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曾健成議員

列席議員 :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

    倪少傑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
副教育統籌司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勞工處副處長
李啟發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麥世耀先生
署理海事處處長
崔崇堯先生
屋宇署署長
蔡宇略先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
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
黃鴻堅先生
首席助理工務司
貝雅賢先生
職業安全健康局總幹事
葉玉麟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由政府當局對跨部門工業安全工作小組作出簡介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舉行的跨部門工業安全
會議

(政府當局於會上提交參考便覽)

主席解釋說,近日接二連三發生工業傷亡意外,但他沒 有在較早前召開特別會議,原因是想讓政府當局有時間 加強行動方案成效,然後報告改善措施的實質進展。

2. 王永平先生重申政府當局加強工業安全的決心。他向 議員簡介參考便覽中建議的改善措施,並特別提及下述
行動:

  1. 教育統籌科會繼續擔任協調的角色,並密切監 察會上制訂的12點行動方案的推行情況;

  2. 當局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舉行另一次跨部門工 業安全會議,檢討有關的進度;

  3. 當局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為安全主 任舉行一次會議。

成立工業安全常設工作小組的可行性

3. 現時,工業安全的責任分別由不同政府部門承擔,議 員對這安排極為不滿。他們認為當局在處理工業安全的 問題時,採取各自為政、見步行步的方法,不同部門甚 至有互相推卸責任的傾向。部分議員更舉出例子,說明 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在責任承擔上的分野模糊不清。

4. 主席及部分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考慮成立永久/常設的 跨部門工作小組,以便統籌各有關部門的工作,整體處 理工業安全的問題,而不應只在發生嚴重工業意外後才 召開臨時的跨部門會議。部分議員更建議可仿效英國健 康及安全委員而成立類似的獨立法定團體。

5. 王先生就議員關注的事項作出回應,並就政府當局的
立場作出如下解釋:

  1. 當局會在未來幾個月內繼續舉行跨部門會議, 而教育統籌科仍然是負責統籌工業安全事宜
    的決策科。

  2. 在未諮詢各有關決策科前,確認應成立常設 工作小組,屬言之尚早。不過,當局會考慮 在教育統籌科屬下成立一支隊伍,專責監管
    工業安全事宜。

  3. 與工業安全有關的每個部門,都有各自的獨 特職能,並執行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套安全法 例。中央統籌的工作小組,可能會在執法方 面遇到困難,而且能否保留現時不同部門內 所擁有的專業知識,亦成疑問。

崔崇堯先生及麥世耀先生就不應該出現推卸責任的問題 作出澄清時證實,海事處及勞工處之間的職責分明,大 家亦有緊密合作。

12點行動方案

6. 在會議的隨後部分,議員商議下列由行動方案所引致
的安全問題。

違例罰則

7. 一位議員指出,法院一般對違例承建商判處罰款港幣
12,000元,這個罰款過低,全無阻嚇作用。王先生回答 時表示,事實上,違反某些安全規定的最高罰則為罰款
200,000元及入獄一年。因此,政府當局會注意法院就當 局提出檢控個案的判罰結果,若判罰明顯過低,當局會 尋求律政司的同意,申請覆核或提出上訴。

對承建商的制裁

8. 應主席邀請,貝雅賢先生向議員簡介工務科對紀錄欠 佳的承建商所作出的制裁措施:

  1. 按工務科現行規定,凡在六個月內有六次定罪 紀錄的承建商,會被取消資格,不得投標政府 工程。迄今有一宗個案,其中的承建商被暫停 投標三個月。但議員應察悉,施加制裁及制裁 發生作用之間有時間間隔,而承建商現時才感
    到制裁的影響。

  2. 工務司有行政權力,暫令那些工業安全紀錄欠 佳或曾發生嚴重意外的承建商停止投標政府工 程。然而,當局從未援引此項制裁措施,因為 倘有關承建商日後被法院裁定無罪,則工務司 基於此原因對承建商施加制裁便可能會有問題。

  3. 為避免法律上可能產生的複雜情況,工務科正 考慮要求承建商在投標時同意遵守一套實務守 則,倘承建商不遵從,可能會導致其喪失投標
    資格。

9. 就此方面,韋玉儀小姐告知議員,當局自去年完成有 關工業安全的全面檢討後,當局的方針已有改變,由一 套規範性的法例轉為一個安全管理體制。當局會於下個 立法局會期提交一系列法例,以便將檢討報告內的重點 建議付諸實行。

10. 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制裁措施的效用存有疑慮,他們 提出以下的關注事項:

  1. 工務科現時採用的制裁措施過於寬鬆。因為 雖然違例的承建商被暫令停止投標,但該名 承建商仍可繼續其手上其他已開展的工程。

  2. 安全紀錄欠佳的承建商,在投標其他非政府 工程時不會受到任何制裁,對此議員感到十
    分不滿。

11. 王先生在回答時稱,雖然政府不能禁止任何違例的 承建商投標私營建築工程,然而,政府會與建造業保持 緊密聯絡,以提高業內的安全意識。

可加強工業安全的獎勵措施

12. 一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根據承建商的安全紀錄 訂立獎罰系統。他促請政府在批出政府工程合約時,不 應挑選投標價最低的承建商,而應率先考慮承建商的安
全紀錄。

13. 王先生答應會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貝雅賢先生補 充稱,工務科現正與香港承建商協會、職業安全健康局 及其他機構共同制訂一個「非低投標價格」的甄選制度。 在此甄選過程中,安全紀錄會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安全主任的角色

14. 一位議員察覺到,由於不同的限制,安全主任的意 見很多時候不被承建商及/或工人接受。為加強安全主 任的工作能力,該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強安全主任的 培訓。另一位議員亦有同感,他補充稱,安全主任的人 數不足以應付現時需要,因此,一名安全主任往往要負 責監管多個建築地盤的工程。

15. 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詳細檢討安全主任的角色。部分 議員建議,雖然安全主任是由承建商僱用在地盤工作, 但應考慮由有關政府部門監管該等安全主任,以致更有 效執行他們所提供的意見及建議。

16. 王先生察悉議員的關注事項及建議,並答應在一九 九六年七月十九日與安全主任會商後,將結果告知事務 委員會。

工業意外的補償

17. 一位議員表示,在最近發生的一宗工業意外,勞工 處及社會福利署之間缺乏協調,以致未能及時為受害人 及其家庭提供援助。

18. 韋玉儀小姐在回應時表示,勞工處的政策是盡速調 查工業意外,並處理僱員申索補償的要求。勞工處亦會 通知社會福利署及政務署等有關部門,以便該等部門分 別作出援助。韋玉儀小姐請該位議員提供該宗個案的進 一步資料,以便考慮勞工處有否需要作出進一步的跟進
行動。

19.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他會致函教育統籌科,撮 述會議席上議員所表達的關注事項及所提出的建議。

(會後補註:該函件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發出)

20.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