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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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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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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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曾健成議員
列席議員 :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
出席公職人員 :
- 教育統籌司
- 王永平先生
- 副教育統籌司
- 張建宗先生
- 勞工處處長
- 韋玉儀小姐
- 勞工處副處長
- 李啟發先生
- 勞工處助理處長
- 麥世耀先生
- 署理海事處處長
- 崔崇堯先生
- 屋宇署署長
- 蔡宇略先生
-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
- 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
- 黃鴻堅先生
- 首席助理工務司
- 貝雅賢先生
- 職業安全健康局總幹事
- 葉玉麟先生
列席職員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由政府當局對跨部門工業安全工作小組作出簡介
(政府當局於會上提交參考便覽)
主席解釋說,近日接二連三發生工業傷亡意外,但他沒
有在較早前召開特別會議,原因是想讓政府當局有時間
加強行動方案成效,然後報告改善措施的實質進展。
2. 王永平先生重申政府當局加強工業安全的決心。他向
議員簡介參考便覽中建議的改善措施,並特別提及下述
行動:
-
教育統籌科會繼續擔任協調的角色,並密切監
察會上制訂的12點行動方案的推行情況;
-
當局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舉行另一次跨部門工
業安全會議,檢討有關的進度;
-
當局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為安全主
任舉行一次會議。
3. 現時,工業安全的責任分別由不同政府部門承擔,議
員對這安排極為不滿。他們認為當局在處理工業安全的
問題時,採取各自為政、見步行步的方法,不同部門甚
至有互相推卸責任的傾向。部分議員更舉出例子,說明
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在責任承擔上的分野模糊不清。
4. 主席及部分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考慮成立永久/常設的
跨部門工作小組,以便統籌各有關部門的工作,整體處
理工業安全的問題,而不應只在發生嚴重工業意外後才
召開臨時的跨部門會議。部分議員更建議可仿效英國健
康及安全委員而成立類似的獨立法定團體。
5. 王先生就議員關注的事項作出回應,並就政府當局的
立場作出如下解釋:
-
當局會在未來幾個月內繼續舉行跨部門會議,
而教育統籌科仍然是負責統籌工業安全事宜
的決策科。
-
在未諮詢各有關決策科前,確認應成立常設
工作小組,屬言之尚早。不過,當局會考慮
在教育統籌科屬下成立一支隊伍,專責監管
工業安全事宜。
-
與工業安全有關的每個部門,都有各自的獨
特職能,並執行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套安全法
例。中央統籌的工作小組,可能會在執法方
面遇到困難,而且能否保留現時不同部門內
所擁有的專業知識,亦成疑問。
崔崇堯先生及麥世耀先生就不應該出現推卸責任的問題
作出澄清時證實,海事處及勞工處之間的職責分明,大
家亦有緊密合作。
6. 在會議的隨後部分,議員商議下列由行動方案所引致
的安全問題。
7. 一位議員指出,法院一般對違例承建商判處罰款港幣
12,000元,這個罰款過低,全無阻嚇作用。王先生回答
時表示,事實上,違反某些安全規定的最高罰則為罰款
200,000元及入獄一年。因此,政府當局會注意法院就當
局提出檢控個案的判罰結果,若判罰明顯過低,當局會
尋求律政司的同意,申請覆核或提出上訴。
8. 應主席邀請,貝雅賢先生向議員簡介工務科對紀錄欠
佳的承建商所作出的制裁措施:
-
按工務科現行規定,凡在六個月內有六次定罪
紀錄的承建商,會被取消資格,不得投標政府
工程。迄今有一宗個案,其中的承建商被暫停
投標三個月。但議員應察悉,施加制裁及制裁
發生作用之間有時間間隔,而承建商現時才感
到制裁的影響。
-
工務司有行政權力,暫令那些工業安全紀錄欠
佳或曾發生嚴重意外的承建商停止投標政府工
程。然而,當局從未援引此項制裁措施,因為
倘有關承建商日後被法院裁定無罪,則工務司
基於此原因對承建商施加制裁便可能會有問題。
-
為避免法律上可能產生的複雜情況,工務科正
考慮要求承建商在投標時同意遵守一套實務守
則,倘承建商不遵從,可能會導致其喪失投標
資格。
9. 就此方面,韋玉儀小姐告知議員,當局自去年完成有
關工業安全的全面檢討後,當局的方針已有改變,由一
套規範性的法例轉為一個安全管理體制。當局會於下個
立法局會期提交一系列法例,以便將檢討報告內的重點
建議付諸實行。
10. 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制裁措施的效用存有疑慮,他們
提出以下的關注事項:
-
工務科現時採用的制裁措施過於寬鬆。因為
雖然違例的承建商被暫令停止投標,但該名
承建商仍可繼續其手上其他已開展的工程。
-
安全紀錄欠佳的承建商,在投標其他非政府
工程時不會受到任何制裁,對此議員感到十
分不滿。
11. 王先生在回答時稱,雖然政府不能禁止任何違例的
承建商投標私營建築工程,然而,政府會與建造業保持
緊密聯絡,以提高業內的安全意識。
12. 一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根據承建商的安全紀錄
訂立獎罰系統。他促請政府在批出政府工程合約時,不
應挑選投標價最低的承建商,而應率先考慮承建商的安
全紀錄。
13. 王先生答應會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貝雅賢先生補
充稱,工務科現正與香港承建商協會、職業安全健康局
及其他機構共同制訂一個「非低投標價格」的甄選制度。
在此甄選過程中,安全紀錄會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14. 一位議員察覺到,由於不同的限制,安全主任的意
見很多時候不被承建商及/或工人接受。為加強安全主
任的工作能力,該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強安全主任的
培訓。另一位議員亦有同感,他補充稱,安全主任的人
數不足以應付現時需要,因此,一名安全主任往往要負
責監管多個建築地盤的工程。
15. 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詳細檢討安全主任的角色。部分
議員建議,雖然安全主任是由承建商僱用在地盤工作,
但應考慮由有關政府部門監管該等安全主任,以致更有
效執行他們所提供的意見及建議。
16. 王先生察悉議員的關注事項及建議,並答應在一九
九六年七月十九日與安全主任會商後,將結果告知事務
委員會。
17. 一位議員表示,在最近發生的一宗工業意外,勞工
處及社會福利署之間缺乏協調,以致未能及時為受害人
及其家庭提供援助。
18. 韋玉儀小姐在回應時表示,勞工處的政策是盡速調
查工業意外,並處理僱員申索補償的要求。勞工處亦會
通知社會福利署及政務署等有關部門,以便該等部門分
別作出援助。韋玉儀小姐請該位議員提供該宗個案的進
一步資料,以便考慮勞工處有否需要作出進一步的跟進
行動。
19.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他會致函教育統籌科,撮
述會議席上議員所表達的關注事項及所提出的建議。
(會後補註:該函件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發出)
20.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