六年七 月初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以便在下年度立法局會期盡快 立法。但主席表示,倘政府當局提出立法方案,他會樂 於考慮。倘雙方的條例草案出現重大差歧,而政府當局 的立法時間表又不能配合,他會按計劃提出其議員條例
草案。

19. 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